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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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
城投债是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等。
城投债发行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几点标准:
1、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包括特殊法人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中央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不包含在内;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应包含但不限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
(2)、土地开发项目
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
(3)、公益性住房项目
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4)、公益性事业
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公共服务项目
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
(2)、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
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
3、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其发行的债券可直接认定为城投债;从事准公益性项目,但不从事任何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如其经营性指标满足以下2个条件任意之一,则其发行的债券可被认可为城
(1)自身现金流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本息:
“当年经营性现金流净值-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如近三年中任意一年该指标结果小于零则满足此条件;
(2)比较依赖地方政府财政性补贴
“当年补贴收入÷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100%”,如近三年中任意一年该指标结果大于30%则满足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