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大学生如何预防就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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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部:外国语学部
班级:英语1204班
学号:1238100304
姓名:林彬
论当代大学生如何预防就业陷阱
目前由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滞后,相关各方对大
学生就业问题认识不深,作用发挥不够,客观上助长了各
种不依法用人、违法招聘等为大学生就业设置各种陷阱的
现象屡屡出现。在这样的就业环境下,当代大学生清楚认识
有那些典型的就业陷阱尤为重要.
第一类: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招聘单位收取一些毕业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有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第二类:中介陷阱。一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
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用,介绍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第三类:协议陷阱。一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二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了解甚少而且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
第四类:试用期陷阱。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第五类:培训陷阱。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