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模板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模板一、引言本规定模板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质量实现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定模板。
二、任务目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的任务是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核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实在目标如下:1.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3.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设施及时予以整改和追责。
三、管理标准1.建设项目业主或总包单位应提前90天向企业职能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并供应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和竣工报告等。
2.企业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与建设项目业主或总包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间和验收标准。
3.竣工验收审查应由专业人员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该小组由企业职能部门选派,并予以公示。
验收小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明确其职责和权益。
4.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依照国家相关的安全设施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安全设施的技术性能、施工质量、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
5.验收小构成员应认真记录验收过程中的发现和看法,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进行认真描述和说明。
6.若验收小组发现安全设施存在缺陷、不合格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业主或总包单位应立刻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供应整改报告和料子。
7.完成整改后,建设项目业主或总包单位应向企业职能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通知验收小组进行复验。
复验时间应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8.若经复验后,仍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存在,企业职能部门将予以责令停产整改,并可视情况予以相应的行政惩罚。
直至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为止。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项目背景煤矿建设项目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因此在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是为了保证煤矿建设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目的和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针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安全设施的必要性,从而避免在后期运营过程中因安全设施不完善而带来的安全风险。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包括:(1)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例如《矿山安全规程》等;(2)设计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到煤矿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3)设计方案必须明确规定各项安全设施的功能和使用要求,以及与其他设施的配合关系;(4)设计方案必须包括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参数,以及必要的辅助材料和说明文件。
3.竣工验收的目的和要求竣工验收是指在煤矿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工作后,对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合格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的安全目标。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1)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2)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检测和测试,证明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3)安全设施必须具备完整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手册,以便工作人员正确操作和维护设施;(4)安全设施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1)提交设计文件: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参数等;(2)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3)现场检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合格性;(4)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监管部门应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和评估其完整性和合格性;(5)完成验收记录:监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完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并将结果向相关单位通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规定》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已按批复的安全专篇内容建成;3.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已按规定完成联合试运转;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通过有资质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6.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提交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1.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受理机关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和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竣工验收程序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文书或材料补正文书;3.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未通过的书面告知业主。
五、应提交的材料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3.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4.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5.安全专篇以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批复文件(一式五份);6.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7.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8.安全管理机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资料;9.联合试运转报告(一式五份);10.通过评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五份);11.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标明“一式五份”外,其余的均为一份。
六、行政机关办理许可事项时不收取费用。
内容仅供参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安全,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依据: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二、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查工作。
2.2 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三、责任和职责3.1 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确保安全设施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引导和检查,供应技术支持和专业看法。
3.3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提交监理报告和验收料子。
3.4 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合格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审查。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查流程4.1 设计阶段:由建设项目负责人委托相关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并提交设计方案。
4.2 施工阶段: 4.2.1 施工单位依照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设施的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依照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掌控措施。
4.2.2 施工单位完成安全设施的施工后,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4.3 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填写监理报告,并将监理报告和相关料子提交给监督机构。
4.4 验收审查阶段: 4.4.1 监督机构对监理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小组由监督机构、安全生产部门以及企业管理负责人构成。
4.4.2 验收小组应对安全设施的符合性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将颁发合格证书,并将验收结果和证书记录。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查标准5.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审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1. 引言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涉及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查。
3. 竣工验收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范为主”原则进行,重点考虑以下安全要素:3.1 安全设施的完备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满足实际需要。
竣工验收前,需对安全设施的设备、结构、材料、性能等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完备性。
3.2 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实际需要,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有效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竣工验收应重点关注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3.3 安全设施的整体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具备整体性,相互衔接、协调、配合,形成安全保障网,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
竣工验收应重点关注安全设施的整体性。
4. 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如下程序,按程序严格审查:4.1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提供与安全设施有关的施工图纸、技术协议、检测报告、技术标准、材料清单等相关资料。
4.2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安全设施等相关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施工质量、安装效果、设施使用状况等。
4.3 技术论证审查机构应开展技术论证,对安全设施的有效性、整体性、完备性等进行论证,重点考虑安全设施的防范、预防和控制功能。
4.4 验收报告审查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安全设施的合格性。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5. 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主体,应承担如下责任:•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和审查机构的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并保证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完备性;•提供安全设施的相关资料,配合审查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随着社会发展和建设的进程,建筑物和其他工程项目的数量迅速增加。
为了确保建设过程中不发生任何事故或意外事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意义、内容和要点。
意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是为了确保建设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设计审查要求设计人员充分考虑项目施工和后期运营的实际情况,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竣工验收则是在项目完工以后,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判断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这一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以确保所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并且在操作和维护上能够满足预期目标。
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施工方案的安全性。
对于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应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评估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2.施工图纸的安全性。
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万无一失的力学、材料、地质、环境等方面因素,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并绘制安全详细的施工图纸。
3.安全设施的设置。
包括工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消防设施、应急处理方案等需要的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施工。
4.危险性工程的审查。
对那些难度大、工作量大、风险高的危险性工程,在设计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以确保该项目可以被施工安全完成。
5.交通安全。
任何工程项目建立之前必须考虑并评估其对社区和交通系统的影响,尤其是如果工程项目会对附近的公路、铁路和交通红绿灯产生影响时,需要在设计阶段时采用必要的措施来保证交通系统的安全。
要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要点如下:1.全面的评估安全风险。
在项目建设的所有阶段都需要考虑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以确保项目的安全性。
2.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
设计人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最新的国家标准来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
三、审批所需资料:
1、设计审查
(1)申请人为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企业法人
(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
(4)建筑图纸、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5)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
2、验收
(1)竣工图
(2)劳动安全卫生测试数据
(3)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
四、程序:
1、受理:申请人领取初步设计审批表或验收审批表,按填表说明填写,提供审批所需资料,经初审材料齐全后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若材料不齐全则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证通知书。
2、审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3、验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至现场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发出
地点:闸北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安监科(秣陵路46号1015室)
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电话:63173941(传真)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
一、事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粤安监〔2012〕20号)《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
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粤安监〔201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经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文书(试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5年4月10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 ——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
• ——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 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 则和要求。 •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煤矿建设项目。 • 2 术语和定义
•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 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 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 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 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 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 b)改扩建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
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 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 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 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 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 3.2.2.6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 a)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 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 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 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 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 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 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备案。
• 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 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搞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为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这就明确了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由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
如果由于设计问题发生事故,则依法追究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责任。
为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不出问题,要做到安全设施的设计经过充分论证,设计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设计人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后,设计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
对重要安全设施的设计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
一旦出了问题,必将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尽管这一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为了强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又作出了相应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设计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查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结果负责。
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签署书面意见,及时答复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项目顺当完成,订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一、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一)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方案为确保项目安全设施得到有效地检测和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前订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方案。
方案应包括验收对象、验收标准、验收人员、验收程序等内容。
方案中应对全部设施进行一一确认,并建立完整的文件记录体系。
(二)审查竣工图纸及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前必需认真审查项目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检查图纸中是否存在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并适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安全设施的建设质量。
(三)安全设施材料及质量证明在竣工验收前,应对安全设施的全部材料和质量证明进行检查。
如存在材料不合格、质量证明不全等问题,应适时提出改进建议,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四)关键节点现场查验竣工验收前必需对建设项目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现场查验,确认施工质量和安全设施的设施情况,如发觉问题应适时整改。
二、验收程序(一)竣工验收前准备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项目全部安全设施设施情况一一列举出,确认全部问题都已整改完毕,并将验收方案供给应竣工验收人员。
(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竣工验收人员应一一检查安全设施,并依照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标准。
同时,应查看施工单位的相关文件和证件,确认施工质量和安全设施情况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
(三)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将验收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建设项目台账中。
若验收人员无法最后确认安全设施合格,则应适时组织改进工作,如有必要,应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惩处。
三、特别情况处理(一)验收不合格假如在竣工验收中发觉项目安全设施不合格,应适时组织改正,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在设施完全符合验收标准之前,项目进展必需短时间停止。
改进后,应重复整个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范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连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审查的基本要求1.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必需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合法合规。
2.验收依据包含: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安全设施及设备配置表,相关报告料子等。
3.验收工作由企业管理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安全人员、质量人员等构成的验收组进行。
第三章竣工验收审查的程序3.1 资料准备阶段1.建设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供应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安全设施及设备配置表等资料。
2.相关部门应负责对供应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规范。
3.2 现场检查阶段1.验收组应组织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2.检查内容包含: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依照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安装,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3.检查过程中,验收组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3.3 综合评估阶段1.验收组依据现场检查结果,综合评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情况。
2.综合评估内容包含:安全设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3.验收组依据评估结果,给出验收看法和建议。
3.4 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1.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完全符合相关要求,验收组将作出通过验收的决议。
2.建设单位应依照要求供应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进行相关备案手续。
3.5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1.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验收组将提出未通过验收的决议,并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
2.建设单位应依照验收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完成整改报告。
3.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视为通过验收。
辽宁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辽宁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实际,做出如下规定:一、明确煤矿建设项目类型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井工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开采改为井工开采及资源整合煤矿,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验收程序。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办理。
具体分工及有关要求如下:(一)辽宁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察和指导。
监察一、二处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全省国有重点煤矿、地方乡镇煤矿建设项目工作。
1.负责国家局审查和验收的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含120万吨)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含400万吨)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的初审,参加国家局负责项目的审查和验收;2.负责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含45万吨)以上120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指导各辖区监察分局负责的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4.对各监察分局管辖的重点煤矿建设项目,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由辽宁煤监局负责审查和验收,各辖区监察分局做好配合;5.将建设项目纳入监察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察。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一、井工煤矿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3.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5.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6.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2采放比大于1:3的;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8.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9. 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 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10. 矿井设计的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但不应超过3920Pa;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巷;12.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巷道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13.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14.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其人员配备、测点设置、检查次数等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15.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16.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个立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要;17. 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空气压风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装设断油水保护装置或断油水型号显示装置;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与风包之间管路切断阀门前必须装设安全阀;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风包应装设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释压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可靠的释压阀,且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压风自救系统安设位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处、放炮地点、回风道有人作业处;长距离掘进巷道,每隔50m设置一组;18.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专项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19.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抽采管路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要吊高或垫高,吊挂必须吊挂平直,距地高度不小于、运输巷道内抽放管路与矿车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2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测压装置、控制阀门;3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坏、电气防爆、防静电、防带电、防底鼓等措施;4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20. 封孔质量:本煤层封孔采用充填材料进行压风封孔,封孔长度8~10m;邻近层封孔采用封孔器或水泥沙浆封孔,封孔长度3~5m;21.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喷雾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对利用已有的采煤机若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22. 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23.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2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装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25.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须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26. 矿井必须有各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27.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28.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查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30. 井下机电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防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防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31.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巷道和硐室必须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32. 当煤层顶板、底板赋存高承压含水层组时,应制定预防突水的技术措施;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应采取疏水降压措施,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强排水能力等技术措施,确保安全;33. 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配备专门防治水队伍,设计中应要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34.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站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站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35. 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36.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回路可以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37. 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轨道、管路、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38. 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提升机房、压缩空气机站、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38.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39.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40.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41. 下列地点应设直通电话:1采掘工作面及与其有直接联系的环节之间;2防火灌浆站与灌浆地点之间;3罐笼提升:井底—井口—提升房之间;箕斗提升:装载点—卸载点—提升机房之间;4升降人员的斜井或斜巷的车场与提升机房之间;5矿调度室应安装与本地通信网络相联通的直拔电话;42. 提升保险装置:1防过卷装置;2防过速装置;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4限速装置;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6闸间隙保护装置;7松绳保护装置;8满仓保护装置;9减速功能保护装置;10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43. 过卷高度:1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数据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2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44.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倾斜井巷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倍的备用系数;45. 单绳提升的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46. 斜井运输应设计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47. 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主要运输巷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沿胶带输送机人行道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拉线开关;48. 井下胶带输送机,应设置连续式火灾监测系统,并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49. 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当在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信号联锁装置;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50. 长度超过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51.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得住防坠器;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52. 架空乘人装置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允许速度不得超过,乘座间距不得小于5m;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53.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54. 煤矿井口应设创伤急救站,并配备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55. 矿井安全定员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矿井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56.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备条件: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4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5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气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6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57.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58.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3,且漏水不得含砂;59.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60. 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61.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塞、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62. 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63.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64. 新安装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立井罐笼的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65.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3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二、露天煤矿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2. 间断开采工艺单斗挖掘机和装载机采掘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表土和不需爆破的软岩,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2需要爆破的台阶,不应超过单斗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倍;3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后岩块较大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4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应大于采装设备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设备加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卸载安全高度可按确定;3. 轮斗挖掘机采掘台阶宜采用组合台阶;组合台阶中的主台阶高度不超过轮斗挖掘机挖掘高度,各台阶高度按转载机允许高度的倍确定;4. 当采掘场有老空时,应查老空分布范围、绘制井上、下对照图,配备专业人员并制定防范措施;4. 间断开采工艺开采参数和开采方法,在设计时采装设备的尾部至台阶坡面不小于1m,运输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5. 间断开采工艺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装、运输和道路养护设备安全作业、安全挡墙、坡底、安全距离要求及供电线路、排水沟等辅助设施布置的要求;6. 单斗挖掘机的工作线长度:采用铁路运输时不应小于1000m;采用卡车运输时,不应小于300m;7. 连续开采工艺的采掘带宽度,应按内侧回转角75°~ 85°,外侧回转角40°~ 45°;8. 固定式破碎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半移动式破碎站应采用钢结构;破碎站必须设有卡车卸料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安全防护挡墙;9. 社在居民区或旅游区附近的固定式破碎站,应设有降尘设施或除尘设备;破碎站卡车作业区必须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卸载站应安装卸料指示灯;10. 采用自卸卡车运输时,其矿山道路技术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行驶68t以上的大型卡车双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养路设备作业宽度,可按3~4倍车体宽度设计;2矿山道路在路堤和半路堑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堤,填方路堤路段,路面两侧各设一条安全防护堤,半路堑路段在路面外侧设一条安全防护堤,安全防护堤高度不低于车轮直径的2/5倍;3煤矿内部运输道路最大纵坡最大值为:生产干线8%,生产支线9%,重车下坡地段相应减少1%;4设计载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车的运输道路平面园曲线半径,生产干线不宜低于40m,生产支线不宜低于25m;5煤矿内部运输范围内的上部建筑界限,应按自卸卡车厢斗最大举升高度加~的安全间距确定;11. 带式输送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长距离输送机沿线应设维修通道和排水沟;2当长距离输送机无横向通道时,应设行人栈桥;人性栈桥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3栈桥或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应不小于,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4栈桥或地道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两条并列的带式输送机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检修道宽度不应小于;5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时,应设防滑条;大于8°时,应设踏步;6输送机跨越设备或人行道时,应设防物料撒落保护栈桥设施;输送机地道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火设施,地道两个相邻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150m;7设备检修平台上部的净高不小于;12. 输送带安全系数:1植物芯输送带采用8~10;2钢丝芯输送带采用7~;3采用软起动或起动平稳的输送机可取小值;4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5℃时,应选耐寒输送带;13.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的保护装置;14. 对可能发生逆转的上运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逆转的安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15. 带式输送机输送原煤及一般剥离物时输送机最大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1上运输送机,当在水平段或缓倾斜段给料时,其最大倾角不宜大于16°;2寒冷地区露天设置的输送机,当工作条件较差时,上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4°,下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2°;3输送机系统应采取粉尘防治措施,输送干燥粉状等易起尘物料时,应在输送机卸料处设置密封罩,并设吸尘或除尘装置;16. 排土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土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齐全,保证基地稳定;2外排土场至重要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排土场总高度的倍;3排土场最终边坡角,应符合排土场稳定边坡的要求;17.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止泥、防洪和排水设施;18.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有不利于边坡稳定的岩体结构、构造、软弱夹层、地震、动载荷、爆破等因素时,采掘场设计前,应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评价;19. 采掘场安全平盘的宽度不应小于3m,且应每隔2~3个安全平盘设一清扫平盘;20. 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应配备专职边坡技术人员和监测设备;21. 采掘场排水计算的暴雨频率:大型露天煤矿不低于2%,中型露天煤矿不低于5%;22. 地下水控制:1地下水对采掘、运输、排土、边坡及煤层底板稳定有严重影响时,必须采取疏干或堵截等控制措施;2当采用疏干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超前降低水位的措施,并确定超前时间和水位降低深度;3地下水控制,应包括观测地下水控制效果和区域地下水动态变化的观测孔网;4地下水控制方法:-对渗透系数大于2m/d的含水层,可采用垂直降水孔法;-对边坡的地下水降压,宜采用水平放水孔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汗水层产状较稳定,埋深较浅的松散含水层,应采用明渠和暗沟法;-对以补给量为主,且补给来源丰富,底部有稳定的隔水层,深度为20~50m的松散含水层,可采用地下隔水墙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力联系不大的多含水层,或含水层厚度、水压及透水性变化较大,埋藏较深的,且不适用降水孔法的含水层,应采用巷道法;-永久性降水孔排应靠近被保护区,位于开采境界外的降水孔至采掘场地表境界的距离不宜小于20m;23. 工业场地的地面排水系统:- 厂区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对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水夹带泥沙及厂内边缘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沟底纵坡坡度不应小于3‰;- 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应与道路相结合,使雨水以最短的流径排入场外的河沟或雨水管道;- 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应设排涝工程设施,并应在场区边界外设截水沟;24. 开采易自燃的煤层应采取的防灭火措施:- 已暴露的煤层的采煤期,应小于煤层自然发火期;- 消防灭火应有可靠的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水;- 对到界的端帮煤台阶,可在其上利用剥离物或粘土掩埋,掩埋厚度为5~6m;- 对废弃的煤矸石应与露天剥离岩矿物混排到排土场;25. 露天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当储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种时,应采取预防自燃措施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露天储煤场和储存易自燃煤种的室内储煤场,没堆四周应设移动设备和消防通道;26. 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27. 变电所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28.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29. 集中排水泵泵站应有两回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路应满足所有主排水泵电动机能正常启动和最大排水量时的负荷;30. 采掘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不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不高于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1. 引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保障项目施工和使用阶段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合规性,采用严格的竣工验收审查程序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对于所有需要安装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都需要按照本文档中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审查。
3.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程序3.1 初步验收3.1.1 初步验收的目的是对已完成的安全设施进行初步检查,确保其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
初步验收应在所有安全设施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
3.1.2 初步验收应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包括项目经理、设计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与。
验收过程中,应对每一项安全设施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
3.1.3 初步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布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 安全设施的操作方法是否明确,并提供操作说明书; - 安全设施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是否完整清晰; - 安全设施是否通过了功能性测试。
3.1.4 初步验收的结果应当记录在初步验收报告中,并交由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备案。
3.2 终审验收3.2.1 终审验收的目的是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终审,确保其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法规标准。
3.2.2 终审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参与。
验收过程中,应对所有安全设施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
3.2.3 终审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设施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 安全设施所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安全设施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是否达标; - 安全设施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是否满足要求; - 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要求是否明确。
3.2.4 终审验收的结果应当以终审验收报告的形式记录,并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和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搞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为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这就明确了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由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
如果由于设计问题发生事故,则依法追究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责任。
为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不出问题,要做到安全设施的设计经过充分论证,设计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设计人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后,设计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
对重要安全设施的设计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
一旦出了问题,必将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尽管这一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为了强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又作出了相应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设计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查提交的安全设设计,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结果负责。
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签署书面意见,及时答复申请人。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范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设施的合理设置和有效运营,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管理标准2.1 安全设施设置1.企业应依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识、逃命通道等。
2.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3.安全设施的选择、安装、验收和维护应遵从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其功能完好、可靠。
2.2 安全设施管理责任1.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营和维护。
2.安全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3.安全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安全设施,确保其功能完好、可靠。
2.3 安全设施使用培训1.企业应组织安全设施的使用培训,确保员工熟知安全设施的操作方法和应急措施。
2.安全设施使用培训应包含但不限于消防演练、安全逃命演练等。
3.安全设施使用培训应定期进行,保持员工对安全设施的操作技能和应急意识的连续提升。
2.4 安全设施记录和档案管理1.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的记录和档案,包含但不限于设施设置图纸、验收报告、检测记录等。
2.安全设施的记录和档案应保管完整,方便随时查阅和核查。
3.安全设施的记录和档案应至少保管五年以上。
三、考核标准3.1 安全设施的合规性考核1.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安全设施的设置进行考核,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2.对安全设施的设置进行定期巡检,检查设施是否存在损坏和失效情况。
3.2 安全设施管理责任的履行考核1.考核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是否能够定时、认真、高效地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2.考核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绝提升自身的本领水平。
3.3 安全设施使用培训的效果考核1.对安全设施使用培训的组织与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确认是否能够掩盖到全部员工。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竣工验收条件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已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已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评价、安全监测和安全管理。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竣工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2. 建设单位向与会单位介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情况。
3. 与会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
4. 与会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建设单位根据与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整改。
6.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宣布验收结果。
六、竣工验收资料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图及施工记录。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安全评价、安全监测和安全管理资料。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与会单位意见。
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整改报告。
七、竣工验收监督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责令整改。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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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通过有资质机构的安全验收评
价;
5.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已提交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定》在30日内办理完毕;在办
理过程中,主办处室审查发现问题,根据需要向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企业整改完成后,向主办处室递交问题整改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
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应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
说明;
2.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