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浅谈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论文
浅谈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论文标题:浅谈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摘要:保险市场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经济稳定和风险分散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风险因素,需要建立健全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出发,探讨了保险市场退出的重要性以及构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构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市场、退出机制、风险因素一、引言保险市场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随着市场发展的不断壮大,也面临着一些不规范和风险因素的挑战。
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出发,探讨了保险市场退出的重要性以及构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构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相关建议。
二、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保险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根据数据显示,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在近几年以稳步增长的态势发展,行业整体实力不断提升。
然而,与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相比,我国保险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市场竞争激烈导致盈利能力下降,一些保险公司难以维持正常经营;其次,保险公司之间的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市场份额分散不均衡;此外,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问题。
三、保险市场退出的重要性保险市场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因各种原因选择退出市场,以避免经营风险和损失。
保险市场的退出对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退出机制可以排除市场竞争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提高行业整体质量和声誉。
其次,退出机制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及时调整或转型,避免因经营不善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最后,退出机制能够促进市场的集中度和规模效益,提高行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四、构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设置探讨
一
、
保 险 业 的 特 殊 性
保险 企业有其 独特 的经 营对象 . 它经 营的是 风险而 不是一般
商品 . 决定 了其 经营管 理上 与其他 企业相 比存 在很多 不同 的地 这
方 其 突 出 表 现 在 :
险公 司整 顿 、 管、 产 等 的 具体 操 作 法 律 规 定 以及 保 险 公 司 接 破 评 级制 度 和 保 险保 障 基 金 等 制度 来维 护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乏 具 有 海 外 投 资 能 力 和 眼光 的 企 业 家 。
三 、 结 总
( ) 汇 率 风 险 角度 分 析 五 从 人 民 币 汇 率 波 动 将 为 出 口 企 业 带 来 汇 率 风 险 。国 际金 融 市 场 中 国各 种 主 要 货 币 波 动 较 大 ,加 大 了进 出 口的 汇 率 风 险 。 而 我 国缺 乏 成熟 的 外 汇市场 和 金 融衍 生 品 市 场 , 业 抵 抗 汇 率 风 险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企 都 较为薄 弱。此 次重启人 民币汇 率形成机 制 的 改 革 , 对 于 外 贸 企 业 来 说 是 一 次 挑 战 , 同 时 也 有 助 于 提 升 它 们 的抗 风 险 能 但 力 , 过 各 种 外 汇 避 险 工 具 来 降低 汇 率 风 通 险 。 另 一 方 面 , 行 盯 住 美 元 的 汇 率 制 度 实 实质 上是 以对欧 元 、 日元 等 货 币 的 波 动 为 代 价 的 , 一 篮 子 货 币 为 参 考 对 象 , 更 以 能
险 监 管机 构 对 于 保 险 公 司 退 出机 制 的 设 定 . 时 对 比 以 美 日为 代 同
\
不 同 出 口行 业 在 面 对 汇 率 弹 性 增 加
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的建设
胡 李
新 开 民 斌
是没有 了保 险市场 , 他们 也就失 去 了生存 的 基础 , 这是
荣辱 与共 的关系 , 此他们 也应 进入该 基金 的理事会 , 因
并 承担 出资的义务。 险保 障基金应作 为全国性的非赢 保
利 性 的 机 构 , 受 基 金 理 事 会 的监 督 。 虑 到 不 同 的 援 接 考
■直叠皇 幽
F I ^ NO E ^ ND N 9 R^ N OE N I U
基 金 公 司 , 理 事 单 位 交 纳 的 保 险保 障基 金 应 由 产 、 各 寿险 险业 的倒闭潮悲 剧的重演 ;保 险法》 《 出台前 的保 单的保
保 障基金 公司分别统一管理 , 独立使用 。
障 比例应 高于 出台后的 . 因为《 险法》 保 明文 规定产 险公
助对象 的差异性 和脆弱 性 , 为防 止交叉传 染 , 险保障 保
基 金 公 司 可 下 设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产 险 和 寿 险 保 障
・
月 刊
(
年 第 0 9期 )
J金 与 险 融 保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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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保 障基金公 司的资金 来源。 . 由于 目前 中 国 保 司可 以倒 闭 。2 寿险保障基 金 () 、 对于 寿险 }期 业 务 ,保 ∈ 《 颁 产 险业 的偿付 能力 比较 严峻 , 因此一 次性 由各理事单 位补 险 法 》 布前 对 保 险 公 司 能 否 倒 闭 没 有 规 定 , 品 也 为 预 缴 基 金 费 不 现 实 , 先 由基 金 会 以 收 取 基 金 费 的 权 利 担 定 利 率 , 时 老百 姓 的 保 险 意 识 还 比较 淡 薄 , 险 业 也 刚 可 当 寿
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社会 公众对保 险业 的 信心 , 保 险市 场秩 序和 社会 对 稳定产生 冲击 。因此 , 险公 司 的市 场退 出应 当慎 保
重 实 行 , 方 面 , 经 营 出 现 问 题 的 保 险 公 司 , 当 一 对 应
法撤销的或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的, 持有 的人 寿保 其
险合同及准备金 , 须转 移 给其 他 经 营有 人寿 保 险 必 业务的保险公 司 ; 能 同其 他 保 险公 司达 成转 让 协 不
场退 出。 因此 , 为市场退 出的解散形式应 该是 : 作 由 家 有 实 力 的保 险 公 司 收 购 或 兼 并 经 营失 败 的 保 险
一
宣告破产 。保险公 司被宣 告破 产 的 , 由人 民法院组 织金融监督 管理部 门等 有关部 门和有关 人员成立清 算 组 , 行 清算 。 进 ”
维普资讯
宪 善 戮 邂 出 祝
口徐 晖
一
、
建立 , 社 会 的 震 动 也 最 小 。 但 从 经 济 人 的 角 度 分 对 析 , 一行 为需要满 足一个条件 , 这 即收 购 或 兼 并 的 收 益应该大于 成本 , 果 被 收 购或 兼并 保 险公 司是 由 如
险 公 司收 购 或 兼 并 另 一 家 经 营 失 败 的 保 险 公 司 , 并
稳健 不等 于 国家政 府部 门承诺每 一家保 险公 司都 能
持 续 经 营 。 市 场 退 出 是 促 进 公 司 谨 慎 经 营 , 醒 投 提
保人 审慎 选 择 和 优 化 市场 资 源 配 置 的 优 胜 劣 汰机
议 的, 由金 融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经 营 有 人 寿 保 险 业
制。即便是 具备完 善监管体 系 的保 险业 发达 国家也 需要借 助破 产 机 制将 低 效 率 的保 险 公 司 淘 汰 出市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摘要:通过对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中小金融机构退出的具体原因,退出的形式以及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指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在完善法律、改进政府行为、实施风险救助、建立预警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各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控制存款保险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57-03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对一部分出现支付危机或资不抵债,并且通过救助仍难以改观的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防止出现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但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来看,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
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含义及原因当中小金融机构已无资本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资本充足率为零或为负数,存款支付严重困难,股东不愿意注资又无法向市场募集资本,难以从金融市场拆入资金,也无法从中央银行得到再贷款时就需要市场退出。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回顾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通过市场化方式使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成为可能,至今已有大量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通过各种方式推出了市场,部分情况见下表。
(二)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原因1.政策体制方面。
国有控股银行和中小银行在政策上存在差别待遇。
政策的不均衡及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对中小银行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1)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同时由国家财政注入资本金,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而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难以剥离,清收化险只能依靠自身努力。
(2)由于当前立法相对滞后,迄今为止与中小金融机构相关的“合作金融法”、“中小金融机构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迟迟未能出台,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有效规范,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开展难度大,在发生违规行为时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问题保险公司退出路径研究
底 之前会 出台 ,其 中将包 括保 险机构 的退 出标 准和程 序, 以及保 险机构并 购重组 的相关 内容 。 可见 维持保 险
市 场 健 康 运 行 需 要 建 立 健 全 问 题 保 险 管 理 、 司管 理和 内控 不 到位 、 公
出制 度 的科 学 性 , 高 其 退 出绩 效 。 文具 体 分 析 了我 国 问题 保 险公 司的 退 出路 径 , 2 1 提 本 为 0 0年 底将 要 出 台
的《 险公 司风 险处 置 管理 办 法》 计 献策 。 保 献 【 键词 ] 关 问题 保 险公 司 ; 出路 径 ; 退 纠偏 机 制 ; 购 重 组 并
( ) 题 保 险公 司的 界 定 一 问
负外部 性很 大 , 有传 染效) cnainef t 问题 具  ̄(o t o f c) 。 ' g e E
保 险 公 司继 续 经 营不 仅 造 成 金 融 资 源 的 浪 费 .使 政 府 承 担 问 题 保 险 公 司所 造 成 的 所 有 亏 损 ,而 且 会 提 高 整
评级尽管等级符 号有差别 但评价 内容大致 相 同 。以惠
誉 为 例 分 为 : A A A、 B B B、 C C C、 D、 A A、 A、 B B、 B、 C C、 C、 R D 级 。 评 级 为 D 级 的保 险公 司 本 文 定 义 为 问 题 保 险公 司 , 需 要 保 监 会 及 时 对 其 采 取 退 出 措 施 。 评 级 在 C C — R 级 之 间 的 保 险 公 司 定 义 为 疑 似 问 题 保 险 C— D
境 外 金 融 风 险跨 境 传 递 以 及 综 合 经 营 五 大 风 险 ,建 立
二、 问题 保 险 公 司及 其 退 出 的 述 评 对 于 问 题 保 险 公 司 的 界 定 ,至 今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意 见 。 果 不 能 清 晰 地 界 定 问 题 保 险 公 司 , 会 产 生 逆 如 就
第十期: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十期课题报告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课题主持:李国旺课题研究与协调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王风华课题研究员:李国旺童威周侃内 容 提 要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虽然在实践中已有证券公司退出市场,但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尚处于“真空”状态。
面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与趋势,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已成为我国理论界不可回避的一项课题。
本课题内容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作为问题的提出,简要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
经营环境变化使我国证券公司两极分化加剧,混业经营、兼并重组、创新和在开放中寻求机遇将是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境内外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境外市场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可以概括为:完善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多样化的处置机制和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其中证券公司处置市场的机制包括救助制度→并购制度→破产倒闭制度。
在对日本三洋证券、山一证券、英国巴林银行和香港百富勤进行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境外市场证券公司退出处置中可供参考与借鉴的经验:一是监管层在证券公司退出处置中的准确定位,其在处置中基本行为准则和目标应是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在相关立法基础上,依法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三是建立专业机构统一处理证券公司退出;四是注重改善有问题证券公司经营机制,包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风险约束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五是健全、相对独立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金融风险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证券市场上,万国证券合并、君安证券合并、大连证券关闭和鞍山证券撤销典型退出案例分析。
在与境外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比较的基础上,提炼出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退出处置行为法制化问题;二是退出处置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矛盾;三是缺乏对证券公司危机处理的配套机制;四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证券公司退出后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尚存在冲突。
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论文
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论文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摘要:保险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稳定经济、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保险市场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保险公司经营困难、风险过高等。
因此,建立健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分析了我国保险市场退出的必要性,探讨了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原则和路径,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市场,退出机制,风险管理一、引言保险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为投资者提供保障服务,还能提供资金支持经济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保险市场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保险公司经营困难、风险过高等。
因此,建立健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保险市场退出的必要性1. 保险市场竞争加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国际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给我国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一些小型保险公司由于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很难在市场中生存下去。
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可对这些无法持续经营的保险公司进行及时退出,降低保险市场的竞争压力,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避免系统性风险保险市场中存在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它们的倒闭将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严重的冲击,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因此,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可以确保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能够及时处置风险,防止危机的扩散和蔓延。
三、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原则和路径1. 原则(1)市场化原则: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的选择作用,让市场自主进行退出决策。
(2)公平公正原则: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要保证公平公正,对所有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不得对特定保险公司进行歧视性待遇。
(3)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要注重风险管理,对即将退出的保险公司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退出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路径(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市场退出的程序、条件、标准等,保障保险市场退出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保险业市场退出报告
保险业市场退出报告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保险业作为重要的金融领域之一,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就如同其他行业一样,保险业也存在着市场退出的现象。
一、保险业市场退出的概念及类型保险业市场退出,简单来说,是指保险机构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从事保险业务,从保险市场中撤离的行为。
其类型主要包括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
主动退出通常是保险机构基于自身的战略规划、经营策略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自主决定停止保险业务。
比如,一家保险公司可能发现某个特定的业务领域不再具有盈利潜力,或者为了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而选择主动退出某些非核心的保险业务。
被动退出则往往是由于保险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境、财务危机,导致监管部门强制其退出市场。
这种情况下,保险机构可能因为资金不足、风险失控、欺诈行为等问题,被剥夺经营资格。
二、保险业市场退出的原因1、经营不善经营管理水平低下是导致保险机构退出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可能包括风险管理不善、成本控制不力、市场定位不准确、产品设计不合理等。
例如,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上出现偏差,导致赔付率过高,长期亏损,就可能难以维持经营。
2、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新的保险机构不断涌入,市场份额的争夺愈发激烈。
一些规模较小、竞争力较弱的保险机构可能在竞争中逐渐失去市场份额,难以实现盈利,最终不得不退出市场。
3、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投保人的利益,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如果保险机构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达标、违规经营等,就可能面临被吊销牌照的风险。
4、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如经济衰退、利率波动、通货膨胀等,都可能对保险机构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在经济衰退期间,人们的保险需求可能下降,投资收益也可能减少,从而影响保险机构的盈利能力。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方式及其程序的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方式及其程序的法律分析宋占军【摘要】本文在研究我国学者关于保险市场退出方式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方式包括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情形。
在明确保险公司三种市场退出方式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不同退出方式对应的退出边界、退出保障机制等退出程序。
%Based on study of Chinese insurance market exit mechanism,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paths to exit the market for an insurance company including disbandment,rescission and bankruptcy founding on the insurance law and other laws.At the same time,this ar【期刊名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5)003【总页数】4页(P74-77)【关键词】退出方式;退出程序:法律分析【作者】宋占军【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一、引言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因为竞争、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约定的原因终止其存续状态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后果为保险公司丧失法律人格和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以注销工商登记为标志,以保险公司为主体发生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亦归消灭。
截至2009年年末,我国共有保险集团公司8家,保险公司12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家保险公司因为破产的原因退出市场。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
保险业整改报告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
保险业整改报告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然而,由于市场准入不规范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存在,保险业发展面临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因此,在加强市场准入和完善退出机制的基础上,推动保险业整改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业市场准入机制建设保险业市场准入机制的建设是保险业整改的核心任务之一。
在加强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合理规范市场准入的条件,确保准入门槛既能保证行业的发展也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 完善准入条件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在市场准入时应制定相应的条件。
比如,新设保险公司要求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公司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此外,还应制定专业技术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条件,以确保新设保险机构具备运营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2. 强化市场准入审查加强对新设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查,不仅仅是填写一些表格,而是要从多个方面全面评估申请机构的实力和诚信度。
应该注重对其管理层、股东结构、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新机构能够符合市场准入的要求并具有持久的经营能力。
3. 强化市场监管在市场准入后,要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发现并及时处置违规行为。
同时,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到保险机构的运营状况,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保险业退出机制建设保险业退出机制的建设是保险业整改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完善退出机制,可以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1. 规范退出条件对于无法满足市场准入条件、且长期亏损、违反法律法规、影响行业形象等情况的保险机构,应明确退出条件。
这样可以及时清理不良资产,减少市场扭曲和风险传染。
2. 推动兼并重组为了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险业应鼓励兼并重组,通过并购整合,提高行业集中度,减少过度竞争。
推动兼并重组,可以提高行业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3. 强化监管执法在退出机制中,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退出机构的监管执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我国保险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分析
第 3期
郝新东 , 等
我 国保 险机 构市场退 出机制分 析
3 7
接管 与 重整 是保 险监 管机 构 对保 险 机构 实施 的强 制性 行 政 干 预措 施 , 目的在 于使 有 重 生 希 望 的保 险 其 机 构通过 接 管后 的重 整 , 摆脱 破产 清算 的危机 , 复正 常 的经 营能 力 。各 国保 险法 和破 产 法都 鼓励 陷入 危机 恢 的保 险机 构更 多地 走 重整 程序 , 以减少 因保 险机构 破 产清 算 而 带来 的社 会 不稳 定 因素 。 我 国法 律 规 定 , 对 于不 能清 偿 到期债 务 , 并且 资 产不 足 以清偿 全 部债 务或 者有 明显 丧失 清偿 能力 可 能的保 险 机构 , 险监 督管 保 理机 构可 以依 照破 产 法规定 对 其进 行接 管 和重 整 。重整 计 划应 当包 括债 权 分类 、 权变 更 方案 、 整措施 及 债 重 经 营方案 、 债权 的 清偿 方案 和 重整 计划 执行 期 限等 内容 。重整 期 间 , 管组 可 以根 据 需要 采 取 资 产 重组 、 接 债 务重组 、 并 、 合 并购 、 务分 拆 、 业 获取 政府 资 助等拯 救 措施 , 解保 险机 构 的风 险 。接 管期 限届 满 , 化 被接 管 的保 险公 司 已恢 复 正常 经 营能力 的 , 由保 险 监督 管理 机构 决定 终 止接 管 。 目前 , 国有关 接管 与重 整 的立 法缺 乏 我 对 接管 制度 的细化 规定 , 实施 过 程 中随 意性 较大 , 明度 不 高 , 待完 善 。 透 有
一
、
预警程序 : 顿、 整 接管与重整
按照 市场经 济 的法则 , 险市场 上 的所有 主体都 是平 等 的 , 保 都要 在 市场公 平竞 争 中优 胜 劣汰 。只要符 合
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探究
保险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保险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监管机构设置了保险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本文将分析这一机制的背景、目的和运作方式,并探讨其对保险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背景和目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是监管机构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保险业发展而设置的。
其背景是由于保险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不加限制地参与市场竞争可能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如资金链断裂、投资风险失控等。
因此,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目的在于:1. 保护市场秩序: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管机构可以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进入保险市场,从而减少潜在风险和避免市场混乱。
2. 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可以保证市场上的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合规的产品和服务,并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防止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
二、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机制是指监管机构对新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和审核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确保新入市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资质,具备稳定发展的基础。
市场准入机制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 资本要求:新入市的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以确保其拥有充足的资本实力来承担风险和支付理赔。
2. 经营范围:监管机构将规定新入市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险种和业务范围,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
3. 专业管理人员:新入市的保险公司需要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以确保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4. 风险评估:监管机构将对新入市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风险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
5. 其他要求:监管机构还可能对新入市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等方面设置要求。
三、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是指监管机构对已经存在的保险公司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根据一定条件对其进行退出和整顿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及时清理市场上的风险和低效能机构,保持市场的竞争和稳定。
市场退出机制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 监测和评估:监管机构将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评估其是否存在风险或经营不善的情况。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设置探讨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设置探讨作者:黄炯祥马燕婷赵廷德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0年第10期摘要:中国的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后,高速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对外开放程度加深,竞争的越发加剧。
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大大增加。
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破产对被保人,保险市场,甚至整个社会的安稳都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冲击。
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
通过完善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破产等的具体操作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评级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保持保险市场健康且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本文在阐述了保险退出机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退出机制的设定,同时对比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借鉴发达的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保险公司破产退出机制保险保障基金风险评级一、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企业有其独特的经营对象,它经营的是风险而不是一般商品,这决定了其经营管理上与其他企业相比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
其突出表现在:1.保险企业的公共性。
具体表现在其经营的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
当中以负债性最为特殊。
所谓负债性表现在,保险公司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而保险基金的绝大部分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将来赔付责任而提存的责任准备金,这些责任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不为保险人所有。
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具体表现在当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价有偿合同、要式合同和最大诚信合同时,这些合同建立的保险关系是一种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
3.保险技术的复杂性。
保险标的无所不包,承保范围也越来越广,且合同中费率厘定的数理,法规条款中专业术语和技术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
我国问题保险公司退出路径研究
按 照 我 国现 行 《 险法 》的规 定 ,问题 保 险公 司 市 保 场 退 出主 要有 依 法解 散 、撤 销 、破 产三 种形 式 ,并 且都 必 须得 到 监管 机 构 的 同意方 可进 行 。但 对 于保 险公 司 而 言 ,即使 达到 了破 产 条件 ,监 管 机构 首 先考 虑 的是 如何 救 助 或安 排并 购 ,尽 量使 之 渡过 难 关 。因为 保 险公 司具
运行需要 建立健 全 问题保 险公 司 的退 出机 制 。 目前 ,关 于 问题 银 行 的论 述 较多 ,而 问题保 险 公 司 的界 定 ,至今 还 没有 一 个 统一 的意见 。 如果 不 能清 晰 地
有 较大 负 外部 性 ,极 易 引起顾 客 对 其信 心危 机 ,不 到万
不 得 已 ,一 般 不会 轻 易让 其 破产 。这 几 乎是 各 国保 险监 管机构 奉行 的一条普 遍原 则 。
界定 问题 保 险公 司 ,就 会 产生 逆 向激 励 ,导 致 问题 保 险
公 司提前 终止 其保 险合 同。美 国保 险监 督官协 会 ( I ) NA C
关 于问题 保 险公 司处 置机 制 的 白皮 文件 中 ,将 问题 保 险
公 司定义 为 财务 上 出现 问题 并 且 在可 预 见 的未来 可 能 导
惠誉 为例 分 为 :AAA、AA、A、BBB、BB、B、C CC、
准 ,一般 地 ,只要监 管 者认 为兼并 不 会造 成 保 险市 场 的
垄 断 、损 害 保 险公 司 客户 的利 益 等就 必 须批 准兼 并 行 为
的 实施 。在 美 国 ,如 果 保 险公 司 处 于破 产 、危险 的 财务
健 全保 险公 司退 出机 制却 具 有 紧迫 性 。根 据生 命周 期 理 论 ,企 业 有 产 生一 成 长 一 成 熟 一 衰 退 四个 阶 段 ( 诚 , 王 2 0 , 出机制是 不可缺 少的一 个环 节。保监 会关 于 《 0 4)退 保 险公 司 风 险处 置管 理 办法 》已经 提 上 日程 ,正 在征 求 意 见 阶段 ,其 中将 包括 保 险 机构 的退 出标 准 和程 序 ,以及 保 险机 构并 购 重组 的 相关 内容 。可见 维 持保 险 市场 健 康
我国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 ) 二 市场 竞 争 机 制 的推 动
20 0 4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 上也 明确指 出 ,要 在完善保 险市 场准入机制 的同时 , 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退 出机制 。这
些因素都 推动着对 我国保险企业 市场退 出机 制 的研究 和探
索。
竞争是社会分工 的产物 , 有商品经济就有竞争 。正如马 克 思在 《资本论 》 中所指 出的 : 社会分工 使独立 的商 品生 “ 产者互相独立 , 他们不承认任何的权威 , 只承认竞 争的权威 , 只承认 他们互相利益 的压 力加在他们身上 的强制 。”5 市 [ 1 在 场经济条件下 ,公平竞争也是保险市场发展 的最基 本要求 。
、
保 险公司退出市场的原 因分析
( ) 险经 营风 险的 影 响 一 保
现代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本身就是风 险,风险既有客观性
与保险的期望收益呈负相关 。 换言之 , 保险产品创新在提高保
险公司期望收益的同时 , 也带来 了新 的保险经营风险[ 4 1 。尤其 是 当创新 型产 品的风险超过一定临界值时 ,其管理和控制 比 传统型产 品的风险更为复杂。
的 经 营造 成 了 巨大 的压 力 。
入困境甚至破产所带来的财富损失 、恐慌和信心危机等负面 影响将是 巨大的。 保险公 司的破产不仅给社会带来严重影 响,
也将使大量的保单持有人面临失去保障的威胁 。如何 采取有 效措施缓解因保 险公司经营失败给社会带来 的冲击 ,是保 险 经营及监管所 面临的新课题 。
一
从监管政策来看 ,以前我 国保险监管执行的是市场行为
监管 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的方针 , 随着 2 0 《 0 3年 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 定 》 的颁布 , 我国保 险监 管正 逐步 向以偿付 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理 念转 变,并要求各保 险企业提高产 品创新能力 。但根据 一般 的保 险公 司破产概率 模型 , 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 , 或者说保险公 司的偿付能力危机
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一、保险市场退出的界定在本文中的保险市场退出主要指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
保险市场的主体不仅包括保险公司,还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消费者等。
我国保险市场体系中,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不存在过高的进入退出壁垒,并且它们并不吸纳保险消费者的资金,所以其市场退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不大。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退出设定了极高的行政壁垒,而保险公司收取消费者保费提供的寿险健康险等产品服务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市场退出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保险市场退出的主体仅限定于保险公司。
二、我国保险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模式1 解散。
新《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实际上,作为市场退出的解散形式应该是由一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收购或兼并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接受被收购或兼并的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合法负债。
2撤销。
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撤销强调保险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中的主导地位,是以监管当局为主的行政强制性退出。
3破产。
新《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对经营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的救助方式1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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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自新中国建立至今,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演绎了一个典型的V字型轨迹。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之后,在政治运动和社会动员的强大推动下,民营
保险大量退出市场,外资保险陆续撤离中国。
短时间内倒转了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外国资本控制、民族资本抗争”的历史,实现了保险业务由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专营的局面。
从1959年开始,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仅留一名号而已,并无实际业务经营,中国的保险市场主体全部退出市场。
以1980年恢复保险业经营为新起点,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市场机制的推动下,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开始不断增加。
尤其是自1996年实施产寿险分业经营以来,保险业市场改革和公司改制的步伐大大加快,保险市场的开放力度空前提高。
大量中资保险公司纷纷成立,大批外资保险公司也陆续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多元
化格局逐步形成。
原保险公司的数量从1995年的9家猛增到了2012年的130家,17年内增加了14倍;传统国有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市场结构从寡头垄断走向了垄断竞争。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既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也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规律。
所以,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市场的进入与退出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随着市场主体大量、突击性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各种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各种违规行为也屡见不鲜,各种经营风险也频频爆发。
这些问题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得到了切实的反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则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
但我国从1980年至今只有两家保险公司被监管机构短暂接管后恢复了经营,至今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完全退出市场。
然而,我国保险市场只进不出的局面并不代表我国保险业风险很小。
相反,一方面说明我国的保险市场还不成熟,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还未完全健全,保险市场退出的相关
机制还未建立;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保险市场的风险在不断的积聚,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还未形成,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堪忧,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任重
而道远。
因而,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在我国是一个目前立而未破的难题。
本文以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为指导,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
析相结合、市场行为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国际比较与国内现实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和构建一个适应我国保险市场状况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
本文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体系建设中所涉及到的基本要素进行了分析,包括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相关概念的定义、分类的界定、特殊性的分析、遵循原则的规定及退出的壁垒与退出的路径等内容。
通过理论的分析和实践的观察我们发现,保险公司从市场退出有两种主要的渠道:在行政干预和市场运作都无法解决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况下,只能选择破产退出,使其既失去法律资格又失去行为能力;而在政府支持和市场引导下可以挽救公司财务困境的状况下,最佳的选择则是并购退出,使其在失去法律资格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保持经营活动,而不至于引发保险行业和社会的震动。
因此,论文第二部分在分析了保险公司破产诱因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经济周期、金融周期、保险周期、承保周期与保险公司风险形成直到破产退出的传导模型,并选择适当的经济指标建立了一个计量模型,对其进行了协整检验,形成了一个四大周期与保险公司破产之间的理论框架。
第三部分对保险公司并购的理论基础——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进行了分析,并以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为对象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我国保险公司的并购存在理论依据和市场基础。
第四部分是从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立法、监管、保障等方面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日本四个发达保险市场进行了比较,为我国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和启发。
第五部分是从法律法规、监管操作、辅助建设三个层面,从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预警、挽救、终止和保障四个环节,构建了一个与我国保险市场状况相适应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并对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的建设内容进行了分析。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这一既贫瘠又迫切的研究领域为本文提供了较大的创新空间:在宏观上首次构建了一个四大周期理论与保险公司破产退出之间的理论框架,既可以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警示,又可以为逆周期监管提供依据;在微观上对我国主要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检验,为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并购中的政府干预和市场引导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从而尽量避免保险公司破产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成本;在制度构建上设计了一个三个层面、四个环节的框架,基本上涵盖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问题。
当然,新的研究领域带来的机遇与困难并存:限于数据的有限性,实证检验还不能在
更大的范围内适用;鉴于各国法律法规比较繁多复杂,加之对众多语言的掌握有限,还不能更加完整、清晰地对其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操作进行比较;每一个机制体系的构建都需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不论是一个研究者还是一篇研究报告都不能尽善尽美地解决全部的问题。
因此,需要不同领域学者的共同应对、学术界与实务界的通力合作、监管机构与社会的大力支持,才能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以优化保险产业组织结构、维护保险行业市场秩序、增强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缓解消费群体心理恐慌、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