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与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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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参保个人篇)
一、就医须知
(一)就医方法
1.必须持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统称《手册》)实名制就医,并按要求主动出示;2.可到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3.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4.住院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要与医院签订《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在24小时内到转入的医院入院的,可按转入院办理,住院周期连续计算;
6.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7.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一)结算方法
1.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病治疗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交住院押金(用于支付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
2. 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医保中心结算(简称网络结算);其余医疗费用,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 出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并由医院将结算的医疗费用信息准确记录在《手册》上;
4.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与医院结清所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5. 异地就医、急诊留观、单位办理缴费手续延迟造成的暂时黑名单,参保人员需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将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交单位(社保所)申请手工报销。
二、住院费用手工报销须知
只有异地就医、急诊留观、单位办理缴费手续延迟造成的暂时黑名单,由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需要申请手工报销。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将《手册》及医疗费用相关材料交单位(社保所)办理报销。
(一)申报时间
1.每月1?D?D20日医保中心接收单位(社保所)申报材料;
2.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二)申报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
1.普通住院费用;
2.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上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3.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含入院当天急诊)的医疗费用(在出院30天后申报);
4.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申报须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急诊加盖“急诊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