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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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2018年6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加快已配置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妥善解决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科学合理、依法依规推进煤炭矿业权办理工作,2018年8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煤炭资源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原则。按照企业自愿,“成熟一个,清理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对前期工作推进快、条件成熟的井田,重点推进,加快矿业权手续办理进度。

第二部分,工作程序。《实施方案》从资源配置的清理、审定及落实三个方面规定了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及各部门具体审定内容,同时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确认等情况。

第三部分,处置方式。《实施方案》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向自然资源部提出意见、已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办理采矿权、申请办理探矿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有关要求。在2018年9月底前,拥有自有矿业权的企业与下游转化企业进行重组,转化项目已按要求落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矿业权井田内进行配置,且符合规定的,其同意配置的资源量不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从新旧政策衔接及市场化出让要求方面做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22号文件中第八条“企业以申请在先方式有偿取得的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权出让收益”。对这条有些企业反映规定不明确。拥有矿业权的企业与下游转化项目企业合作,将项目转化应配置的量,落实到企业自有矿权中,这样可以按照政府同意已配置的资源量,不再缴纳矿业权收益差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7号)规定,对于企业拥有的矿业权、没有转化项目的,可自己联系,也可委托介绍,与转化项目重组,达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转化项目配煤价款标准与转化企业重组,转化企业所占股权对应的资源量达到该井田的储量49%以

上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可,且符合(2012)126号文件配置要求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转化企业、拥有煤炭资源矿业权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并按规定相关税费后,自治区主管部门优先安排该井田的煤矿核准报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发(2015)147号)文件第六条要求“鼓励下游转化企业与上游开采企业互相联合参股,实现优势互补,消化过剩煤炭产能。”等要求,自治区确实在以往的文件中鼓励上下游企业重组,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建议在方案中增加一条“在2018年9月底前,企业自有矿业权与下游转化项目进行使用,且符合自治区政府(2012)126号文件配置要求,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向井田内配置的,可视为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的资源量不再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差价。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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