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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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通过有效管理,防止和减少对水体和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三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必须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工作计划,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1、企业废水排放,应实行清污分流;
2、建立废水处理装置,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使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地方)或纳管允许排放标准;
3、生产、检修、实验室、设备清洗等废水应集中收集,排入废水处理装置;
4、禁止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水排入雨水管道;
5、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并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的两种污水直
接混合排入废水管线;
6、化工生产装置、液态物料装卸周围必须设有围堰、地沟等控制措施;
7、严禁向下水道、窨井倾倒污油、工业垃圾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环保监测分析部门(岗位),制定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对所有排口定时监测,对监测数据建立台帐,对超标数据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整改和落实。
第六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废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
的,应报政府部门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在发生暴雨及设备突然损坏等突发事件时,首先要采取措施
尽量维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确保外排水体不受污染。
第八条加强在线监测仪的管理,发现数据异常或仪器出现故障,及
时通知仪表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
第三章装置开停工过程的控制
第九条开停工时的废水排放要按计划执行,杜绝含油、含物料废
水进入雨水系统。
第十条环保装置的开停工应纳入装置开停工方案中,并做到先开
后停。检修方案中有环保专篇,遵循“密闭吹扫、有序排放、清洁停工、
安全处置”的原则来进行编写。
第十一条停工退物料要求:
1、停工装置吹扫前必须将塔、容器、换热器、空冷、机泵、管线内
物料全部退净,做到不留死角,不得直接排放;
2、设备清理产生的污物、残余含有物料(油)污水与垃圾等废物要
桶装,集中堆放,按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