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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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在自行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上级卫健委门作出书面报告。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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