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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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商合字[2003]16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

为确保做好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企业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后,应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表样附后)并加盖公章;凭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二、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复外,需另附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的全套材料。

三、地方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外商投资行为,商务局制定了本《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管,促进外商投资的良性发展,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外商投资活动。

三、外商投资准入规定1. 外商投资准入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公正、透明、便利。

2. 外商投资准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

3. 商务局将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准入的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准入政策和流程的查询和咨询服务。

四、外商投资备案与审批1.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前向商务局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商务局将依法对外商投资备案进行审查和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予以批准。

3. 商务局将建立外商投资备案和审批的工作流程,确保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五、外商投资安全审查1.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商务局将进行安全审查。

2.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将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公布。

六、外商投资核准与登记1. 外商投资项目获得核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注册。

2. 商务局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登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外商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

七、外商投资经营范围限制1.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限制。

2. 商务局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经营范围的管理,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八、外商投资合同和协议的管理1. 外商投资合同和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商务局将依法对外商投资合同和协议进行备案和管理,确保合同和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九、外商投资项目的监督与检查1. 商务局将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外商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营。

2. 商务局将建立监督与检查的工作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3.23•【文号】•【施行日期】199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1992年3月23日)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在境外投资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方投资者)到境外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各种企业、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境外企业)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进出口贸易专业公司到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企业到港、澳地区举办企业或设置机构。

第三条中方投资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三、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第四条举办境外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一、能带动我国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二、能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三、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四、能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第一章境外企业的审批第五条根据项目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项目的性质及投资规模等,经贸部、国家计委及国内有关部门按下述规定对境外企业进行审批。

一、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一、背景介绍特许经营是指授权方(特许人)将其商标、商号等特许权利授予他人(特许人)使用的一种商业模式。

在我国,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以保护国内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办事指南的制定旨在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二、审批程序1.提交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当地商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授权协议、商标注册证等。

2.领取申请编号: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并受理后,将核发申请编号,并通知申请企业。

3.组织评审:商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授权协议、商标权等进行审核,以确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4.审批决定:商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许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决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5.领取特许经营资格证书:商务部门对经审批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特许经营资格证书,并通知相关部门备案。

6.监管和督导:商务部门将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督导,并对不符合规定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撤销资格等处理。

三、申请材料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2.授权协议:授权协议需详细规定特许权的内容、范围、期限等。

3.商标注册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特许使用商标的注册证明,以证明其合法权益。

四、审核标准1.合法合规:外商投资企业的特许经营行为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公平竞争:特许经营不应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商务部门将评估申请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预期影响。

3.品牌价值:商务部门将评估特许经营的品牌价值、知名度,以确保特许经营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审批时限商务部门将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审批工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更多信息或者进行实地考察等),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有关企业: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厦府办〔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我市自6月30日起,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模式,为落实好“一口办理”及商务部门其他涉及“多证合一”事项的改革要求,现通知如下: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含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自6月30日起,可通过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网址:http://222.76.242.74:2017/wssp/),在线一次性填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商务备案信息,实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二、本次改革涉及商务部门事项还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三个事项。

实行“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相关信息将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网址:https:///loginCorp.html),由商务部门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仍需在商务部系统完成变更备案。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我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的办事指南。

特此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津商外管〔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202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投诉工作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公布了《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指南》(以下简称《投诉指南》),健全了投诉方式,明确了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规范了投诉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投诉工作办法》,明确有关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投诉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市商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

市级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下列事项:涉及市级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建议市级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区级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下列投诉事项:涉及本区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建议本区域政府各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二、具体工作要求(一)各级投诉机构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学习贯彻好《投诉工作办法》,按照《投诉指南》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区级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及时与市级投诉工作机构沟通。

区级投诉机构在单数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三)我局梳理汇总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诉工作机构,形成了《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公布了投诉机构名称、工作地点、邮箱、传真及电话等信息。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在境外投资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方投资者)到境外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各种企业、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境外企业)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进出口贸易专业公司到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企业到港、澳地区举办企业或设置机构。

第三条中方投资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三、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第四条举办境外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一、能带动我国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二、能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三、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四、能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第一章境外企业的审批第五条根据项目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项目的性质及投资规模等,经贸部、国家计委及国内有关部门按下述规定对境外企业进行审批。

一、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

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

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资格审核申报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生猪屠宰许可证核发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转股、增资修改合同、章程审批↓↓↓↓↓新建或者改建成品油仓储设施与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审核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进出口许可证与商品配额初审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初审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对外理赔、折扣、降价审批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各类企业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合同审核池州市商务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农村柴油、煤油经营点资格审批成品油违规经营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项目编号:行政处罚号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点:池州市商务局1、处罚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2、承办科室:商改科3、办理时限:通常程序行政处罚30日内完成,需听证的50日内完成。

池州市商务局生猪屠宰违规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项目编号:行政处罚号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点:池州市商务局1处罚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省政府《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承办科室:内贸科3、办理时限:通常程序行政处罚30日内完成,需听证的50日内完成。

池州市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违规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项目编号:行政处罚号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点:池州市商务局1处罚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承办科室:内贸科3、办理时限:通常程序行政处罚30日内完成,需听证的50日内完成。

池州市商务局典当企业违规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项目编号:行政处罚号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点:池州市商务局1、处罚根据: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四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与备案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与备案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与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与备案是商务部日常工作之一,旨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合作。

本文将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与备案的相关流程、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外商投资者需准备《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额及股权结构等,并进行填写。

2. 提交材料:外商投资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提交至商务部。

3. 材料审核:商务部进行材料的初审和实地核查,核实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发放批准文件:经商务部审批通过后,将发放批准文件,即《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要求1. 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注资时间和方式的安排。

2. 股权结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应明确,股东间权益和义务的关系清晰,符合公司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商务部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4. 场所和设施:外商投资企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需满足相应要求。

三、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准备好备案所需材料,并提交至商务部。

2. 核查备案:商务部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有效。

3. 发放备案证书:商务部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批,发放备案证书,即《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与备案的注意事项1. 了解政策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关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化,确保注册与备案的合规性。

2. 提供真实信息:外商投资者应提供真实的企业信息、投资额及股权结构等相关资料,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

3. 办公场所合规:外商投资企业的办公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场地面积、租赁合同等。

4. 清晰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与实际经营活动一致,避免违规操作。

总结:商务部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与备案工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要求,确保注册与备案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商务局报批审批资料

商务局报批审批资料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报批须知(新批)一、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意见→市商务局审批二、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一)报送文件清单(下载)(二)请批报告(三)由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公司章程、合同(仅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含公证认证文件)(原件);(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六)名称预核准通知单;(七)用地(房)、环保证明文件(八)土地利用、节能环保情况申报表(下载)(九)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下载)(十)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办结时限:自提交文件、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四、受理部门:张家港市商务局行政许可服务科五、办事地点:张家港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人民路101号)六、联系电话:58693961 58693967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报批须知一、办理程序:企业申报→市商务局按权限审批二、需提供的文件、材料:1、报送文件清单(下载)2、请批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如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如外国投资者为公司法人的,需提供公证认证件;5、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8、注册地的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9、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下载);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下载)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办结时限:自提交文件、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上报。

四、受理部门:张家港市商务局行政许可服务科五、办事地点:张家港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人民路101号)六、联系电话:586963961 58693967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报批须知一、办理程序:企业申报→市商务局审核批准或按权限予以转报上级审批二、需提供的文件、材料:1、企业关于增资的请批报告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原件)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决定(原件)4、股东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5、新参股的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6、全额验资报告(复印件)7、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8、增资项目如涉及新上项目、新增产能的,需提供用地(房)、环保证明文件及土地利用、环保节能情况申报表(下载)9、董事会成员名单(请至工商局外资科领取)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外商办理fdi备案流程

外商办理fdi备案流程

外商办理FDI备案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定投资项目
(1)项目类型
(2)投资规模
(3)行业领域
2.确定投资主体
(1)投资企业
(2)投资人资格
(3)注册资本
二、申请备案
1.填写备案申请表
2.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投资者身份证明
(2)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
三、材料审核
1.政府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
2.审核投资项目的合规性
3.审核投资主体的资格和真实性
四、备案审批
1.政府部门安排专人进行备案审批
2.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如备案通过,领取备案证明
五、备案证明领取
1.持审核通过的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备案证明
2.签收备案证明并确认相关信息
六、后续手续
1.根据备案要求完成后续手续
2.监管部门跟踪监督投资项目执行。

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审批指引(首次办理)

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审批指引(首次办理)

十八、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指引(初次或增资办理)18.1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 7年版、2002年版、2004年版、2007年版)》、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政策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调整项目确认书和征免税证明编号及有关内容通知(商资函[2008] 6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18.2申报材料:18.2.01、市级商务局初审合格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18.2.0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及历次变更的批复;18.2.03、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联合年检合格记录;18.2.04、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18.2.05、投资者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及批复;增资的应提供增资的可研报告及批复;18.2.06、验资报告;18.2.07、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及当地市级商务局公章);18.2.08、企业申请办理“确认书”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所生产产品情况、设备性能、在生产环节上的主要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产量产能等);18.2.09、非首次办理“项目确认书”的,还需提供已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历次批件(复印件);18.2.1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条款中涉及具体技术参数的,应提供依据和有效证明。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津开放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津开放办〔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8月5日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为全面落实《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落实工作清单。

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发挥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工作专班作用,争取我市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

积极争取医疗机构外资独资试点。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分工落实)(二)积极争取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我市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深入实施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

探索建立进口药材拣选试点。

进一步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取得进口生物制品国内生产上市试点资格。

积极争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先行先试。

(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关等单位配合)(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三)合资、合作项目>,投资者 ,说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办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县发类、改委核准,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发改委初审转报;税务登记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附图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合资、合作项目)(市商务局窗口)审批权限: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总额3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提交材料: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项目申请报 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3、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4、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5、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 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董 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 (复印件);9、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 (包括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10、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 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力、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

符合条件的,商务局同意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附图2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市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2、全体投资者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住所证明;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委派(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0、其它有关证件、文件。

商务局对外投资工作总结

商务局对外投资工作总结

商务局对外投资工作总结商务局对外投资工作总结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以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商务局对外投资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商务局作为政府部门,在对外投资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在今年的对外投资工作中,商务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商务局对外投资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对外投资政策的制定和宣传商务局对外投资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并积极宣传。

今年,商务局针对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政策,包括投资标准、投资方向、投资环境等。

同时,商务局还利用各种渠道,包括官方网站、媒体、会议等,对外宣传这些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关注海外市场。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宣传,为企业投资海外提供了指引和支持。

二、对外投资项目的咨询和服务商务局在对外投资工作中还负责提供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了解海外市场的情况和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等。

今年,商务局加强了对外投资项目的咨询和服务,组织了多场投资咨询会,邀请海外专家和企业代表分享经验和技巧。

此外,商务局还建立了海外投资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投资信息服务。

这些咨询和服务的提供,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市场,降低投资风险。

三、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商务局在对外投资工作中还负责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管。

今年,商务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审批和监管外商投资项目。

商务局还积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投资项目合法、合规运营。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商务局在对外投资工作中还负责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和应急处理。

今年,商务局加强了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建立了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了一些投资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商务局还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因投资项目出现的问题带来的各种困难和纠纷。

总之,商务局在今年的对外投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企业投资海外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和服务。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7日点击数:2839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一、审批流程:1、环保局(环评)----2、建设局(选址审批)----3、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预审)----4、县政府(外商独资项目)----5、发改局(合资、合作项目)审批----6、工商局(名称核定)----7、水务局(水资源审批)----8、电力局(用电审批)----9、公安局(消防审批)---- 10、商务局(批准证书审批)---- 11、工商局(登记注册)---- 12、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审批)---- 13、税务局(国税税务登记;地税税务登记)---- 14、外汇管理局(设立帐户审批或备案)---- 15、银行(设立帐户)---- 16、国土资源局(开工前用地审批)---- 17、人防办(开工前人防工程审批)---- 18、建设局(开工前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申报材料:1、环保局(环评):(1)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报告)表;(4)环评报告书(表)。

2、建设局(选址审批):(1)申请;(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方案(带地形图)、选址要求及依据;(3)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和房产产权证件(复印件)一份;(4)必要时提交有关部门(如环保、消防、文物保护、供水、供电等)的审批意见或协议;(5)土地权属证明;(6)其他需要的图纸和文件。

3、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预审):(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备案项目提供备案证;(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情形,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附有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7)项目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项目总平面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标准横断面图。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常政办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0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常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组建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口岸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实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加强商贸市场信息引导和发布工作;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商贸和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和提升发展,促进现代商贸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强经济国际化战略研究,加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和对外合作领域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五)加强和完善商务市场监管和商务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商贸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商务诚信体系。

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对外商投资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指导,旨在促进外商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准入条件、投资范围、投资审批流程和政策支持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一、准入条件根据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外商投资需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

首先,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其次,外商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包括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外商投资项目还需要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准入条件的确立,能够保证外商投资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投资范围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明确了外商投资的范围。

外商投资可以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可能需要特别的审批或者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的范围的确定,既保证了对外开放的程度,又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三、投资审批流程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审批流程。

一般来说,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向商务局递交投资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包括材料准备、初审、公示和最终审批等环节。

商务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投资审批流程的透明化和规范化,能够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便利和保障。

四、政策支持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还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包括税收优惠、融资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同时,商务局还将定期组织投资促进活动,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和业务对接等服务。

政策支持的提供,既能够降低外商投资的运营成本,又能够提升外商投资的利润和竞争力。

总结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政策通过准入条件的规范、投资范围的明确、投资审批流程的规定以及政策支持的提供,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同时,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还有助于推动我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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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一、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资企业审批指引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3、章程及附件(外商合资的须提供合同副本);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7、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8、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1、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12、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5、真实性确认书;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3、合同、章程及附件;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2、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14、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15、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6、真实性确认书;1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三、办理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审核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10号令)、《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

申报材料: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17、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2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21、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2、真实性确认书;23、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审核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10号令)、《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

申报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10、对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11、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12、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13、境内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15、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6、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7、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的不需提供);18、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19、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20、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1、真实性确认书;22、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转报市商务局1个工作日。

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指引审核依据:(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第3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32号)申报材料: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2、企业董事(股东)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书;5、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6、批准证书原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受让方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身份证明(受让方为新加入的境外投资者应提供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9、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等文件;10、验资报告;11、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12、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3、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的不须提供);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指引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可参照企业设立的相关要求):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2、增资的立项及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3、董事(股东)会决议;4、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5、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6、验资报告;7、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8、批准证书原件;9、营业执照复印件;10、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再增资时,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合法收入证明);11、增资中涉及国有资产出资或者属国有资本转股时提供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的意见;12、增资中涉及新增投资者的,应提供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及公证认证、资信证明;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5、真实性确认书;1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指引审批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申报材料:初步批复(审核)所需文件: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2、董事会决议;3、投资者关于变更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协议;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5、验资报告;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7、批准证书复印件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9、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0、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1、真实性确认书;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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