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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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图
二、对外支付备案业务具体操作1、合同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对外支
付合同备案。

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国税发[2009]3号附件)一式两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所有上述资料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
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
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备案
外汇管理局对外支付备案
对外支付
单笔支付金额5万美元以上
申报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否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合同
备案
依据:国税发[2009]3号、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代扣(支付)之日起7日内
缴入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
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备案完成,《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加盖
国税局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

如果合同备案日期超过合同签订之日的30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由“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启动税收违规法“简易程序处罚”(本级终结)或者“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逐级推送至区县局长
岗审核终结),“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一般为税收管理员。

2、对外支付备案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每次对外支付前,需要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
付备案。

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一式三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已经进行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一致。

资料填写完全,大厅工作人员即时办理,加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后,两份留存,一份当场返回纳税人。

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完成后,持税务局备案表及合同相关资料,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代扣代缴税款
1、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外支付之日起7日内,或合同到期日起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认证窗口,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国税函〔2008〕801号附件)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相
关信息后,进行扣税,并在报告表上加盖国税机关业务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扣款完成后,纳税人可持“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到申报认证窗口领取税收完税证
明,作为记账凭证。

申报缴纳税款若超过对外支付之日起的7日,可能面临罚款,并缴纳税收滞纳金。

2、代扣代缴营业税
对外支付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企业可于每次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税款申报。

如果单次扣缴税款过少,企业可与税务机关协商,按月或者按季缴纳税款。

扣缴税款需要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领取)一式
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填报格式参照图片文件夹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营业税)”。

税款申报要到办税服务厅申报认证窗口。

税款申报成功扣款后,办税人员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加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并即时打印税收完税证明交纳税人。

3、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外支付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缴税流程以及报表格式都与营业税相同,只是报税要到主管国家税务局。

国税的完税证明不能即时打印,需要纳税人持“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到申报认证窗口领取税收完税证明。

对于增值税,代扣代缴时一律按照应税项目对应的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即使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可以适用征收率代扣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税款。

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相关资料基本由客户打印填写好,如果客户没有提供,需要到相关税务局官网搜索相关法规文件,下载相关附件,在与客户充分沟通后,填写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各个基层税务机关在业务办理的细节上有所差别,具体到某项业务,需要办理人员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本流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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