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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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
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除了带来经济的飞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其他问题。广场舞,这一新兴事物的兴起,引来了重大的社会问题。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对于广场舞这一问题,政府是否应当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禁止,抑或限制。也或者关于广场舞运动本身就是个人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等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权利;禁止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广场文化渐渐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这其中,广场舞也慢慢发展起来,成为城市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在中国各地从早到晚,都能看到广场舞的影子。但是,广场舞的兴起与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不和谐的现象。广场周围不堪其扰的住户,为了驱散广场上的跳舞大妈,有人泼粪、丢水袋,甚至放出藏獒驱散。一边是,广场舞爱好者乐此不疲;另一边,噪音受害者苦不堪言。双方各执一端,针尖对麦芒,发生各种难以避免的冲突。
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不得不让我们慎重对待。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广场舞活动中的两对权利(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制造噪音的权利与周围居民不受噪音侵害的权利。另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的集会权与其他所有人对于该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进行讨论与分析。
一、广场舞问题的相关法理依据
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所提出的“卡-梅框架”成为了研究规则选择和效率比较的主导。“卡-梅框架”的初始结构包括三种具体的基本规则:(1)财产规则:私人所具有的权利可以被放弃,但是该权利的放弃必须是相对人对权利人的损失给予了价格上的补偿后才会发生。也就是说: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法益,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法益价格加以购买。1
(2)责任规则: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被他人强行占有,但对于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但该损失价值应当由客观的第三方来确定。即“卡-梅框架”所谓的责任规则,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 destroy) 一个初始法益。2
(3)禁易规则:私人所享有的该权利,法律禁止其自由转移。依照“卡-梅框架”,禁易规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明确法益归属的同时,却“不许法益在即使是自愿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3
但是在“卡-梅框架”的上述三类规则之外,还有两类规则:无为规则与管制规则。4“管制规则”是说,法律规定的私人的权利可以进行自由转移,但是该转移的范围或者主体等收
1Guido Calabresi and Douglas Melamed,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M],85 Harvard Law Review1089 ( 1972) . 参考中译本,[美]吉多·卡拉布雷西,[美]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 “‘大教堂’的一幅景观”[M],凌斌译,[美]威特曼主编: 《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2同上注。
3同上注。
4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J].中国法学,2012 ,6
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对其转移设定了法定标准。管制规则的要点在于,法律明确指定法益的归属,并且允许法益的私人转让,但是严格限定了法益转让的法定条件,而制定和审核相应法定要求的并非当事双方,而是代表国家的第三方权威。5“无为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该权利不予保护。即无为规则的要点在于,法律在法定情形下否认或取消了一项利益获得法律救济的法益资格,因此无需进一步规定法益的初始归属、转让自由和定价意愿。6法律经济学中的“卡-梅框架”理论被公认为提供了理解整个法律规则思维类型的统一视角。7其不仅详尽的说明了权利归属的问题,而且提出了权利保护的规则。即,谁有权利和如何维护权利。
二、广场舞问题的外部性分析
在对于这种有着“权利相互性”的利益冲突问题,“科斯第一定理”指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害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8可以看出交易成本在权利的初始界定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科斯认为,由于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存在没有交易成本这种理想状态,所以法律确定权利归属以及确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作用才显现出来,即通常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并且对于各种存在“负外部性”的侵害行为或者潜在侵害行为,法律可以以正式规则的方式宣布谁拥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但这种初始权利的配置必须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前提9,通过有着冲突利益的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1972)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效率(主要是“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和“外部成本”)被作为了重要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要确定谁拥有权利的关键就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优,即成本最小。
在“广场舞”这一事件中,就广场舞的行为人的外部性,我们进行讨论。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10而广场舞行为人实施自己权利的同时,对社会产生了负外部性,即对他人的正常行使权利产生了额外的成本。首先,对于周围居民的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的侵犯。由于广场舞行为人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噪音,因此周围居民如果想要行使正常的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那么他可能安装消音设备,甚至迫不得已的搬家,更有甚者可能引起不特定居民的精神类疾病或者引起自杀现象,这就大大增加了社会效益的损失,使居民们行使其权利的成本变得无穷大。第二,对于社会公共管理成本的增加。“广场舞”运动是一项灵活而且占用场地广的活动,这就不可避免的增加了公共场所的管理难度,产生额外的管理成本,甚至造成其他社会问题,如盗窃数量的增加等。第三,“广场舞”由于其占领的公共场所面积较大,这就使本来供所有人使用的空间得到了侵犯,使得本来在该场地做活动的其他人不得不去其他更远的地方,这就增加了更多不特定人行使其权利的成本。因而“广场舞”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更大,那么外部性内部化的成本也明显要高很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广场舞”这一现象中,该权利应该授予其他非广场舞行为人,而跳舞者应该承担。
5同上注
6同上注
7凌斌,法治的代价:法律经济学原理批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8罗纳德·哈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M], 《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页76。
9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
10百度百科关于“外部性”的解释:/view/682663.htm?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