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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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年03月13日10:59 来源:《商业时代》2012年第3期上作者:刘洋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摘要: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披露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上市公司资产发挥其最大功效,为股东和社会带来最大利益。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各种问题,不仅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策。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为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建立一个更好的框架显得尤为迫切(Hecklinger,2004)。目前,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项监管措施逐一落实,使会计信息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稳步提高,但证券市场上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仍不容乐观。上市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以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主要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分析,很少有研究结合公司内外部的因素去探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本文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既有公司内部的因素,也有公司外部的因素。分析清楚产生这些内外问题的原因以及治理对策,有利于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也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文献回顾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将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自从Fama(1970)提出资本市场的信息有效性假设以来,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完备性(imperfeet information)和非对称性(asynunetrie information)问题日益成为金融经济学家们关注的重点。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随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主流经济学领域的兴起,非对称信息下最优契约和机制设计的理论模型及分析方法被迅速应用到关于金融市场的各个研究领域,

Glosten和Milgrom(1985)进而通过贝叶斯规则描述了信息披露的动态过程。

乔旭东(2003)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关系,认为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与运行过程中,会计信息披露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有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改进。阎金锷等(2000)研究了会计信息披露、股票价格变动及资本市场效率之间的关系,对股票价格对信息的反应机制做了初步的理论研究,同时讨论了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吴清华等(2006)以2003年度所有沪深上市公司为样本,以盈余管理为变量,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呈报质量的重要因素,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越能够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公司内部因素

公司结构不完善。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然而,组织机构的各组成部分功能弱化,不能各尽其职,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股东委托经营者代表他们管理公司,希望能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但是经营者和股东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身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利益。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故意虚假披露或不按规定格式披露都有自身的原因,如有的为了公司能达到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有的是为了能达到配股的要求,也有一些为了能达到增发新股的要求,还有一些是为了完成主管部门或大股东制订的经营目标等。公司主要负责人敢于实施上述行为,一方面是为了保住或巩固自己的位置,另一方面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决策机制。

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执行者,然而我国一些会计人员学识经验有限,知识陈旧,独立性差,只是一味服从经理人员的意志。因此,对一些会计信息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特别是对一些突发问题显得束手无策,使信息质量不尽人意。

(二)公司外部因素

审计监督质量不高。国家对上市公司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的审计报告,因此,注册会计师已经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使注册会计师职业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审计职业界尚未真正担负起责任,审计质量不高。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审计由于自身不严格,审计往往是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重要因素。

证券监管力度不够。我国的证券管理体系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

协”)。但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很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都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监管固然很重要,但完全依赖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这就决定了交易所发现真实性问题的能力较为有限。中注协只能调查和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而不能调查上市公司,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能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解决的对策主要从公司内部、公司外部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公司内部治理对策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使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尽快与国际接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建立完善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我国现行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一方面偏重于政策需要,另一方面由于设计财务评价指标过于追求少而精,使得企业财务状况的揭示不够充分。可以增设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债务保证率等指标,较全面地衡量企业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

健全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健全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可以采取:树立以人为本、人本管理的理念;及时监督、促进和管制;定期进行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

(二)公司外部治理对策

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虽然我国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了一定的法律规范,但尚不完善,及时修订完善这些法规,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将起到重大的作用。还应当加快制定关于信息披露有关内容的具体准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规范预测性信息、分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提高审计质量。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缺乏相应配套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方面的保证。为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独立审计职责,需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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