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湘林资〔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推进绿色湖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区划调整的范围及条件(一)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新建重要水库;3.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二)省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尚未区划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地,可以补充申报省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国家湿地公园);2.新批准的生态型国有林场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3.新建的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从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的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4.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包含丘陵地区)200米范围内的林地;5.位于新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林地及其城市周围2公里以内的以生态建设或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地(不含城市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小片林木);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林地;6.新区划的用于军事服务或以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为主要目的的林地;7.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8.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
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
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湘林策[2005]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湘林策[2005]12号)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出资入股、作为合作造林条件等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依法、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四)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有利于国家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所获得的流转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因改组改制进行整体产权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依法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以外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特种用途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和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2〕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审批工作,加强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是指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或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保存库和国家投资建设的林木良种基地中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湖南省县级林地落界操作办法4.24.
湖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操作办法湖南省林业厅二○一一年三月目录1.总则 (1)1.1林地落界目的 (1)1.2林地落界任务 (1)1.3林地落界的依据 (2)1.4林地落界范围 (2)1.5林地落界工作内容 (2)2.技术标准 (3)2.1林地分类系统 (3)2.2林地类别 (7)2.3林种 (7)2.4事权等级 (10)2. 5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10)2.6起源 (11)2.7工程类别 (12)2. 8林地质量分级 (12)2. 9立地因子 (14)2.10交通区位 (15)2. 11土地权属 (15)2. 12龄组 (15)2.13郁闭度/覆盖度 (15)2. 14树种组划分及优势树种的确定 (16)2. 15平均胸径 (18)2. 16土地退化类型 (18)2. 17森林灾害类型 (18)2. 18森林灾害等级 (18)3. 林地落界 (19)3.1技术路线 (19)3.2资料收集 (20)3.3林地落界底图 (21)3.4林地落界 (21)3.5遥感技术应用方法 (23)3.6属性因子记载 (25)3.7面积求算 (27)3.8计量单位 (27)4.成果产出 (27)4.1文件格式 (28)4.2文件组织与命名 (28)5.检查认定与验收 (28)5.1程序 (28)5.2成果检查 (29)5.3成果认定 (30)5.4成果验收 (30)附录 A 林地落界属性因子及代码 (30)附录 B 数字正射影像DOM主要技术指标 (38)附录 C 成果文件组织结构及命名 (41)附录D林地落界检查表 (42)1.总则林地落界是依据现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公益林区划界定等成果,以数字正射影像图(简称DOM)数据为基础,通过遥感判读核实,辅以适当的现地调查,按照林地落界基本条件和精度要求,落实现有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他土地的边界和图斑。
为了统一林地落界的技术标准,规范林地落界的内容、方法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保证林地落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林场,提高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8月18日附件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林场的培育、服务和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省人民政府界定家庭农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原国家林业局界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变更和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家庭林场名录。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湘林绿[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林绿﹝2011﹞6号)各市州林业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工作,拓宽公民义务植树尽责方式,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开展,特制定《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丰富义务植树形式,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建设绿色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所有林木绿地认养认建。
林木绿地认养认建(以下简称“认养认建”)是指单位或个人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在特定范围内开展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认养认建实行自愿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认养认建活动。
第四条认养认建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认养认建主管部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养认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养认建的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城乡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林、道路绿地、古树名木(含古树后续资源大型观赏树木)和规划建设的绿地林地等。
纳入认养的树木要求胸径在10厘米(含10厘米)以上;纳入认养认建绿地要求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林地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名称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名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湘林护[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名称的通知(湘林护[200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很快,到2005年底,全省共建立不同级别和类型自然保护区114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省级自然保护区31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74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25.9万公顷,占全省面积5.94%。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在保护重要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珍稀动植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好自然保护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名称,杜绝命名上的混乱现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命名规范通知如下: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构成形式为:湖南+个性小地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1、省、市、县级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名称构成形式为:县(市、区)名+个性小地名+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如:浏阳大围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湘乡水府庙市级自然保护区、永定天门山县级自然保护区2、省、市、县级物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名称构成形式为:县(市、区)名+个性小地名+物种名+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如:祁阳挂榜山小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名称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名称一律称为X X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即自然保护区名称+管理局如: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江永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花垣摩天岭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四、牌匾规范方形牌匾材质为不锈钢,其规格为:65*45*5(cm)属于国家级的,其牌匾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作;属于省级的,其牌匾由省林业厅统一制作;属于市、县级的,由当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制作。
天然林区划界定与保护管理
天然林区划界定与保护管理【摘要】:森林是我国陆地自然环境的主体,全方位维护好天然林,对构建生态化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和美丽中国、促进中华民族的永续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为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促进了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本文就天然林区界定与保护管理做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天然林区;界定;保护管理;【引言】:森林资源资产评价,第一步要进行的工作便是对森林的分区确定,其区域的大小将直接制约着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价格,由于天然林资源是人类经济社会的巨大资源,在当代社会,由于人类日益重视对资源的保护,而片面追求经济的开发对人类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是无益的,对保护区的天然林资源加以严格地保护是非常关键的。
保护区的天然林资源是保护区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起着维持生态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护土壤,净化空气质量的多重功能。
天然林不但能够供给各类林产品,同时也在提供保护生态多样性、调整水文循环等重要生态系统公共服务方面,起到了无法取代的巨大功能。
由于天然林可以透过和大气环境换取能源、水份、二氧化碳等物料而对天气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这些天然林以商业生产经营状态出现,即所谓的自然商品林。
而对于保护天然林,避免天然林遭到毁坏或面积缩减,国家有关人员曾做过许多政策、科技等方面的探索与区划,涉及森林分类管理、林业生态建设综合服务能力评估、天然林区划管理、自然商品林生态补偿标准、自然商品林运营管理制度、自然商品林禁伐问题等。
天然林区划的界定,对维护重要脆弱生态区域自然环境、改善地区生态平衡和保存区域内生物资源,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天然林的概念现在国际上统计有关林产资源的,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树林:第1类是:自然没有干扰的原始森林;第2类是:由人们经过使用和管理改造过的天然林(或称作半天人的天然林地);第3类则是:经过人工营造的林地,如植林地。
由于许多已开放国家在同一个管理单位内的林木变更通常是由自然和人工方式组合完成的,所以要分离天然林和人工林都是很麻烦的事,而在发展中国家分离是相当方便的。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湘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4]6号2004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林业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对于加快林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发展林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现已基本消灭宜林荒山,实现绿化达标。
2003年,全省有林地面积14796万亩,森林覆盖率53.67%,森林蓄积量3.23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360亿元,均居全国前列。
林业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大量林产品的同时,为维护生态安全,优化投资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省林业尚处在恢复性发展阶段。
森林资源总量仍然不足,林种树种结构不够合理,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威胁仍很严重,林业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营管理体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加快林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我省林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本世纪前50年,我省林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实施9大工程(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绿色通道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公益林保护、速生丰产林建设、林产工业、森林生态旅游、优质种苗花卉),到2010年,森林面积达到160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5%,森林蓄积量达到4亿立方米,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比例达到40%,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6.1%,水土流失得到缓解,生态状况进一步改善,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600亿元。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880825【实施日期】 19880825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章名】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
平江县天然商品林的区划界定及其管理措施分析
灌溉方法,一是全面灌溉,一是局部灌溉,即采用设施对林地内生长的林木进行较为精确的控制灌溉。
修枝,修枝是杨树集约栽培中至关重要、产生效益最高的技术措施,修枝工作量大,技术复杂。
修枝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干材的生长,保证树木主干的饱满,减少其大径材部分的尖削度,提高出材率。
杨树一般前三年着重于整形修剪,从第四年开始起侧重于修除侧枝。
在实际生产中,杨树修枝的时间与品种存大很大关系。
修枝的季节应在晚秋或冬季树木休眠之后进行,但也有研究表明在生长季进行修枝,可减少萌条发生,伤口愈合较好,但应避免在雨季进行修枝,以免伤口不易愈合感染伤害。
修枝必须使用锋利的修枝工具,避免撕裂树皮,修枝时应平贴着树干下剪或下锯,不能留茬。
遇较粗的侧枝须用修枝锯时,应先在侧枝下方锯一浅口,然后再由上方下锯,以免侧枝断裂时撕裂其下侧的树皮。
5林农间作通过在杨树幼林间实行林农间作,可以改善林地条件,抑制杂草滋生,防止林地曝晒,减少水分蒸发,发挥林地生长潜力,通过间作短周期作物,还可以提高林地的经济收入,实现以短养长。
对于缺少农田平原地区,林农间作也是杨树集约栽培的必要措施之一。
进行间作时,必须根据杨树生物字和生态学特性,选择合适的间作物与间作年限、株行距及林带走向以及间作物距离树干的距离等。
杨树生产林在造林前3~4年都可以进行间作,间作物因此大小而异。
进行林农间作的林分,应以宽行距窗株距和宽窗行等为主。
为提高间作年限,可以适当扩大行距,缩小株距,以便于在行间进行耕作,尽可能给农作物较大的生长空间。
需要注意间作作物与树体产距离不能太近,以免在耕作时损伤树体和林木的根系,以及影响正常的抚育管理活动。
一般情况下,在幼林间作作物通常应在距离树木50~60cm的地方间种,随着林龄的增长,距离则应适当增大到1.0~1.5m为宜。
收稿日期:2018-5-20平江县天然商品林的区划界定及其管理措施王霞林方纯荣(平江县林业局湖南平江414500)摘要: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决策,湖南省逐步开展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工作,以准确掌握天然商品林相关情况,落实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7)“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
(8)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
(9)湖南省林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10)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行政界线。
第三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对象和范围
一、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对象
本区划界定的对象为商品林(地)中的天然林。
(6)慢生阔叶树组:樟类、楠类、榆类、栎类、榉类、石楠类、檀类、银杏、桂花等。
(7)竹类组:毛竹、杂竹。
(8)果树组:柑桔、桃、梨、板栗、李、杨梅、枣、柿、柚、枇杷、苹果、弥猴桃等树种。
(9)食用原料树组:油茶、核桃、油橄榄、文冠果、茶叶、花椒等树种。
(10)林化工业原料树组:油桐、乌桕、棕榈、漆树、白腊树、山苍子、栓皮栎、玫瑰、栲胶和紫胶寄主树等树种。
(11)药用树组:杜仲、厚朴、银杏、黄柏、金银花、五倍子寄主树等树种。
(12)其它经济树种组:桑树、柞树、芦竹等树种。
(13)灌木组:上述灌木树种以外的灌木树种。
上列以外的树种,按其分类系统,生物学特征,材质性能并入相近树种组。
外业调查时,纯林记至树种;树种复杂的天然混交林可记至树种组;能单独区划小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为建群种的群落,记至保护树种。
散生分布于幼龄林中的上一世代母树不参与组成比计算。
(2)灌木林(含灌木经济林)按照占株数或丛数最多的种类为优势种类的原则确定灌木林的优势种类。
(3)乔木、竹类混生或乔木用材树种与经济树种混生,依生长优势或经营目的确定其类型。优势不明显,经营目的相同,划为乔木林,竹类作散生,经济树种作为特征记载。如杉木和三年桐、杉木与山苍子混交,均划为杉木林。
附件1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年月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登记造册,核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
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除依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外,由省人民政府核发。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有林场、采育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现场界定、制作界定书后,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
湘、资、沅、澧四水及其一级支流两岸和上游区域应当划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实行重点保护。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全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颁发的林地证书(含山林权证书,下同),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第八条申请核发林地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无争议;(二)四至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三)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四)实地面积及四至界线与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吻合。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湘林资[2013]2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3.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3】2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2013 年12月30日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林保护,规范公益林管理,提高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认定并实施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规定将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列入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内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七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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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湖南省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目的与任务一、区划界定的目的(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决策,恢复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进绿色湖南建设;(2)规范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工作,准确掌握我省天然商品林的数量、质量与分布;(3)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
二、区划界定的任务(1)根据森林的起源和森林(林地)类别区划天然商品林,查清我省天然商品林的面积、分布及质量;(2)将天然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3)查清天然商品林的权属,明确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认可。
第二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林天发[2001]180号);(4)国家林业局司局函《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行函[2016]222号);(5)《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13]28号);(6)《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3年);(7)“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8)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9)湖南省林权数据库管理系统;(10)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行政界线。
第三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对象和范围一、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对象本区划界定的对象为商品林(地)中的天然林。
省级以上公益林(地)中的天然林不属于区划界定对象。
二、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的范围本区划界定的天然商品林范围,包括连续面积在1.5亩及以上,天然形成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封育地。
第四条区划界定工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区划界定外业工作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区划界定技术标准第五条地类划分地类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详见表1。
地类分类系统表各地类的划分技术标准按《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林种划分本区划界定对象仅限商品林,林种划分见表2。
林种分类系统表各林种的划分技术标准按《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树种组划分及优势树种的确定一、树种组划分(1)杉木组:杉木、柳杉等。
(2)三杉组:水杉、池杉、落羽杉、水松。
(3)马尾松组:马尾松、黄山松、华山松、粤松、金钱松等。
(3)柏木组:柏木、侧柏、福建柏、园柏、铁杉、红豆杉、榧、三尖杉等。
(4)速生阔叶树组:枫香、拟赤杨、喜树、椿树、苦楝、柳类、梧桐、桤木、泡桐等。
(5)中生阔叶树组:檫、桦类、椴类、山槐类、木荷、酸枣、木兰、枳椇、板栗、杜仲、厚朴、黄柏等。
(6)慢生阔叶树组:樟类、楠类、榆类、栎类、榉类、石楠类、檀类、银杏、桂花等。
(7)竹类组:毛竹、杂竹。
(8)果树组:柑桔、桃、梨、板栗、李、杨梅、枣、柿、柚、枇杷、苹果、弥猴桃等树种。
(9)食用原料树组:油茶、核桃、油橄榄、文冠果、茶叶、花椒等树种。
(10)林化工业原料树组:油桐、乌桕、棕榈、漆树、白腊树、山苍子、栓皮栎、玫瑰、栲胶和紫胶寄主树等树种。
(11)药用树组:杜仲、厚朴、银杏、黄柏、金银花、五倍子寄主树等树种。
(12)其它经济树种组:桑树、柞树、芦竹等树种。
(13)灌木组:上述灌木树种以外的灌木树种。
上列以外的树种,按其分类系统,生物学特征,材质性能并入相近树种组。
外业调查时,纯林记至树种;树种复杂的天然混交林可记至树种组;能单独区划小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为建群种的群落,记至保护树种。
二、优势树种(组)的确定(1)在乔木林和疏林中,按蓄积量组成比确定优势树种(组),蓄积量比重大的为优势树种(组)。
幼龄林,其林分平均胸径小于5厘米的按株数组成比确定优势树种(组)。
组成比相同,依经营目的和发展方向确定,组成比和经营目的都相同,按慢阔、中阔、速阔、柏木、马尾松、杉木的顺序确定优势树种(组)。
散生分布于幼龄林中的上一世代母树不参与组成比计算。
(2)灌木林(含灌木经济林)按照占株数或丛数最多的种类为优势种类的原则确定灌木林的优势种类。
(3)乔木、竹类混生或乔木用材树种与经济树种混生,依生长优势或经营目的确定其类型。
优势不明显,经营目的相同,划为乔木林,竹类作散生,经济树种作为特征记载。
如杉木和三年桐、杉木与山苍子混交,均划为杉木林。
(4)油茶与马尾松等树种混生时,应依据经营目的正确判断优势树种。
第八条龄级、龄组与竹度一、龄级、龄组龄级与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
龄级与龄组的划分标准如表3。
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组)龄级与龄组划分表表3 单位:年二、竹度竹林的龄级按竹度确定。
一个大小年的周期一般为2年,称为一度。
竹林的龄组分为三个:≤2年的一度竹为幼龄竹,3—6年的二、三度竹为壮龄竹,≥7年的四度以上竹为老龄竹。
第九条林地权属指林地所有权,分国有和集体。
现场区划界定时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且争议无法调解、无法登记到农户(单位)的林地的权属按有争议填写。
第十条起源天然林:由天然下种或萌生形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
第十一条自然度天然商品林(地)按照植被状况与原始顶极群落的差异,或次生群落位于演替中的阶段划为3级:(1)Ⅰ级:原始或受人为影响很小而处于基本原始的植被;(2)Ⅱ级:有明显人为干扰的天然植被或处于演替中期或后期的次生群落;(3)Ⅲ级:人为干扰很大,演替逆行处于极为残次的次生植被阶段或天然植被几乎破坏殆尽,难以恢复的逆行演替后期。
第十二条群落结构类型(1)完整结构:具有乔木层、灌木层(下木层)、草本层和地被物层4个植被层的森林。
(2)复杂结构:具有乔木层和其它1-2个植被层的森林。
(3)简单结构:只有乔木一个植被层的森林。
群落中某层覆盖度小于5%的,不单独分层,并入相近层。
第十三条森林健康一、森林灾害等级林木遭受灾害的严重程度,按受害(死亡、折断、翻倒等)立木株数分为四个等级。
森林灾害等级评定标准表表4二、森林健康根据林木的生长发育、外观表象特征及受灾情况综合评定森林健康状况,分为健康、亚健康、中健康、不健康4个等级。
森林健康等级评定标准表表5第三章区划界定方法第十四条区划系统国有林区划系统为林场→分场(工区)→林班→小班集体林区划系统为县(市、区)→乡(镇)→村→小班第十五条小班区划一、小班划分条件在天然商品林(地)中,按下述条件划分小班:(1)权属不同;(2)地类不同;(3)林种不同;(4)优势树种(组)相差二成以上;(5)龄组不同;(6)郁闭度相差0.2以上,灌木林相差一个覆盖度级;(7)立地类型不同;(8)生长质量等级(自然度、群落结构、灾害等级、健康等级)不同。
二、小班划分面积(1)小班最大区划面积不超过300亩;(2)小班最小区划面积1.5亩。
三、小班区划的依据(1)“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资料;(2)林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3)林权数据库;(4)生态公益林数据库;(5)近期高清卫片或航片(影像图)。
四、小班区划的方法(1)行政区划县级行政界线以“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所采用的界线为准,乡级、村级行政界线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界线确定和修正。
(2)室内区划①数据更新。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对“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后所实施的人工造林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等达不到天然林区划标准的林地进行数据更新。
②外业调查图层的形成。
数据更新后,根据小班划分条件,结合林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影像图,进行小班室内区划和小班编号,形成外业调查使用的新小班图层。
③外业调查手图的输出。
将新的小班图层按1:10000比例尺输出为外业调查手图(以影像图为底图)。
④将小班属性按小班调查表格式输出为外业调查表。
(3)外业调查核实实地逐小班对外业调查手图和调查表进行核实、修正和界定。
小班应调查、记载和修正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空间位置、权属、面积、经营主体名称、地类、林种、起源、优势树种(组)、平均年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蓄积、郁闭度(覆盖度)、自然度、群落结构、森林灾害等级、森林健康、经营主体类型、林权证号等,并注明调查日期、调查员姓名等。
调查核实采用调查访问、目测和实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在林况、地况因子无变化时,小班界线和属性因子应保持与“十二·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一致。
小班调查表见附表1。
五、小班编号室内区划时应一并完成初次小班编号,外业调查时,增加的小班用阿拉伯数字按调查顺序编写临时小班号,待村(工区)内所有小班调查结束、小班数据修正后,使用GIS软件自动编写正式小班号。
第十六条区划界定按小班填记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面积(分户)明细表(附表2)。
第十七条飞地(插花山)应与相关行政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得到双方认可。
第四章统计与成图第十八条面积求算(1)小班面积通过GIS软件求算;(2)面积以亩为单位,小班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九条表格编制一、编制要求(1)所有调查材料,必须经专职检查人员检查验收;(2)小班数据库验收完毕后才能进行资源统计;(3)表格统计采用省林业厅统一规定的GIS软件建立数据库后进行统计。
二、编制方法(1)小班调查表是编制区划界定统计表的基础资料;(2)以乡(镇、场)为单位编制统计表,统计单位列至村(国有单位列至分场或工区);(3)面积保留小数点后1位、郁闭度保留小数点后2位、平均树高保留小数点后1位,蓄积和平均胸径取整数。
第二十条制图一、制图要求调查成果图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绘制。
各种成果图的图式均须符合《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的规定。
二、图纸编制图纸主要包括天然商品林分布图、小班现状图和各类专题图。
(1)天然商品林小班现状图①按国际分幅编制;②采用1:10000比例尺成图;③小班布局图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境界线、社会经济要素、道路、各类区划线和小班线及注记等。
(2)天然商品林分布图①以县(市、区或林场)为单位,比例尺一般为1:50000—1:100000;②分布图内的行政界线保留至乡级。
(3)各类专题图以反映专项调查内容为主的各种专题图,如地类分布图、林种分布图、乔木林优势树种分布图、经营主体分布图等,其图种和比例尺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依据关键字段直接从数据库中输出,但要符合有关专项调查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区划界定报告的编写区划界定报告以县(场)为单位编写,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分析有据。
报告的要求详见附1。
第二十二条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数据库应按《湖南省天然商品林数据库建设操作细则》的规定建立天然商品林数据库,将外业调查核实的结果如实反映到数据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