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报告、合同协议、心得体会、演讲致辞、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计划书、祝福语、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work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insigh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operating procedures, plans, blessing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一、农产品包装的重要性1.保护产品品质农产品在从田间到餐桌的过程中,易受环境因素影响,如湿度、温度、碰撞等,包装能有效防止这些因素对农产品造成损害,保证其新鲜度和口感。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标识,并保证标识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二章标识的内容和形式第六条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明确,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使用违法、违规、违禁字样。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实际生产企业相符,不得冒用他人名义。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应当标注详细、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当准确,以年、月、日的形式标注。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的保质期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和保存条件确定,并以年、月、日的形式标注。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采用清晰、可辨认的字体、颜色和大小,并保证标识不易损毁。
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相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三章标识的认证和审核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认证和审核。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食用农产品标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发放认证。
第十六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认证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已发放认证的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标识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七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认证机构应当公开其认证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标识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粤农函[2009]769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农函〔2009〕769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7次常务会议审改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的实施,是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对强化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历来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的热切关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农业部也依法制定了标识管理专项规章。
为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增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可操作性,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出台了《规定》,这是我省实施农产品溯源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政府规章。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努力营造贯彻实施《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由于《规定》涉及面十分广泛,既涉及各级农业、工商、卫生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又和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全面宣贯《规定》的时间十分紧迫且工作量较大。
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在全省形成自觉贯彻实施《规定》的良好法制环境,我厅已制定了宣贯活动计划,正组织印刷一批《规定》单行本、宣传挂图、宣传册等宣传材料,拟于近期召开全省宣贯《规定》的动员部署大会,并利用各种媒体开展专题报道。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
第三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包装要求第五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六条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包装应当能够保护农产品,防止污染、损伤和变质,保持农产品新鲜度和质量安全。
第八条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信息,必要时还应当注明贮藏方法、食用方法、营养成分等。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九条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农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或标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有机、绿色、无公害等特定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应当在标识上明确标注,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认证证明。
第十二条标识应当附着在包装物上,或者直接标注在农产品上,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初级农产品标签标注规定整理大全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初级农产品标签标注规定整理大全第五条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第七条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应当明示销售,未明示销售的,比照本规定第三条给予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者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一)基本原则(注二)基本要求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45、15课时。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5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持有效合格的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目录一、总则二、农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三、农产品标识的分类和使用规定四、农产品标识的申请和核发审批五、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六、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总则为加强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食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
二、农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 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2. 农产品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产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 农产品标识的字体、颜色应当清晰可辨,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的宣传语。
4. 农产品标识的尺寸、位置应当与产品的大小和包装相适应,确保易于识别和辨认。
5. 农产品标识的制作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对产品产生污染或有害物质。
三、农产品标识的分类和使用规定1. 农产品标识分为原产地标识、有机农产品标识、绿色农产品标识等。
2. 原产地标识适用于标示农产品的出产地区,包括国内和国际的原产地标识。
3. 有机农产品标识适用于标示符合有机农产品认证要求的农产品。
4. 绿色农产品标识适用于标示符合环境友好、无公害生产要求的农产品。
5.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农产品标识,并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农产品标识的申请和核发审批1. 农产品标识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2. 农产品标识的核发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予以答复。
3. 农产品标识的核发审批机关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保密。
五、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监督和管理1. 农产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
2. 农产品标识的使用者应当保证所使用的标识真实有效,不得私自更改或涂抹。
3. 农产品标识的使用者应当对所标示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四篇)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针对农产品包装所制定的一套标识规范和要求。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 产品信息:标识上应包括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以让消费者对产品有明确的了解。
2. 质量安全标识:标识上应包括相关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标识,如有机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安全程度。
3. 技术标识:标识上应包括产品的规格、重量、成分等技术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产品的性能特点。
4. 产地标识:标识上应明确产品的具体产地,以提供消费者选择的参考依据。
5. 包装材质标识:标识上应明确产品包装所采用的材质,并标明是否环保、可回收等属性。
6. 商标标识:如果农产品有特定的商标,标识上应包含相应商标,以维护商品品牌的声誉和知名度。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的执行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同时消费者也应积极关注农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信息,以保证自身权益。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二)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不适合包装的应当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包装标识后销售。
2、农产品包装物或标识上应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包装过程应防止农产品损伤和受到污染。
4、严格按规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标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5、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6、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监督。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三)是指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发展而制定的一套标准化的农产品包装标识要求和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三篇)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对食用农产品标识进行管理的规定。
其中包括了标识的设计、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标识的设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有辨识度,包含产品的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
二、标识的使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标识,确保标识的准确、真实、完整。
三、标识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对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四、标识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包括标识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制度的建立。
标识的登记和备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制度应包括标识的保管、使用和更新等内容。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标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六、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识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标识管理意识,保障食用农产品标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以上就是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对标识的设计、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提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信度。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二)是指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制定、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首先,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范围。
食用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禽畜产品、水产品等。
规定了需要使用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种类和范围。
其次,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制定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制定和管理机构可以是国家相关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等。
制定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和管理标识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还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要求和标识的内容。
标识的使用要求包括标识的位置、尺寸、颜色等方面的要求;标识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信息、生产地信息、生产时间、质量标准等信息。
规定了标识中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5篇)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标识的要求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____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食品安全质量,推动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各个环节,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流通企业、食品经营者等。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易辨认,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的情况。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者(或供应商)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设计和印刷应当清晰、可辨认,标识的字体、图案、色彩应当与食品的性质相符合,不得模糊、变形、脱落。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标识管理。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对标识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标识认证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认证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识认证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标识认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取样。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标识认证不得涉及虚假认证、假冒伪劣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标识认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要重新认证。
第十二条取得食用农产品标识认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认证标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标识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申请认证。
第三章标识使用第十三条生产者(或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标识,确保标识的真实、准确、完整。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为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管,特制定本标识管理规定,以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一、总则本标识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用农产品的标识使用和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的是农作物、畜禽养殖产品以及水产品等直接或者经过加工可供食用的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分类和使用要求1. 产品标示标志(1)产品标示标志是指标识产品种类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产品标示标志应当以全称、简称或者注册商标的形式呈现,字体应当清晰、易辨认。
(3)产品标示标志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5%。
(4)产品标示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违法违规的标识。
2. 生产者标识(1)生产者标识是指标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生产者标识应当体现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3)生产者标识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3%。
(4)生产者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3. 产地标示(1)产地标示是指标识农产品产地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产地标示应当明确农产品的产地,包括城市、省份等信息。
(3)产地标示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3%。
(4)产地标示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4. 质量等级标志(1)质量等级标志是指标识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质量等级标志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
(3)质量等级标志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2%。
(4)质量等级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1. 建立标识管理制度(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责任。
05 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一、指导和督促入场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在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时,做好标签、标识的标注工作。
二、结合本市场实际,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位置,统一内容的要求,设置本市场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标注要求:(一)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二)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四)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四、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要求:(一)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三)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标识的标注形式:(一)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87981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标识的要求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2023年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地或产地范围;3.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4.生产日期或批次信息;5.质量等级或评价等信息;6.保质期限或储存条件;7.有关食品安全的警示语或提示;8.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采用规定的标识方式,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
第二章标识管理制度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执行。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相关信息、生产者或经营者资质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期限应当与产品的保质期限相一致,过期的标识应当及时更新或停止使用。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设计应当注重美观、易辨识、易读懂,不得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标识与食品安全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包含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如农药残留、兽药使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明合法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息,以便消费者查询和追溯。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申请和使用过程应当接受监督,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假冒食用农产品标识、掺杂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食用农产品标识是指将农产品标注标识,以便消费者可以准确识别产品来源、性质和质量特征的一种手段。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了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设计、制作、使用、监督和管理。
三、标识的基本要求(一)标识的识别性:标识应当具有清晰、醒目、易辨识的特点,确保消费者能够迅速和准确地识别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企业等信息。
(二)标识的真实性:标识所表达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性的内容。
(三)标识的持久性:标识应当具有良好的耐久性,不易磨损、脱落,以保证消费者能长时间地使用和辨识。
(四)标识的卫生安全性: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会对食品质量产生危害。
四、标识的设计要求(一)标识的内容要明确:标识上应当清晰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企业、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任何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的附加信息。
(二)标识的样式要简洁大方:标识的样式应当简洁、容易识别,不应当有过多的装饰或多余的文字。
(三)标识的色彩要鲜明:标识的色彩应当鲜明突出,与食品的外观特征相协调,以增加识别的效果。
(四)标识的尺寸要合适:标识的尺寸应当根据食品的包装和容量大小而确定,以确保信息清晰可见。
(五)标识的材质要耐用:标识的材质应当耐久、防水、防污染,能够适应不同的储存和使用环境。
五、标识的制作要求(一)标识的制作材料要优质:标识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标准的优质材料制作,确保标识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或变质。
(二)标识的制作工艺要精良:标识的制作工艺应当精细,确保标识质量合格、完整可靠,能够经受常规的包装和运输过程。
(三)标识的制作成本要合理:标识的制作成本应当合理控制,确保不会过度加重食品生产企业的经济负担。
六、标识的使用要求(一)标识的正确粘贴: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正确粘贴在产品包装的突出位置,确保消费者能够直观、方便地识别。
2023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2023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2023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将会对农产品包装和标签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1. 包装规定:(1)包装材料需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包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物理和化学稳定性,确保产品长时间保存的质量和安全。
(3)包装盒、袋、瓶等大包装容器应有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4)散装农产品出售应使用专用的塑料袋,并标注产品名称、批次、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2. 标签规定:(1)农产品标签需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种类、品牌、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应清晰易识,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描述。
(3)标签应使用耐磨损、耐水湿、耐高温的材料,确保信息不易模糊、褪色。
(4)标签大小和位置应合理,以便消费者方便查看和辨认。
(5)进口农产品的标签应标明进口商名称、进口批准号、进口日期等必要信息。
3. 标签内容要求:(1)产地标示:农产品标签上应标明产品的产地,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农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产品。
(3)成分和营养含量:农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的成分和营养含量,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营养价值的需求。
(4)农药残留:适用于农药残留标准的农产品应标明相关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安全性有所了解。
(5)特殊食用注意事项:标签上应提醒消费者存在的过敏成分、食用方法或其他特殊注意事项。
4. 防伪技术应用: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2023年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还将推动防伪技术在包装和标签上的应用。
例如,使用防伪标识、二维码等手段来防止农产品的伪劣和假冒现象,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可信度。
5. 监督和处罚措施: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逐渐提高,食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变得越发重要。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是指通过标识对食品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食用农产品标识的意义、标识管理的原则、现行标识管理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食用农产品标识的意义食用农产品标识是食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供产品信息:食用农产品标识可以提供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供消费者参考。
2. 保障食品安全:标识可以传递食品的质量、安全等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3. 建立消费者信任:标识可以增加产品的透明度,建立消费者对品牌和企业的信任感,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
二、标识管理的原则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依据:标识管理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标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信息透明:标识应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消费者有权利了解产品的产地、生产工艺、配方等。
3. 标准统一:标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定,以防止标识的混乱和误导。
4. 有效监督:标识应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现行标识管理制度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1. 标识信息不明确:部分食品标识信息不够详细,消费者难以直观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
2. 标识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食品之间标识的设计和标准存在差异,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和误导。
3. 监管不到位:标识管理的监督机构和力度有待加强,导致一些企业存在标识虚假宣传的问题。
4. 标识可信度问题: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标识漏洞进行欺诈行为,消费者对标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四、完善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标识信息的规范:要求食品标识提供更加详细、准确的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给消费者。
这些规定可以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1.包装规定:
-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要求,不能对农产品产生污染。
- 包装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受性,能够保护农产品免受外界环境的损害。
- 包装应便于搬运和储存,并且能够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 包装上不得虚假标示包装内的农产品数量或质量。
2.标签管理规定:
- 农产品的标签应清晰、易读,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生产者联系方式等。
- 特定农产品,如有特殊的标签要求,需要标示品种、产地、生产方式(有机、无公害等)等相关信息。
- 标签应使用正确的单位、规范的产品描述,避免虚假宣传。
- 农产品的标签上不得标示禁用的添加剂或药物。
3.包装和标签管理机构:
-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可能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负责监管和认证。
- 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检测标准,对包装和标签进行抽检和审查。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并提供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是一种为农产品提供统一标识、保障产品质量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制度。
通过在农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消费者可以了解产品来源、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增加购买农产品的信心。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标明农产品的名称,例如水果、蔬菜、肉类等。
2. 生产者信息:标明农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农场、农户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等。
3. 生产地信息:标明农产品的生产地,包括产区和生产地的标识。
4. 生产日期:标明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度。
5. 保质期:标明农产品的保质期,告知消费者产品的有效使用时间。
6. 质量标准:标明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例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
7. 安全标识:标明农产品的安全标识,例如无公害、绿色食品等。
8. 包装标识:标明农产品的包装标识,例如包装日期、包装材料等。
9. 运输方式:标明农产品的运输方式,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运输过程和条件。
10. 防伪标识:标明农产品的防伪标识,可以确保产品的正品性。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有助于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农产品标签管理办法,大家不妨了解一下吧,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农产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欢迎浏览。
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标识的要求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
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一)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
(二)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
(三)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
(四)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
(五)其他产品标注包装或者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标注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应当同时标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未依法获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冒用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三章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加标识。
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
个人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
第十六条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标示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
拆分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在新包装物上重新标示。
裸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直接标示于农产品上,也可以挂牌的形式标示。
鲜活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
第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记录食用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
经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
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集体或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相应的管理公约或行业规则及档案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监督
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记录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标识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