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合同纠纷处理经典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公司合同纠纷处理经典案例

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与XXXX··房地产XX责任公司等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30号

中华人民XX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经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住所地:XX省**市##路208号。

负责人:**,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市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房地产XX公司。住所地:XX省**市**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XX&&物业发展XX。住所地:XX省**市琥珀山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市##路分理处(以下简称##路分理处)为与被

上诉人XX··房地产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XX&&物业发展XX(以下简称&&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7月30日,&&公司以··公司名义与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庐州信用社)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公司贷款30OO万元,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9‰;贷款分三笔各为1000万元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分别为1997年7月30日、8月5日和8月12日。合同约定··公司用位于**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X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抵押物估价、拍卖等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公司贷款对500万元,利率为月息9‰,期限自1997年7月30日至1998年l月3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庐州信用社分4次将3500万元汇入&&公司以··公司名义开设的XX。1997年8月4日,**市土地管理局为**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公司在收到庐州信用社的3500万元贷款后主要用于归还该公司欠XX**经济发展XX公司和省**储运公司的债务1900万元,归还XX**经济开发公司(系&&公司的关联企业)欠##路分理处的贷款利息500万元、"翠竹园"小区建设600余万元、尊国绿色饮料经营部往

来款50万元、水电费55万余元等。借款合同到期后,&&公司未能还款。##路分理处这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省分行皖人银字(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市分行##路分理处,1999年10月又变更为##路分理处。··公司于1993年9月10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为XX闰宏投资XX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中轻··进出口公司XX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重点开发座落于**市琥珀山庄西侧的"翠竹园"小区,具体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务均由***负责。截止1997年6月6日,··公司征地219.63亩,领取了合规地(94)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合国用(籍出)字第0030号、第0031号两片工地使用权证明书,并领取了26幢商品房的建筑执照,开发了部分商品房。又查明:1997年6月6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因开发小区资金困难,经与&&公司多次友好协商,同意将小区以15,50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公司,余下工程由&&公司出资继续完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公司付款3000万元,余款5000万元将根据··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确保支付。另外,··公司在开发小区建设过程中的7500万元债务由&&公司承担。&&公司根据··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小区项目的所有交接,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负责。自协议签订之日

起,··公司向&&公司移交··公司的全权委托书、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贷款证以及"翠竹园"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等相关文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华俊、··公司的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年6月24日,··公司的向&&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一份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同年7月2日,丁华荣(与丁华俊系兄弟关系)收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等有关文件后,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承诺"即日起如发生有关一切问题由我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997年7月30日,&&公司在以··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除向其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外,还提供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

再查明:1998年10月12,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及··公司与&&公司关于《"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的另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为由(1998)经初字第1O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在审理XX省国债服务中心诉XX华侨经济开发公司、XX 华丰畜禽经济开发公司、··公司欠款担保及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1997年7月15日,··公司致函丁华俊并丁华荣称"你方与我公司于同年6月6日签订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鉴于你方没有履行完毕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协议内容(按约定,&&公司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付给··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已付250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