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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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甬政办发[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政务云计算中心(以下简称“云中心”)建设与应用,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模式转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4〕14号)、《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所有共享使用市云中心资源和服务的项目建设,以及需要向市云中心提供资源的业务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解决云中心建设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各地、各部门对云中心建设和推进应用情况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考核。

第四条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是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推广应用;统筹指导各县(市)区政务云建设工作;牵头成立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市发改委按照云中心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各业务项目审批环节,把好统一建设关,提高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资金保障和监管。

第六条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对云中心的运营、服务与安全进行监管;负责项目入驻的技术对接与方案论证;组织信息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6日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清晨的阳光洒在键盘上,思绪随着敲击键盘的节奏跳跃,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让我对电子政务云建设有着深入的理解和独到的见解。

下面,就让我以“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为主题,为大家详细阐述一下我的想法。

一、项目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云计算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电子政务作为提升政府工作效率、优化政府服务的重要手段,也需要借助云计算的力量来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浙江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大省,政府信息化建设走在前列,电子政务云建设更是势在必行。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旨在构建一个高效、稳定、安全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全面整合,提升政府工作效率,优化政府服务,为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三、项目内容1.构建云基础设施:以虚拟化技术为基础,构建一个可弹性扩展的云基础设施,满足政务业务的高效运行需求。

2.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对现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和整合,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3.构建政务应用系统:以云计算技术为支撑,构建一批政务应用系统,满足政务业务的需求。

4.建立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5.建立运维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维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正常运行。

四、项目实施方案1.项目启动: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2.需求分析:对政务业务进行详细的需求分析,确定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功能模块和性能指标。

3.设计方案:根据需求分析,设计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整体架构和关键技术方案。

4.项目实施:按照设计方案,分阶段、分任务进行项目实施。

5.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6.运维管理:建立健全运维管理体系,对电子政务云平台进行持续优化和改进。

五、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1.技术风险:云计算技术更新迭代较快,可能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选型不准确。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省级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省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

省级各部门购买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省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省政务云,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省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省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第七条使用省政务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省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营商环境局是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务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核省级各部门的政务云资源需求。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将省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使用省政务云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承担省政务云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省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云服务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省政务云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云服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省政务云服务包含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政府网站资源集约和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政务公开、回应关切、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

建设和管理好政府网站,有利于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指引》从国家层面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作出顶层设计,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办好政府网站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和网上服务能力。

二、加强政府网站规范管理(一)清理整合存量网站。

各级各单位要对标《指引》提出的政府网站开办条件,对存量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清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省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原则上1个单位最多开设1个网站;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2)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2)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将政府机构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更加高效便捷。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电子政务,确保其顺利运行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制定一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成为迫切需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政务管理。

第三条电子政务管理的目标是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提升政府的透明度、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四条政府机构在推行电子政务时应遵循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运作,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第二章: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第五条政府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协同办公效率。

第六条政府机构应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可靠的网络系统,确保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电子政务服务第八条政府机构应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公民、企业便捷的在线服务,如在线办理证件、申请业务等。

第九条政府机构应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政府行政决策、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第十条政府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政务安全可靠。

第四章:电子政务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机构应制定电子政务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电子政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子政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对电子政务服务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推行电子政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要着眼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按照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应用绩效、强化整合共享,加快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智慧政府建设的良好开局。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等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一)完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

开展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标准化梳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实行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事项信息梳理工作。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工作均需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二)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

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一站式网上运行。

不断深化统一行政权力系统开发和应用,提升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比例。

加大省市间、单位间统建系统对接力度,切实减少系统使用中的“二次录入”问题。

GB-T.-XX-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安全规范第部分:总体要求

GB-T.-XX-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安全规范第部分:总体要求

GB/T 34080。

1—2017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安全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基本信息【英文名称】Security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onic government common platform based on cloud computing―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标准状态】现行【全文语种】中文简体【发布日期】2017/7/31【实施日期】2017/11/1【修订日期】2017/7/31【中国标准分类号】M67【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

01关联标准【代替标准】暂无【被代替标准】暂无【引用标准】GB 17859—1999,GB 20815-2006,GB 50116-2008,GB 50174-2008,GB 50394-2007,GB 50395—2007,GB 50396—2007,GB 50462—2008,GB/T 8566—2007,GB/T 20984-2007,GB/Z 20986-2007,GB/T 22239-2008,GB/T 24363—2009,GB/Z 24364-2009,GB/T 50326-2006,GB/T 34078。

1-2017适用范围&文摘GB/T 34080的本部分规定了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的安全体系框架,规定了电子政务公共平台资源安全保障、服务安全实施、安全运维、安全管理四个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

注: 除非特殊说明,以下各章中“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均指“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一个人懂你,就是时时关心你;就是刻刻在乎你;就是凡事想着你。

懂你的人,会想着你的冷暖,想着你的忧乐,想着你是否安好。

懂你,是心灵的一种呵护,是生命的一种温度,是彼此间的一种温馨。

因为有人懂你,你流在眼角的泪水有人擦;因为有人懂你,你欢笑时有人陪你笑;因为有人懂你,你寂寞时有人陪;因为有人懂你,你有难时有人帮;因为有人懂你,你痛苦时有人安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13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的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提供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向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信息资源共同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义务提供,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无偿为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及时响应。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信息需求。

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及时响应,并配合向政务服务网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信息。

(三)规范建设,合理使用。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5日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规范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项目范围智慧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各级(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投资(包括财政补助)的,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及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等工程,包括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和迁移。

涉及网络、服务器、机房等电子政务基础性设施提升、改造的运维类项目也统一纳入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范畴。

智慧电子政务项目应以政务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推动应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在提高政务效能、改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项目申报对象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的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

二、项目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全版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docx

全版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docx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省政务云平台介绍(最终版)

浙江省政务云平台介绍(最终版)

政务云网络
项目进展里程碑
2013年9月
参与浙江省地方标 准的制定
2013年10月
邀请Cloud专家进行 汇报
2013年11--12月
组织专家对浙江省政府业务 进行调研,输出可研报告。
2014年1月
客户成立技术工作组, H3C参与进行方案规划 设计。
2014年6月
2014年5月
2014年3~5月
• 搭建大云平台环境; • 招标参数沟通引导
截至目前已经设计了85项运维管理流程,其中 监控管理、事件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 备份管理、应急预案等流程都已经正式发布。
H3C云计算项目应用迁移规划
信息收集
评估分析
方案设计
虚拟化迁移操作指导书
P2V 迁移指导 V2V迁移指导 系统备份 系统还原 创建新虚机
业务切换 并验证
迁移实施
• 谢谢
浙江省政务云平台介绍
日期:2016年3月 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全省政务云总体架构图
华通阿里云
电信华三云
专网
省政务专有云核心需求:
1. 2. 3. 4. 5.
云服务:各厅局委办云主机、云存储、云负载均衡、云防火墙、云数据库自助式交付 云安全:高可靠、互联网公共云安全对接、厅局委办租户间隔离 云管理:资源管理与监控,审批流程,用户管理 云节点:融合产品,统一管理,前置应用推送 一期业务: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库、电子证照库、电子监察、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等
云服务交付管理
服务目录管理 容量与性能管理 连续性管理 服务水平管理
云服务业务规划管理
云架构 管理
云产品管 理
云运维管理
服务发布管理 监控管理 事件管理 变更管理 知识管理 服务开通管理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的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的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省本级电子政务项
目实施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
的函
省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浙发改高技〔2024〕175号),现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打捆批复给你们,请尽快落实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项目设备购置选型应符合安全可靠要求,系统开发应基于安全可靠的芯片和操作系统技术路线,部署在安全可靠工作环境上;系统等保三级及以上的,要开展密评,制定密码应用方案,按照密评和密码应用方案的要求开展建设。

附件:项目清单(分单位发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浙政办发函[2017]7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7〕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4日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视频会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视频会议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电子政务视联网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视频会议是指各地、各部门通过浙江省电子政务视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视联网)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视联网召开视频会议,开展相关业务和应用;不再新建其他视频系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分级负责视联网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数据管理中心为视联网省级运行管理单位;视联网各市、县(市、区)运行管理单位由本地政府办公室(厅)指定,接受上级运行管理单位的统一业务指导。

第六条视联网运行管理单位职责:视联网省级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全省视联网的发展规划,受理省级单位接入视联网的申请,对省级视频会议、技术人员信息等进行备案管理;视联网市县运行管理单位根据上级运行管理单位的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视联网的发展规划,受理本级有关单位接入视联网的申请,对本级视联网视频会议、技术人员信息等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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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提
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30天;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试用时间。

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

第十条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终审,正式开通应用系统,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

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

第十一条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

审批通过的,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通过性
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

审核通过后,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供应商反映,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主办云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广政务云平台使用。

第十五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云故障,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使用单位和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议。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云平台
的安全负责,并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及云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每月)和开展应急演练(每年),确保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制订电子政务规划和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基础设施;财政部门把政务云平台使用作为安排部门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政务云平台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电子政务考核。

主要考核内容为:应用系统云计算化
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平台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对政务云平台供应商的主要考核内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3个方面。

服务响应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满意度是使用单位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分为不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和非常满意;服务质量为所提供云服务的性能、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平台为非涉密系统的基础软件和硬件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省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包括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

专有云平台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审批办理、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公有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主要部署门户网站、办事受理、咨询反馈等业务。

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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