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第二、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法:公司法、独资及合伙 法、代理商法、破产法。
◆商行为法:商事合同法、期货法、 融资租赁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 保险法、海商法 。
◆商事权利救济法:商事法律责任
◆商事仲裁与商事诉讼 。
(2)本书的观点:传统商法体系 商主体制度 ; 商行为制度 公司制度 ; 破产制度 票据制度 ; 证券制度 保险制度 ; 海商制度。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它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 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 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 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 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及意义 -------商法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二、中国商法(学)的百年变迁 1、清末 2、北京国民政府时期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近期
第三讲 商事主体
• 一、商人概述 • 1、商人的概念与特征 • 2、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中止 • 3、商人的分类 • 4、商事能力
二、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1、立法原因: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割 据势力的衰败、统一国家的形成。
5、传统商法中,两大法系的区别
1)大陆法系商法体系 除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外,还包 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2)英美法系商法体系 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 代理、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 保法、保险法、票据法
司法考试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多选题及答案
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试题及答案
商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试题及答案
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哪项是我国现⾏法规禁⽌设⽴外资企业的⾏业?
A.⼴播电视
B.国内商业
C.对外贸易
D.邮电通信
正确答案:A,B,C,D
2、中⽅与外⽅合作设⽴⼀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商约定的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出资200万美元,中⽅以⼟地使⽤权和⼚房出资
B.外⽅出资中的15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内运抵公司所在地
C.外⽅出资中的50万美元为现⾦,由外⽅向境外银⾏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
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各派⼀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机构
正确答案:A,B
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哪些⽂件必须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为有效?A.合营各⽅的出资说明书
B.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C.合营企业融资的项⽬评估报告
D.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正确答案:A,B,D
4、下列关于合作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中外合作者依照各⾃投资的⽐例分配收益、承担风险
B.中外合作者⽤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双⽅共同解决
C.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实物、⼟地使⽤权、⼯业产权及⾮专利技术
D.中外合作者在企业合作期满前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须在距合作期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A,B,D
5、下列关于合营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以申请再投资部分的减税、免税
司法考试商法独家口诀
2012司法考试商法独家口诀
2012司法考试商法独家口诀。商法学的考试特点在于商事部分距离我们考生比较远,因此考生比较陌生词领域的相关知识点,所以特此为大家编辑了此口诀给大家。
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底线口诀:厂批吾领三颗驯服石对应法条厂批吾:即产批五,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的五十万元领三:即零三,零售的三十万元颗驯服石:即科询服十,十万元。
二、公司可用作出资的形式口诀:土工试飞机对应法条土:土地使用权工:工业产权试:即实,实物飞机:即非技,非专利技术。
三、应经过特别程序通过的事项口诀(1)有限责任公司者:并肩修行资历对应法条并:合并肩:即解,解散修:修改章程行:即形,改变组织形式资:增减资历:即立,分立口诀(2)中外合资企业:与有限公司者比,少形多止(中止)口诀(3)国有独资公司者:兹劝姐并立对应法条兹:即资,增减资劝:即券,发行债券姐,即解,解散并:合并立:分立口诀(4)股份有限公司者:并立修建对应法条并:合并立:分立修:修改章程建:即解,解散。
四、有限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口诀:四姨雇三栋舰对应法条四姨雇:即四一股,四分之一股东三栋:即三东,三分之一董事舰:即监,监事。
五、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口诀:他临危损财对应法条他:其他职权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危:即违,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损:监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蔡:检查公司财务。
六、不的任公司董事兼市经历的人员口诀:迫公最无能销债对应法条迫:即破,担任破产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对此负个人责任公:国家公务员最无:即罪五,犯罪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能: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销:担任被吊销执照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对此负个人责任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附——有关犯罪种类:全(权)径直(经秩)挪污秽(贿)站(占)。
司考: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分布
司考: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分布
【导语】司考: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分布 .纵观历年情况,在司法考试中,商法约占50分,经济法占40分,合计达到90分。从题型来看,商法、经济法涉及司法考试的每一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都有其身影。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考: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重要考点分布,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
商法中的《公司法》是核心部分,只有该法几乎每年都会考核案例分析题,分数最多,大约占商法的一半。《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和《证券法》地位相当,处于商法的第二等级,各自能考到4-5 分。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海商法》则处于商法的末端,各自只考1-2 分。《海商法》最近3 年甚至完全没有考核,可以说是商法中投入产出比最低的一个,内容多、理论深、分数少。考生应去粗取精,根据往年的常考重点,用最少的时间捕捉最重要的考点,最大程度地减轻负担。该法与国际经济法许多制度有密切联系,考生可对照学习。整体而言,无论从知识点还是考点的分布来看,商法部分都比较集中,尽管学习过程中要不断进行理论分析,但因为主要都是实体性规范,考生在重点把握的基础上得到高分并不算难。
经济法的内容极为臃肿,囊括法律之多、考核知识点之琐碎为所有部门法之最。本部分重心并不突出,主要可以分为消费者法、竞争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几个主要领域。每个领域都包括若干单行法。从近年司考命题来看,只有劳动法是不倒翁,分数不仅最多且历年变化不大。其余法律地位轻微,只考1 至2 道题,甚至每年都有个别法律“轮空”不考。也许是因为经济法理论性不强的原因,为了加大难度,司考命题越来越追求所谓的“全面”。考点高度分散,命题脱离实际需要,题目设计以“考倒”考生为追求目标,重点和非重点的界限日益模糊。面对这一现象,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全面撒网,重点培养”。考生既要结合大纲照顾全面性,也要结合历年真题和知识体系加强针对性。不同的法律采用的复习方法并不一样,千篇一律是走不通的,必须“对症下药”。和商法相比,经济法部分对法条依赖大,考题的依据基本都能从法条上直接找到,但“注水”严重,是典型的“鸡肋”,残酷考验考生的记忆力。如果说有学习的捷径的话,那就是细心加耐心了。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三)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三)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三)法国人丹尼与美国入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二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90-93题。
90.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居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答案及解析:C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题中,只有两个股东,所以不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只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应选C。
91.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C.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答案及解析:A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商法
公司法
三独: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
公司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不是登记之日)
章程:约束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东权:以交付出资为准(已交付有股权,未交付无股权)
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选一个
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有独立缔约、诉讼能力(内部关系)
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母是子的股东(全资或控股)(外部关系)
转投资、担保:1、对内:股决议,法定
2、对外:董股决议,章定(上市一年超30%,股决议,2/3)
公司决议:1、无效:内容违法
原告:任何利害关系人(无时间限制)
溯及力:内外皆有
2、可撤销:内容违章;召集和表决违法、违章
原告:股东(60日)
溯及力:内有外无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人数:50以下(除发起人,可为无限人)
注册资本:1、最低:3万
2、首次:≥20%且≥3万(取高的)
3、货币:30%
出资方式:1、可以:钱、物、知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法人名称权。(可估计、可转让的财产皆可)
2、不可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担保的财产
出资责任:1、不出(不足):出资+违约(向已足额的)+连带(与发起人)+董高赔(增资未履行)
2、不实(显著低):补足+连带(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3、抽逃:返还+连带(与协助者)
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变动(对内)(名册上没有,不能参加股东会)
股东登记:对抗第三人(对外)
股东权利:1、查阅、复制会计报告
2、查阅会计账簿(书面请求,15日书面答复,拒绝的,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
3、按实缴,分红、认缴增资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知识及习题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知识及习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知识及习题
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知识及习题,欢迎学习!
【考点一】一人公司
1.含义:
(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全资子公司),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育手术)
(2)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不定项】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2-3-69改)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公司。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选项A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是对于一个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法律并没有做出限制。所以选项D错误。
【考点二】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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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主要法律
七个法律部门
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民商法
主要有24部法律
民法
主要有11部法律
通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财产权: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人身权: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商法
主要有13部法律
企业类: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外资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金融类: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海商类: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行政法
主要有12部法律和条例
法律类: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
条例类: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四、宪法
主要有6类14部法律
1、总类(4)
宪法、立法法、反分裂国家法、集会游行示威法、
2、选举法(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组织法(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监督法(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5、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五、经济法
主要有8类24部法律
1、竞争法(2)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2、消费者权益法(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模拟题及答案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模拟题及答案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模拟题及答案汇总
1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模拟题及答案:第一章公司法
2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模拟题及答案: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3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模拟题及答案: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4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模拟题及答案: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圣才学习网导游考试频道小编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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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考商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中外各方依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2.合资企业的三个法律文件
(1)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2)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既适用合同法,也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者优先。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章第七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基本要求:
基本了解和掌握本节内容。
考试内容: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二、设立条件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三、法律地位和待遇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四、例题分析
下列有关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规定,哪些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B.外国公司属于中国法人,只不过是依据中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司法考试商经知-《公司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商经知-《商法》
考点精讲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保险法
票据法、证券法目录
第一期:公司法
概况
一、商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学科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商法56分34分52分52分60分52分52分
二、命题情况
项目 内容
商法单选10道,多选9道,不定项3道,案例分析1道
三、复习方法
以法条为核心,抓住重点学科以及学科中的重点、疑
点问题,分清主次,合理分配复习时间
做题步骤
1.读题,勾画题干重要信息
2.通过对重点信息整合来分析考点
3.结合相应知识点解题,每个选项正误都要有据可依
公司法
1.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
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
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
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
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考点精讲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概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1.就事论事,不能类推
法人人格否认 2.只针对恶意股东连带
3.债权人利益受损为前提
4.公司资不抵债
公司法
2.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概述
一、公司概述:
公司=法人+社团性+企业。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所,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
2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
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受限于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
二、公司的分类:
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
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
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
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证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证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证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证券法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证券原理
1.种类
广义上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我国证券法上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2.特征
(1)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证券持有人的目的是追求投资回报。
(2)是证权证券。
(3)是流通证券。
3.证券市场
(1)发行市场(一级市场):由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发行人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认购人为投资者;中介人包括综合类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发行服务机构。
(2)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二、证券发行
1.证券发行的种类
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股票发行
发行人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增资发行)和经核准拟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
2023-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23年)
五、(本题18分)
案情:2023年4月,陈明设置一家有限责任企业,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企业成立六个月后,为增长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故意愿认缴所有新增资本,加入陈明旳企业。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旳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多种理由迟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等手续。2023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毕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以及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企业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旳名字则未出目前企业登记旳任何文献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企业缴纳旳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23年3月,在陈明同意旳状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旳潘龙,并在企业登记中办理了对应旳股东变更。
2023年6月,因产品开发一再失败,企业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旳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旳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旳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旳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23年1月起,却一直以企业财务经理旳名义,每月自企业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张巡与否可向企业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何?
2.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张巡与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何?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旳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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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考商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中外各方依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2.合资企业的三个法律文件
(1)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2)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既适用合同法,也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者优先。
(3)合资企业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注意,未经批准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补充协议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也须批准生效。
(4)申请时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余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3.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商务部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4.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5.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性质为中国法人。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6.注册资本
(1)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资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并且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经合资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7.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1)货币;(2)实物;(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4)场地使用权。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8.合资各方的出资期限
可以一次缴清也可以分次缴清。合资各方均未按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9.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法律敎育网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2.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人方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其一,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保证外方实现利润;其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营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其三,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偿还外方的投资。
5.对于出资的要求: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出资,外方以外币、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出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则外方出资不得低于25%。各方应当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更不得以合作企业的财产或者名义提供担保。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三、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