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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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第二十三条有价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负债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第五章净资产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第六章收入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第七章支出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第八章会计科目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第103号科目有价证券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第104号科目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第105号科目库存材料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二、负债类第201号科目应缴预算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第202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第203号科目暂存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三、净资产类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第303号科目结余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四、收入类第401号科目拨入经费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第404号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一、《制度》修订的必要性
三是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原《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 容不够全面,无法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 况和政府运行成本。
二、《制度》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
二是与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相衔接。 三是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
二、《制度》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 财务报告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发生 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上述要求主要目的是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资产负 债状况和行政成本。
理。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
摊销。
(一)资产
计量原则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
1、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 的金额计量;
2、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 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没有支付对价取得的资产
1、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 定; 2、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 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 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 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明确规定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
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 位核算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ACCOUNTING LEARNING67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张林 山东省滕州市审计局摘要: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实行《政府会计制度》。

新制度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变革,有效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了会计核算标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推动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稳定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在此次改革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并针对各单位如何更好地适应改革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期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制度;问题;对策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也明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在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同时,也还面临着各种难题。

一、《政府会计制度》概述《政府会计制度》是对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客观且直接的体现,该制度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加强预算执行效果、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对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整合,统一了对会计信息的核算口径,同时增加了不同行业领域的共性业务和事项,使新制度既满足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便于在相关行业领域中对会计信息进行比较。

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推行建立了政府全新的会计管理模式,建立了与时俱进的政府会计准则,适应了新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了便捷渠道,为及时正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履职状况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政府会计制度》,不仅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由财务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还必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由预算会计核算编制决算报告,这不但能够做到既合理分离又有序衔接,同时也能够更细致和全面地体现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实施进度。

二、《政府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一)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与之前单纯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相比,新《政府会计制度》大大提高了可操作性,会计核算过程也逐渐向着更加规范性与标准化的方面加以发展,而且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准则,可有效提升会计核算质量。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准则,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的用于管理单位财务活动和编制财务报表的规则和制度。

下面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会计主体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附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受其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经济业务的发生原则和现金收支的实际发生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财产管理。

1. 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预算为依据,制定预算是单位的重要任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决算。

2. 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涉及到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按照收款凭证和收款台账记账,同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形成财务报表。

3. 支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管理包括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预算内支出按照预算计划进行核算,预算外支出需要经过批准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核算。

4. 财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包括资产的购置、折旧和报废,资产按照规定的方法计提折旧并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三、会计核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政策、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

1. 会计政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政策是指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和准则,制定的财务会计处理、报告和确认的原则和方法。

2. 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政策和实际需要,在财务报表编制、核算和管理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核算程序等。

3. 会计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程序是指单位在日常财务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包括原始凭证的登记、记账、审核、汇总和报表编制等。

四、会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核算结果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时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
2018年 第 2期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与 《行政单位
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 〔20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高法院,高 检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有 关 人民团体,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 “银行存款” 科 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 金额,转入新账的 “其他货币资金” 科目;将 原账 “银行存款” 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 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 “银行存 款” 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 “银行存款” 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 额,转入新账 “银行存款” 科目下的 “受托代 理资产” 明细科目。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 将 2018年 12月 31日原账会计科目 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 “库存现金”、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 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 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 溢”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 “库存现金”、 “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无形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受托代理资产”、 “待处理 财产损溢” 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 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 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 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 “库存现金” 科 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 转入新账 “库存现金” 科目下的 “受托代理资 产” 明细科目。 (2) “银行存款”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 “银行存款” 和 “其他货币 资金” 科 目,原 制 度 设 置 了 “银 行 存 款” 科 ·30·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三章资产第四章负债第五章净资产第六章收入第七章支出第八章会计科目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一、资产类二、负债类三、净资产类四、收入类五、支出类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一、资产类1001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 引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为行政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

其目的是确保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透明度,进而提高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2. 会计制度的意义和目标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意义在于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会计制度也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以保证行政单位的正常运转。

会计制度的目标包括:•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效率;•保证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透明度;•便于会计信息的比较和分析等。

3. 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2 公允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公正、公平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3 高效性原则会计制度应当简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4 填报一致性原则会计制度的填报方式要与国家财务报告体系和标准保持一致,确保会计信息之间的比较和分析的准确性。

3.5 独立性原则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4. 会计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流程4.1 会计核算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包括预算编制、决算编制、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环节。

其中,预算编制是根据行政单位的财政拨款制定年度预算,决算编制是对行政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决算核算。

财务核算是指根据会计准则和规定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核算,财务报告是对财务核算结果进行总结和披露。

4.2 财务管理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算、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等环节。

财务预算是根据行政单位的需求和资金情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资金管理是对行政单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进行管理和控制。

财务审计是实施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和评估。

5. 会计制度的监督和改进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监督不仅需要内部人员的自我监督,还需要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2013年12月18日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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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 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 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 位币。
❖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 (二)一般原则 ❖ 客观性、相关性、 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
性、 收付实现制原则、专款专用原则、 历史成本 原则、重要性原则。
3
二、会计要素
❖ (一)资产 ❖ 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 1、流动资产 ❖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
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
❖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 1、应缴预算款: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
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 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 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 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 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 。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 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 2、应缴财政专户款: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 金。 ❖ 3、暂存款: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制度》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制度》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制度》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财政部于2017年11月9日在财政部网站了发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一、历史背景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

(一)改革前的会计体系改革前我国会计体系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2010年以来,财政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上述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各个行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但因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同样业务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不同,会计政策不同,导致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二)实施会计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

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期末考试复习指导含答案精选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期末考试复习指导含答案精选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期末复习重点一、单项选择题1.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是会计学的一大分支,另一分支是( A )。

A 企业会计B 预算会计C 管理会计D 财务会计2.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的主要计量方法有( A )。

A 历史成本B 公允价值C 重置成本D 可变现净值3.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确认基础是( C )A 收付实现制B 权责发生制C 以收付实现制为主D 以权责发生制为主4. 财政总预算会计中,财政部门在年终时,结清与上下级财政部门的往来款项的工作为( B )。

A 年终清算B 年终结算C 年终结账D 年终转账5.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计入( D )。

A 事业支出B 经营支出C 上缴上级支出D 对附属单位补助6.民间非盈利学校以收取学费形式形成的收入,核算的科目是( A )。

A 提供服务收入B 教育事业收入C 事业收入D 主营业务收入7.在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中,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属于( D ).。

A 财政会计B 事业单位会计C 非盈利组织会计D 政府会计8.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中,需要编现金流量表的专业会计是( C )。

A 财政总预算会计B 行政单位会计C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D 事业单位会计9.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下列收入中,属于基金预算收入的是( D )。

A 税收收入B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C 行政收费收入D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10. 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它机关、政党组织、接受预算拨款的人民团体执行( B )。

A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B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C 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D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1.下列西方政府或政府单位设立的基金中,属于不可支用性质的基金是( A )。

A 权益基金B 普通基金C 偿债基金D 特种基金12.在我国医院会计中,医院收取的住院的押金,记入的科目是( C )。

A 医疗收入B 药品收入C 预收医疗款 D其他应付款13.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成本核算的特点是(c )。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第一部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讲解第一讲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概述一、修订的必要性(一)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多项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都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

为适应改革要求,财政部陆续发布8个补充规定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但一直未对《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规定相对分散。

通过修订《制度》,把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写入新《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

(二)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新《规则》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也需要配套修订《制度》,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三)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原《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例如,缺少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资产未予核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不实;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统一规定,影响了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用性。

通过修订《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一)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上述要求主要目的是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和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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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单位篇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解读(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解读(一)主讲老师昝志宏《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解读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修订概述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详解三、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四、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等内容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修订概述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财政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修订必要性自1998年发布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以来,对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服务财政预算管理,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对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客观要求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修订。

1.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00年以来,围绕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相继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多项改革,都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

(1)三大部门运行领域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行政部门。

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企业部门。

市场运行机制——“资本”。

社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事业部门。

社会运行机制——“民本”。

(2)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内涵不同: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而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府某项公益服务的部门,是社会服务组织。

职责不同:行政单位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而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编制和工资待遇不同: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

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

(3)市场与政府配置资源的分工图2.适应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在强化行政单位预决算管理以及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修订《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新的财务管理要求。

3.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原《行政单位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

修订《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行为,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服务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在兼顾财务管理需求的同时体现财政预算管理的信息需求,发挥会计基础性作用。

(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修订的原则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

修订《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原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工作必须紧扣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通过加强和完善会计核算,为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奠定一定基础。

2.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衔接原则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定位、收入支出科目分类、资产负债确认计量、财务报表体系等方面与财务规则保持一致。

3.有利于会计实务操作原则修订的会计制度区分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分别核算和反映其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在财务报表组成中专门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引入相关具有操作性处理方法,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会计实务操作,促进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

与原制度相比,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有十个方面变化。

1.明晰会计核算目标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行政单位财务报告目标兼具“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满足行政单位会计的双重目标,即既能够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满足单位预算管理需要,又能够全面反映资产负债状况,满足单位财务管理需要。

2.改进会计核算基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

3.体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第二章的题目为“一般原则”。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改变了第二章的题目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并提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真实性、相关性,全面性,及时性,可比性和明晰性原则,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4.明确会计核算要素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会计要素经济特征,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充分考虑行政单位特点,对会计要素进行了明确定义,并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原则。

5.加强财政拨款资金的会计核算增设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6.充实部分会计科目(1)资产类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2)新制度负债类设置“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3)新制度净资产类设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设置“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7.强化资产的确认和计价管理要求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情况。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促进取得的资产及时入账,通过资产的账实核对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8.增加折旧和摊销会计处理方法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行政单位按照制度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

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行政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行政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

9.基建会计信息并入会计大账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行政单位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按照规定要求和方法并入“大账”。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

10.完善系统财务报表体系新制度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方式。

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入、支出项目。

改进了收入支出表结构,既全面反映单位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全貌,又分资金类别列示“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这些改进一方面使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与会计惯例更为协调,增强了科学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单位的实际情况,使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更为有用,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篇二:20xx年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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