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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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监管制度
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四、请假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的区县(市)范围,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矫正工作小组成员需各自分别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审核和训诫谈话。
2、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地的区县(市)范围,一次请假7日以内(含7日)的,经矫正工作小组及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后,由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经上述程序及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经逐级审批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证明。
4、社区矫正对象每半个月要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本人情况,每个月向司法所寄送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材料。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地已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以联系请假外出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委托管理。
5、社区矫正对象应在批准请假外出到期次日前向司法所报告销假,并交还《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在批准外出请假期间的教育和公益劳动,在返
回原固定居住地销假后一并进行。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就业,并按考核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五、教育制度
1、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心理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
2、有矫正工作小组成员共同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第一次入矫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日常监管和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
3、矫正联络员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发生家庭变故等特定状况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4、有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区基层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保外就医、60岁以上和未成年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区县(市)司法局审批同意,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
5、有条件的区县(市)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建立双方应当签订公益劳动协议,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6、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
门,为生活确有困难且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将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有本地户口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并为其在生活中遇到的其他困难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奖惩制度
1、由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矫正工作小组集体评议评分结果将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减刑或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分,实行每月基础分5分(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基础分由矫正工作小组考核。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含5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的或月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有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区县(市)司法局审批。
3、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且患严重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经区县(市)司法局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考核评分。社区矫正对象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
七、分级处遇制度
1、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即严管级、普管级、宽管级。不同管理等级,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2、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服满非监禁刑期的三分之一、且累计积分达到120分或者获得3次以上表扬的,可以升为宽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升为宽管级。
3、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5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吴扣分情况,方可升为普管级。
4、严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处遇为:
(1)每半月交思想汇报1次;
(2)每周到司法所报到1次;
(3)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
(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5)司法所责任人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
(6)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5、普管级社区矫正对象处遇为:
(1)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