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考点知识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考点知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考点知识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4)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点(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点:这种企业属于契约式经营,特别注意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
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
另外这种企业既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型企业。
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不同点:(1)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股权式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必须为中国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
而合作企业除法人型企业外,也有合伙型企业。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三)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1)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有两类:其一,产品出口型企业;其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了解合作企业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变更和终止即可。
(四)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1)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践中,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2)经营管理:三种形式。
其一,董事会制;其二,联合管理制;其三,委托管理制。
(五)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六)重点掌握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商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釆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浙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讲义——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考情分析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约4分。
本章的考点不多,重点突出,近年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在学习本章时,首先应注意区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异同,其次应注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条件及组织机构设置上的异同,最后应注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尤其需要提醒广大考生注意的是:2003年教材新增(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可以预见这些新修改的部分必将成为出题热点。
本章重难点内容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出资额转让,合作企业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二、考点预测三、本章重要知识点精析及名师点评【考点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 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和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 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 技术水平落后的;2.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外资企业
2019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外资企业
2019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理应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理应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5.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6.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司法考试]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教案
司法考试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2. 掌握公司的主要类型及其设立条件和程序3. 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机制4. 理解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类型及其设立条件和程序6.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及法律责任二、教学内容1.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1 公司的定义1.2 公司的法律地位1.3 公司的特征2. 公司的主要类型2.1 有限责任公司2.2 股份有限公司2.3 其他类型公司3. 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3.1 设立条件3.2 设立程序4. 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机制4.1 董事会4.2 监事会4.3 总经理4.4 股东大会5.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1 股东权利5.2 股东义务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具体规定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公司法的实际应用3. 讨论法:组织学生讨论公司法的相关问题,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4. 练习法:布置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四、教学资源1. 教材: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相关教材2. 案例资料: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法案例3. 课件:制作精美的课件,辅助教学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讨论情况2. 练习题:评估学生完成练习题的正确率和理解程度3. 期末考试:考察学生对公司法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六、教学内容(续)6. 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6.1 股东大会的组成和召开6.2 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决议程序7.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7.1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公示7.2 审计和内部控制8.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清算8.1 合并的条件和程序8.2 分立的条件和程序8.3 清算组的成立和清算程序9.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9.1 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9.2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9.3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十、教学安排10.1 课时安排:共计60课时,其中公司法40课时,外商投资企业法20课时10.2 教学进度:按照教案内容依次进行,每节课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0.3 教学反馈:定期收集学生反馈,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内容十一、教学延伸11.1 组织学生参加相关的实践活动,如模拟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咨询等11.2 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分享实际操作经验和案例分析11.3 引导学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十二、教学总结12.1 期末进行教学总结,评估教学效果和学生的掌握程度12.3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司法考试,提高通过率和社会认可度重点和难点解析: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解析:公司的定义和特征是理解公司法的基础,特别是公司法律地位的界定和公司的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 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形式包括新设、并购、新建项目和其他方 式四种情形
●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 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 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续。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 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 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 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外资企业
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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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5.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
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6.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法讲义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概念: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2)外国私人投(3)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问题:中外投资者范围的规定](二)投资项目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环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适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允许类: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属于允许类。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并购形式(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①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②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五、合营企业的出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 地使用权(自己所有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
出资比例:外方投入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出资期限:
1、合同规定一次性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 后6个月内缴清。 2、分期缴清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 资额的15%,并在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清,否则视 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失效。
外商投 资 企业法
精品课件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 1、概念 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 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而设 立的企业。
2、种类
常称为“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3、投资主体
中方——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方——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精品课件
分析:
1)外方出资比例不正确。不得低于25%。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按规定,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1250万美元以下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外方的出资。我国 法律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 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合营 各方的出资提供担保。 4)协议约定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 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 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 的法律、行政法规,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
2、执行机构:经营管理机构。
3、工会组织
精品课件
七、合营企业的期限:
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 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 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 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 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 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 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 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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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资本制度、财务制度,着重考查相关制度中与内资企业规定的不同之处,如合营设立、变更程序中的审批规定、利润分配中的外商先行收回投资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中方合营者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
(3)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采取审批制。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注意区别前置审批与工商登记。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决定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的法律文件为合营企业章程。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表-19)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的董事会①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合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同时,董事长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③董事会的成员: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会议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理解小贴士:以下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法考】商经法:外商投资法
【法考每日背诵】商经法:外商投资法2020三个月的打磨,只为最后一百天的你!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1.基本概念外商投资,是指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设立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投资者投资,依照法律在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1.基本概念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2.准入制度:(1)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2)负面清单制度: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
负面清单由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3)更优惠条约优先原则: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国家标准平等制定、平等适用。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公开和社会。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准入制度:(1)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考学习笔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由中外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中方不能是自然人,外方可以是企业或个人;•国家对外商投资政策•准入前国民待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待遇;•负面清单•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我国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外商投资分类•中外合资•合营双方•中方不能是个人;•外方可以是任何人;•性质•只能成立有限公司;•可不设股东会,订立合同及章程;•注册资本•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注册资本如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股权转让限制•他方同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他方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向第三人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都需第三方评估)•权力机构:董事会•由章程规定,人数不低于3人,任期4年,董事长为注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年最少1次,1/3以上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2/3以上股东出席才能举行;•需董事会全体人员同意:修改章程,中止、解散,增资或减资,合并、分立;•合营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正副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由各方分别担任;•管理机构•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其他高管若干人;•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中外合作•特征•中方不能是个人,外方不受限制;•有限或合伙,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股权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批准,另一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投保规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法律管辖权•各方出资都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纠纷的解决可选择境内外的仲裁机构;•诉讼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管理方式•董事会制: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联合管理制: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由他方担任副主任;•委托管理制:可以委托一方或第三方;•外资企业•特征•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方投资;•独立的法律主体;•出资方式•外币出资;•人民币利润出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由申请书和章程中载明;•投资促进政策•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和建议;•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为、领域、地区投资;•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融资;•投资保护•财产保护•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下,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征用,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对外商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投资管理•负面清单的管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经营活动准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宫者集中的,应依反垄断法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应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信息报告和审核审查•外商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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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司考商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中外各方依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2.合资企业的三个法律文件(1)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2)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既适用合同法,也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者优先。
(3)合资企业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注意,未经批准不生效,而不是无效)。
补充协议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也须批准生效。
(4)申请时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余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4商法之外商投资企业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精品文档13页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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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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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考商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中外各方依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2.合资企业的三个法律文件
(1)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2)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既适用合同法,也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者优先。
(3)合资企业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注意,未经批准不生效,而不是无效)。
补充协议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也须批准生效。
(4)申请时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余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3.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商务部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4.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5.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性质为中国法人。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6.注册资本
(1)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资期内不得减少。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并且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经合资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7.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1)货币;(2)实物;(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4)场地使用权。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8.合资各方的出资期限
可以一次缴清也可以分次缴清。
合资各方均未按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9.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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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2.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
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人方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
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
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其一,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保证外方实现利润;其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营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其三,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偿还外方的投资。
5.对于出资的要求: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出资,外方以外币、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出资。
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则外方出资不得低于25%。
各方应当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更不得以合作企业的财产或者名义提供担保。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三、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5.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6.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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