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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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一、江苏地区广场舞现状及其纠纷
根据2014 年7-8 月和2015 年1-2 月笔者及其团队成员对南京、盐城、泰州、无锡、扬州、南通等城市的广场舞情况所进行的走访调研,并通过问卷星网发布广场舞纠纷的调查问卷,我们发现以下几点: 第一,在调查的居民中,他们所居住的社区中存在广场舞活动的约占90%。居民对于广场舞的态度,62%的人表示支持,5%表示反对,33%表示无所谓。对于广场舞是否给生活带来困扰的居民约占78%,其中噪音污染被列为困扰之首。
第二,在不同的时段广场舞的情况是不同的。清晨,大多都是中老年人在跳广场舞;而傍晚,青年人甚至小孩也会加入到广场舞的队伍中。清晨时段的广场舞节奏较为缓慢、音乐柔和;而傍晚时段则比较激烈、音乐刺耳。
此外,我们还发现即便在一个城市,广场舞的现场秩序也存在较大差异的。在我们所调查的盐城建湖县希望广场,泰兴银杏广场,无锡市希望广场,扬州江都龙川广场,南通海安的海陵公园等有公共休闲场地的地点,广场舞现场秩序良好。在这些地区广场舞的场地比较固定也不会占用其他用地比如停车场、居民小区的道路。这里的音乐也不是特别刺耳、音量也控制的比较好。有些地方还有领舞者,她们除了带领广场舞之外还会帮助维持秩序。据我们调查这些地方也没有发生什么争执、吵闹,走访中被调查的居民对广场舞也没有太大反感。
但是在我们调查的居民小区中纠纷就比较多,例如有些居民为了跳舞占用了停车场或是其他马路,在南京江宁区庄排路一居民小区内就曾发生过广场舞大妈为了与小区私家车主争地盘用砖块树枝堵路,类似的纠纷还有很多。
二、广场舞纠纷的法律属性及其缺陷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对于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是广场舞场地少;噪音污染;人流量大、人员复杂造成安全隐患;纠纷双方意见不一,素质低等等。但是归根结底是因为权利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噪音侵权和场地侵权上,最终归属于法律范畴。
(一)噪音侵权
1.广场舞噪音侵权。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跳广场舞的人跳舞正是实现其健康娱乐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公园散步和在小区休息的人们是享有安静的权利的。
马克思曾说: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广场舞活动本身是一项有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运动,也是促进居民社交的一座桥梁,但是当噪音扰民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时,广场舞本身所蕴含的魅力由于邻里之间的矛盾冲突而随之消失。
2.我国关于噪音侵权的法律制度与实践适用问题。我国对于噪音侵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民法和行政法领域来约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
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环境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民有义务防止噪音污染,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的权利救济。但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时间是1997 年3 月1 日,经过18 年的实施,已经很难适应现在的实际需要。比如,不同场所的噪音程度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是不同的,对此不能一刀切,现行的法律也未对此做出详细的划分标准,导致实践中执法的难度。
同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居民受不了广场舞的噪音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很多次,每次报警警察只是对当事人劝导几句或罚款,矛盾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中国有句古话,远亲不如近邻,因广场舞纠纷而导致邻里之间反目成仇,实在令人惋惜。所以,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广场舞纠纷仍得不到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履行职责的不到位。
(二)场地侵权
1.广场舞场地侵权。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在公共广场发生广场舞纠纷的比较少,因为这些公共广场往往比较空旷。反倒是在一些小区,因为地方狭窄,有些居民为了跳舞占用了停车位或是街道。
那么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跳舞的人数远远大于城市公共
娱乐场所所能接纳的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 年末,从城乡结构看,城镇常住人口74916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805 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1866 万人,减少1095 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4.77%。但是城镇化的发展却没有跟上城镇人口增加的速度。虽然每个城市都建了自己的广场,但是广场的数量和分布与城市的发展规模不合理,有些广场由于疏于管理早就丧失了公共娱乐的功能。所以可供人们健身娱乐的场地严重缺乏,从而引发场地侵权纠纷。
2、我国关于场地侵权的法律制度与实践适用问题。场地纠纷体现了相邻权的问题。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这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决场地侵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排放噪声、侵占通道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因广场舞纠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但是,这期间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不是每个人都耗得起的,所以人们往往倾向于私了。
三、解决广场舞纠纷的建议
(一)江苏各地措施
2014 年7 月23 日盐城市环保、公安、城管等5 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22 时至次日6 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按照相关规定,盐城市区白天噪音排放标准为60 分贝,晚上为50 分贝,环保部门定期检查。2014 年扬州市出台的《扬州公园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2014 年下半年南京市旅游、城管、环保等多个部门联合,拟定管理方案,划定公园内的广场舞区域。虽然具体的管理办法还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