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
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广场舞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健身舞蹈,它富有祖国特色,是许多人释放活力的方式。
有数据表明,近年来在中国很受欢迎,每天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在广场上跳起舞来。
由于这种活动,公众收到了极大的好处,但是,也必须有一定的边界和规制,以便确保大家共同享受美好时光。
首先,公民参与广场舞活动有责任对自己及其他参与者负责。
公民应确保只有基本的礼仪,这样可以降低意外造成的伤害。
其次,要求舞者不会带任何危险的用品,如刀,器具等。
第三,要求舞者在参与舞蹈活动的同时,确保广场的清洁卫生,减少垃圾的产生,以及饮食行为的文明。
此外,一般情况下,公民进入公共场所,例如广场,应遵守当地及其法律法规。
除了礼节,广场舞还伴随着一定的音乐表演,如果出错了,会造成噪音污染,所以要求舞蹈过程应遵守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当地公园的音量不应超过该地区的允许范围。
总之,大家可以充分享受跳广场舞等健身舞蹈,但一定要充分遵守规则,做到安全文明。
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跳舞过程中保持文明,且有责任对他人和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永远分享美好的时光,为我们所在社区做出贡献,让我们更健康,更快乐!。
浅谈“广场舞”中的权利纠纷
浅谈“⼴场舞”中的权利纠纷2019-08-10【摘要】近⼏年来,⼴场舞由于不受场地、舞种的限制成为时下最热门的健⾝活动,然则跳舞者之跳舞权利却与他⼈之安静休息等权利相冲突,如何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规则”视⾓平衡两⽅之间的利益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场舞权利纠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与性规则⼀、现象的产⽣近⼏年来,⼴场舞由于不受场地、舞种的限制成为时下最热门的健⾝活动,特别是受到⼀⼤批中⽼年朋友(⼤妈)的喜爱,本来跳舞健⾝既能娱乐放松、舒缓疲劳,⼜能建⽴社交圈⼦,增进了⼈们之间的交流与关系的和谐,可是当⼤妈们肆⽆忌惮享受⾝⼼愉悦的同时,却引发了⼀场场“战争”:武汉的跳舞⼤妈被⾼空泼粪;北京的跳舞⼤妈遭放狗驱散;连到了纽约的跳舞⼤妈也没有逃掉厄运,被警察请进警局。
⼴场附近的住户居民反对噪⾳,期盼换来安宁,认为⼤妈们的⾼⾳喇叭及舞蹈,侵犯了他们安静休息的权利。
⽽⼤妈们则认为跳舞并没有侵犯他们(指的是上述附近的住户居民)的权利,⼤妈们强调的是个⼈的绝对⾃由权。
因此双⽅互不相让,引起了⼀系列的权利纠纷,其现象发⽣的本质是都从⾃⾝的权利出发,都仅仅考虑⾃⾝的利益。
就算⼴场附近的住户居民将⼤妈们诉⾄法院,那么其当事⼈⼜如何确定呢?民事诉讼法的当事⼈除了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之外,还需要是具体确定的,然⽽⼴场舞的⼤妈们是⼀群不确定的主体,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之间的纠纷,当事⼈不适格,那么诉讼程序便⽆法推动,诉⾄法院的结果必然是驳回诉讼请求。
既然法院也⽆法解决此类现象,那我们可以从哪些⽅⾯解决双⽅之间的权利纠纷呢?下⽂试图从卡拉布雷西和梅拉姆德提出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三种法授权利规则分析从⽽解决该问题。
⼆、现象(问题)的分析“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规则”(以下简称“三种规则”)这其实是⼀组考察⾃⾝的某种权利是如何受到保护的概念⼯具。
在“⼴场舞”这⼀权利纠纷中,其各⾃⾃⾝的权利是以什么规则进⾏保护的?下⽂将结合法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及“三⼤规则”等理论进⾏逐⼀阐述。
浅析广场舞权利纠纷问题
浅析广场舞权利纠纷问题作者:陈志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随着广场舞这种娱乐休闲方式在国内的兴起,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尝试通过权利边界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来解释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解释纠纷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并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广场舞财产规则权利边界作者简介:陈志浩,上海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81-02中国大妈们在城市公园跳广场舞,不但能够放松身心,起到强身健体之用,而且还能增加互相之间的情感联络,这本来是一件有益社交的娱乐好事,可是大妈们的广场舞阵地上却经常冲突四起,至今也没能找到一个特别有效的解决之道。
这种现象从近来的各地媒体报道就可见一斑,例如武汉广场舞者被高楼住户泼粪,淋得满身的污秽;北京一居民以藏獒来驱散广场舞人群,并且朝天鸣枪,如此过激的反应凸显各地矛盾的严重性。
广场舞,原本是一项充满乐趣的群众活动,缘何会触犯各方的利益,导致矛盾重重,无法解决?一、纠纷产生的原因城市的公园、广场作为公共场所,大妈们理应是可以跳舞的。
可广场公园又不等同于完全的私密空间,在这里跳舞也得看时间、讲究方式方法,不能随心所欲无所顾忌。
广场舞之所以会经常产生纠纷与矛盾,究其原因就是广场舞所涉及双方主体的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
尤其是在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采用法教义学来解释法律的各种概念,就更加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
在现实社会的司法过程中,这种对于权利边界的多层次性和模糊性获得了集中的体现。
例如向房地产商要求合法补偿,代表了一种受侵害的居民的权利,相反对房产商们提供免受巨额赔偿的威胁,这何尝不是站在另一个角度代表了房地产商们的权利呢?过去我们的权利意识还没有如此的深入人心,类似广场舞的问题并不显得那么突出,当问题出现的时候,人们选择妥协或者忍让来避免矛盾的加剧,而如今的人们权利意识不断的提高,许多原本暗藏的矛盾纷纷激化,人们不再选择退让,而是选择各种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和权益,这也进一步导致许多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更加严重。
“广场舞”现象中的权利分析
硕士学位论文“广场舞”现象中的权利分析The right analysis in the phenomenon of"square dance"作者姓名:邵艳1指导教师:李鼎楚1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都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方面的追求,而更加注重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关注,加强体育锻炼的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从而促使广场舞这种为大众喜闻乐见的运动形式开展得如火如荼。
但在广场舞兴起的背后,各种由此产生的问题日益凸显,公民体育权利与其他宪法权利之间相互龃龉,这些矛盾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提出了新问题。
从宪法权利视角看,其背后体现了国家对体育权这一民众性重要权利的确认与保障。
在宪法理论上,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间的价值位阶,私权冲突中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问题,影响“广场舞”中体育权的确认。
在宪法国家法治实践中,妥善治理“广场舞”问题,保障人民的体育权,是国家治理手段法治化的个案实现。
通过分析广场舞问题,界定体育权的权利属性,明确宪法上有关体育权利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和界限,进一步得出一种以国家法治化治理的具体建议来保障广场舞的规范化,达到体育权利与其他宪法权利的平衡。
广场舞群体在我们生活中也是一种随处可见的“集体”,随时随地带着音乐躁动着它的存在感,但是似乎没有人从根本上问过它从何而来,也似乎没人考虑到这一群体背后的故事。
我们习惯于它的存在太久,从其发展形式上,社会并不能忽视它的存在感;但从广场舞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来看,社会却不能忍受它的喧嚣。
从公共话语体系对广场舞群体的态度转变可以窥探,或许这种转变是在当代中国的转型过程一系列问题凸显的导火索,这些“权利间的冲突”、“噪音污染”、“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缺失”、“时代断层化”等问题的出现,足以引起我国在治理社会问题方式上的改变和能力提升的重视。
广场舞的公共管理问题研究
广场舞的公共管理问题研究广场舞的公共管理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与进步,广场舞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文化现象,受到人们的青睐,广场舞的兴起,标志着城市的开展、社会的进步,更多的居民走出家门,壮大了广场舞的队伍,但是因此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针对广场舞引发的问题与社会矛盾进行分析,寻求广场舞问题的解决思路,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广场舞;社会矛盾;措施一、研究背景根据时代周刊呢2021年11月28日的报道,最初,广场舞是政府响应创文创卫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广场舞在中国以“健身〞的名义“遍地开花〞,从城市到乡村,中老年人成了广场舞的主力军,大大小小的广场、小区空地都有他们的身影。
在中老年人尽情享受广场舞带来的快乐的同时,噪音公害随之产生。
据兰州晚报6月5日报道:中、高考临近,广场舞产生的噪音,让很多备考的考生们无法集中精力复习,6月3日晚,东方红广场城管执法人员对东方红广场舞大妈进行劝解和执法,却遭到了广场舞大妈大叔们的围攻。
广场舞受到狂热的追捧,是因为其不仅可以娱乐身心,还可以锻炼身体,可是,随着时代的变化,经济的开展,人们的心也变得急躁起来,快节奏的工作,紧张的工作气氛让他们不再喜欢热闹和喧嚣,只想享受片刻的安宁。
这样一来,广场上、公园里高分贝的广场舞与人们想寻求的宜静的生活环境产生无法防止的矛盾,并且矛盾随之在愈演愈烈。
二、原因分析城市公共空间的缺乏广场舞问题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城市居民缺乏活动娱乐的公共空间,中国幅员辽阔,但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纷纷涌向大都市,导致城市越建越密集,公共空间随之减少,使居民的日常休闲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少,因此居民才会寻找可活动的场地,例如居民小区,尽管这些地方并不适合跳广场舞,但因为城市空间的缺乏,城市资源分配不均,这些地方自发的形成了广场舞聚集地。
居民日益高涨的文化娱乐需求中老年人是广场舞的主力军,他们空闲时间丰富,但娱乐方式却十分单调,所以广场舞对于这局部群体来说是消遣时间的好方式,对他们来说,广场舞既能扩大交际圈,又能对健康有所益处,他们何乐而不为,进而也忽略了由此带来的噪音。
广场舞权利之争探究
广场舞权利之争探究广场舞是中国舞蹈的一种特色表现形式,进入21世纪以来其发展尤为迅猛,时至今日已经风靡全国。
经过长期发展其已经改变了原有形式,成为一个新兴事物。
新事物的产生所带来的并不仅仅是其本身,广场舞这一娱乐活动在带给广大中老年朋友(下文以“大妈”代称)以娱乐消遣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如广场临近居民的安静权,其他人对广场的使用权等一系列争议。
由于问题的复杂性这里主要探讨大妈们制造噪音(大妈跳广场舞所放音乐产生的高分贝的声音)的权利与广场临近居民安静权的问题。
标签:权利配置;交易成本;责任规则1权利初始配置的重要性当面临一个甲乙之间的侵权案件时,“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要解决的是如何制止甲的问题,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关键在于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
”此处讨论的广场舞案例中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涉及的是资源(社会权利)如何分配的问题。
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论述中曾提到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才会导致社会产值的增加,不论权利的初始界定如何,其不会影响最终结果。
但事实上任何交易市场都是有成本的,当将交易成本考虑进去以后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如此的重要。
1.1零成本下的权利界定在假定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论初始权利如何分配都不影响最终交易结果。
假定大妈对居民的损害负有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源于音箱发出声音的分贝及时间。
假设声音在55分贝以下是不赔偿的,超过55分贝要赔偿500元,每增加一分贝或每延长一个时间单位对居民的影响损害赔偿就要多支付100元,1500元就可以为所有受影响的居民安装隔音玻璃,1000元可以为每位大妈配一副蓝牙耳机。
现有一十人组的大妈团每晚六点至八点在一小广场跳舞,当声音达到60分贝时,大马可以选择支付1000元赔偿,也可以选择为自己配蓝牙耳机而不需要支付赔偿。
若戴蓝牙耳机跳舞会影响大妈的心情对大妈而言就失去了跳广场舞的本来意义,则大妈很可能选择支付赔偿而不是限制自己。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除了带来经济的飞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其他问题。
广场舞,这一新兴事物的兴起,引来了重大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对于广场舞这一问题,政府是否应当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禁止,抑或限制。
也或者关于广场舞运动本身就是个人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等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权利;禁止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广场文化渐渐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这其中,广场舞也慢慢发展起来,成为城市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中国各地从早到晚,都能看到广场舞的影子。
但是,广场舞的兴起与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不和谐的现象。
广场周围不堪其扰的住户,为了驱散广场上的跳舞大妈,有人泼粪、丢水袋,甚至放出藏獒驱散。
一边是,广场舞爱好者乐此不疲;另一边,噪音受害者苦不堪言。
双方各执一端,针尖对麦芒,发生各种难以避免的冲突。
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不得不让我们慎重对待。
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广场舞活动中的两对权利(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制造噪音的权利与周围居民不受噪音侵害的权利。
另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的集会权与其他所有人对于该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进行讨论与分析。
一、广场舞问题的相关法理依据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所提出的“卡-梅框架”成为了研究规则选择和效率比较的主导。
“卡-梅框架”的初始结构包括三种具体的基本规则:(1)财产规则:私人所具有的权利可以被放弃,但是该权利的放弃必须是相对人对权利人的损失给予了价格上的补偿后才会发生。
也就是说: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法益,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法益价格加以购买。
1(2)责任规则: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被他人强行占有,但对于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但该损失价值应当由客观的第三方来确定。
即“卡-梅框架”所谓的责任规则,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 destroy) 一个初始法益。
从广场舞扰民谈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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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
01
广场舞扰民的法律问题
02
广场舞扰民的公共道德问题
03
解决方法
04
公共空间的使用
05
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反思
广场舞,作为中国一种独特的文化
01
现象,如今已经成为了许多社区的
日常活动
然而,随着这种活动的普及,它也
02
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其中最引人
因此,公共空间 的使用应遵循一 定的规范和道德 标准
公共空间的使用
1. 尊重他人的权利
在公共空间使用音响器材进行活动,必须尊重他人的权 利。这包括但不限于:不扰民、不噪声扰民、不侵害其 他人的隐私等。这是公共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法 规的基本规定
公共空间的使用
2. 遵守社区规 则
每个社区都有其特定 的规则和习惯,这需 要所有居民共同遵守 。在公共空间进行活 动时,应了解并遵守 这些规则。比如,舞 蹈活动的时间、地点 、音量等都应符合社 社会责任
使用公共空间进行活动的人,应当承担相应 的社会责任。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会影响到他人,因此需要尽量减少对其他 人的干扰。同时,他们还应该为社区的和谐 、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PART 5
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反思
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反思
广场舞扰民问题并非简单的法律问题或公共道德问题, 它是社会变革和社区发展的一个缩影。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需要反思和探索如何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 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广场舞者们也应该自觉遵 守相关的规定和法规。他们应该 明白,虽然他们有权在公共空间 进行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 们可以无视其他人的权益。他们 应该在尽量不影响其他人的生活 的前提下进行舞蹈活动,这也是 公共道德的基本要求
论广场舞权利救济的规则
论广场舞权利救济的规则近年来,随着广场舞的普及,出现了不少关于广场舞的权利纠纷。
比如,可能会出现邻居抱怨噪音太大,或是社区管理部门对广场舞的场地使用进行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广场舞爱好者需要了解相关的权利救济规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针对广场舞权利救济的规则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广场舞的场地使用需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有关土地使用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需要通过登记、备案等程序进行确认。
如果广场舞活动所在的场地确实存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那么广场舞活动的举办方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或者与土地出让方进行协商,以尽快解决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二、环境保护广场舞活动需要确保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如果广场舞活动的音乐声过大或者影响周围住户的生活,就会引发邻里纠纷。
在一些城市和社区管理部门实行的广场舞限制规定中,音乐声的音量和最大时间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广场舞爱好者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不要因为过度放声而影响到其他人的生活。
另外,在活动结束后必须清理好垃圾,以保证周围环境的整洁。
三、管理规定许多城市和社区都有广场舞的管理规定,比如需要申请场地使用证书、需要缴纳场地使用费等。
广场舞爱好者需要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广场舞活动的合法性。
如果管理机构对广场舞的活动提出限制,广场舞爱好者需要了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合理地解决纠纷。
四、知识产权广场舞音乐使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
如果广场舞活动的音乐是商业歌曲,那么广场舞爱好者需要确认是否已经取得了音乐版权的使用许可。
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广场舞活动可能会侵犯商业歌曲的版权,因此需要谨慎处理。
总之,广场舞是一项很有益的文化活动,在享受其带来的娱乐和交流乐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广场舞的权利救济规则和管理规定。
广场舞爱好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尊重邻里关系,维护好广场舞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从而为广场舞文化的发展和传播贡献自己的力量。
广场舞纠纷背后法律问题
广场舞纠纷背后法律问题近几年,有关广场舞纠纷的报道越来越多,在这些纠纷的背后,正是各方法授权利的冲突。
据此,从权利的三种保护规则,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三种方法分析,以此找出解决私权利冲突的方法。
标签:权利冲突;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1.广场舞现象产生的权利冲突近几年,广场舞在中老年群体中风靡盛行,但是随着广场舞的日益盛行,产生的却又是一系列的冲突事件。
种种矛盾冲突都说明了广场舞的参与者和附近的居民产生了各种权利上的冲突。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其中“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很多广场舞活动范围不仅仅会在公园、广场等地,还在居民小区内的休闲广场中,这自然会侵害到周边居民以及小区的业主正常的生活,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广场舞参与者有着跳舞的权利和自由,也有公共空间的自由使用权,但是同样的周边居民享受着法律规定的居住权。
如同波斯纳说的那样:“我们都有这样一种感受,即我们拥有某些权力,如果被剥夺就是不公。
”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
广场舞参与者热衷于跳舞,一味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但是却忽视了周围居民对周边安静的要求;小区业主也不能因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以那样不理智的行为制止广场舞参与者的娱乐活动。
2.从科斯定理的方向分析权利冲突的原因2.1科斯定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我认为科斯定理那三个经典的命题,运用到法律中,可以解释为法律对权力的确定,以及市场因需求对权利的转移。
它“揭示了一个法律与市场之间动态的经济过程:首先,由法律界权进行初始的权利创制(第一定理);然后看交易成本的高低,如果交易成本较低,那就任由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权利的交换,实现配置效率(第二定理);如果交易成本较高,市场没能实现有效率的权利转移,就要法律出场收拾残局,通过适用规则进行权利变更,实现市场本要达到的配置结果(第三定理)”。
分析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分析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一、江苏地区广场舞现状及其纠纷根据2014 年7-8 月和2015 年1-2 月笔者及其团队成员对南京、盐城、泰州、无锡、扬州、南通等城市的广场舞情况所进行的走访调研,并通过问卷星网发布广场舞纠纷的调查问卷,我们发现以下几点:第一,在调查的居民中,他们所居住的社区中存在广场舞活动的约占90%。
居民对于广场舞的态度,62%的人表示支持,5%表示反对,33%表示无所谓。
对于广场舞是否给生活带来困扰的居民约占78%,其中噪音污染被列为困扰之首。
第二,在不同的时段广场舞的情况是不同的。
清晨,大多都是中老年人在跳广场舞;而傍晚,青年人甚至小孩也会加入到广场舞的队伍中。
清晨时段的广场舞节奏较为缓慢、音乐柔和;而傍晚时段则比较激烈、音乐刺耳。
此外,我们还发现即便在一个城市,广场舞的现场秩序也存在较大差异的。
在我们所调查的盐城建湖县希望广场,泰兴银杏广场,无锡市希望广场,扬州江都龙川广场,南通海安的海陵公园等有公共休闲场地的地点,广场舞现场秩序良好。
在这些地区广场舞的场地比较固定也不会占用其他用地比如停车场、居民小区的道路。
这里的音乐也不是特别刺耳、音量也控制的比较好。
有些地方还有领舞者,她们除了带领广场舞之外还会帮助维持秩序。
据我们调查这些地方也没有发生什么争执、吵闹,走访中被调查的居民对广场舞也没有太大反感。
但是在我们调查的居民小区中纠纷就比较多,例如有些居民为了跳舞占用了停车场或是其他马路,在南京江宁区庄排路一居民小区内就曾发生过广场舞大妈为了与小区私家车主争地盘用砖块树枝堵路,类似的纠纷还有很多。
二、广场舞纠纷的法律属性及其缺陷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对于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是广场舞场地少;噪音污染;人流量大、人员复杂造成安全隐患;纠纷双方意见不一,素质低等等。
但是归根结底是因为权利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噪音侵权和场地侵权上,最终归属于法律范畴。
(一)噪音侵权1.广场舞噪音侵权。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社会学分析关于广场舞问题的社会学分析广场舞是一种在一定面积的场地上开展的,以歌舞形式呈现的具有开放性、自娱性、广泛性的集健身与形体舞蹈为一体,配以音乐的体育项目[1]。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开展,广场舞风生水起,在全民健身热潮中脱颖而出,以星火燎原之势席卷全国,红遍大江南北。
近两年,广场舞也成为春晚的常客。
如今,广场舞已成为各城市广场的一景,有城市的地方就有广场,而有广场的地方则必有广场舞。
然而,如此火热的广场舞却引发了不少事端,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矛盾,本研究通过大量查阅文献,运用逻辑分析探析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为其提供合理的解决路径。
1广场舞问题的现状据统计,目前全国广场舞爱好者过亿,主要集中在40~65岁的中老年女性。
她们大多早晚集中在广场、小区空地或者公园进行活动。
但很多市民由于忍受不了长期的高分贝的噪音干扰采取了一系列过激报复行为,例如媒体相继报道的“北京鸣枪”“武汉粪袭”“温州高音炮还击”等一系列不和谐事件,将广场舞推向了媒体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全民公敌”。
根据广场舞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不同的政策,以期达到广场舞的和谐发展,但广场舞引发的矛盾仍在不断地发生。
2015年8月26日,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要“为广场舞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规范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2]。
”要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对策显得至关重要。
2广场舞问题出现的原因表面看来,广场舞扰民虽然表现为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但是,“广场舞的困境,从深层次分析其实是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公共空间管理乏力的表现”[3]。
在广场舞扰民事件的背后,折射出更多的是城市社区体育资源的供需矛盾与治理缺失问题,以及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中老年人的交流问题。
笔者认为,深入剖析以上广场舞问题发生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是解决广场舞事件的关键。
权利保护三规则视角下浅析广场舞扰民问题
权利保护三规则视角下浅析广场舞扰民问题作者:陈升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27期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场舞已成为广大中老年人最主要的娱乐健身方式,但由此也引发广场舞扰民等问题。
本文将从广场舞的成因和现行法律处理该问题的困境进行分析,并结合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等保护权利的三种规则,尝试寻找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广场舞;休息权;健身权;责任规则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场舞已成为广大中老年人最主要的娱乐健身方式,但由此也引发广场舞扰民等问题。
如何处理广场舞者的娱乐健身权和居民休息权的关系以及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是当前解决广场舞扰民的关键。
笔者从法经济学角度,结合《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一文中法授权利保护的三种方式: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对广场舞所产生问题在不同权利人之间利益的权衡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措施。
一、广场舞现象成因广场舞作为一种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风靡神州大地,既丰富了公众的文化生活又强身健体,更为夜晚的都市增添活力。
广场舞的蓬勃发展除了其源自大众生活,舞蹈简单易学,舞曲节奏欢快,还有以下几点原因:1.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正迈入老龄社会中国是亚洲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大约50%的中国人居住在城市。
到2013年,中国年满60岁的人口数量将超过2亿人。
这一数字超过世界上一些人口最多国家的总人口,如印尼、日本、巴西和俄罗斯。
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预计将达到4.87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
①跳广场舞的以中老年人为主,他们都是经历过艰辛岁月的洗礼,如今生活富裕了,三五人群的一起跳广场舞,锻炼身体,正是安享晚年时刻。
2.公共休闲健身资源不足,致使中老年人娱乐健身方式的单一广场舞由于简单易学,舞曲节奏欢快,场地不限,参与性强的特点在中老年人群众广为流传,在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之余也起到强身健体的作用。
“广场舞”纠纷的权利冲突之法律分析的开题报告
“广场舞”纠纷的权利冲突之法律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广场舞”作为一种民间文艺活动,近年来在中国大陆地区日趋流行和普及,成为了广大老年人的一种健身休闲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广场舞”音量过大、场所占用率过高、打扰周边居民生活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和争议。
由此,可见“广场舞”与周边居民、物业公司、城市管理等多方存在权利冲突。
本文选取“广场舞”纠纷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具体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旨在为“广场舞”活动发展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方向。
二、研究目的1.探究“广场舞”活动发展与管理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及其导致的法律问题;2.分析“广场舞”活动涉及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3.总结“广场舞”活动权利冲突解决方案及其法律依据;4.为“广场舞”活动发展与管理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三、研究内容1. “广场舞”活动的定义、发展历程和现状;2. “广场舞”活动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及其法律问题;3. “广场舞”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4. “广场舞”活动中的权利冲突解决方案及其法律依据;5. “广场舞”活动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解决;6. 针对“广场舞”活动管理的相关法律建议。
四、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通过收集、整理有关“广场舞”活动相关资料,对其发展历程、现状、法律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研究和分析。
2.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索“广场舞”活动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案。
3.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经验,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广场舞”管理模式。
五、研究意义本文从法律视角分析“广场舞”活动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案,有利于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老年人健康、愉悦生活。
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地域文化和提高城市品质,推动可持续城市发展。
浅析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冲突
浅析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冲突作者:孙蕊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5期摘要:近半年来,有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新闻层出不穷,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
在不堪噪音骚扰的市民眼里,这些抢占了小区空地和街边广场的大妈,似乎已经严重影响了就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愈演愈烈的矛盾在没有得到及时的调和的情况下,甚至发生了各种暴力冲突事件。
本文从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广场舞问题结合出发,主要通过对科斯定律以及权利的三种分配规则的分析,试图在居民休息权、获得安宁权与大妈有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自由与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减少双方因此发生的冲突。
关键词:广场舞扰民问题权利冲突一、权利冲突内涵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主体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客体的同一性。
即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根植于同一客体。
2.主体的相异性。
即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多项权利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3.权利的合法性。
即由同一客体衍生的归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权利,都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4.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相互抵触。
即一个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必然构成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或损害。
二、广场舞问题中的权利冲突众所周知,每一个人都有发展身心、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而大妈们跳广场舞就是他们发展身心、进行娱乐活动的具体表现。
无可厚非,跳广场舞可以放松心情,愉悦身心。
同时也可以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增强体质。
作为市民文化的一种重要形态,广场舞本身是城市文明符号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广场舞大军”会越来越庞大。
但是,在广场舞被广大市民接受传播的过程中,随之而来的噪音扰民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最近一段时间,由广场舞扰民引发的“砸音响、向老太泼粪、鸣枪、放藏獒、高空扔水球等”的暴力冲突事件日益升级,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甚至冲击着我国稳定的社会秩序。
广场舞四辩稿子子
实用标准文案思路核心观点:人身自由,法不禁止即可为。
广场舞作为一种娱乐健身形式本身无任何问题,问题在于人。
限制应是针对新情况而作出的约束跳广场舞本身不仅不违法,而且是政府倡导全民健身的示范项目。
任何事物都有其消极的一面,不应该以限制其发展把责任推卸到中老年人这弱势群体上。
话语权掌握在年轻一代手里,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代际冲突语境中的老人形象或多或少都有“为老不尊”的意味。
愈是滥用了话语权,尽管滥用得相当技巧,但还是对一个群体构成隐形伤害。
老人需要关爱、尊重,需要在社会的价值体系中找到存在感和荣誉感。
如果多一些让老人参与公共活动的渠道,多一些体现价值的出口和平台,广场舞的冲突不是不可以平和地解决。
亲身见闻,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老人家大多也喜欢清静,反倒是非主流青年放爱情买卖,超市前的商演,震耳欲聋!却没有人去投诉,在网上吐槽,为什么这些你们却没有注意到??为什么大家偏偏攻击老人的广场舞呢?不就是觉得老土,看不顺眼嘛,而且老人家好欺负!既然形式没错就不应限制,国家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治安管理方法,何须政府自行出台行政规定来干预。
对大妈广场舞统一地点,统一音量,统一设备,统一时段,这是惰政的体现。
广场舞跟噪音有必然关系吗?在宿舍放音乐也能带来噪音。
公众场合多少分贝合乎法律的限定,既不是广场舞的大妈们说了算,也不是希望耳根清净的人们说了算的。
而是应依据我们的环保法之规定。
而既然已有规定就不需要作限制。
中老年人跳广场舞的愿望是一种积极健康的精神,只是跳舞方式比较简单粗暴,需要有人来指导。
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而不是制定什么法律条例去限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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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保护规则分析广场舞扰民现象
现代商贸工业从权利保护规则分析广场舞扰民现象李怡勃(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心14)摘要:广场舞带来的噪声污染一直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从权利保护规则方面分析如何避免在共同的生存环境下减少各自权利的过度滥用而忽视整体的利益现象的发生,从而分析广场舞的噪声污染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具体原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a关键词:广场舞;权利保护规则;噪声污染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11/ki. 1672-3198. 2016. 31. 065现代化的发展一方面丰富着我们的生活,另一方 面也把人局限在越来越小的空间,无规律的生活方式为广场舞扰民的产生提供了时间冲突因素e而狭小的 生存空间和居高不下却不断被人追逐的房价又进|步造成更多土地被不合理的规划,居民参与公共活动的场所缩减又为广场舞扰民的产生提供了地域因素《广 场舞附近的居民在受到噪声污染后采取的不合理救济 方式以及向第S方寻求帮助效果的不明显性往往产生更多的潜在矛盾6从广场舞扰民现象产生的原因,可 以看出扰民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合,因此,广场 舞扰民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也是在意料之中61权利保护规则的基本内容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到底选择何种方式来进行权利保护,1972年吉多•卡拉布雷西和道格拉斯•梅拉米德对权利保护方式的确定提出了三个基本规则:财 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规则。
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已经对初始权利进行确定,若 是有人意欲剥夺持有人的权利,:要与持有人进行协商,通过支付持有人所同意的价格获得持有人权利的转让。
若是购买方的价格不能让权利持有人接受,持 有人可以拒绝交易。
但是在责任规则下,鉴于自由让渡的形式可能出现“待价而沽”、“揩油者”等问题,故需 要寻求一种依附市场价格而非权力持有人意愿中的主 观价格,并且这种市场价格低于权力持有人意愿中的价格s因此在责任规则下,权利受到损害后,只能依据 法律所确认的计算标准来确定权利让渡时的损害赔偿 标准,故责任规则具有一种事后的补偿性质。
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广场舞事件
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广场舞事件摘要:广场舞事件已不再是单纯的社会问题而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考验着社会治理能力和国民素质水平。
本文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角度对广场舞事件进行分别论述,再从两个规则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充分挖掘其问题成因和实质,研究其法律原理及道德命题。
从解决国家公共服务资源短缺,政府介入,社会治理,统筹规划,法律保障等方面提出解决建议,为解决类似冲突提供参考。
关键词:广场舞;法律原理;责任规则;财产规则广场舞是一种自发形成的、自娱自乐的健身娱乐活动,近年来发展迅速,展现出惊人的生机与活力。
广场舞把众多的中老年朋友聚到了一起,强健身体、愉悦心情、结交朋友、增进交流。
广场舞的兴起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的业余生活,这种健身与社交二合一的活动,为中老年人的生活增添了情趣与快乐,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遗憾的是,随着广场舞的日益盛行,广场舞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广场舞是高分贝活动―高音喇叭传出的声音覆盖方圆百米,因而给一群人带来享受的音乐,在另一群人那里成了恼人的噪音,一群人的狂欢,引发了另一群人的不安。
广场舞成了多种争端的导火索。
很多市民反映,广场舞喧闹的音乐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与学习,广场舞团体长时间侵占公共场所与设施,同时也侵害他人分享公共资源公平享有的权益。
有的居民不堪忍受广场舞带来的噪声困扰绞尽脑汁想尽各种应对措施。
为了阻止其继续跳舞,附近居民有的心平气和的劝阻,有的则采取了较极端措施,比如,2013年10月23日晚上发生在武汉的泼粪事件;2013年8月30日晚上,北京市民施某因不满邻居跳广场舞噪声,与邻居发生争吵后,竟然鸣枪伤人,放獒咬人。
因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就这样不断升级,由一开始的普通争吵演变为一种棘手的社会热点问题。
广场舞的磨擦与纠纷的不时出现、不断持续提醒我们,要尽快在广场舞者的跳舞权和附近居民们的安宁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既能保证广场舞者们的健身娱乐活动,又能很好的保护附近居民不受到广场舞的侵扰。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广场舞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广场舞
权利义务相统一要求我们正确行使权利,跳广场舞的中国大妈,没有正确行使权利。
行使权利有界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权利义务相统一要求我们自觉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规定,告诉我们要自觉履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法定义务须履行,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说明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总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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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除了带来经济的飞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其他问题。
广场舞,这一新兴事物的兴起,引来了重大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对于广场舞这一问题,政府是否应当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禁止,抑或限制。
也或者关于广场舞运动本身就是个人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等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权利;禁止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广场文化渐渐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这其中,广场舞也慢慢发展起来,成为城市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中国各地从早到晚,都能看到广场舞的影子。
但是,广场舞的兴起与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不和谐的现象。
广场周围不堪其扰的住户,为了驱散广场上的跳舞大妈,有人泼粪、丢水袋,甚至放出藏獒驱散。
一边是,广场舞爱好者乐此不疲;另一边,噪音受害者苦不堪言。
双方各执一端,针尖对麦芒,发生各种难以避免的冲突。
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不得不让我们慎重对待。
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广场舞活动中的两对权利(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制造噪音的权利与周围居民不受噪音侵害的权利。
另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的集会权与其他所有人对于该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进行讨论与分析。
一、广场舞问题的相关法理依据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所提出的“卡-梅框架”成为了研究规则选择和效率比较的主导。
“卡-梅框架”的初始结构包括三种具体的基本规则:(1)财产规则:私人所具有的权利可以被放弃,但是该权利的放弃必须是相对人对权利人的损失给予了价格上的补偿后才会发生。
也就是说: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法益,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法益价格加以购买。
1(2)责任规则: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被他人强行占有,但对于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但该损失价值应当由客观的第三方来确定。
即“卡-梅框架”所谓的责任规则,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 destroy) 一个初始法益。
2(3)禁易规则:私人所享有的该权利,法律禁止其自由转移。
依照“卡-梅框架”,禁易规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明确法益归属的同时,却“不许法益在即使是自愿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
3但是在“卡-梅框架”的上述三类规则之外,还有两类规则:无为规则与管制规则。
4“管制规则”是说,法律规定的私人的权利可以进行自由转移,但是该转移的范围或者主体等收1Guido Calabresi and Douglas Melamed,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M],85 Harvard Law Review1089 ( 1972) . 参考中译本,[美]吉多·卡拉布雷西,[美]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 “‘大教堂’的一幅景观”[M],凌斌译,[美]威特曼主编: 《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2同上注。
3同上注。
4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J].中国法学,2012 ,6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对其转移设定了法定标准。
管制规则的要点在于,法律明确指定法益的归属,并且允许法益的私人转让,但是严格限定了法益转让的法定条件,而制定和审核相应法定要求的并非当事双方,而是代表国家的第三方权威。
5“无为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该权利不予保护。
即无为规则的要点在于,法律在法定情形下否认或取消了一项利益获得法律救济的法益资格,因此无需进一步规定法益的初始归属、转让自由和定价意愿。
6法律经济学中的“卡-梅框架”理论被公认为提供了理解整个法律规则思维类型的统一视角。
7其不仅详尽的说明了权利归属的问题,而且提出了权利保护的规则。
即,谁有权利和如何维护权利。
二、广场舞问题的外部性分析在对于这种有着“权利相互性”的利益冲突问题,“科斯第一定理”指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害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
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8可以看出交易成本在权利的初始界定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科斯认为,由于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存在没有交易成本这种理想状态,所以法律确定权利归属以及确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作用才显现出来,即通常所谓的帕累托最优。
并且对于各种存在“负外部性”的侵害行为或者潜在侵害行为,法律可以以正式规则的方式宣布谁拥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但这种初始权利的配置必须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前提9,通过有着冲突利益的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1972)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效率(主要是“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和“外部成本”)被作为了重要的考虑因素。
也就是说,要确定谁拥有权利的关键就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优,即成本最小。
在“广场舞”这一事件中,就广场舞的行为人的外部性,我们进行讨论。
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
10而广场舞行为人实施自己权利的同时,对社会产生了负外部性,即对他人的正常行使权利产生了额外的成本。
首先,对于周围居民的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的侵犯。
由于广场舞行为人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噪音,因此周围居民如果想要行使正常的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那么他可能安装消音设备,甚至迫不得已的搬家,更有甚者可能引起不特定居民的精神类疾病或者引起自杀现象,这就大大增加了社会效益的损失,使居民们行使其权利的成本变得无穷大。
第二,对于社会公共管理成本的增加。
“广场舞”运动是一项灵活而且占用场地广的活动,这就不可避免的增加了公共场所的管理难度,产生额外的管理成本,甚至造成其他社会问题,如盗窃数量的增加等。
第三,“广场舞”由于其占领的公共场所面积较大,这就使本来供所有人使用的空间得到了侵犯,使得本来在该场地做活动的其他人不得不去其他更远的地方,这就增加了更多不特定人行使其权利的成本。
因而“广场舞”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更大,那么外部性内部化的成本也明显要高很多。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广场舞”这一现象中,该权利应该授予其他非广场舞行为人,而跳舞者应该承担。
5同上注6同上注7凌斌,法治的代价:法律经济学原理批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8罗纳德·哈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M], 《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页76。
9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
10百度百科关于“外部性”的解释:/view/682663.htm?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0月三、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冲突分析首先,对于不可让渡性即禁易规则,法律明确权利归属后,严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转让。
完全是固定的权利,不容侵犯。
通常来讲,不可让渡性所涉及到的一般是特殊的公民权利如:被社会公序良俗所不能容忍的权利或者关乎被侵犯者严重的生命健康权,再或者是社会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如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精等。
并且法律上适用不可让渡性,基本上是运用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追究等严厉的法律责任。
而且对禁易规则的其他理解,如道德领域和父爱主义,均不适合“广场舞”这种大众化现象的权利冲突的解释。
因为对于居民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以及跳舞者制造噪音的权利,法律没有必要依据不可让渡性来禁止。
无为规则与其他几种规则均有不同,其他的规则的内容是在于权利明确之后,怎样去保护,而无为规则则是对于该种权利是否应该救济。
无为规则意味着,对于特定利益,法律或者明确规定了不予救济的法定情形,或者通过限定给予救济的法定情形而实际上不予救济。
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无为规则都意味着与有为规则一样表明了某种明确的“法律立场”。
11无为规则意味着法律基于各种原因不救济此种权利,这种权利将法定权益降低为道德权利,或者靠其他社会机制来维护该权利。
但是就“广场舞”现象中所产生的权利不可能适用无为规则,因为跳舞者对于居民的侵害一直在持续,所以法律必须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救济,要不然将会发生预想不到的社会影响,甚至对以后的社会环境与习惯产生不良影响,这样造成的社会成本将无可估量。
因此无为规则并不适合这一现象中权利救济的解决。
在卡拉布雷西与梅拉米德的文章中,社会在选择了其权利的同时,必须确定保护权利的方式。
在该文章中提出:保护方式的选择与交易成本有着重要的关系,即交易成本低时法律应优先适用财产规则,交易成本较高时候应该优先适用责任规则。
关于在对“广场舞现象”财产规则保护的分析时,依据问题与权利的相互性,我们即可以把财产规则中的权利授予给居民(规则Ⅰ),也可以将其权利授予给跳舞者(规则Ⅱ)。
对于规则Ⅰ,居民可以禁止跳舞者跳舞,如果跳舞者想继续跳舞,那么他们就必须给予让原告满意的价格。
但是,对于此种规则,从经济效率来看,通过谈判来确定该居民权利的价值,明显交易成本会很大。
因为对于居民来说,可能会产生“敲竹杠”的现象,即居民想要从该权利当中获得最大化的权益,那么他们可能漫天要价,而这非常可能会超出跳舞者所预期给出的价格。
同时对于跳舞者来说,可能会产生“搭便车”的情形,即跳舞者中的一部分人可能隐瞒其对该权利的真实估价,并期望其他跳舞者给出更大的价格以满足居民要求的价格。
从另外一个方面上讲,由于“广场舞运动”其流动性与灵活性都很大而且收到影响的居民的范围不容易,因此不可能存在这种满意的情况,即每一个居民都能得合理公平的议价机会。
而且也不可能找到所有的跳舞者,因为跳舞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自己的行程。
也就是说在复杂的现实世界里,“产权规则”虽重要却不充分和全面。
如果交易的人数众多, 或者信息不完全带来的交易成本太高, 产权规则就解决不了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的矛盾, 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和未知的不特定多数人签定合同, 也就不可能实现权利的交易和转移。
12因此由于社会交易成本太大,即使这一次的权利转让的会让双方当事人都获利,这一权利转让也不会发生。
同样,在规则Ⅱ中也会出现像规则Ⅰ中的问题,即由于个人私利和其他客观情况的存在,不可能没有交易成本,而且这种交易成本也不会很小,只能很大。
所以财产规则并不合适。
因为交易成本比较大,所以我们将财产规则转向责任规则。
与财产规则一样,我们将责任规则的权利分别授予居民(规则Ⅲ)和跳舞者(规则Ⅳ)。
责任规则是指,法律在确11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J].中国法学,2012,612艾佳慧.“禁”还是“不禁”,这是个问题——关于“禁放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中外法学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mal Vol.19 , No.5 (2007) pp.540-541定权利归属的前提下,允许该权利的自由交易转让,但是转让的价格必须是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