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合同纠纷处理经典案例
担保公司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担保公司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在金融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担保公司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纠纷涉及到的问题也愈发复杂,对于担保公司以及相关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担保公司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描述:
某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公司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然而,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债权人向担保公司追偿。
担保公司认为,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是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根本原因,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分析:
首先,本案涉及到的是担保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为其提供担保服务。
因此,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并不意味着担保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该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提前预判借款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而在本案中,担保公司未能充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论:
在担保公司纠纷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责任归属。
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如果担保公司未能履行好职责,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担保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各方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担保法律制度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法律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人的责任以及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
案例一:抵押贷款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为3年。
甲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作为抵押,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40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为抵押物,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3. 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人。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提前通知甲公司,即行使抵押权,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抵押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为保证合同履行,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找到戊公司,要求其作为保证人。
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1.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A公司向担保公司C购买了一份工程保证担保。
合同规定,如果A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担保公司C将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A公司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
业主因此向担保公司C提出索赔,而C公司则认为不可抗力应免除A公司的责任,从而引发了纠纷。
我们需要了解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的基本内容。
工程保证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完成。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承包方,有义务按期交付工程;担保公司C则是作为第三方,承诺在A公司未能履约时承担责任。
我们分析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例中,A公司遇到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是判断其能否免责的关键。
再来,我们探讨担保公司C的责任。
担保公司C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基于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如果A公司确实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那么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和事实来综合判断。
我们考虑解决纠纷的途径。
在此类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在本案例中,如果A公司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遇到的是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可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相应地,担保公司C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保证责任的范围。
工程保证担保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其遇到的是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其责任可能会得到免除或减轻;担保公司C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这样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正客观地处理合同纠纷,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企业连带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银行(以下简称“YY银行”)第三人:ZZ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2010年,ZZ公司因经营需要向YY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由于ZZ公司信用状况一般,YY银行要求ZZ公司提供担保。
经协商,ZZ公司找到其关联企业XX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若ZZ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ZZ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YY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ZZ公司和XX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XX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作为连带担保人,仅在ZZ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时才承担责任,且YY银行在贷款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 YY银行在贷款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XX公司与YY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了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XX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 YY银行在贷款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YY银行在贷款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进行贷前调查,未核实ZZ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2)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管,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非经营性用途;(3)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导致贷款风险加大。
法院认为,YY银行在贷款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考虑到YY银行已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且ZZ公司未能偿还贷款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经营不善,因此,YY银行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法院判决1. XX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YY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2. YY银行承担部分责任,赔偿XX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3. ZZ公司偿还YY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担保公司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然而,在2018年,担保公司遭遇了一起法律诉讼,即XX担保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乙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
担保公司经审查,同意为乙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与乙公司、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对乙公司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为乙公司提供了贷款担保。
然而,乙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担保公司遂向债务人催收,但债务人无力偿还。
担保公司遂依据《担保合同》向担保人追偿,但担保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于是,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2.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
3. 担保公司是否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至于担保人是否免除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担保人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仍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行为存在过错,故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3.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某市,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
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
3. 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
三、法律解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担保合同有效。
(二)关于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甲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三)关于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抗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抗辩:1. 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2.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导致银行无法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综上所述,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甲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银行提起诉讼或仲裁,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乙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85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
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
05 . 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前,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
06 . 追偿权对象: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债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07 . 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
08 . 银行虽持合格证,因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为保障债权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公司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业的担保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行业逐渐兴起。
担保公司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然而,由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增加,担保公司也面临着诸多法律诉讼。
本案中,担保公司因一笔贷款担保业务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案情。
二、案情简介2016年,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借款人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
同时,为降低贷款风险,借款人聘请了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服务。
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出具了担保函。
然而,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担保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借款人未充分了解担保责任;2. 担保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贷款风险增加;3. 借款人已将房产抵押给他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公司则认为: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2. 担保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3. 借款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担保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关于借款人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逐一进行评判:1. 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未充分了解担保责任不属于重大误解;2. 担保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3. 借款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意见。
综上,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依法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扩大业务规模,急需资金。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供应商,为甲方提供了大量原材料。
为保障乙方的货款安全,甲方与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担保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 抵押权的实现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乙方有权要求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4.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的受让人受偿。
”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甲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5.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担保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担保公司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但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
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100万元货款,随后向A公司追偿。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本案中,A公司为债务人,B公司为债权人,C担保公司为担保人。
根据担保合同,C担保公司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A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随后向A公司追偿。
2. 法律依据(1)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A公司与C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2)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有权向A公司追偿。
(3)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3. 案件争议焦点(1)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存在争议。
(2)担保责任的承担本案中,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有权向A公司追偿。
但A公司认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化解担保债务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债务纠纷日益增多。
担保债务的化解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本文以XX公司担保债务化解为例,探讨担保债务化解的方法和经验,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二、XX公司担保债务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发展初期,由于资金紧张,曾向多家银行贷款,并引入了多家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不善,XX公司在2015年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涉及担保债务高达10亿元。
三、担保债务化解过程1. 主动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面对债务危机,XX公司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公司成立了债务化解小组,负责与债权人进行沟通。
其次,公司向债权人提供了详细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以证明其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
2. 制定债务重组方案债务化解小组与债权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制定了债务重组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缩短债务期限,降低利息负担;(2)以公司部分资产作为抵押,换取部分债务减免;(3)与债权人协商,将部分债务转化为股权,实现债转股。
3. 引入战略投资者,注入资金为解决资金问题,XX公司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
经过多轮谈判,最终成功引入了一家知名房地产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该企业不仅为XX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还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资源。
4. 优化经营,提高盈利能力XX公司通过优化产业结构、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等措施,逐步提高盈利能力。
在债务重组期间,公司实现了盈利,为偿还债务奠定了基础。
5. 逐步偿还债务在债务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XX公司按照约定逐步偿还债务。
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已偿还大部分担保债务,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四、案例总结1. 主动沟通,寻求解决方案是化解担保债务的关键。
企业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了解其诉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降低债务负担。
法律担保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丙公司同意后,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随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甲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支付剩余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经营困难并非其保证责任范围,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1000万元债务。
二、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三、法院判决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虽然甲公司经营困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担保纠纷案件,涉及保证合同和合同违约责任两个法律问题。
1. 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汽车。
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了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如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融资款项后,汽车销售公司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并取得了汽车的物权。
但汽车销售公司在取得汽车后,并未按约定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融资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并未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故不能认定其已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企业连带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由于资金链紧张,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申请了一笔贷款。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甲公司提供了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作为连带担保人。
在贷款合同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均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丙公司有义务代为偿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按时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乙银行遂向丙公司发出还款通知,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丙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应首先偿还贷款,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乙银行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连带担保关系,以及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审理:1. 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担保合同的一般要求,因此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丙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有义务在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财产与甲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甲公司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连带担保法律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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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合同纠纷处理经典案例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与XXXX··房地产XX责任公司等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2)第30号中华人民XX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
住所地:XX省**市##路208号。
负责人:**,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市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XX公司。
住所地:XX省**市**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XX&&物业发展XX。
住所地:XX省**市琥珀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以下简称##路分理处)为与被上诉人XX··房地产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XX&&物业发展XX(以下简称&&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7月30日,&&公司以··公司名义与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庐州信用社)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公司贷款30OO万元,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9‰;贷款分三笔各为1000万元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分别为1997年7月30日、8月5日和8月12日。
合同约定··公司用位于**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X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抵押物估价、拍卖等费用。
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公司贷款对500万元,利率为月息9‰,期限自1997年7月30日至1998年l月30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庐州信用社分4次将3500万元汇入&&公司以··公司名义开设的XX。
1997年8月4日,**市土地管理局为**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
&&公司在收到庐州信用社的3500万元贷款后主要用于归还该公司欠XX**经济发展XX公司和省**储运公司的债务1900万元,归还XX**经济开发公司(系&&公司的关联企业)欠##路分理处的贷款利息500万元、"翠竹园"小区建设600余万元、尊国绿色饮料经营部往来款50万元、水电费55万余元等。
借款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能还款。
##路分理处这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
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省分行皖人银字(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市分行##路分理处,1999年10月又变更为##路分理处。
··公司于1993年9月10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中外合资企业。
董事长为XX闰宏投资XX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中轻··进出口公司XX经营部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重点开发座落于**市琥珀山庄西侧的"翠竹园"小区,具体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务均由***负责。
截止1997年6月6日,··公司征地219.63亩,领取了合规地(94)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合国用(籍出)字第0030号、第0031号两片工地使用权证明书,并领取了26幢商品房的建筑执照,开发了部分商品房。
又查明:1997年6月6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因开发小区资金困难,经与&&公司多次友好协商,同意将小区以15,50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公司,余下工程由&&公司出资继续完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公司付款3000万元,余款5000万元将根据··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确保支付。
另外,··公司在开发小区建设过程中的7500万元债务由&&公司承担。
&&公司根据··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小区项目的所有交接,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负责。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公司向&&公司移交··公司的全权委托书、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贷款证以及"翠竹园"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等相关文件。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华俊、··公司的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同年6月24日,··公司的向&&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一份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同年7月2日,丁华荣(与丁华俊系兄弟关系)收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等有关文件后,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承诺"即日起如发生有关一切问题由我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997年7月30日,&&公司在以··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除向其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外,还提供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
再查明:1998年10月12,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及··公司与&&公司关于《"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的另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为由(1998)经初字第1O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后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在审理XX省国债服务中心诉XX华侨经济开发公司、XX 华丰畜禽经济开发公司、··公司欠款担保及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1997年7月15日,··公司致函丁华俊并丁华荣称"你方与我公司于同年6月6日签订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鉴于你方没有履行完毕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协议内容(按约定,&&公司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付给··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已付2500万元),同时我公司获悉你方利用我公司印章和土地证在银行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书。
故我公司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收回··公司印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对丁华荣先生的委托书"。
当月19日XX华侨经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华俊)向··公司回函称,"贵公司7月15日来函收悉,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
此外,本院还查明,··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在本案二审庭审质证时,承认陈冠乐个人印章系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开办酒店业务需要,由他们二人商议后刻制的。
1999年8月12日,陈冠乐再次通过我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以(99)温出字第0616号公证书声明没有授权任何人刻制其本人的印章,XX润宏投资XX以及其本人也从未在XX投资所谓的XX富丽华大酒店。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6月6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为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向&&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委托书,提供该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同年7月2日,丁华荣在收条上作出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嗣后,当··公司得知丁华俊、丁华荣利用该公司印章和土地使用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时,于同年7月15日函告上述二人,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对丁华荣的委托书。
当月19日,丁华荣等又针对··公司来函回复称,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
这表明··公司出具委托书、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办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过户手续之用。
此后,&&公司以··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并向其出具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这表明,庐州信用社在发放3500万元贷款前对"翠竹园"小区转让情况及实际借款人并非··公司是明知的。
&&公司在没有··公司授权,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庐州信用社签订两份合同,并加盖了陈冠乐个人印章,而陈冠乐的个人印章又系丁华荣、办理其他业务时,在未经陈冠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刻制的,故《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借款人&&公司负有向原告还本付息的义务。
上述合同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应承担偿付借款本息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第三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路分理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