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行为,根据主管部门及行业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分公司在职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包括:
(一)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登高架设、压接、爆破、机动绞磨、牵张设备操作、电工、爆破(含押运、保管)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且成绩合格;
(四)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取证上岗。(详见附表一)
第六条各单位(部室)有特种作业人员送培需求的,应做好计
划,年底填写下一年《培训需求调查表》(附表二)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送外培训人员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统一保管证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周期按国家或上级的规定执行。人力资源部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由并送相关部门办理复审。个人提交复审资料包括:
(一)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表由人力资源部发放至各单位)(二)本工种知识考试。(详见公司OA主页人力资源专栏特种证复审试题库)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办理复审、换证,接收或取消证件后,应及时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操作人所在单位(部室)和操作人员进行处罚。凡在工作现场发现无证上岗的人员,公司有关检查部门可以勒令其离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部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的。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室)借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办理借用手续,填写《特种作业证件借用申请表》(附表三)。借用原件时,
须借用单位及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字,用后要及时归还。如借用原件丢失或借故不归还原件的,经手人赔偿所用培训费及办证费用,所丢失的证件作废。各工程需要使用的操作证复印件,由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复印件时,须盖上“再复印无效”的字样。
第十三条公司出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本公司时,一律不能带走操作证。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质检、计量、测量、内审、见证取样、安监等上岗证或两票工作签发人和负责人等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特种作业证人员覆盖范围表》
附表二:《培训需求调查表》
附表三:《特种作业证件借用申请表》
附表二
培训需求调查表
填报单位:(章)时间:年月日
精选资料
附件三
精选资料
精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