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对驾驶员的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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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出租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分考核办法 (01)
第二章车辆路查计分办法 (05)
第三章车辆事故记分办法 (07)
第四章车辆违章记分标准 (08)
第五章车辆月检记分办法 (10)
第六章好人好事记分奖励制度 (11)
第七章投诉记分考核制度 (12)
第八章出租公司请销假条例 (14)
第一章出租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客运出租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公司出租车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承包人和驾驶员。
第三条公司为每一位承包人和驾驶员建立个人档案,并以一年为周期对每一位承包人和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进行考核,每个考核周期的记分初值为零,即记分累计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驾驶员一年内满20分或一次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须停止营运服务,接受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一年内两次满20分或营运服务中违反治安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贪污处理的,记入个人服务档案“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服务。
第四条公司对每辆出租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经营行为采取量化记分的办法,按照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1-40分,同时记人该车承包人和驾驶员的档案中,具体的记分办法。
见附表《海口出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分考核办法》。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公司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记分的渠道可以来源于:
1、交通交警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查处;
2、电子监控设备
3、群众举报投诉;
4、新闻媒体曝光;
5、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
6、其他途径。
第六条违章记分考核结果的处理
1、如果在一个考核周期中,同一位驾驶员违章记分数达到15分,将对其处以停运学习五天的处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营运作,如果达到超分,对其做出开除处理。
2、如果在一个考核周期中,同一位出租车承包人违章记分达40分以上,或者其本人作为驾驶员因为记分达到20分被处以开除,取消其承包资格,终止其承包合同,车辆交回公司,并赔偿公司的相关损失。
考核及处理结果在公司公布,并上报交通、交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对拒不执行本考核办法者,本公司可以立即终止其承包合同,收回车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
附表:《海口出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提高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根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口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酌情加分:
(一)获得部级、省厅、市局级文明驾驶员称号的,分别加5、4、3分;
(二)优秀事迹在全国、省、市等新闻媒体获得宣传的,分别加4、3、2分;
(三)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行为的,视情节每次加1—5分;
(四)协助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或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斗争的视情节加1—5分。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
(一)在营运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扣1分;
(二)不按规定装置或夜间不启亮出租车标志灯的扣1分;
(三)违章或被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的,每超一天扣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未按规定标明出租汽车标志的扣1—2分;
(五)不按规定放置《海口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证》的扣3分;
(六)因路线、地理不熟悉而引起乘客投诉的扣3分;
(七)服务态度差,与乘客发生争吵的扣5分;
(八)不使用普通话或文明用语的扣3分;
(九)仪表不端庄,仪容不整洁(如男子蓄胡子留长发或穿短裤、背心、拖鞋和嚼槟榔等)扣5分;
(十)车内必备设施不齐全或设施不完好的扣2分;
(十一)在车站、机场、码头等旅客集散地,不按规定承运乘客的扣2分;
(十二)不文明行驶(如快车溅人及违反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扣3分;
(十三)不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标志、暂停服务标志、指示牌的扣2分;
(十四)在30度以上不使用空调的(客人要求不使用的除外)扣2分;
(十五)未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的扣2分;
(十六)车容车貌不整洁扣3分;
(十七)未按要求使用座套或座套不整洁的扣2分;
(十八)在驾驶过程中吸烟或打电话的扣3分;
(十九)不按规定主动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扣3分;
(二十)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广告的扣3分;
(二十一)擅自改变车辆车身颜色的扣5分;
(二十二)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招来乘客,阻挠其他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的扣10分;
(二十三)对急需抢救人员不优先服务的或不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不及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防疫、春运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任务的扣10分;
(二十四)不按规定收费的扣10分;
(二十五)不主动上交车内乘客失物且占为己有的扣10分;
(二十六)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扣10分;
(二十七)损坏计价器精确度的扣10分;
(二十八)无正当理由拒载扣的10分;
(二十九)在高峰时段(17:00—18:00交接班的扣5分);
(三十)途中甩客扣10分;
(三十一)故意绕道或强行拼载扣10分;
(三十二)侮辱、殴打乘客或运管人员的扣20分;
(三十三)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扣20分。
(三十四)无《服务资格证》驾驶车辆的一次性扣20分。
第五条在一个考核年限累计扣分达20分的,或一次扣分达10分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滞留《服务资格证》副证,经培训学习合格后发还。在一个考核年限累计扣分在20分(含)以上或发生一次扣分10分二次者,注销其《服务资格证》,三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服务资格证》。
第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照上述记分办法扣分后存档,作为驾驶员每年考核和评优的依据。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公正地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二章车辆路查计分办法
1、路查项目
1.1 每月车辆、驾驶员路查主要稽查以下几项:
车容车貌、驾驶员制服、公司标识、门标、起步价、投诉电话、放大号、标志灯光、顶灯、监督卡摆放、乱贴广告、温馨提示、发票、驾驶套牌车辆、无证人员驾驶、私调计价器、未打表、服务态度、赌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