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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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大家,请按照要求,严格落实。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2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省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工作原则(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

建立由省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领导,省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牵头单位落实,相关配合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

服务我省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省局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

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

要站位全局考虑和处理问题,对重大工作的督查督办,要充分发挥细项牵头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工作范围(一)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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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2009-1-26】QS和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和用表汇总【2008-10-4】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2012-3-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2012-3-31】浙江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意见(暂行)(2011.11.23)【2012-3-30】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浙食质协〔2012〕6号)【2012-3-30】质检总局:并未要求QS编号必须标在QS标志下面【2012-3-30】河北省质监局重审杏仁露核桃露“准生证”【2012-3-30】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2〕161【2012-3-29】号)HACCP在纯生啤酒中的应用【2012-3-29】HACCP体系在酵母生产线上的应用【2012-3-29】商务部发布关于《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3.23) 【2012-3-28】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2012.3.27) 【2012-3-28】质检总局:瓶坯不需要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2012-3-27】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2〕92号 ) 【2012-3-27】关于通报白酒包装相关情况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28号【2012-3-27】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2012.3.1) 【2012-3-24】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2.3) 【2012-3-24】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2]146号) 【2012-3-23】质检总局: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瓶盖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防盗瓶盖和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3-23】[2012] 10 号)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2-3-22】消费[2012]110号)工信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2]111号)【2012-3-22】关于印发《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3-21】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2012-3-21】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3-21】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质检总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2012-3-2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2012。

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

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

特别报道/FJQTS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上,严效东书记充分肯定了2017年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取得的成效,提出要明确新目标、担当新使命、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上新水平。

一要强化党对质量工作的领导。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将质量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更高层面成立或调整质量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机构,为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要强化质量提升行动。

认真落实福建省即将出台的《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把“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和“双零”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质量提升行动必须坚持全员抓、抓全员,健全完善对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质量管理科品牌建设。

统筹推进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政府质量奖、福建名牌产品等工作,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企业,着力打造福建品牌,走出一条有福建特色高质量发展道路。

四要强化认证认可工作。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研究福建省具体落实措施方案。

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围绕“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开展认证服务。

加强认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共治机制,部署开展整治“认证乱象”,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证后监管。

五要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断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精通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指导员”、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宣传员”、高质量认证认可监管的“战斗员”。

刘先义副局长对全省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做了点评和分析,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此次会议精神:一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用新的质量观推动高质量发展。

要围绕“五大发展理念”;要围绕产业和区域质量,服务地方产业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质量发展;要大力推进“互联网+”下的质量管理培训;要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的效能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制订政策和规划、引导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依法统计(一)树立依法统计观念。

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反对弄虚作假,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求真务实,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

要按规定将统计法规、统计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提高干部队伍的统计法律意识。

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入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二)强化执法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强化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十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十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2)【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闽政[2002]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7.31【实施日期】2002.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续(1)(2)建设食品安全流通体系。

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培育和发展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实现无公害标准的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物流体系。

包括开辟食品运输“绿色通道”,治理途中污染;加强批发和零售市场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改进市场销售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推动集贸市场改为生鲜超市,开展“放心店(市场)”活动;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和出入境、省际动植物检疫检验管理;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健全水池清洗制度。

(3)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

修订完善我省食品安全质量的地方标准,健全各类食品质量认证机构,对达标食品和达标企业进行科学认定,大力推介优质名牌食品,对不达标企业进行整顿,提高食品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高食品质量,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

(4)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预警体系。

加大食品安全质量行政监管力度,在行政执法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内部和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合理分工、高效率、低成本的食品检测网络,研究推广先进快速低成本的检测手段,实现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不安全食品,对食品安全态势进行动态分析,及时作出预测预警,依法进行食品安全评估与公示。

(5)建设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

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接轨,制订和完善一批保证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规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执法分工,加强联合行动,开展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执法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建设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体系、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和消费体系,确保治理“餐桌污染”目标实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省委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闽有关机构: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出以下要求,具体责任分工附后。

请你们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找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定位,发挥独特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努力在国内大循环中发挥衔接、贯通作用,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集聚、辐射作用。

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与全国统一,市场设施与全国高标准联通,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市场与全国贯通,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汇聚全球优质要素资源,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二、加强区域协作。

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跨省区域合作,积极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闽浙赣皖区域协作等平台,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市场顺畅对接、产业深度链接、规则有序衔接,扩大福建优势产品市场份额。

要依托强大国内市场,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贯通协同,加强省际产业对接合作,密切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联动,构建区域产业共同体,加快打造万亿级支柱产业,让更多“福建制造”“福建服务”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成1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成1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成182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日福建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已含中央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本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省管项目,也可以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中央管理项目,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市、县级管理项目,也可以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属上一级管理的项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闽教高[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教高〔2003〕48号)各有关高校: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厅高教处。

福建省教育厅二○○三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实现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制订本规范。

2.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3.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二)教学管理组织系统4.健全教学工作的领导体制。

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教学工作,确定教学工作方针政策;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动员、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围绕教学这一中心开展工作。

分管教学的副校(院)长协助校(院)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

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院)务会议或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参加教师备课、听课、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闽发改法规〔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93号各处室,所属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3月5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委行政服务中心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与委内有关业务工作有序衔接,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效能办《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闽委办[2013]3号),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本委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和业务咨询的受理服务窗口。

本规则适用于委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事项的运转。

第三条委办公室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事项的收文管理、效能督办、场地保障、设备运行维护,以及轮流值守干部排班。

委法规处牵头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运作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事项的核定和动态管理;(三)组织编写受理事项办事指南;(四)负责与各业务处室的工作衔接;(五)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涉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事项运转的,由委体改处协助协调衔接。

第四条建立各处室联络员制度,由各处室负责项目审批业务人员或文字综合工作的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调行政服务中心运转的相关事宜。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二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与本条例配套实施的商品质量报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一、删去原第四十条。
二十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
第九项修改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的商品,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
第十项修改为:“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
第十一项修改为:“隐匿或未按规定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主要技术指标、成份、含量的商品;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的商品;”
五、第九条修改为:“严禁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和坑害用户、消费者。”
六、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失效或变质的商品;”
第二项修改为:“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三项修改为:“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商品;”
第五项修改为:“已取得质量认证,但商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认证标准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或者未经质量认证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
第九条 严禁利用广告推禁生产、销售下列商品:
(一)失效或变质的商品;
(二)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商品;
(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商品;
(五)已取得质量认证,但商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认证标准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或者未经质量认证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
第五条 支持新闻单位对商品质量实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部门对举报者应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凝心聚力结硕果 继往开来踏征程——2012年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纪实

凝心聚力结硕果 继往开来踏征程——2012年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纪实

特稿凝心聚力结硕果继往开来踏征程——2012年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纪实■文/王国荣2月14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在福州隆重召开。

会议总结回顾了2011年全省质监工作情况,部署安排了2012年工作,表彰了2011年度全省质监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签订了2012年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各设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省直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全省各市、县质监局长、福建省质监局机关和直属机构负责人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福建省政府副省长倪岳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福建省质监局局长黄维礼作工作报告。

与会人员结合实际,认真讨论倪副省长重要讲话和福建省质监局工作报告,福建省质监局党组书记施文作了会议总结。

◎福建省副省长倪岳峰◎福建省质监局局长黄维礼◎福建省质监局党组书记施文特稿立足质量抓工作,有效监管获佳绩2011年,福建省质监系统凝心聚力,共谋发展,取得了累累硕果,展现出一系列工作亮点,为服务福建经济发展、服务海西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倪岳峰副省长及各设区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是质量强省扎实推进。

全省九个设区市全部设立了政府质量奖,4家企业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累计达7家;76个县(市)和103个工业园区分别开展了“质量兴市”、“质量兴园”活动;2家企业、2名企业家分别被评为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全省中国名牌产品100个,居全国第五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1个,居全国第四位。

二是安全监管有力有效。

把确保产品质量、加工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来抓,健全机制,从严把关,当好质量卫士,福建省级抽查工业产品合格率90.5%,同比提升3.5%;加工食品抽查合格率96.4%,同比提升2.4%,全省未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也未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为维护安定稳定的发展局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是质量基础不断夯实。

落户福建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达37个,全省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数量是过去历史总数的近2倍;能源计量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检验检测能力进一步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福建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麻、精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麻、精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严字当头,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监管,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第四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政[1988]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政[1988]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6月4日闽政〔1988〕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以便今后修改和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规定本省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领导省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省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省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省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各项其他权利。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闽科高[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07〕21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省发展改革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对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

第二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福建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申请认定的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闽政办〔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复函精神,《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稳妥推进试点。

根据《方案》部署,我省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弘扬“滴水穿石”“钉钉子”精神,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做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实施,到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二、落实改革任务目标。

对照《方案》中各项任务的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分解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形成高质量的改革成果。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要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落地实施的多种操作途径,确保清单内的事项管得住、管得好、管得有效率,清单以外的事项松开手、放到位、不失控。

三、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我省省情,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将调整(增加、删减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反馈到省发改委、商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闽政[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闽发改高技[2014]275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发改高技〔2014〕275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19日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批复、建设、验收、运行、评价、撤销和资金补助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优势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改委组织实施的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依托骨干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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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要求,规范我省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准确分析评估产品质量状况,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预警,提高质监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统计调查数据,对报告周期内全省、行业或区域内产品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对制造业产品质量安全和一般性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析。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种类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

综合分析主要动态反映报告周期内产品质量总体状况。

专题分析主要是反映报告周期内热点或重点产品(行业、区域)的质量状况,或针对具体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展开的分析。

第四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坚持数据准确、分析务实、评价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上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下级质监部门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质监部门要向上级质监部门反馈开展质量状况分析的具体情况。

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政府提交产品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开展全省产品质量状况统计与分析工作,形成分析报告;(二)组织开展全省、热点或重点产品(行业、区域)的质量状况调查;(三)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四)建立质量状况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质量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质量指标体系和分析评价方法,建立数据收集制度,协调开发统计与分析信息管理系统,并推广使用;(六)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举办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地方市县质监局开展分析工作;(七)与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第八条市县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要求,负责分析和评价本地区及行业产品质量状况,推动本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组织指导下一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九条省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机制包括会商会议组织、质监信息上报、业务信息报送等内容。

第十条会商会议组织。

省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会商会议,分析当前质量状况,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措施。

会商会议一般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局领导主持。

第十一条质监信息报送。

质监系统内所属各省院、国家质检中心、省质检中心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质量管理处上报前一季度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素材。

素材内容见附件1。

第十二条业务信息报送。

省局监督处、食品处、特安处、标准化处、计量处、执法处等相关处室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质量管理处提供专题分析报告及统计报表。

专题分析报告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三条各级质监部门每季度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各设区市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质量管理处。

省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形成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质量管理司。

产品质量状况出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分析报告第十四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状况、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成效、质量安全隐患和预警分析、下一步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综合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规范》(附件3)。

专题分析报告可根据实际工作,围绕区域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质量状况分析编写。

第十六条产品质量状况综合分析报告(含省、市、县)每半年一次,分别对上半年和年度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全省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有关信息,经省局领导批准后,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向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行业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市县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有关信息,由市县质监部门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质监部门对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和文字材料,按照规范、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分析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章组织保障第十九条省局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质量管理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保障体系。

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专人的培训和交流工作机制。

各相关处室,各直属技术机构要指定专人参与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同时,各质检机构要为市县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及时提供信息。

各级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要明确负责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要选配责任心强、熟悉质量、统计和计算机业务的人员专职从事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局每年对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省局建立优秀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奖励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对优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的起草单位和主要撰写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附件中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规范、分析素材、统计报表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机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素材模板(试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所属质检机构在提供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素材时,参照以下基本格式和内容要求:一、总体状况(一)质量发展现状。

简述所涉及产品的质量发展现状,包括产品主要类别、生产企业分布地区、产销情况、总体质量情况等内容。

(二)检测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报告周期内所承担的检测任务来源,包括监督抽查(国家、省、市)、委托检验,认证检验、生产许可检验、风险监测等;列出报告周期内检测的每种产品涉及的企业数、检测批次数、批次合格率、检测项目数及合格项目数,填写表1。

表1 产品检测情况表注:“小类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三)对比分析情况。

针对本机构所检测的各类产品,对检测产品数、合格产品数、产品合格率数据进行报告周期间的比较,分别从季度、年度分析产品合格情况,汇总报告期内所承担的各类检测任务数据,填写表2、表3,并附趋势图。

表2 季度检测情况表表3 年度产品检测情况表二、综合分析(一)检测情况分析。

1. 各类检测指标检测结果分析。

重点分析产品安全性能指标、一般性能指标和其它指标(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重新划分)的检验结果,填写表4。

2. 检测项目结果分析。

梳理在报告周期内单项合格率较差的检测项目,分析该类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填写表5。

表4 各类检测指标检测结果统计表表5 检测项目结果分析情况(二)重点检测项目。

在报告周期内的检测工作中,是否对某类产品连续多次抽查并重点检测了某些项目,分析其原因并描述这些指标检测结果的变化情况;是否有首次列入检验的项目,简要阐明原因并分析检测情况。

(三)不同规模企业的质量状况。

本季度检测任务中各产品生产企业的分布情况,包括大、中、小型企业的数量、所占比重、各类型企业的合格情况,并填写表6。

表6 不同规模企业产品检测情况(暂行)》为准,其中涉及监督抽查的企业参照监督抽查目录划分企业类型。

(四)检测结果不合格企业针对报告周期内检测情况,按照表7的格式要求填写检测结果不合格企业情况表。

表7 检测结果不合格企业信息表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分析在报告期内的检测工作中发现了哪些主要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分析其形成原因。

四、措施与建议结合第三部分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附件2:省局相关处室需协助提供的业务专题分析报告模板(试行)省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以下内容,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提供业务专题分析素材。

一、需科技认证处提供的材料(一)业务基本情况。

1. 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包括全省、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情况,国家吊(撤、注)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

2. 企业管理体系及自愿性产品认证情况:包括全省、各产业、各类管理体系认证总体情况,自愿性产品认证全省、各设区市、各领域总体情况,获证企业的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二)报告周期内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四)典型案例。

二、需标准化处提供的材料(一)业务基本情况。

全省国标,行标,地方标准制修订总体情况、重点行业的采标情况,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标准备案情况。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情况,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

(二)报告周期内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需办公室提供的材料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信访情况及典型事件。

四、需计量处提供的材料(一)业务基本情况。

全省计量管理总体情况,计量行政许可、抽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

(二)报告周期内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四)典型案例。

五、需特设处提供的材料(一)业务基本情况。

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总体情况,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数量、死亡人数、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专项整治情况,各地现场安全检查情况。

(二)报告周期内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四)典型案例。

六、需监督处提供的材料(一)业务基本情况。

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包括全省总体情况、各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重点产品监督抽查情况、跟踪抽查情况、专项整治产品抽查情况,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情况。

2. 生产许可证情况:包括全省总体情况、各地获证情况、重点产品获证情况、注销(吊销、撤销)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报告周期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四)典型案例。

七、需食品处提供的材料(一)业务基本情况。

全省、各设区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生产许可证各地获证情况、注销(吊销、撤销)生产许可证情况,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

(二)报告周期内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四)典型案例。

八、需执法处提供的材料(一)业务基本情况。

全省、各设区市、分产品统计执法打假情况,专项整治与重点产品执法打假情况,重点整治地区数量及整治情况,大案要案数量、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量、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数,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

“1236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的质量咨询、质量申诉、举报数量,申诉的热点产品及主要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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