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
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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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第一篇: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及申请人的特别委托,由本人担任何四明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关于违法终中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保、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原因与经过说明何四明为农业户口,1996年6月起在被申请人下属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单位清河奶牛场招聘进场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注册地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河分局,工作办公地点在天津宁河县茶淀清河农场西区奶牛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分别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的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的支付、社会保险及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等条款进行约定。
最后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5日,截止到合同终止日期申请人已经在信达奶牛场工作12年,在被申请人工作的12年中申请人任劳任怨,一直在岗位中默默进行自己工作,经常受到厂里领导表扬,工作得到肯定。
自1996年6月起被申请人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期间双休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安排倒休,有别于在场内同工同酬北京户籍职工。
2008年5月申请人非因本人原因转到北京沧达福奶牛繁育中心工作,被申请人根据2008年第16次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合并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承诺劳动合同及工作岗位不变更。
但申请人在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工作中被告知,两个公司没有关系,申请人为招聘入场新员工,随之申请人转入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开始两个月适用期,相应工作内容、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用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在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主管人员沟通,并要求给予说法而得不到最终答复时,申请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北京沧达福良种奶牛繁育中心产生劳动争议,向北京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得到支持。
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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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范文
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员]:
我是[你的名字],今天我想和您唠唠为啥我和[对方公司名称]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呢,我跟这个公司啊,就像是两条平行线,偶尔碰个面,但绝对没交织在一起过。
您知道吧,劳动关系那得有个很重要的东西,就是我得在人家公司的指挥和管理下干活儿。
可我呢,一直都是自己安排自己的事儿。
就好比我是个自由的小飞鸟,想啥时候飞,往哪儿飞,都是我自个儿说了算。
我没受他们公司的任何人指使,说你今天必须干这个,明天必须干那个。
再说报酬这事儿。
要是有劳动关系,那工资啥的肯定得按照公司的规矩来发呗。
可我呢,我跟他们之间的钱的往来啊,就不是那种规规矩矩的工资形式。
有时候可能是因为我给他们做了个一次性的小活儿,他们给我一笔钱,就像是你找朋友帮忙,然后给朋友一点感谢费那种感觉,而不是每个月固定时间、固定数额的工资。
还有啊,我没有从他们公司享受过什么员工福利。
我看那些真正有劳动关系的员工,逢年过节有福利,有年假啥的。
我呢,啥都没有。
就好比人家是一家人在开家庭聚会,我就是路过看了一眼的路人,根本没被当成家里人对待过。
而且我工作的地方和工具啥的,都是我自己搞定的。
我没占用过他们公司的办公场地,也没用过他们的设备。
我就像个独立的小商贩,自己背着个小包袱,走到哪儿就在哪儿做生意,跟他们公司的地盘啊、家伙事儿啊,一点关系都没有。
所以啊,综合这么多情况来看,我和[对方公司名称]真的不存在劳动关系。
希望您能理解我的情况,可别把我们俩硬拉到一块儿啦。
谢谢!
[你的名字]
[日期]。
劳动争议代理词(涉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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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P先生(被告)的委托,就其与G公司(原告)、Q公司(第三人)劳动纠纷一案,指派***律师代理出庭,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我方提交的20 年5月20日在原告住所地协商工伤事宜的录像视频资料足以证明我方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庭仔细查看。
二、《调查取证申请书》所涉及的两方面证据对查明本案事实都非常重要,请求法院依被告之申请到派出所、中国银行调查取证。
报警记录可以显示被告是在原告的住所地协商工伤事宜过程中报的警,与我方提交的20 年5月20日里面的谈话内容吻合。
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显示出是哪间公司或哪个人转账发工资给被告。
三、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除我方填写之处外,其它都是事后添加,是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伪造的证据。
首先,《劳动合同》第2页的使用说明第二条明确“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生效”及《劳动合同》第8页也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未签字,因此,《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
其次,《劳动合同》首部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原告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查询第三人的企业档案显示,第三人在20 年1月1日的法定代表人***,在当时,***同时也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关联公司。
再次,《劳动合同》、《关于购买社会保险告知书》等其它文件的落款时间为20 年1月1日,是元旦,元旦是法定节假日,一般的公司都是不上班的,在元旦当天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购买社会保险告知书》等文件是违反社会基本规律的,文件落款时间明显是原告和第三人伪造的。
最后,即使《劳动合同》是真实的,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第三人实际使用被告,第三人也没有提供实际管理被告的相关证据。
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入职时候的手续可能是第三人代为办理的。
四、第三人是原告的关联公司,很可能是空壳公司,被告与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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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案件简述: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尊敬的仲裁员: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1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的规定,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
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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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一、原被告双方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9、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综上,原告自己提交的三份劳务用工合同和xxx村委出具的证明中已经明确表明原告的身份主体为农村劳动者,按照以上规定原被告双方应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受合同法调整。
(3)、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并对劳动合同的条款有严格规定: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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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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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机构在对劳动争议仲裁时,首先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律师的代理词中就会对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的具体内容。
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和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申请人的陈述并非事实情况,申请人实则是为案外人(XX公司)提供油漆的售货员,有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申请人送货清单、XX公司情况说明为证。
其次,被申请人与XX公司是长期的生意伙伴,有业务来往。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应XX公司要求而为XX公司垫付部分原料费,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明细中显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多次代XX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不等数额的油漆款,金额同申请人提。
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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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方代表,针对原告提出的劳动关系存在的诉讼请求,我在此提出以下答辩状:一、概述我方坚信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我方将详细阐述如下。
二、劳动关系的要素缺失1. 定义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要素: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不存在,则无法构成劳动关系。
2. 缺乏劳动合同在我方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未发现其他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协议。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缺乏劳动合同这一必要要素。
3. 独立承揽服务我方与原告之间的雇佣关系由双方以供应商与承包商的身份建立。
我方向原告提供的是独立的服务委托,不具备员工与雇主之间相互依赖的劳动关系。
原告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工作地点,并自行承担与工作相关的风险与责任。
三、雇佣关系的实质性特征1. 经济独立性我方与原告之间的双方交易是基于市场原则进行的,原告作为承包商向我方销售劳动服务。
原告在价格、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上享有自主权,接受工作的风险与收入的变动由原告自行承担,而非由我方雇主承担。
2. 不具备工作监督权我方并未对原告进行工作上的监督与指导,也未对原告的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原告拥有自主决策权,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专业判断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3. 缺乏劳动保护由于缺乏劳动关系,我方未履行雇主应尽的相关义务,如社会保险缴纳、工资福利支付及合法休假等。
同时,原告也没有享受到与正式雇员相同的保险、福利和休假待遇。
四、其他证据支持除上述事实外,我们还将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我方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原告与我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2. 原告向我方开具的发票、收据等财务凭证3. 原告所在的自由职业人员协会会员身份证明4. 原告在其他案例中宣称为独立承包商的证据材料五、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在雇佣关系中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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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二的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经过法庭调查,根据本案调查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二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1.被告二并未违反与被告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义务及《劳动合同法》第62条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2.原告被派遣至被告二单位工作,与被告二之间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真正“东家”是被告一,而不是被告二,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被告二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被告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3.本案中原告多次违反被告二单位规章制度,经常请假、擅自找人替班、旷工、吵架、打架等,法庭调查阶段所出示的考勤表、车间同事证明书,公安分局调解记录可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告二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原告退回派遣公司,对此不存在应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二、,被告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劳动派遣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实;(2)劳动派遣单位违法事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这里所谓的损害,应是指对派遣劳动者各种劳动权利和利益侵害所造成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这里的损害应是可以确定的,即可以通过金钱计算加以确定从而获得赔偿;2.本案中被告一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一负责生产现场管理,未经授权无权代表被告一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享有单位解除权的只能是被告一。
如被告一要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由被告一向原告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被告一从法庭调查阶段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来看并未通知过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原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被告二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二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医保的连带责任。
代理词(劳动关系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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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劳动关系认定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XX起重机有限公司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该公司与被告何XX、高XX二人劳动关系确认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现本代理人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及相关证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何XX从2011年6月起在原告处工作,中途何XX以公司工作量少,干活的劳动报酬不能满足其心理预期而离开。
此后,何XX又反反复复回到原告单位。
但是,其回原告单位后,却不再服从单位的管理,也不受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而是来去自由,凭其工作量结算劳动报酬,并自由到其他单位或者私人处承揽电工业务。
为此,双方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用工关系变成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他们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2013年5月,高XX经人介绍来到原告单位,由于原告订单较少,根本实现不了高XX对劳动报酬追求的目标,高XX自然也不愿意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而是由他组织人员来承揽原告客户的行车订单,由原告根据高XX等人完成的承揽任务来计算报酬,再由高XX向其团队的人员分配。
其中何XX从高XX来到原告单位之后,也与高XX合作承揽行车加工制作、安装等业务。
由此可知,实际上是原告把行车制作的加工业务承包给了高XX、何XX等人,从高XX来了之后他们之间应该存在着一个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正是由于高XX、何XX等人没与原告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用工法律关系,双方也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原告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对何XX、高XX等人不适用,他们没有上班下班、休息休假的约束,且随时都有给原告撂挑子,说不干就不干了。
他们完成的行车加工工作,从表面上看是原告的经营范围,但实际上他们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最多算是雇佣关系,不算原告单位业务的真正组成部分。
他们是有订单就加工,没订单就自己又到别的单位承揽类似的加工制作业务,正如2014年10月11日,他们接受其他公司雇请到XX去帮人拆除行车的工作一样,他们不是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双方之存在着雇佣关系,他们可以随时接受任何雇佣提供劳务。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代理词(仲裁不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代理词(仲裁不认定劳动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4c2f27d3be1e650e52ea99c5.png)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现有的《深圳XX通讯录》、《1月份考勤表》、《辞退结算单》、《原告王某某工商银行深圳XX支行的转账记录》、《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另外深圳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能够证实原告王某某系被告公司前员工,且是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
因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结合以上证据事实,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应当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之间共计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51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在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被告并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支付原告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即:8000+8000+10000+10000+10000+5000=51000元。
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5日的工资共计5000元。
被告仅支付了原告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及1月份的辞退工资,但是并未支付原告2月1日至3月5日期间的工资,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月1日至3月5日期间共计5000元工资。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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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其与王文忠劳动争议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事实方面本案至少有如下事实是双方确认,或证据充分的:1.2006年6月5日至2010年8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提供劳动。
2.在被告工作期间,王文忠属于北京荷花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荷花公司”)退养(或称“下岗”)职工,荷花公司一直为其办理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并每月发放下岗工资。
按王在法庭上的说法,荷花公司在2010年10月份破产后,荷花公司按照每月四千余元的工资标准,为其补发了经济补偿金不低于15万元。
3.王文忠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招商银行的对账明细中的工资系被告发放的工资,而浦发银行的对账明细中的“工资”入账,系天津数字律动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的。
这一点是双方均认可的。
4.王文忠的诉讼请求中,所索赔的双倍工资部分系指2008年6月5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5.王文忠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0年10月28日(请见其起诉状第2页)。
下列事实双方存在争议,分别予以具体分析:一、王文忠在2008年1月1日至离职时的年休假是否有休假?被告方认为是肯定的。
理由是:1. 。
2. 。
二、本案法律适用方面一、双倍工资部分不应予支持我们认为,双倍工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理由如下:1.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规。
虽然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退人员再就业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该司法解释不应适用于2010年9月14日之前发生的争议。
其一、司法解释三出台前,下岗职工再就业,与新的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是有共识的。
这也正是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迅速将本争议作驳回处理的原因。
其二、实体性的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一样,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应具有溯及力。
Removed_代理词(用工主体资格相关问题 )
![Removed_代理词(用工主体资格相关问题 )](https://img.taocdn.com/s3/m/886ad73d02768e9951e738b0.png)
代理词1、被告张xx等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本案中,被告王小龙等人的雇佣老板是张XX,主体是个人,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其次,从主体地位上讲,张XX与王小龙等人地位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所以对原告企业来讲,张XX等人不属于其管理,亦没有与张XX等人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如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对于原告企业过于苛刻,同时还会产生个人承包者张XX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后果。
所以被告张XX等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有多个类似案例,如2010年发布于法制网的“承包者违法招工,发包方要连带担责”(案例后附)这一案例与本案十分相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主任李经纬针对此案例说,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资格,其一般不能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又如,2009年4月发布于河北工人报的“违法发包工程出事喊冤没用”这一案例中也认定发包方只在清偿拖欠工资这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应认定,本案中原告应对所拖欠王小龙等工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其他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条文:1、《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农村信用社劳动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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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某某仲裁委员会: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指派孙文钦、王伟平律师为其仲裁代理人。
依法参加本案的仲裁,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仲裁庭参考:一、申请人是普通职工,并非国家干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其申请恢复立即恢复其劳动关系的要求依法不应受理。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根据“宁信联字(1997)25号”《关于解除县联社财会科负责人关某某职务的通知》的决定,申请人仅是一名普通职工,并非国家干部,其今年已经54周岁,早已超过法定女职工50周岁的退休年龄。
法定的劳动关系只能在退休年龄以前存在,自职工达退休年龄止,就已经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不允许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再要求入职。
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
因此,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提供工作岗位,与法相悖!庭审中,申请人说其不知道被解除职务一事。
代理人认为这一说法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已将结果及时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交账,申请人已经收到通知。
另外,根据1999年3月,在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下,强行要求申请人交账的这一情况,也能够进一步说明,申请人对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2、申请人要求套改工资应在法定的50周岁终止劳动关系以前主张,现已终止劳动关系,其要求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主张补发1997年9月至今期间的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在担任被申请人财会科负责人期间,严重失职,违法借贷,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申请人提交的第五组证据所涉的48万利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反映情况证明,该48万元利息系申请人严重失职,违法借贷之款项所收取的利息,收回该48万元,挽回利息损失是其当然义务。
另外,申请人擅自离职,找不着去向,拒不向被申请人交出账务,给被申请人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确认不是劳动关系代理词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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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是劳动关系代理词的内容包括哪些?确认不是劳动关系代理词的内容包括哪些?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的是,不论是什么样的诉讼活动中都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代理,律师代理可以帮助诉讼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确认经常可以看到,当然,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有许多。
那么,确认不是劳动关系代理词的内容包括哪些?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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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1、被告庞XX于2016年8月25日填写淄博盛祥应聘登记表,应聘淄博盛祥总经理一职;2016年10月19日入职淄博盛祥时,填写职工信息登记表,担任总经理一职。
2、职工信息登记表由被告庞XX自行亲笔填写、修正,应聘登记表和入职职工信息登记表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应聘入职用工事实,该事实足以说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淄博盛祥”而不是“盛祥生态”。
3、职工信息登记表中详细记载着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入职时间、个人简历等情况。
淄博中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677号判决和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5664号判决的两份典型案例,均将职工入职登记表认定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书面证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意义。
因此,本案被告填写的入职信息登记表,足以确认被告与淄博盛祥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
4、本案原告盛祥生态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
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与淄博盛祥不存在人事混同、资产混同、财务混同的情况。
被告庞允星未与盛祥生态形成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5、杨XX是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本案原告盛祥生态的控股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具有双重性,从人事部财务部调取的材料可知,本案被告庞XX担任淄博盛祥总经理期间,其月薪为5000元/月;杨XX2017年1月25日通过其个人银行分三笔转账(分别是2580元、5000元、4919.35元)是被告自2016年10月19日入职以来两个半月。
5-代理词(解除劳动关系)-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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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解除劳动关系)审判长: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女士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刘女士诉安徽XX工业公司合肥XX工厂(以下简称合肥XX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本代理人根据案件的事实,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不能约束原告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听取过工会意见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被告私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不能约束原告。
被告作为安徽全民所有制企业代表,更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模范地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也是在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依据的规章制度没有向原告公示不能约束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八“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系伪造,《规章制度汇编》根本没有送达原告(发放表签名是伪造的)。
原告一直不知道被告的规章制度。
因此,被告的规章制度不能约束原告。
三、被告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理不能作为解除原告的依据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极不合理,2007年9月6日生效的《XX产品材料流失处理的专项管理规定》“第4.2偷窃XX产品材料的(包括成品、非成品、正品、次品、废品等),一经查获,对违规人员作如下处理:4.2.1条:在册员工偷窃(包括单人及两人以上的共同偷窃)10件以上或XX材料价值50元以上的,企业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代理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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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代理词是什么?我们在帮公司干活之前都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我们的权益,可是有些公司与员工在签署合同后对工作内容有争议,这就是劳动争议。
双方可以到劳动局请求仲裁,仲裁首先要确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下面我们看看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代理词是什么?我们在帮公司干活之前都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我们的权益,可是有些公司与员工在签署合同后对工作内容有争议,这就是劳动争议。
双方可以到劳动局请求仲裁,仲裁首先要确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下面我们看看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代理词是什么?▲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和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申请人的陈述并非事实情况,申请人实则是为案外人(XX公司)提供油漆的售货员,有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申请人送货清单、XX公司情况说明为证。
其次,被申请人与XX公司是长期的生意伙伴,有业务来往。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应XX公司要求而为XX公司垫付部分原料费,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明细中显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多次代XX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不等数额的油漆款,金额同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显示的金额一致。
但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银行明细清单并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申请人实则是油漆售货员。
以上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与XX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为证。
再者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均不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被申请人处并不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考勤表”,提请仲裁庭注意,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考勤表”仅仅是复印件亦无任何签名、盖章,以现在的照片处理技术及复印技术,很容易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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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兴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和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申请人的陈述并非事实情况,申请人实则是为案外人(申美公司)提供油漆的售货员,有申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申请人送货清单、申美公司情况说明为证。
其次,被申请人与申美公司是长期的生意伙伴,有业务来往。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应申美公司要求而为申美垫付部分原料费,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明细中显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多次代申美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不等数额的油漆款,金额同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显示的金额一致。
但申请人提交的工商银行明细清单并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申请人实则是油漆售货员。
以上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申请人与申美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上海银行业务回单为证。
再者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均不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被申请人处并不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考勤表”,提请仲裁庭注意,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考勤表”仅仅是复印件亦无任何签名、盖章,以现在的照片处理技术及复印技术,
很容易弄虚作假。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人工作实地照片”亦是如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工作证”并不是被申请人为其制作,亦无被申请人公司公章,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供的没有任何标识的磁卡,被申请人从未制作或使用过类似的磁卡,亦不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退一步讲,申请人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仅为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亦不是事实,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提请仲裁庭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张律师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