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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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

一、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资企业审批指引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章程及附件(外商合资的须提供合同副本);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7、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2、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5、真实性确认书;

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2、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5、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6、真实性确认书;

1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三、办理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

审核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10号令)、《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

申报材料: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

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7、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2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1、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2、真实性确认书;

23、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

审核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10号令)、《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0、对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1、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2、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3、境内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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