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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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范本)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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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

第五章账户管理 (6)

第六章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8)

第七章资金监管 (9)

第八章合作承诺 (9)

第九章违约责任 (10)

第十章保密 (10)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11)

第十二章生效及有效期 (11)

附件一XX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信息备案表 (12)

附件二XX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14)

受理回执 (15)

甲方:支付机构

住所:法定代表人:

邮编:

乙方:商业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覆盖范围【全国□/XX 区域】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

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关职责。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第五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

提供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七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

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客户备付金合作银行,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合作银行。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有效。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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