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产品质量法原理评析三鹿奶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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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产品质量法原理评析三鹿奶粉事件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角色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也称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件、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件、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件,是一起严重的中国食品污染事件。
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
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
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奶粉事件”已经由单纯的企业制假售假行为,升级为中国奶制品行业的危机,并且波及到政府监管部门的信誉。
继石家庄市市长、副市长及该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被免职,网络上充斥着要求质检、食药等部门承担渎职责任的声音,某些学者也发表了看法。
在作出一个理性判断之前,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是:政府需要为奶粉承担什么责任?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到底应当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政府监管的本质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外部性、自然垄断等市场失灵的一种手段。
而根据2007年国务院第503号令,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分担形式是“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负总责”实际上是一种剩余监管权,即当某一环节出现监管真空或权力争夺时,地方政府要统一担负起责任来。
我国在1993年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在2000年7月有对该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产品质量法制度包括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仅重视事后的处罚和产品责任的承担,而且更注重事前的监督管理和防范,其实质上应当是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
现行《产品质量法》根据我国管理实际,在总结过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不同授权,可以分为级别管理和智能管理,级别管理体制分为中央一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管理体制分为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根据这些行政机关的各自职能,授予其不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权限: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分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它对全国产品质量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对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能与分工。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但范围限定在本行业内部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分工。
地方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业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组织、协调省级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级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则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垂直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本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这些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并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政府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和不可忽视的角色,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在民众和新闻舆论中有些要求追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失职的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但也存在着一些声音认为出现矿难,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黑心矿主,而是煤矿安监部门;药害事故发生后,人们想当然地认为药监机构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制药企业和医院的责任却很少有人提及;在“奶粉事件”中,人们也众口一词地向政府问责,要求质检总局局长辞职。
这类现象尽管有一定合理性,却也令人担心——计划体制下政府包揽一切的旧思维,很可能让我们回到全能国家的老路上。
这种观点却忽视了政府在产品质量中的角色和责任,三鹿奶粉事件不同于那些矿难,因为三鹿奶粉属于食品,这是涉及几亿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是关乎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而且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着疏忽和失误,并且存在着失职,例如在三鹿奶粉事件被揭发的过程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本就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职责。
因此,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相应的责任,不能只简单的把责任推给三鹿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