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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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治制度汇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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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治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挽救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社会化支持等措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正错误,融入社会。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工作人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受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监狱提出,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查,报请判决或者决定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收到社区矫正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判决书或者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接受,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社区矫正执行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别化矫正计划,报请判决或者决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前解除社区矫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第四章:社区矫正终止与解除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终止社区矫正:(一)被决定收监执行的;(二)逃跑的;(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四)其他应当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形。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正其不良行为,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文明、人文的原则,遵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实行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使矫正对象尽快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实现更好的社会融合,避免再次犯罪。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要落实责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建立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为社区矫正服务。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共同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服从矫正程序的安排。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教育,改正不良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要按时报告自身情况,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响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号召,配合完成矫正任务。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擅自改变矫正计划,不得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造成他人损失或危害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如实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社区矫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复查、延长矫正期限、调整矫正方案等。

社区矫正管理局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局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先行、预防为主、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工作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区矫正管理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措施;(三)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五)其他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社区矫正管理局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二)制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和奖惩;(五)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六)其他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按时参加矫正活动,接受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四)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域,如需外出,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五)其他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规定。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以下管理:(一)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记载其基本情况、矫正计划、考核结果等;(二)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其表现进行评价;(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防止其重新犯罪;(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激励其积极改造。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

3.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管理内容1. 纪律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教育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3.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防止其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主动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4. 纪律处分(1)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本制度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2)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重新犯罪的;②煽动、教唆他人犯罪的;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他人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⑦侵犯公私财物的;⑧其他违法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居社区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居社区矫正是指对居住在村居社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进行纠正、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实现再次社会融入,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纠正、教育和帮助,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为。

第六条村居社区矫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守,公正执行矫正任务。

第八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第九条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涉嫌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

第十一条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

第十二条肇事者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

第十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法定年龄、能够自理和自理能力;具备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的意愿和条件。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矫正教育。

第三章村居社区矫正的程序第十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程序严密。

第十六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接收、登记、评估、提案、执行等。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的接收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接收流程规范,确保矫正对象能够及时接受矫正教育。

第十八条矫正对象的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个人信息、犯罪经历等内容,信息保密,确保矫正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确定矫正教育方案的重要依据。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第一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领导小组制度第一条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第二条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项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四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第五条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有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项,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第七条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分级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会志愿者接受培训的时间由各市自行规定。

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第十条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信息选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矫正的规章制度

矫正的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矫正对象和矫正工作人员。

第三条矫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2.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3. 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开展矫正工作;4.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矫正对象的管理第四条矫正对象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按时参加矫正活动;2. 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3.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4. 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矫正工作秘密;5. 遵守矫正工作纪律,不得干扰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做到: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解矫;2. 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3. 做好矫正对象的劳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4. 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及时掌握其改造情况;5. 对矫正对象的生活、医疗、安全等方面给予关心和保障。

三、矫正工作的实施第六条矫正工作分为以下阶段:1. 收监阶段: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办理相关手续;2. 教育改造阶段: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3. 考核阶段:对矫正对象的改造情况进行考核;4. 解矫阶段:对矫正对象进行解矫,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矫正工作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2.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矫正对象的就业能力;3. 加强劳动教育,培养矫正对象的劳动习惯;4. 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5.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四、保障与监督第八条矫正工作经费由财政拨款,确保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矫正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劳动和社会活动,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报到与登记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接到社区矫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二)前科、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材料;(三)社区矫正协议书。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为其设定编号。

三、监督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遵纪守法情况;(二)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其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活动情况;(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定位、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其行踪进行实时掌握;(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离开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二)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三)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四)不得有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五)不得擅自从事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业或者活动。

四、教育矫正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下列教育矫正:(一)法律教育,使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二)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意识;(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四)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恢复正常心理状态。

五、解除与终止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被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刑期执行的;(三)被依法宣告无罪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改造、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原则,实行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管理、社区管理、司法所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社区秩序;(四)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教育;(五)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六)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以下管理措施:(一)签订社区矫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三)设立社区矫正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矫正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一)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或者丧失社区矫正能力的;(三)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

第三章社区矫正活动第九条社区矫正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教育;(二)心理健康教育;(三)职业技能培训;(四)社会公德教育;(五)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六)社区公益活动。

第十条社区矫正活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活动由社区矫正小组组织实施,司法所进行监督。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中接受矫正的管理。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司法行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其职责包括:1、接受法院、监狱等部门交付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

2、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档案。

3、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考核评估。

4、组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矫正活动。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司法所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1、按照规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3、组织开展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

4、及时上报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处理。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一)交付与接收法院、监狱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法律文书。

(二)登记与建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建立矫正档案。

矫正档案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法律文书、矫正方案、考核评估记录等。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一)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报告的方式和频率根据矫正对象的类别和风险等级确定。

(二)外出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社区矫治制度汇编范本

社区矫治制度汇编范本

社区矫治制度汇编范本社区矫治制度汇编是为了规范社区矫治工作,提高矫治效果,保障社区矫治人员与矫正对象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社区矫治制度汇编的范本:一、社区矫治组织架构1. 社区矫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社区矫治工作的开展。

2. 社区矫治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矫治工作,包括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监管和帮扶等。

3. 社区矫治志愿者队伍:协助社区矫治工作机构开展教育、帮扶等活动。

二、社区矫治工作制度1. 矫正对象接收制度:社区矫治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收矫正对象,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 矫正对象教育制度:社区矫治工作机构应制定教育计划,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3. 矫正对象监管制度:社区矫治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定期报告其表现情况。

4. 矫正对象帮扶制度:社区矫治工作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帮助。

5. 矫正对象解除制度:社区矫治工作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矫正对象的解除手续。

三、社区矫治工作流程1. 接收矫正对象:社区矫治工作机构接收矫正对象,填写接收登记表,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 制定矫正计划:社区矫治工作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3. 实施矫正教育:社区矫治工作机构按照矫正计划,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

4. 定期汇报:社区矫治工作机构定期向上级报告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

5. 解除矫正:社区矫治工作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矫正对象的解除手续。

四、社区矫治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1. 社区矫治工作考核制度:对社区矫治工作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进行定期考核。

2. 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社区矫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社区矫治工作资料管理1. 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记录其在接受矫正过程中的表现情况。

2. 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社区矫治工作的工作档案,记录社区矫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矫正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被缓刑、假释等人员在矫期间的管理。

第三条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三)人性化服务,保障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四)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矫正人员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矫正工作;(三)对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劳动等;(四)对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五)处理矫正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接收、登记矫正人员信息;(二)组织矫正人员学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三)制定矫正计划,组织实施矫正活动;(四)对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五)协助处理矫正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六)向上级机构报告矫正工作情况。

第三章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矫正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四)获得医疗、卫生、营养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机构规章制度;(二)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三)服从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四)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六)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八条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到登记。

矫正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到矫正机构报到,接受身份核实、登记、拍照等手续。

(二)学习培训。

矫正人员应按时参加矫正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1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会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人文地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依法保障社会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保障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规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核查和登记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罪犯和社区戒毒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申请。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对其身份、矫正期限、程序等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矫正条件。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登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建立档案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告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管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计划和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的走访、检查、电话、短信、社区活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适应训练、法制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停止或变更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戒毒所、社区康复中心等。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被矫正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合。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突出矫正效果评估,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矫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矫正对象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矫正人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矫正。

第十条被矫正人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矫正要求,积极配合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被矫正人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

第四章矫正服务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被矫正人重新融入社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检讨,监督其矫正成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矫正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失职违法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矫正对象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社区矫正工作工作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工作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心理咨询和辅导、社会关系修复等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所长、社区矫正专职(兼职)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

三、社区矫正对象管理1. 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2. 思想汇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每月至少到司法所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 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4. 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四、教育矫正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2.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3.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

五、监督管理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

2.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域。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

六、责任追究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文明社区的建设,就需要制定并实施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店铺今天为你整理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五、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六、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

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按期解除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

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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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五、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

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按期解除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

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

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的处罚。

表扬、物资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一、报到制度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走访的具体要求是:(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

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

五、请销假制度(一)请假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二)销假制度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

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客制度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

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公示制度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八、申诉制度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一、工作例会制度二、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四、档案管理制度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及至法律责任。

六、信息管理及统计制度1、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传递规范的原则。

2、社区矫正信息包括:①社区矫正业务数据;②社区矫正工作数据;③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

3、每月向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社区矫正业务数据信息。

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除信息直报点外,应当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

每所每季向市报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不得少于1篇。

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走访制度1、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

必要时,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八、公益劳动制度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曙光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臵。

设臵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曙光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曙光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九、外出请销假制度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曙光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曙光司法所和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

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考核制度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1、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曙光司法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翠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小组审核,报翠峦区司法局批准。

3、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十一、解矫制度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曙光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翠峦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

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十二、社会保障制度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社区居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三、检举申诉制度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1、社区服刑人员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所)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的为长期固定居住地,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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