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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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规定

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规定

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规定工厂污水处理是现代工业社会中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保障人民的健康与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工厂污水处理行为。

本文将就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也是工厂污水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接受处理,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违反这一规定的工厂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停产整顿的处罚措施。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水污染防治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工厂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对污水进行处理,并且定期进行监测报告。

工厂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责任。

三、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废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对工厂废水排放所规定的标准。

根据标准的要求,工厂必须对废水进行分级收集和处理,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不同行业的工厂对应的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电子工厂、化工厂、食品加工厂等。

四、环评和审批制度工厂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需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和审批程序。

环评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工厂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审批程序则是对工厂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工厂的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满足法定标准。

五、环保税法环保税法是一种通过对排放污染物征税的方式来鼓励工厂采取环保措施的经济手段。

根据环保税法,工厂排放的污水将被征收环保税,征税的标准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污染物类型有关。

通过征税手段,可以引导工厂减少污水排放,提高对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

六、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外,工厂污水处理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废水排放标准和处理要求,工厂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处理。

同时,工厂应当关注并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保证污水治理的效果。

七、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工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一、引言污水处理行业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领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也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行业的运营和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探讨,以期为该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国际法律法规与政策1.《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 内容:该议程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行动方案,其中包括了清洁水和卫生设施的可持续供应。

- 影响:各国政府在制定污水处理相关法规和政策时,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2.《巴黎协定》- 内容:该协定是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而制定的,各国承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 影响:污水处理行业必须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加强能源节约和二氧化碳减排技术的研发。

三、我国法律法规与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内容: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污水的排放、处理和污水排放者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影响:污水处理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合法的运营,并保证达到排放标准。

2.《水污染排放标准》- 内容:该标准是对不同类型的污水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了废水的浓度、排放方式等指标。

- 影响:污水处理企业必须确保污水处理达到或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

3.《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内容:该办法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要求,包括技术标准、设备管理、运行指导等方面。

- 影响:污水处理企业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建设、运营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四、地方性法律法规与政策1.北京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内容:该办法是针对北京市的特点而制定的,规定了北京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 影响:在北京市经营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该办法的要求,否则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上海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内容:该办法规定了上海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强调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原则。

公司环保关于废水管理制度

公司环保关于废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废水管理,提高废水处理效果,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保护水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废水排放活动,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废水达标排放。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废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废水处理的总体规划和监督实施。

第五条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废水产生、收集和预处理工作。

第六条环保部门负责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废水处理设备的购置、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废水处理设施与工艺第八条公司应配备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废水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废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稳定、可靠的技术,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十条废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处理能力满足排放要求。

第四章废水排放与监测第十一条废水排放前应进行检测,确保废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废水排放应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量。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废水排放台账,记录废水排放情况,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废水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第五章预防与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制定废水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废水泄漏、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的污染事故。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章职责与奖惩第十九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废水污染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废水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三篇)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三篇)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废水、废气、噪声是工业生产和人类活动中常见的环境污染源,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以减少和消除这些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下面将详细介绍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的程序。

一、废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1. 废水排放规定:制定废水排放标准,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确定废水排放的限制要求。

2. 废水收集和处理措施:建立废水收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根据废水的污染物性质和浓度,采用适当的废水处理技术,如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等,将废水中的污染物去除或降低到国家排放标准以下。

3. 周期性监测和排放报告:对废水的排放进行周期性监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上报废水排放情况和处理效果。

4. 废水治理技术更新:随着科技发展和环境要求的提高,不断优化和更新废水治理技术,以提高废水的处理效果,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对废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违规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升社会对废水污染防治的重视和意识。

二、废气污染防治控制程序1. 废气排放标准确定:制定废气排放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工艺过程的特点,确定废气排放的限制要求。

同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制定相应的限值要求。

2. 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建立废气收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根据废气中的污染物性质和浓度,采用适当的治理技术,如净化、吸附、吹扫等方法,将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去除或降低到国家排放标准以下。

3. 废气排放监测和报告:对废气的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上报废气排放情况和处理效果。

4. 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改进:随着科技发展和环境要求的提高,不断优化和改进废气治理技术,以提高废气的处理效果,并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污水处理的法规与标准

污水处理的法规与标准

污水处理的法规与标准污水处理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法规与标准可以规范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并确保污水处理达到安全、高效的目标。

本文将介绍污水处理的一些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污水处理的法规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于2008年实施,明确规定了对于污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按照该法,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污水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处理,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于2014年修订,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污水排放的管理要求。

法律规定,对于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污水排放标准,并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

二、污水处理的标准规定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是我国针对污水排放制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限值,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各种污水类型。

合理控制污水排放浓度,是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通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进行控制,可以确保污水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三、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1.生物法处理技术生物法是常见的污水处理方法之一,通过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分解有机物质,减少水体污染。

例如,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法等都是常用的生物法处理技术,其效果受到法规和标准的约束。

2.物理化学法处理技术物理化学法是污水处理的另一种常用技术。

例如,沉淀法、吸附法等都能够有效去除水体中的污染物质。

这些技术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和标准规定。

四、污水处理的监测与评估为了保证污水处理的质量和效果,监测与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法规与标准的要求,监测评估应包括对污水排放浓度的监测,对处理效果的评估,以及监测设备、操作人员的合规性等方面。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废水排放单位。

第三条废水排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废水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排放,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

第四条国家鼓励废水排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废水利用率,实现清洁生产。

第二章废水排放与检测第五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种类进行排放。

第六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水排放监测制度,对废水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第七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对废水排放进行申报,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废水排放情况报告。

第八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者不正常运行。

第三章废水处理与利用第九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根据废水特性、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标准,选择合适的废水处理技术,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十条废水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废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废水处理后的水资源应得到充分利用,废水排放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废水利用率,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废水排放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废水排放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

废水管理制度

废水管理制度

废水管理制度1.目的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公司废水管控,保障水资源的综合利用、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生活、雨水及办公场所的废水控制。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4.废水专业术语4.1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被污染的雨水的总称。

其中生活污水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过的,并被生活废料所污染的水;工业废水是指在工矿企业生产活动中使用过,并受到污染的水;被污染的雨水主要是指初期雨水。

4.2污水处理: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或几种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废水中的有害物质。

4.3化学需氧量(COD):在规定条件下,用氧化剂处理水样时,在水样中的污染物消耗该氧化剂的量,单位mg/L。

废水检验标准一般采用重铬酸钾作氧化剂。

4.4生化需氧量(BOD):在规定条件下,微生物在分解、氧化水中有机物的过程中,所消耗的溶解氧量,单位mg/L。

通常所用时间为5天,温度20℃,简记BOD5。

4.5悬浮物(SS):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

水样通过孔径为0.45µm的滤膜,截留在滤膜上并于103-105℃烘干至恒重的固体物质,单位mg/l4.6总氮(TN):水中各种形态无机和有机氮的总量,包括NO3-、NO2-和NH4+等无机氮和蛋白质、氨基酸和有机胺等有机氮,单位mg/L。

常被用来表示水体受营养物质污染的程度。

4.7总磷(TP):水中磷可以元素磷、正磷酸盐、缩合磷酸盐、焦磷酸盐、偏磷酸盐和有机团结合的磷酸盐等形式存在。

其主要来源为生活污水、化肥、有机磷农药及近代洗涤剂所用的磷酸盐增洁剂等,单位mg/L。

常被用来表示水体受营养物质污染的程度。

5.职责5.1环保科负责对公司废水循环利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行检测确保达标。

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使本公司生产、生活的废水得到更有效的控制,防止和减少废水对水体和环境的污染,特制本办
法。

2、职责: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环保部门对本公司的废水污染物排放进行测量。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废水的管理。

3、总体的要求
1.1 公司内废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3. 2在达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污水的排放量和排放的浓度。

3. 3对本公司不能处理的废水、废液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回收商处理。

4、污水控制
4. 1生产废水控制
生产废水主要为各部门生产中排放的废水,应加强采用循环水的利用,以减少废水排放量。

各部门严禁将生产废水倒入生活污水及雨水的排放管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废水一律不得外排,应进行统一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处理部门进行回收。

4. 2其他废水控制
不得在生活水龙头处清洗油桶,设备泄漏的机油要统一收集不得倒入水沟里。

厕所要由专门的清洁工人进行清洁,保持厕所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由专门人员每半年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下水道畅通,无阻塞、满溢现象。

5、监测与监控
4.1 管理者代表应定期与环保部门或有检测资质的企业联系,定期对本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监测,详
见《监测与测量管理程序》。

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处理并记录。

5.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废水排放进行控制,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6、各部门应对各项定期清理和检查的活动及出现不符合整改的情况进行记录。

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噪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噪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公司工业废水、大气污染物、粉尘、噪声的污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排放实施有效的限制,以及合理的处置和利用的各类固体废弃物,预防造成环境污染,保证员工健康.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水污染、大气污染、生产性粉尘、噪声污染的防治以及一切活动、产品与效劳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治理.3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 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 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 997年3月1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 0 08新版〕;GB 185 9 9- 2 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限制标准?;GB18 5 97—2 0 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限制标准?;SBCJ—HJYJ 2 0 1 400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定义4.1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价值单倍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态和置于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治理的物品、物质.4.2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及液态废物.5责任5.1安环部5.1.1负责对公司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5.1.2对各部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回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5.2业务部5.2.1负责公司可回收类固体废弃物的委外处置.5.2.2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包括办公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委外处置.5.3生产运营部5.3.1负责本部门工业废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治理.5.3. 2负责本部门噪音源的日常限制.5.3.3负责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部门负责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其性质分类、收集、处理,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6工作程序6.1废水来源及限制6.1. 1废水来源生活废水.5.4.2废水限制公司生活废水经有动力生化装置处理后,目前尾水回用厂区绿化, 待与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接管后,排入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置.6.2废气、粉尘来源及限制6.1.1废气、粉尘来源废旧家电拆解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氟利昂.6.1.2废气、粉尘限制6.2.2.1粉尘对人体危害较大,公司为预防粉尘无组织排放对车间工人的影响,将各产生粉尘的工段上方设置负压抽风装置,保证没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源.6.2.2.2增强生产治理,严格执行制冷剂回收操作规程,保证冰箱外壳、聚氨酯保温材料破碎系统密闭,对散发于生产车间的氟利昂,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尽量减少氟利昂的无组织排放.6.3.2.3增强运行治理和环境治理,在作业过程中标准操作,提升工人操作水平,通过宣传增强职工环保意识,减少氟利昂泄漏到环境中的几率及数量,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多种举措并举,减少污染物排放.6.3.1噪声来源噪声主要由机械振动和空气湍动引起,机械振动噪声主要由设备运行以及机械、空压机操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空气动力噪声来源于引风机气体排放.主要的噪声设备是生产车间的空压机、风机、切割机、粉碎、破碎机、压块机等机械设备,以及人工拆解过程产生的噪声.6. 3.2噪声限制6.1。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规定小编希望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空气、环境、水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 是使得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国家为了制止这种污染现象, 对各种污染都作出了法律规定。

水可以说是大家的生命之源, 如果水污染了我们也将生存不久, 那么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 以及具体实施措施;(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 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 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并写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 视为同意。

第六条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 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 报国务院批准。

污水、废水管理制度与处罚细则

污水、废水管理制度与处罚细则

污水、废水管理制度与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废水排放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污水、废水排放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污水、废水排放应当遵循排放标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水、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水、废水排放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废水,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废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废水。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废水,应当建立健全排放档案,记录排放污水、废水的基本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废水,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排放污水、废水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水、废水排放实施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污水、废水排放符合标准。

第三章处罚细则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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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公司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公司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途径,全面提升公司水污染防治水平。

三、组织机构1. 公司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应设立水污染防治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防治措施1. 源头控制(1)优化生产工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水产生。

(2)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2. 废水处理(1)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废水排放(1)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排放废水,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建立废水排放台账,记录废水排放情况。

4. 监测与评估(1)定期对废水排放进行监测,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应急预案(1)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能迅速响应。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水污染事故的能力。

五、责任与考核1. 公司领导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公司设立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对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部门绩效挂钩。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中的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法中的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法中的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课题,废水污染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规范废水的排放,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环境保护法是对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进行规定和管理的重要法律。

一、废水污染防治制度的建立为了解决废水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我国不断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逐步建立了废水污染防治制度。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废水污染的防治要求,并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义务进行了明确。

二、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为了规范废水排放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废水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了各个行业不同类型的废水排放要求,旨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资源。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废水排放标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废水排放标准应当立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推动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浪费。

2.适应具体情况和技术可行性:废水排放标准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技术可行性制定,以确保废水排放行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

3.预防为主和综合防治:废水排放标准应当以预防为主,注重废水的减量和减害,同时也应当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促进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升级。

三、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的执行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的执行,是保证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进行的关键。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履行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行为。

对违反废水排放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实施废水治理措施。

四、完善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废水污染防治和排放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废水治理技术的研发,提高治理效率和效果,推动相关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生产、经营、后方基地建设与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施工废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疗污水、船舶污水,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五条产生污水的单位要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施工废水排放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全面实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严禁施工废水直接排放。

砂石骨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和大型砼构件养护用水应经沉淀后重复使用,以减少施工废水的排放。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废油,应按规定进行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自建的油库,选址要远离河道、水库,防止因泄漏而引起水体污染。

油库应设置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输油管线和储油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渗漏、防腐蚀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部要切实加强施工废水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工业废水排放管理第十二条工业生产应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工业生产应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工业生产中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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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通过有效管理,防止和减少对水体和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三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必须履行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工作计划,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1、企业废水排放,应实行清污分流;
2、建立废水处理装置,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使废水排放达到国家(地方)或纳管允许排放标准;
3、生产、检修、实验室、设备清洗等废水应集中收集,排入废水处理装置;
4、禁止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水排入雨水管道;
5、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并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的两种污水直
接混合排入废水管线;
6、化工生产装置、液态物料装卸周围必须设有围堰、地沟等控制措施;
7、严禁向下水道、窨井倾倒污油、工业垃圾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环保监测分析部门(岗位),制定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对所有排口定时监测,对监测数据建立台帐,对超标数据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整改和落实。

第六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废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
的,应报政府部门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在发生暴雨及设备突然损坏等突发事件时,首先要采取措施
尽量维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确保外排水体不受污染。

第八条加强在线监测仪的管理,发现数据异常或仪器出现故障,及
时通知仪表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

第三章装置开停工过程的控制
第九条开停工时的废水排放要按计划执行,杜绝含油、含物料废
水进入雨水系统。

第十条环保装置的开停工应纳入装置开停工方案中,并做到先开
后停。

检修方案中有环保专篇,遵循“密闭吹扫、有序排放、清洁停工、
安全处置”的原则来进行编写。

第十一条停工退物料要求:
1、停工装置吹扫前必须将塔、容器、换热器、空冷、机泵、管线内
物料全部退净,做到不留死角,不得直接排放;
2、设备清理产生的污物、残余含有物料(油)污水与垃圾等废物要
桶装,集中堆放,按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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