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实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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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抑或误用———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检讨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抑或误用———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检讨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4(2020)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抑或误用———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检讨何天文目次 一、刘广明案利害关系判断的两种思路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三)本案法院对利害关系的判断二、保护规范理论的功能与适用 (一)保护规范理论下主观公权利的要件 (二)私益保护指向的查明方法 (三)保护规范理论的具体操作三、刘广明案适用保护规范理论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有无适用保护规范理论的必要 (二)本案的症结 (三)本案关于保护规范理论适用见解的延伸四、结语摘要 刘广明案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新思路,但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前提和作用范围仍不明确。

在利害关系的判断层次中,保护规范理论用于查明主观公权利以排除反射利益,而不用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对既存权益的侵害可能性;前者关注私益保护指向的规范解释,后者关注因果关系确定性与紧迫性的事实判断。

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已获得法律规范或司法实践的承认,则保护规范理论无适用必要。

关键词 刘广明案 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利 利害关系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下简称“刘广明案”),首次引入并系统阐释保护规范理论,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新思路,对扩大行政诉讼权益救济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刘广明案也反映出,保护规范理论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891·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刘广明案利害关系判断的两种思路(一)基本案情张家港市发改委向江苏金沙洲公司做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关于江苏金沙洲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沙洲生态农业旅游观光项目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823号通知”)。

刘广明认为,该通知将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纳入其中,遂向张家港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人身安全问题在社会上逐渐凸显,各种形式的人身侵害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规,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措施,通过法院的裁决,对施暴者作出限制或禁止其继续对被保护人实施伤害的措施。

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有效防止施暴者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保障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为了更好地完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适用范围、案件处理流程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期达到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1.2 研究意义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关更加科学、规范地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地保障个体的人身权益。

深入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法律意义。

本研究的开展将为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与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护受到威胁或侵害的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其内容包括对被保护人的个人安全和财产的保护,禁止施暴者接近被保护人,禁止施暴者进行联系和骚扰等行为,以及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被保护人的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维护受到威胁或侵害的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具体包括对施暴者的限制和控制措施,以及对被保护人的支持和关注措施。

施暴者在被裁定为施暴行为后,法院会对其进行限制和控制,禁止其接近被保护人,禁止其进行联系和骚扰等行为。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受到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威胁的人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与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建立的一种机制,适用人群众多且实用性强,因此,其完善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具体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完善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措施,其适用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2. 建立统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平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需要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因此,在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建立一个统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平台十分必要。

通过这个平台,申请人可以方便地提交申请,有关机构也可以更好地掌握申请情况,从而更快地做出相关决定。

3. 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的证明材料有效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需要按照一定的证据标准进行,因此,在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提升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这需要相关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帮助申请人更好的搜集证明材料,提高证据的权威性与效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适用。

1. 构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基本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比如申请人应当是受到人身伤害威胁的人,暴力行为已经发生并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伤害等。

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该根据这些基本条件进行准确判断。

2. 判断人身伤害威胁的严重程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需要依据人身伤害威胁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威胁,比如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则需要尽快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进行保护。

3. 考虑保护措施的适用性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考虑保护措施的适用性。

法律适用中的司法实践探析

法律适用中的司法实践探析

法律适用中的司法实践探析一、概述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是判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司法公正。

然而,法律的适用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因此,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审判标准、法律解释、司法裁量等几个方面出发,对法律适用中的司法实践进行探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法律适用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它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法律规定的解读,来进行裁判。

案例分析的具体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法官理解和更好地解释法律规定,从而使判决更具有准确性和严谨性。

2. 树立司法公正形象: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有助于法官提高审判质量,树立司法公正形象。

3. 促进审判一致性:案例分析有助于统一审判标准,促进裁判一致性。

但是,案例分析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案例数量有限,无法覆盖所有案件类型;其次,个案分析的结果很难推广到其他案件中;最后,特殊案例的存在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正。

三、审判标准审判标准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它标准化了司法实践。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 法律条文:法律条款是判断案件的基础,法官在判断案件时需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认真研究,以确保判断准确、公正。

2. 办案标准: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办案标准进行审判。

办案标准可以是法官自己根据实践总结出来的,也可以是上级法院颁布的标准文件。

审判标准的使用,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但是,本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审判标准不完善,无法覆盖到各种不同案件类型。

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判决结果和司法公正。

1. 制定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司法部制定,它是对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充分考虑了实际操作情况,有助于裁判人员更加准确、公正地适用法律。

2. 解释适用: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法律解释也有不同的适用方式。

法官在判断案件时需要对法律解释进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一、研究背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是指起诉权利和诉讼利益的统一。

在判定原告资格时,一般会参考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诉讼事实的繁杂复杂,有时候难以确定原告是否具有起诉权利和诉讼利益。

因此,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对原告资格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保护规范理论概述保护规范理论,是指在判定民事主体利益时,应该从保护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

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判定民事主体的利益时,应该以保护法律规范为出发点。

三、原告资格判定的现状在实践中,原告资格的判定往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原告资格的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事实情况、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等。

另一方面,原告资格的判定涉及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保护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四、保护规范理论在原告资格判定中的应用1. 以保护法律规范为出发点:保护规范理论强调,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都应该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因此,在原告资格的判定中,应该以保护法律规范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2. 重视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在判定原告资格时,应该重视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不能符合保护规范理论的要求。

3. 充分考虑事实情况:在判定原告资格时,应该充分考虑事实情况。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不能符合保护规范理论的要求。

五、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1. 原告资格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事实情况、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等。

保护规范理论强调以保护法律规范为出发点,可以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原告资格判定涉及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在保护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受害者免受侵害者的侵害。

保护令的出现填补了法律缺失的空白,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进行改进和适用。

本文将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保护令的完善1. 法律制度的健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首先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列入并对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之处,比如部分地方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导致受害者的申请难度较大,或者申请结果不尽人意。

在完善保护令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法律上对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效力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2. 法官的专业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还需要法官的专业化。

保护令的适用涉及到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审理案件并做出合理的裁决。

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但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需要通过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能够更加完善和合理。

3. 社会参与的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还需要社会参与的加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在受害人申请保护令时,需要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帮助和支持;在保护令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

需要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从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

二、保护令的适用1. 保护对象的扩大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中,需要适当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

目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同居关系人等。

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何源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文摘》
【年(卷),期】2022()8
【摘要】科学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将利害关系确定为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但是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尚缺乏共识,实务中只能依赖法官的主观认知。

为了建立客观的原告资格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以下简称“刘广明案”)中引入德国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

然而,这不仅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激烈争议,就其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洋理论”移植至我国行政审判适用后。

【总页数】3页(P112-114)
【作者】何源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行政诉讼中原告“利害关系”的司法审查新标准——以“保护规范理论”的规范化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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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审判中保护规范理论适用路径的完善
4.数据本地化措施兴起下国际投资保护规则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5.立案登记制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审查研究——兼论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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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公权利与原告主体资格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与运用

主观公权利与原告主体资格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与运用

首先,主观公权利是行政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 查中,不仅要客观公权利的保护,还需要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公权利的维护。 只有在确保主观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客观公权利的最佳维护。
其次,保护规范理论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理论为法 院提供了全面的分析框架,帮助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素,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保护规范理论还强调了 对行政相对人主观公权利的保护,从而在保障客观公权利的同时,确保了主观公 权利的实现。
4、法律适用:指在实践中,主观公权利的保护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 相关案例进行判断和处理。同时,也需要考虑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 范,以推动国内主观公权利保护的进步和发展。
三、案例分析
以某市居民诉当地公安局不作为案为例。该案中,原告认为当地公安局在处 理其房屋被盗事件中存在不作为行为,导致损失扩大,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此案涉及到了主观公权利中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主观公权利的体现
在刘广明案中,原告的主观公权利体现在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持有的 异议。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而言, 原告主张该行政行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程序不合法,二是实体处理不当。这些 主张体现了原告对其公权利的主张和维护,是原告主观公权利的体现。
保护规范理论的应用
基本内容
在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权利的保护和规范。主观公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 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了广泛。本次演示将探讨主观公权利的观念与保护规范理 论的构造,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主观公权利的观念
主观公权利是指公民个体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的主张和要求,旨在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主观公权利包括基本权利、附属权利、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等多 个方面。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附属权 利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其他权利,如隐私权、知情权等;程序权利是指公民在主 张和行使基本权利和附属权利时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司法行为,旨在保护被恐吓、骚扰或暴力侵害的个人。

该制度引入我国法律体系,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完善司法保护的重要手段。

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和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范围还较为狭窄,只适用于家暴、性骚扰、恐吓等情形。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侵犯个人安全及人身自由的情况,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但是并未被纳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以保障更多的个人权利。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还需进一步简化。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过于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且治安、刑事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及确认也需要一定时间,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变得复杂缓慢。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简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以使其更加便捷、快速,并更好地保障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为了保障个人权益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需要继续完善和适用。

需要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简化其申请程序,并加强对其执行及处罚的力度,以使其更好地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与问题——基于最高法院裁判的观察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与问题——基于最高法院裁判的观察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4(2019)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与问题———基于最高法院裁判的观察何天文目次 一、引言二、保护规范理论的可借鉴性 (一)保护规范理论的核心要义 (二)保护规范理论契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制构造 (三)保护规范理论增强“利害关系”标准的可操作性三、保护规范理论误解的澄清 (一)司法实践对保护规范理论的理解 (二)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前提四、保护规范理论的规范适用 (一)保护规范理论的操作流程 (二)保护规范的范围确定 (三)规范目的的解释方法五、结语摘要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符合我国主观诉讼为主的行政诉讼法制构造和拓宽原告资格的修法宗旨,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分析框架。

然而最高法院对该理论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不足:忽视了该理论的适用前提和作用范围,在具体操作上尚未形成清晰稳定的思路;作为解释对象的法规范围尚不明确,规范目的的解释过于依赖特别条款的明确规定和笼统的立法目的。

为充分发挥保护规范理论扩大权益救济的功能,应明确该理论旨在解决的问题是查明主观公权利,诉请保护之利益的法律属性不明是该理论适用的前提,在具体操作中合理确定保护规范的范围,对规范目的作体系化解释及合宪性考量。

关键词 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 主观公权利 保护规范理论一、引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据此,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种类型,即行·231·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但是,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提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概念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对“利害关系”的判断并无统一标准。

〔1〕行政法学界也众说纷纭,出现了“实际影响说”“不利影响说”“因果关系说”和“法律上权利义务说”等不同观点。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1. 引言1.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种司法手段。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权益等问题的发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稳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令、限制令和保护令等具体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定符合法治精神,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定义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法律措施,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现实生活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与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进一步提高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

1.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意义在于保障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权利,有效防止家庭暴力、性侵犯等侵害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现填补了我国法律中保护个人人身安全权利的空白,强化了司法机关对侵害行为的制裁力度,提高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效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也促进了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增强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效率。

通过颁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机关能更好地履行对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保护职责,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利的平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化推进。

2. 正文2.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完善是确保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应当明确规定,包括申请条件、立案条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程序等。

申请条件应当界定清楚,例如申请人为受害者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被申请人为实施暴力行为的对方等。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自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制度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通过保护令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到侵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比如,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高保护令的实效性,增强受害者保护的力度等。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使保护令制度更加完善。

目前,我国的保护令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而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保护令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小的成效。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增了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可能需要保护令制度的参与,比如网络暴力、校园欺凌等,若是这些案件不得不经过繁琐的刑事程序,往往会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对于其他形式的暴力或侵害行为也应当引入相应的保护令制度。

其次,需要提高保护令的实效性,以确保保护令制度能够真正起到作用。

目前,一些省市的保护令执行力度并不够,存在一些制约实效的问题。

比如,受害人在申请保护令时,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材料,有时甚至需要冒着被报复的风险。

此外,对于违反保护令的人,如果仅仅处以行政罚款等轻微处罚,那么这个制度将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因此,应当加强执行力度,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保护机制,同时也应当对违反保护令的人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不会受到逾期执行的浪费。

最后,需要增强受害者保护的力度。

这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可以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保护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以让更多的人知道该制度的存在。

其次,可以通过对于受害人的心理疏导,让受害人重获信心和勇气,从而更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此外,应当建立专门的保护令审判机制,以保证审判人员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快捷地审理申请,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的完善,提升实效性,增强受害者保护的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保护人身权利为出发点,以减少和消除暴力为最终目标,提高和落实人身权利的保障水平”。

保护规范理论的展开与问题———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

保护规范理论的展开与问题———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22)保护规范理论的展开与问题———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赵 宏目次 一、基本案情与核心争点 (一)基本案情 (二)核心争点二、法院说理与论证逻辑 (一)如何确定根据规范? (二)如何判定未明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三)第三人是否均具有行政诉权? (四)从公法上的不利后果中如何推导出主观公权利三、核心论点与裁判意义 (一)全面查找根据规范的要求 (二)未明示当事人的概括 (三)从考虑义务、公法上不利后果到考虑要求四、论证局限与未尽问题 (一)全面查找根据规范是否仍有限制? (二)如何界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三)如何在请求权审查框架下提取主观公权利? (四)如何调和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矛盾?五、结语摘要 “联立公司案”是“刘广明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另一起对保护规范理论予以详尽阐释的裁判案例。

通过对全面查找根据规范的要求、对未明示当事人的归纳以及对考虑要求的纳入,本案裁判对保护规范理论进行了大幅扩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行政审判对此理论的适用偏差。

但因为涉及分配行政下如何界定公法权利/私法权利,进而界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如何弥合事实影响和规范要素等复杂难题,本案裁判也存在一定论证局限并提示出诸多未尽问题。

关键词 保护规范理论 主观公权利 根据规范 未明示当事人 考虑要求自2017年“刘广明案”始,保护规范理论纳入我国行政审判已有一段时日。

尽管学界争议不少,却未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广泛推广。

在“刘广明案”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的“北京市·06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受到“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支持计划”(20CXTD01)资助。

东城区人民政府与北京市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复议纠纷再审案”〔1〕(以下简称“联立公司案”),同样对保护规范理论进行了详尽阐释。

与“刘广明案”一样,“联立公司案”在裁判做出后即陷入争议漩涡。

保护规范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研究

保护规范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研究

唐山学院学报JournalofTangDhan UniverDity 第33卷第4期2020年07月Vol.33 No.4Jul.2020保护规范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研究刘晓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源流于德国的保护规范理论,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

保护规范理论的法理正当性与异质性互相蕴含,其备受争议的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源于其理论内涵的开放性,此恰好成就了其持久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但基于根植于外国法的渊源特 性与规范化适用路径的缺失,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面临司法适用上的机械、僵化、严苛等困境。

因此亟须进行步骤化提炼,具体可运用公法规范“私人利益保护指向”来解释案涉法规范 所保护的利益性质及判定主观公权利的存无,从而提炼出特定人的行政法上请求权,构成起诉人行使主观公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实现行政诉权与实体请求权之间的对照和联结。

关键词:原告资格;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行政法上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5. 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 - 349X (2020)04 - 0052 - 10DOI : 10. 16160/j. cnki. tsxyxb. 2020. 04. 009Research on the Applicat i o n of Protect i o n Norm Theoryin the Determinat i o n of Plaint i f f's Qualificat i on in Administrat i ve Lit i g at i o nLIU Xiao-yu(School of Law ,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 The essentials of the protection norm theory originating from Germany provides anew judgment idea for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judgment in ou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legallegitimacyandheterogeneityofthistheorycontaineachother.Theuncertaintyofitscontroversialjudicialapplicationstemsfromtheopennessofitstheoreticalconnotation , whichjustleadstoitslastingvitalityandcreativity4However , duetotheoriginofforeign laws and the lack of standardized application paths , this theory is faced with the difficultiesof being mechanical , rigid and harsh in judicial application in China. Therefore, it is urgentto carry out step-by-step refinement , where the public law norm "protection direction of pri ­vate interests% can be used to explain the nature of the interests protected by the case-related law normandtojudgetheexistenceorabsenceofsubjectivepublicrights , soastorefinethe claimrightofaspecificpersoninadministrativelaw , form thebasisoftheprosecutor &s claimrighttoexercisesubjectivepublicrights , andrealizethecontrastandconnectionbe-tweenadministrativeclaimrightandsubstantiveclaimright.Key Words :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 protection norm theory ; subjective public rights ;claiminadminis7ra7ivelaw作者简介:刘晓宇(1996 —),女,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第4期刘晓宇:保护规范理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中的适用研究-53-—、问题的提出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的判定一直以来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

陈无风我国行政诉讼中“保护规范理论”的渐变和修正

陈无风我国行政诉讼中“保护规范理论”的渐变和修正

陈无风我国行政诉讼中“保护规范理论”的渐变和修正作者简介:陈无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成员。

文章来源:《浙江学刊》2020年第6期,转自“规制与公法”公号。

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刘广明案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仍未能带来稳定、客观化的原告资格判断框架。

在后续多个案件中,规范保护意图的解释路径发生渐变。

联立公司案中,保护规范的识别范围由“实际依据的法律”变为“依据和应当参酌的法律”,从而使判断关键词由“应当保护的权益”变为“应当考虑的权益或负担”,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但也增加了保护规范识别和援引的不确定。

殊途同归的是,美国法上原告资格判断要件也关注受损权益和法律间的关系,其中“利益区间”判断思路,将法律附带保护或规制的对象纳入利害关系人,无须扩张保护规范的识别范围,但同样有扩大原告资格的功能,或有借鉴余地。

引言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历久弥新的问题。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实际影响”“利害关系”等判断标准不断演进。

自刘广明案后,法院在判词中对“规范保护理论”的反复引用,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褒贬不一。

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政府行政复议案进一步拓展了“保护规范理论”的内涵,但也带来了保护规范识别的不确定性。

保护规范理论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能为原告资格判断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标准,不无疑问。

本文将从联立公司案入手,讨论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演变历程,并试图提供未来寻求规范意图的可能路径。

一、联立公司案的主要事实和裁判逻辑联立公司案系第三人张敬承租起诉人房屋用于开办幼儿园,起诉人对教育部门向第三人张敬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行为不服,提起复议和诉讼。

复议机关认为,办学许可行为并未产生减损联立公司行政法律权利或增加其行政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驳回复议申请。

一审、二审法院则认为联立公司与涉案办学许可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利害关系的成立作了详尽的论述,择其要有:1.行政许可中以提交法律文件等形式参与行政许可程序的主体,虽然形式上不是行政许可相对人,但实质上仍属“未明示当事人”。

浅谈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

浅谈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保护规范理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

然而,在理论实践中,保护规范理论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原告资格的判定难题。

因此,本文将围绕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展开讨论。

一、保护规范理论的概念和意义保护规范理论是指通过法律规则对于情境中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的理论,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该理论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则的指向性和倡导性,即法律规则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尽量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保护规范的目的和效果。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明确了诉讼中的主张范围,即原告的权利主张应当符合法律规范,诉讼标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保护规范理论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我国诉讼制度的持续完善。

二、原告资格判定的困境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原告资格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使诉讼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在实践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例如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合同中的权限问题等等。

然而,应用保护规范理论来考虑原告资格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到原告所主张权利的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问题。

具体来说,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需要考虑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律精神的内涵。

如果认定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范,则原告将失去起诉的资格。

然而,在实践中,原告的主张往往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规则的适用也可能存在争议和困难。

因此,如何正确判定原告的资格,成为了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三、保护规范理论引入的必要性对于如何判定原告的资格,早期的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以当事人主张为准,任何人不得阻反”的原则,即只要当事人主张一定的权利主张,法院即可受理并裁决。

然而,这一原则忽略了法律规范的指向性和倡导性,不能够很好地体现保护规范理论的核心思想。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

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必要性研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对于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规范理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复杂多样的案件,法律人员需要凭借经验和理论知识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原告资格,才能进一步进行诉讼。

然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判断原告资格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因此,保护规范理论作为一种法律理论方法,引入原告资格判定过程中,可以提高法律人员的判定准确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保护规范理论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保护规范理论是一种法律理论方法,是以法律规范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从保护规范的角度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方法。

在判定原告资格过程中,保护规范理论可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从保护规范的角度出发,综合评估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保护规范理论适用于各类法律案件,特别是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人身损害等案件中具有广泛适用性。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一个合同的主张方被另一个合同方违约时,主张方可以通过保护规范理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另一方作出违约行为的赔偿。

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一个企业将其所生产的产品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致使其产生损失时,可以通过保护规范理论的方式,要求该企业作出赔偿。

所以说,保护规范理论是一种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法律理论方法。

二、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原告资格判定的意义和作用在当事人起诉他人的案件中,判断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是十分重要的。

原告资格是指当事人起诉他人必须具有的合法权益,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原告资格,那么其起诉他人的行为就不能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具备原告资格的条件是当事人有提起或被提起诉讼的利益,并且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

保护规范理论反思与本土化修正

保护规范理论反思与本土化修正

交大法学 2021年第1期
案”)中运用保护规范理论来判断诉讼当事人刘广明的起诉资格问题以来,该理论的适用在我国引 起广泛讨论。〔2〕 其间支持与反对者均有之,或有复现德国其时关于该理论大讨论的情势。〔3〕
保护规范理论将对起诉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回溯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范,为行政诉讼原告 资格的判断提供了实定法基础。但亦应看到,保护规范理论的判断框架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我 国行政诉讼有着独特的生长土壤与实践环境。并且,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不仅关乎原告资格的确 定,其与实体法上的公权利理论相勾连,适用与否、如何适用实际上直接关涉个人权利在公法中的 析出路径(依据规范、公法规范还是整体法规范)与范围大小(法律权益还是事实权益),因而对其 展开广泛深入讨论具有基础性意义。
〔2〕 参见赵宏:《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 政复议案评析》,载《交大法学》2019年第2期,第179—192页;李年清:《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与行政诉讼中 原告资格的判定———基于(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刘广明案的分析》,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第 46—57页;朱芒:《行政诉讼中的保护规范说———日本最高法院判例的状况》,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6期,第 109—120页;王天华:《主观公权利的观念与保护规范理论的构造》,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第33—46页;赵 宏:《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与保护规范理论———基于实体法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第19— 34页;王天华:《有理由排斥保护规范理论吗?》,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第35—46页;赵宏:《保护规范 理论的误解澄清与本土适用》,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167—185页;何天文:《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抑或 误用———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检讨》,载《交大法学》2020年第4期,第198—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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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0, 8(3), 466-472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0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0.83066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Norms of Protection in China’sJudicial PracticeShujiong ShenSchool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Jun. 23rd, 2020; accepted: Jul. 8th, 2020; published: Jul. 15th, 2020Abstract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pregnant with the space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legal norms.The judicial judgment about “interest” in the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laintiff, as early as the beginning of this century, some judges tried to use German and Japanese “norms of protection theory” in their judgments to explain 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although the words “subjective public rights” and “norms of protection theory” rarely appeared directly. However, many courts have implied the judgment frame or related thinking logic of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The formal introduction of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 in China is 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Liu Guangming Case”. Because of the positive demonstration of the Liu case, the courts gen-erally approved and accepted this extra-territorial theory as a useful tool for judging the eligibility of the plaintiff, and the theory of norms of protection gradually separated from specific case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a general judicial methodology in China’s administrative plaintiff qualified cases can be applied.KeywordsNormative Theory of Protection, Standard of Interest, Subjective Public Right, Judicial Application, Local Continuation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实践探析沈书炯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20年6月23日;录用日期:2020年7月8日;发布日期:2020年7月15日沈书炯摘 要司法实践孕育着法律规范发展与完善的空间,行政原告资格中关于“利害关系”的司法判断,早在本世纪初就有法官尝试在裁判中运用德日的“保护规范理论”以诠释利害关系,虽然鲜少直接出现“主观公权利”及“保护规范理论”等字样,但不少法院在裁判时已暗含着保护规范理论的判断框架或相关思维逻辑。

而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正式引入,当推最高院裁判的“刘广明案”。

因刘案的积极示范,各法院普遍性地认可并接受了这一域外学理,将其作为判定原告适格的有益工具,保护规范理论也逐渐脱离具体的个案,逐渐演变为一般性的司法方法论在我国行政原告适格案件中得以适用。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利害关系标准,主观公权利,司法适用,本土续造Copyright © 2020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1. 引言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之判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难点主要聚焦于行政相关人的原告适格判定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5条,将“利害关系标准”确定为行政原告主体资格的核心基准。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法理迄今尚未对“利害关系”形成统一的、明确的诠释和分析框架,司法适用中对于行政原告适格问题的处理,也基本处于暗箱状态[1]。

正因立法论中“利害关系标准”的模糊性与司法实践所需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才迫使我国行政审判领域在2017年正式纳入外国学理“保护规范理论”,以补充“利害关系标准”的适用困境[2]。

在刘广明案的再审裁定中,最高院抛弃“不利影响”或“实际影响”等传统的审查路径,用较多篇幅对德日“主观公权利”以及“保护规范理论”的内涵与外延予以细致界定,构筑起以“保护规范理论”为核心基准来阐释原告权利要件的方法论,即通过探求行政实体法中是否含有“私人利益保护”的意旨,以此获取主观公权利,并将其作为是否能够寻求司法保护的依据。

刘案后,各地法院积极援引这一域外学理来阐释原告资格,“保护规范理论”也逐渐脱离刘案等具体个案,演变为一般的司法适用方法在我国实践中加以适用;许多行政法官还通过个案的有益探索继续推动这一外国学理在我国司法领域的本土化续造。

2018年最新的《行诉解释》颁布,其中的第12条第5项及第13条实质导入了保护规范理论的逻辑思路,一定程度上将该理论推向了“制度化”。

本文尝试以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实践为研究对象,以该理论引入前的暗合适用,到正式引入时的积极效应,再到引入后的本土续造为主要逻辑线,进一步探析保护规范理论在最高院早期案例中实际适用的特点,阐释刘广明案正式纳入该理论时确定的“利害关系”判定框架,以及我国法官后续本土续造的成果,以期更为全面地考察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为今后的司法适用提供一定的方法指引。

2. 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司法适用的暗合“保护规范理论”在2017年的司法引入并非偶然,实际上,在该理论正式引入我国行政审判之前,沈书炯针对疑难案件的原告资格判定问题,早已有法院尝试寻找更为客观化、清晰化的判断框架来补强“利害关系标准”的模糊性,部分行政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裁判逻辑中暗含德日的“保护规范理论”的判断思路,或者明显有着往该理论的方向思考的影子。

2.1. 王春案在2016年的王春案[3]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得出的裁判结论都为原告王春与被诉的环评批复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这两个法院的裁判切入点主要是传统利害关系标准中的“实际影响论”。

而最高院在本案再审中一改往日的审查逻辑,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利害关系”判定思路:如果起诉人请求保护的权益正好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所要考虑的,所谓“考虑”即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蕴含了原告权利的内容,抑或是相关法律规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征询或听取原告意见,则应当认可原告与被诉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因而判定原告享有起诉资格。

本案裁判中,最高院提出这一全新的判定思路,暗含了保护规范理论思维逻辑的雏形。

首先,明确“原告诉请保护的利益内容”;其次,探求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范之意旨;再者,判断原告请求保护的利益是否落入法律规范保护的利益范围内;最后,得出原告与被诉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结论[4]。

这个判定思路背后切实潜藏着保护规范理论的内在法理:将判定原告适格的问题转化为解释实体法律规范所保护利益的问题,从原告权益角度出发判定原告资格的存无,与保护规范理论探寻“私益保护性”的审查思路完美暗合[5]。

2.2. 臧金凤案在臧金凤案[6]中,裁判的核心争点同样是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也认为臧金凤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而最高院在再审中,先是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为个人权利诉讼的基本定位,并明确提出“利害关系”判定时三个考虑因素:一则原告权利存否;二则该权利是否为主观权利的范畴;三则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侵害。

而这三个考虑因素一定程度上恰好体现了保护规范理论的逻辑思路:要求区分个人诉讼与客观诉讼,以及区分自身权益保护与公法保护,这既与保护规范理论注重探求个人主观权利的功能相契合,又与该理论侧重权利救济的主观诉讼性质相一致,基本契合了主观公权利以及权益受侵害的两大判定要素,属于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前的先例铺垫。

从上述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首现并非在2017年,早在本世纪初,我国法官在判断起诉人的“利害关系”时,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暗含着保护规范理论的运用;2016年,最高院在“王春案”的裁判中对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作了一个较为正式的预告。

这些实际运用保护规范理论的案例,也进一步强化了此理论正式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3. 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正式司法引入3.1. 刘广明案基本案情与核心争点“刘广明再审裁定案”[7]正式引入了保护规范理论,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张家港市发改委做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通知,该备案通知中的项目选址范围包含了原告承包的土地。

刘广明以该通知存在重大违法为由,向张家港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以刘与823号通知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

刘广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刘与823号通知没有利害关系。

11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本案中的823号通知系对建设项目的备案行为,是职权机关就申请人申请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备案条件依法进行审查后做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产生实体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是备案申请人金沙洲公司,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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