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解读
自贸区解读
福建自贸区
1、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 以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 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2、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加盖登记机关电子印章,赋予企业“电子 身份”,方便企业商务交易、办理行政事务手续。(福州、厦门、平潭片 区) 3、实施卡口智能化管理。对智能化卡口识别条形码系统进行改造,实 现车辆过卡自动比对、自动识别、自动验放等智能化管理。(福州、厦门、 平潭片区) 4、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5、对台湾地区输入区内的农产品、食品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6、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一批18项规范性文件。(福州、厦门、平潭片 区) 7、对整车进口口岸非中规车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验证改装、事后 监管”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福州片区) 8、创新金融服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拓展东盟水产品交易所功能。 (福州片区)
自由贸易区是指一国境内、受海关保护的、无贸易 限制的关税豁免区域,是世界经济自由区中开放程 度最高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国 家行为、境内关外、功能突出、高度自由”。自由 贸易区是一个关税、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突破口 以及适用特殊海关管理的区域,实际上是采取自由 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自由贸易区:通俗来讲,也就是说促进共同发展, 实现经济优势互补;就是国家划一块地方给商家卖 国外进口的东西搜索,不收关税,这样,价钱肯定 低,老百姓就能得到实惠。去自贸区的人多,也会 拉动当地的旅游、餐饮等,所以自贸区的经济就会 比较发达,人气较高。
天津自贸区优惠政策
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 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科技型中 小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超过50%的,经认定, 企业中年薪(税前)超15万元、担任企业关键职务 (如副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级别以上)、签订有 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 予以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的奖励。
自贸区基本常识
自贸区基本常识自贸区基本常识本课程主要介绍自贸区的基本制度,包括自贸区概述(自贸区的定义、产生原因、历史发展、基本功能、自贸区的分类)、自贸区方案及发展目标(分别介绍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区的方案及发展目标)、自贸区优惠政策(分别介绍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优惠政策)。
一、自贸区概述(一)自贸区的定义(二)自贸区产生的原因(三)自贸区的历史发展(四)自贸区的基本功能(五)自贸区的分类(一)自贸区的定义自贸区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的简称。
1973年国际海关理事会签订的《京都公约》,将自由贸易区定义为:“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
”美国关税委员会给自由贸易区下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对用于再出口的商品在豁免关税方面有别于一般关税地区,是一个只要进口商品不流入国内市场即可免除关税的独立封锁地区。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自由贸易区是指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是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
狭义的自由贸易区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似出口加工区。
广义的自由贸易区还包括自由港和转口贸易区。
(二)自贸区产生的原因当代世界经济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一是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很快。
WTO的成员国基本上都与其它有关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
中国和东盟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度高,全球经济的变动会对其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为应对经济全球化中的负面影响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而应运而生。
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区域内国家易于就自由贸易区达成协议并产生实效。
同时,现有的自由贸易区大多富有成效,也激发了更多国家参加自由贸易区。
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哪些新的重要举措?答:概括地讲,《决定》新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决定》要求,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是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职能。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三是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
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四是完善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重大区别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答: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影响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王淑梅高晓力邓江源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起草背景二、《解释》针对的主要问题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第1787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9〕2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仅就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相关条文内容的理解进行说明,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向世界宣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性开放。
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充分证明: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
越是敞开怀抱分享自己的文明,就越能扩大国际社会所需要的合作。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论上海自贸区的外资管理模式
论 上海 自贸 区的外 资管理模式
周 丰 苏 州 大 学王 健 法 学院 2 1 5 0 0 6
摘要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首次在我 国境 内试 行外 资管理 上的 “ 准入前 国民待 遇”和 “ 负面清单”模 式 。 是对我 国 原有外 资准入制 度 的全 面变革 , 被视 为一 大 亮点。 国际投 资中的外 资准入制度 通 常被视 为一 个 国家 国内法的管辖 范畴 , 由各 国 自行 在 国内法 中规 定 , 中国一直 以来对外 资准入都按 照正 面清单进行 严格 审查 , 实行 审批 制 。 负面清 单审 查模 式对于 外资进入 采取 了更 为宽松 的态度 , 这对 上海 自贸区乃至 中国在吸 引和利 用外资方 面有利 , 也是对 我 国长期 以来在 国际投 资制度 上 的突破 , 对我 国外资 准入 自由化进程 更有不可估量 的影响 。 关键词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准入前 国民
根据 国务 院关于 印发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总体 方案 的通知 , 入例 外清单 。。 上海 自贸区要 “ 探索建 立负 面清单管 理模 式” 。借鉴 国际通行 规则 , NA F T A 率先 创设 了 “ 准人 前 国 民待遇+ 否 定 清单 ”的 投资 规 对外 商投 资试行 准入前 国 民待遇 , 研 究制订 试验 区外商 投资 与国 民待 则模 式 , 其 “ 不符 措施 ”条款通 常包 括一 系列对 国 民待 遇 、最 惠 国待 遇等 不符 的负面 清单 , 改革外 商投 资管理模 式 。对负 面清单 之外 的领 遇 以及 其他 义务 的例 外措 施 。这些 例外 措施 需要 按规 定 以 固定格 式 域, 按照 内外 资一致 的原 则 , 将 外商投 资项 目由核准制 改为 备案制 ( 国 列表 , 除 非成员 明确表 示保 留 , 否则 该领域 就应 非歧视地 开放 。 务 院规 定对 国 内投 资项 目保 留核准 的除 外) ; 将 外 商投 资企 业合 同章 程 审批 改为 由上 海市 负 责备 案管理 , 在 总结 试点 经验 的基 础上 , 逐 步 二 、我 国目前的外资准入制度 形 成 与 国际接 轨 的 外商 投资 管 理制 度 。。 对 外商 投 资试 行 “ 准入 前 在 国际投 资法 中 , 通常 将外 国投资活 动分 为外资 准人 阶段和 外资 国民待 遇 ”和 制定 与国 民待遇 等 不符 的 “ 负面 清单 ”是上 海 自贸区 运营 阶段 , 外资 准入一 般被认 为是 东道 国纯国 内立法 的范 畴。从东 道 建设 的重 点和 亮点 。 国角度 看 , 强调 的是 一 国允许 外 国投 资者进 入 的 自由范 围和 程度 , 涉 ( 一) 准入前 国民待遇 及 资 本输入 国政 府是 否 允许 外国 投资进 入 本 国市 场 、允 许 哪些 国家 根 据联合 国贸 发会议 的研究 , 对投 资条约 的 国民待遇 主要可 以分 的投资 以何 种形 式进 入 本 国市场 、外 国投 资准入 的条件 以及 给予 外 为 准入 后 国 民 待遇 和准 入 前 国 民待遇 两 大类 。 准人 后 国 民待遇 分 国投资 者何种 待遇 等等 ; 从 投资者 角度 则是指 国 际直 接投 资进入 东道 为 有 限的 准人 后国 民待 遇和 全面 的准 人后 国 民待遇 。对 于有 限 的准 国管辖领 域 的权利和机 会 。 入 后 国民待遇 , 东道 国在 给予外 国投资者 以国民待遇 的 同时保 留了较 我国 长 期 以来对 于 外 资准 入 一直 采 取 审批 制 的模 式 , 外 资 准人 先 由相 应级 别 的发改 委立 项审 批 , 同 时涉及 大 的 自由裁量 权 , 而全面 的准人 后 国民待遇 除了对 国家经 济至为 重要 的行 政审 批基 本程序 为 : 然后 由商务部 门对投 资者 的特 定产 业或 幼稚 产业 予 以例 外保护 外全 面适 用法 律 和事 实上 的 国 环保 、城建 、国 土等相 关部 门的先期审 批 ; 民待遇 而 没有 地方 政府 措施 的例 外 。准入 前 国 民待遇 是在 全面 的准 签订 的 合 同 、章程 进 行审 批 ; 最 后 由工 商部 门颁 发外 商 投资 企业 营 人 后 国民待遇 的基 础上加 上准人 前 的国 民待 遇 , 亦分为有 限 的准人前 业执 照 。关于 投资 方 向 , 2 0 0 2 年2 月 国务 院公 布 《 知道 外商 投 资方 向 国 民待遇 和全 面 的准入 前 国 民待遇 。有 限 的准入 前 国民待 遇虽 然在 规定 和 2 0 0 7 年 发改 委和 商务部 共 同修 订的 外 商投 资产 业知 道 目 定程 度上将 国 民待遇扩 及到 准人后 和准入 前 阶段 , 但东 道 国仍 对于 录》列 明 了外伤投 向 的鼓励类 、限制 类与 禁止类行 业 , 没有列 明的都 自由化 的程度 和步 伐 以及 准入 的条件 保 留着 某种 程度 的控制权 , 适用 属于允 许类 。。 于希望 以渐进 方式对 外 资准入 实行 自由化 的国家 , 而全 面的准 入前 国 我 国在 外 资准 人 中 的审 批制 主 要 是基 于我 国经济 政 策 的考 虑 : 方面, 审查 可 以避免 外 资投 资过分 集 中于 少数 经济 部 门 , 造 成经 济 民待 遇 除了通 过 “ 负 面清 单” 方式 保护 某些 产业 及活 动外 在准 入 阶 结 构单一 , 经济 畸形 发展 等问题 ; 另一方 面 , 运用 审查 甄别 制度 , 防 止 段原则 上 给予 国民待遇 的承诺 扩及所 有外 国投资者 。 外 资膨胀 , 避 免重 复 引进 。 但 随着改 革开 放 的逐步 推进 、 中国加 入 ( 二 )“ 负面清单”管理措 施 “ 负面 清单 ” , 在 投 资协定 中又称 “ 不 符措 施 ” , 是 指凡 是针对 wT 0、 经济全 球化 的席 卷 , 中国在 外资 引入 方 面 自由化 的需 求也 日 外资 的与 国 民待 遇 、最 惠 国待 遇 不符的管 理措施 , 或业 绩要 求 、高 管 益强 烈 。 要 求等方 面 的管理 限制措 施 , 均 以清单 方式 列 明 , 是 在外 资市 场准人 负面清单 ”外资管理模 式分析 阶段 不 适用 国 民待遇 原则 的特 别管 理措 施 规定 的总 汇 。在 国际 贸易 三 上海 自贸 区 “ 上海 自贸区2 0 1 3 版负 面清单包 括 了国 民经济所有 l 8 个 经济 门类 , 和投 资协 定谈判 中 , 正 面清 单和 负面清单 两种模 式直接 关 系到市 场准 涉及8 9 个 大 类 、4 1 9 个 中类 和 1 0 6 9 个小类, 编制 特 别管 理措 施 共 1 9 0 入和 市 场开 放 的程度 。 国际投 资协 定 中外 资准入 的 “ 负 面清 单 ”实
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实践的成效问题与建议
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实践的成效问题与建议摘要:自2022年10月起,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先后进行了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大大提升了自贸试验区的投资便利化、监管规范化水平及开放度和透明度,获得了广泛认可。
我国负面清單管理模式还处于起步和初级阶段,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我国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负面清单内容,与国际投资新规则接轨;要加快推进与负面清单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权力行为等各类配套改革,加强制度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关键词: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市场规则市场准入制度何曼青,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引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市场准入方式的改革,更是我国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重大变革,彰显了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本文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质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与挑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国内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实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进行了归纳。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内涵与特点(一)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实质与核心负面清单(Negativelist)是与正面清单相对应的概念。
正面清单指的是允许行为事项的清单,没有在清单范围以内的行为事项不被允许或必须经过特批。
负面清单则是指限制或禁止行为事项的清单,没有在清单范围内的行为事项被认为是允许或推定允许的。
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方案介绍及区别20121017
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介绍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发[2004]20号)文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确定了一个重要原则:“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企业主权。
投资体制改革以后,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方式。
1、审批制及其流程
审批制是政府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2、核准制及其流程
核准制是政府对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适用于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实行核准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6 设计----开工
3、备案制及其流程
备案制:是政府对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适用于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之外的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6 设计----开工。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工程项目有三种制度,分别为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那么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这三种制度有和区别呢?下面店铺给你介绍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1.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主要是从项目投资主体上来区分。
以前的项目,不管是政府投资的,还是企业投资的,都是审批制,这样严重影响了审批效率。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力。
现在,为提高企业的自主能力,让企业更多的享受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利和承担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今后,由企业投资的项目就可以实行核准和备案制了。
其中在国家和本省发改委制定的核准项目名录的项目,需要实行核准制度,其他项目就可以实行备案制度了。
简单的说,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发展计划部门为了综合统筹当地甚至全国的供求关系,就需要进行核准。
至于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以前的审批制度。
2.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对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批。
政府只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但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
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设立方面的修改: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由500万元降至3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由1000万元降至
500万元。
同时,简化公司设立程序,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例如取消了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简化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
2.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优化股权结构和激励机制,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
这些修改旨在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公司法》原文或相关资料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解读1、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一些内容。
2、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综合性法律。
《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该法共42条,内容全面、概括,对外商投资的定义、管理部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今天我将从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和法律责任与附则6个方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这部法律。
4、首先介绍第一部分外商投资法总则。
5、我们先要了解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
第一个是老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既有重合又有冲突。
1979年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和1988年,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就是常说的“外资三法”。
进入新世纪,“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所涵盖;同时,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也大大超出了“外资三法”的调整范围。
70后、80后的法律已经不适于20后的发展。
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
第二个是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长期需要吸引外资。
截止2018年底,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外商投资仍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因此制定和出台《外商投资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6、再来看一下它的法律适用,《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区别
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的区别一、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审批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它的核心应该是“审”,但缺乏了审什么?怎么审?达到什么条件就可以批这些公开、透明的内容。
核准制是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体现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
因此新政策对如何备案、核准列出了详细的标准和程序。
新政策明确了,国家和地方都要按照一系列的条件来核准或备案,如,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新建汽车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等。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行核准制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为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作为《决定》的附件,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其内容是: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一律不再审批,而是针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实行核准制。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是:(1)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数量大幅度减少。
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的方式和程序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首先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指导目录》)进行判断。
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产业领域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不在此三类范围的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外资进入境内的方式(一)直接投资方式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是包括直接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也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1、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主体投资设立三资企业首先应当遵守“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外资审批的要求。
受限于三资企业法,外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两者合称“JV”)和外商投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 E”)的组织形式存在(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司法管辖。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2004年11月25日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备案制的重要意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
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按照《决定》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备案内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
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最高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变更为备案后备案不属于转让合同生效要件
最⾼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变更为备案后备案不属于转让合同⽣效要件最⾼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变更为备案后备案不属于转让合同⽣效要件裁判要旨:外商投资准⼊特别管理措施(即外商投资准⼊负⾯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变更,由⾏政审批制转为适⽤备案管理制,⽽备案管理的性质为告知性备案,不属于合同的效⼒要件。
⼀、基本案情2012年7⽉,吉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美公司)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城集团)及华丰集团(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集团),经河南省⼈民政府批准设⽴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平顶⼭鹰城商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城房地产公司),其中鹰城集团出资1.3亿元,占55%的权益,吉美公司出资1.5亿元,占40%的权益,华丰集团出资2000万元,占5%的权益。
2016年3⽉,转让⽅吉美公司与受让⽅鹰城集团、保证⼈张顺义、张磊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吉美公司将其持有的鹰城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1.5亿元,以1亿元转让给鹰城集团;协议各⽅及涉及股权权益转让有关的申请批准⼿续由鹰城集团办理,吉美公司予以配合,在股权转让申请批准后,双⽅共同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本合同⾃各⽅签字或盖章之⽇起成⽴,⾃审批机关批准之⽇⽣效。
2016年4⽉11⽇,河南省平顶⼭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平顶⼭商务局)作出平商审[2016]8号“关于对平顶⼭鹰城商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载明:同意吉美公司持有的鹰城房地产公司的40%的股权(15000万元)以1亿元转让给鹰城集团。
同⽇,平顶⼭商务局对鹰城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该局于同⽇收到鹰城房地产公司递交的不再申办股权转让的申请,根据鹰城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决定吉美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鹰城集团的事宜不再继续受理,退回⼀切申办资料。
后因双⽅合同履⾏事宜产⽣纠纷诉⾄法院,股权转让审批及备案⼿续⼀直未办理。
鹰城集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因未经审批⽽未⽣效。
行政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影响
行政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影响【摘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的争点往往在于未经行政部门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未生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实践中大量的纠纷源于负有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
本文拟从个案出发对行政审批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剖析,探讨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寻求哪些司法救济,以及外资行政审批制度如何才能适应当前外商投资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审批;股权转让;司法救济;制度完善一、未经行政审批的外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报批义务的性质由于未经行政审批,外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但这种影响究竟到何种程度?对此,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未经行政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双方均无任何法律拘束力。
第二种认为未经行政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要依补办审批情况来确定,通过审批则发生效力,未通过审批则不发生效力。
第三种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因未经行政审批而未生效,但并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外资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审批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并不能影响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而言,其核心内容虽然是有关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但在此之外,还有两类合同条款,这两类合同条款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必然独立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一是促成合同生效的条款,二是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7条仅规定了后者,未对前者做出规定,但事实上二者同属于合同中的手段性条款,一个针对“事前”,一个针对“事后”,都是区别于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其他合同条款。
[1]还需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未就报批义务在合同中约定,那么是否意味着不存在报批义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即使当事人没有就报批义务进行约定,根据诚信原则产生的法定的报批义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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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和“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继续适用审批程序之外,其余农业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适用备案程序。
2、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仅在其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步骤:
1、备案时间:设立备案可在企业设立之前(在名称预核后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
一、修法影响
1.管理体制改革。
备案并非前置条件,而属于告知性质,备案机构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2.事项生效条件。
设立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在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由于取消了对章程和合同的审查和批准,外资审批也将不再构成此类文件的生效条件。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即仍需进行审批。
三、备案事项:
1、包括所有设立和变更事项。变更事项包括基金信息变更、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股权、合作权益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等事项。
4、备案回执: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五、监管和法律责任
1、监督手段:商务主管机关可采取抽查、根据线索检查、以及依职权主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诚信档案: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涉及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法应当公告的,应当先行办理公告手续。
2、在线备案: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填报表格和提交文件。
提交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设立/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3、形式审查:备案机关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填报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对经营范围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
3.流程便利。
备案时间缩短为3日内;提交材料大为减少;备案全程网上进行。
二、适用范围
1.产业类型限制:
适用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1)《联合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按《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农业相关产业涉及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仅有两项,即“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农、林、牧、渔业——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制造业——6.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股权要求均为“中方控股”。
外商投资企业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日8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暂行办法》”),将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化。同日,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标准,即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基于此,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即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正式落地。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过程应继续适用审批程序,并购完成之后则适用备案程序。
3.企业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2外国投资者
(3)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执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根据CEPA设立的从事服务贸易企业将依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投资方式限制:
不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新设企业或变更既存企业的情形。
(1)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但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实行备案管理。
3、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