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知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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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01 案件简述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猫商城“欧*丹官方旗舰店”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杭州悠*美妆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 “欧*丹官方旗舰店”内,发布一款“欧*丹手皂套装礼盒”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广告时,商品网页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美白”的广告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0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办法
依据
《化妆品监督 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国境内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
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 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 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 手段,对化妆品在正常 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 内容进行科学测试和合 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
价结论的过程。
功效宣称依据包 括文献资料、研 究数据或者化妆 品功效宣称评价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02 广告法简述
广告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 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要求
1.广告应当真实、合 法,以健康的表现形 式表达广告内容,符 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该商品的销售页面已于2021年6月20日自行下架,在该广告发布期间,共销售了438件,成交金额合计62310元人民币。当事人与欧舒丹公司 以收 取整体服务费以及每月销售提成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广告费用无法分割到每一件商品广告,故该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01 案件简述
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 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 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 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处罚决定

新规下的化妆品及原料的功效宣称评价

新规下的化妆品及原料的功效宣称评价

新规下化妆品功效宣称和评价要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者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文就化妆品功效宣称和评价要点进行梳理,供客户朋友们参考。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定义为26个类别,此外所有功效被定义为新功效。

●化妆品分类根据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信息进行判断,形成产品分类编码。

●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需按“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需按“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同时宣称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功效宣称分类目录序号功效类别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A新功效不符合以下规则的01染发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02烫发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03祛斑美白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04防晒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05防脱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06祛痘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07滋养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08修护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09清洁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10卸妆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11保湿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12美容修饰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13芳香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14除臭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15抗皱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16紧致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17舒缓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18控油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19去角质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20爽身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21护发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22防断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23去屑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24发色护理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25脱毛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26辅助剃须剃毛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进行相应的功效宣称评价项目。

化妆品功效评价标准体例

化妆品功效评价标准体例

化妆品功效评价标准是指针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化妆品功效评价标准的主要体例:一、背景和概述背景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化妆品功效评价的重要性、意义和必要性进行简述。

概述中需明确评价目标、评价范围、评价方法等基本内容。

二、评价原则明确化妆品功效评价的原则,如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等。

同时,需强调评价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三、评价范围和对象明确评价范围和对象,包括化妆品的种类、品牌、生产厂家、产品特点等。

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展评价对象的范围和类型。

四、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化妆品功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安全性指标、有效性指标和质量指标等。

指标体系应全面、系统、科学,具有代表性。

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评价方法和技术介绍评价方法和技术,包括实验方法、统计分析方法、专家评审方法等。

评价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方法和技术的要求和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实验结果与分析根据实验数据和结果,对化妆品的功效进行评价。

分析实验数据和结果,评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结论和建议。

七、结论与建议根据实验结果和分析,得出化妆品功效评价的结论。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提高化妆品的质量和功效。

同时,还需强调化妆品功效评价的重要性,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八、附录附上相关的实验报告、数据统计和分析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作为化妆品功效评价的参考和依据。

总之,化妆品功效评价标准应该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为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技术导则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技术导则

附3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技术导则为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开展,特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一、总则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本技术导则,并且与化妆品产品功效宣称评价相关联。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或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或消费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期间,若发现测试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测试或试验,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实验室试验应当符合实验室相关法规的管理要求。

动物试验应当符合动物福利要求及3R(替代、减少、优化)原则。

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一)试验依据方法参考的依据和来源。

(二)试验目的及原理应当与功效宣称评价内容相符。

(三)产品信息产品及对照品(根据方案要求选择)名称、产品性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四)试验前准备1.受试者列明入选和排除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案要求)。

2.受试人数设定根据试验目的和统计学原则设定。

方法未要求时,有效受试人数应当具有统计学意义。

3.试验方案确定(1)方案设计:根据产品的功效宣称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和试验设计类型,确定试验周期。

阐述对照组的设定和选择等试验设计的基本原则;采取随机分组或盲法等减少或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包含但不限于仪器参数、图像数据、皮肤观察评估、受试者自我评估等。

(2)环境条件:根据试验要求设定试验环境条件(如温度、相对湿度、照明等),受试者应在试验环境中适应15~30分钟以上。

(3)产品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量、使用频率、使用时间、使用部位、使用注意事项等。

结合产品的使用方法同时需考虑产品自身的功效宣称特点。

(五)试验方法1.试验流程:包括试验起始时间、地点、产品使用前及回访评价时间及次数、产品发放和回收(根据方案要求)、评价涉及参数内容等。

梅州化妆品人体功效评价标准

梅州化妆品人体功效评价标准

梅州化妆品人体功效评价标准
1.基本要求:化妆品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不含任何有害成分或物质。

2. 人体安全性评价标准:化妆品应经过严格的人体安全性评价,包括皮肤刺激、眼刺激、皮肤吸收和致敏性等方面的测试。

3. 功能性评价标准:化妆品应能够达到所宣传的功效,如保湿、抗皱、美白、去痘等。

4. 持久性评价标准:化妆品应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并在使用后能够持续保持其功效。

5. 稳定性评价标准:化妆品应能够在不同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持其稳定性,不会发生分解或变质。

6. 临床试验评价标准:化妆品应经过人体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 环境友好评价标准:化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8. 透明度评价标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公开化妆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和购买。

9. 质量管理评价标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0. 安全警示评价标准:化妆品应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存储方式等安全警示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护肤与化妆品功效与效果评价

护肤与化妆品功效与效果评价

护肤与化妆品功效与效果评价护肤和化妆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肌肤健康和提升外貌美丽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市场上琳琅满目的产品让人们很难判断每种产品的真正功效和效果。

本文将探讨护肤与化妆品的功效和效果评价方法,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一、护肤品的功效评价护肤品的功效评价主要基于其能否达到产品宣传所宣称的效果。

这包括调理肌肤、保湿滋润、美白淡化斑点、紧致提升等等。

为了评估护肤品的功效,消费者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产品成分分析: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判断是否含有有效的活性成分。

例如,对于保湿产品,是否含有具有保湿作用的成分如玻尿酸或甘油等。

2. 知名度和口碑:了解该品牌在行业内的信誉度和品牌口碑,可以通过查看消费者的评价、媒体报道以及专业的评测机构等来获取信息。

3. 产品测试和认证:一些高品质的护肤品会进行严格的产品测试和认证,如通过经过ISO认证的实验证明产品的有效性。

4. 研究与报道:查看科研机构或权威媒体出版的研究文章和报道,了解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科学性。

二、化妆品的效果评价化妆品的效果评价主要基于其对外貌的改善程度和持久度。

这包括遮瑕、修饰肤色、增加光泽、持久性等。

下面是一些评价化妆品效果的方法:1. 观察外观效果:使用化妆品后,观察其效果如何。

判断遮瑕力度、保持时间、是否容易脱妆等。

2. 日常使用感受:了解化妆品的使用感受,如滋润度、舒适度、是否易涂抹、是否易吸收等。

3. 持久性评估:化妆品的持久性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

通过观察其是否能持续一整天,是否需要频繁补妆等来评估其持久性。

4. 安全性考量:化妆品对肌肤安全性的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了解产品是否经过皮肤科医生或相关机构的测试,并对不同肤质的人群是否适用进行评估。

三、建议与总结在评价护肤与化妆品的功效和效果时,消费者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以做出明智的选择。

此外,以下建议可以提供给消费者:1. 了解自己的肌肤需求:根据自己的肤质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护肤和化妆品。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迅速吸引消费者,却不择手段地进行虚假宣传,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为了规范化妆品行业的广告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准则、广告效果的评估与监管、市场竞争的规范。

一、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准则1.真实性准则:广告宣传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虚构产品的功效、效果等。

广告商必须确保所宣传的产品确实存在,并且经过严格的实验证明。

任何伪造、夸张、虚假的宣传都是不允许的。

2.权威性准则:广告中的宣传声明应当有权威的支持,并且有实际的科学依据。

广告商应当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专家证明等,从而消费者能够信任并了解产品的功效。

3.道德性准则:广告应该以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方式进行宣传。

不得引起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不得使用不良形象、不当文字,保持和谐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

4.合法性准则: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触犯公共道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广告商应遵守法律,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广告效果的评估与监管1.广告效果评估:化妆品广告应经过评估机构的审核和监测,对广告的真实性、权威性、道德性等进行评估和鉴别。

评估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广告宣传内容合规。

2.广告监管机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管机构,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管和管理。

广告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广告宣传的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广告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3.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对于发现虚假宣传的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竞争的规范1.行业自律机制:化妆品行业应建立起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性管理,对会员企业进行严格监督。

中国食品 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中国食品 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中国食品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最近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这一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儿童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工作,保障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这份指导原则明确了儿童化妆品的基本信息和技术要求,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执行标准、安全评估资料等。

根据这份指导原则,儿童化妆品分为供“婴幼儿”(0-3周岁)和供“儿童”(3-12周岁)使用的两类。

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而儿童使用的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则包括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等。

在产品配方方面,这份指导原则强调了在安全优先和功效必需的前提下,使用相对简单的产品配方。

同时,要求减少使用可能含易致敏组分或者有较强刺激性的原料。

此外,一些化妆品原料不能用于儿童化妆品,例如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主要目的的原料等。

这份指导原则还对进口儿童化妆品提出了特殊要求,例如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儿童化妆品(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除外),应当提交针对中国儿童消费者的肤质类型、消费需求等进行配方设计的说明,说明资料应当能体现出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所开展的相关研发工作;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应当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成人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测试研究或者人体功效试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应当基于中国儿童皮肤暴露数据,充分考虑中国儿童化妆品使用特点,鼓励引用类似配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多年上市的安全评价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总的来说,《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发布将有助于规范儿童化妆品市场,保障儿童的皮肤健康。

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质量手册

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质量手册

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质量手册1. 引言本手册旨在建立一个有效的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并提供相关指导,以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

本手册将包括以下内容:- 化妆品质量评估的定义和目标- 化妆品质量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的组成和运作2. 化妆品质量评估的定义和目标化妆品质量评估是指对化妆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主要目标包括:- 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无害性- 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提供消费者可靠和可信赖的化妆品产品3. 化妆品质量评估的原则和方法化妆品质量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性:评估过程应基于科学和客观的方法- 全面性:对化妆品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原料、生产工艺、包装等- 追溯性:评估过程应可追溯,确保质量问题的溯源和解决- 风险评估: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持续改进: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和提升质量评估体系化妆品质量评估的方法包括:- 实验室测试:对化妆品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包括安全性、成分分析、稳定性等方面的检测- 产品审查:对化妆品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核,包括原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质检报告等- 供应商评估:对化妆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控- 抽样检查:对生产中的化妆品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4. 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的组成和运作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政策、流程、程序和文件- 工作指导文件: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导文件,明确化妆品质量评估的要求和方法- 培训和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内部审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要求- 持续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和监测数据,持续改进和提升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的运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规划:确定评估的目标和范围,制定相应的评估计划和流程2. 执行:执行评估计划,进行实验室测试、产品审查和抽样检查等活动3.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化妆品的质量状况和符合性4. 反馈: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评估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5. 持续改进:根据反馈意见和监测数据,持续改进和优化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5. 结论本手册为企业建立化妆品质量评估体系提供了相关指导和参考。

化妆品功效评价2018(一)

化妆品功效评价2018(一)

如何保持肌肤水分? A.锁水物质增加皮肤表面的水浓度,形成向皮肤的内流梯度;B.形成疏水屏障,减少经皮水丢失,从而引起皮肤表面水分增加,也可形成再吸收的内流梯度。或者A与B同时作用。还有一种逐渐被认可的机制,即外用物质被角质层吸收后直接或间接影响角质层内部蛋白或脂质水交换的特性。通过以上途径,保持皮肤内含有适当的水分,从而维持健康靓丽的肌肤。
HSI颜色模型
HSI色彩空间是从人的视觉系统出发,用色调(Hue)、色饱和度(Saturation或Chroma)和亮度 (Intensity或Brightness)来描述色彩。HSI色彩空间可以用一个圆锥空间模型来描述。用这种 描述HIS色彩空间的圆锥模型相当复杂,但确能把色调、亮度和色饱和度的变化情形表现得很清楚。 通常把色调和饱和度通称为色度,用来表示颜色的类别与深浅程度。
-
拍摄图像
-
RGB
-
灰度图
肤色分析
Lab值
代表亮度,白平衡-亮白度 值越大,肤色越亮白。 与M值负相关。
代表血红素,红斑量 -a绿,+a红 与E值正相关。
代表色素量 -b蓝,+b黄
b值
a值
L值
实验并不复杂
04
志愿者
文件资料
测试流程
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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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
化妆品功效评价
01
大概讲讲有个框架
03
意义 现状
05
仪器方法
02
03
04
保湿美白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化妆品功效宣称是指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中宣称的产品功效。

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化妆品是一项重要的购买决策。

然而,由于市场上化妆品品牌众多,产品功效宣称繁多,消费者常常无法准确评估宣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客观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帮助消费者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的首要原则是科学性。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基于科学研究和证据,通过临床试验、实验室验证等方法,确保宣称的科学有效性。

对于宣称具有抗皱、美白、紧致等功效的化妆品,应当具备相应的临床数据和证据支持。

例如,美白化妆品宣称可使肌肤变得明亮且减少色斑,应具备与这一宣称相一致的临床试验结果,以证明其效果。

同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具备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评价结果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的实际效果。

评价指导原则应明确要求评价过程中不得存在造假、夸大宣称效果、虚假宣传等行为。

化妆品企业应提供真实可信的数据和证据,以及详细的宣称描述,而不是空泛夸大的承诺。

最后,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还应具备权威性和透明度。

权威性是指评价过程应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进行,充分利用学术界、专家委员会等资源,评估宣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评价结果应由权威机构发布,并及时公布。

透明度是指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消费者能够了解评价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标准。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和遵守一套严格的评价程序,确保评价过程公正、客观。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客观、实用、权威和透明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从而提升整个化妆品市场的发展水平。

同时,化妆品企业需要在宣称功效时遵循这些原则,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等效评价指导原则(第一版)

等效评价指导原则(第一版)

附2
等效评价指导原则(第一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功效的产品除外),在符合等效评价的条件和要求时,可以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作为功效宣称评价的依据。

二、等效评价的条件
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配方中除着色剂(含色调调整部分)的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

三、等效评价的要求
同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可以抽检形式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抽检产品数量应当不低于系列产品总数量的20%,总数不足5个的以5个计。

应当优先选择着色剂含量最低的产品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开展等效评价的产品,应当保留等效评价报告和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产品试验报告备查,在编制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时,应当说明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情况。

四、等效评价报告的模板
等效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模板如下:
(一)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产品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分类编码、备案号或批准文号等。

表1 产品基本信息表
(二)配方差异性分析
列明系列产品配方中的着色剂种类和含量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变化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含量等。

表2 基础配方调整部分一览表
(三)证明材料
与等效评价相关的证明材料。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应当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产品类别和类型,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当按照以下项目进行检验:(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3、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表1-1、1-2、1-4、1-5和1-6确定检验项目。

二、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

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三、多色号系列产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一)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

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的以10个计。

抽检时应当首选含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有机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择总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审查常见问题介绍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审查常见问题介绍

护发
22
防断发
23
去屑
24
发色护理
25
脱毛
26 辅助剃须剃毛
评价项目要求
1. 免于公布摘要:感官识别(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 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 物理作用(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物理方式去 黑头)——标签明示
2. 未限定功效依据类别:保湿、护发——文献资料、研究数据、 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3种)
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躯干部位 不包含头面部、手、足
头部 面部 眼部 口唇
不包含面部
不包含口唇、眼部;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 用部位 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注:脱毛产品不能 对应此作用部位
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手、足 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全身皮肤 不包含口唇、眼部
指(趾)甲
03
凝胶
啫喱、胶等
04
粉剂
散粉、颗粒等
05
块状
块状粉、大块固体等
06

泥状固体等
07
蜡基
以蜡为主要基料的
08
喷雾剂
不含推进剂
09
气雾剂
含推进剂
10 贴、膜、含基材 贴、膜、含配合化妆品使用的基材的
11
冻干
冻干粉、冻干片等
• 大致:液体、固体、气体 • 贴、膜、含基材 • 冻干
附件5:使用方法分类目录
A1.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例:产品名称涉及美容瘦身; 产品使用方法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A2.产品应当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
例:标签标注涉及美白宣称(淡化黑眼 圈);
使用美白剂苯乙基间苯二酚(377) 且用于产品命名。

化妆品功效评价 指导原则(草稿)20141211-推荐下载

化妆品功效评价 指导原则(草稿)20141211-推荐下载

化妆品功效验证指导原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管理,提高化妆品功效评价质量,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为化妆品功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实施和质量管理提供指导,保障化妆品功效评价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并保护受试者的最大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基本条件,科学、公正开展功效验证工作,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数据、结果,并接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化妆品功效评价可通过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进行,常用评价方法包括:人体试验(如临床评价、仪器定量测试、图像分析和志愿者自我评估),离体测试以及体外测试等。

第五条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为化妆品功效宣称提供充分的测试数据支持。

— 1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的评估与选择。

应依据化妆品功效评价的实施条件和要求,对委托机构及所有功效评价现场进行全面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第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项目应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检验机构作为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化妆品功效验证实验室。

第八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对本机构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设立机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化妆品功效验证的特殊性,从生物医学、化妆品学、伦理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中推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负责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应规范伦理审查工作,建立化妆品功效验证伦理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维护和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

第九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也可委托其它机构按规定设立、运行的伦理委员会对其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双方应书面约定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等。

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草稿)20141211

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草稿)20141211

化妆品功效验证指导原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管理,提高化妆品功效评价质量,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为化妆品功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实施和质量管理提供指导,保障化妆品功效评价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并保护受试者的最大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基本条件,科学、公正开展功效验证工作,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数据、结果,并接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化妆品功效评价可通过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进行,常用评价方法包括:人体试验(如临床评价、仪器定量测试、图像分析和志愿者自我评估),离体测试以及体外测试等。

第五条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为化妆品功效宣称提供充分的测试数据支持。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对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的评估与选择。

应依据化妆品功效评价的实施条件和要求,对委托机构及所有功效评价现场进行全面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第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项目应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检验机构作为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化妆品功效验证实验室。

第八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对本机构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设立机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查工作,建立化妆品功效验证伦理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维护和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

第九条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也可委托其它机构按规定设立、运行的伦理委员会对其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双方应书面约定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第十条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并具备如下条件:(一)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功效评价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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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指导行业科学规范地开展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化妆品功效宣称有科学、真实、客观和准确的依据,推动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规定了需评价的功效宣称类别和要求,适用于在保证化妆品安全性的前提下,宣称特定功效的证实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类别)原则上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如美容修饰、清洁、香氛效果等)外的特定功效宣称均应经过相应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防晒、美白祛斑、育发、美乳、健美、除臭、抗皱、祛痘、控油、去屑、修复、保湿(>2小时)功效。

第四条(基本原则之一:评价主体)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功效宣称评价的主体,功效宣称应与其证据水平相一致,企业可以作为评价机构自行开展宣称功效的证实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关评价能力的机构。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二:工作总则)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以现有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通过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进行,并经过合理的统计分析,得出科学、公正的评价结论。

整个过程应制定评价方案,严格执行,最终出具评价报告。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三:方法选择)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方法应科学、合理,首选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中推荐的方法。

方法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体内试验,含人体试验和动物试验;体外试验;消费者调查。

其他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验证的实验室自拟方法也可选用。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四:证据分类)功效宣称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类,第Ⅰ类:人体试验报告(随机、对照、盲法设计,样本量满足项目目标和统计学意义);第Ⅱ类:动物试验报告;第Ⅲ类:消费者调查报告(随机、对照、盲法设计,样本量满足调查目标和统计学意义);第Ⅳ类:体外替代试验报告;第V 类:除替代试验以外的其它体外试验报告;第VI类:相关文献或行业内普遍认同资料。

第八条(机构职责和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诚信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并出具功效宣称评价报告。

不得伪造、更改评价报告或者数据和结果,对评价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并具备以下与其开展的评价项目相适应的条件:(一)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在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内实施。

(二)机构内设有专门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实验室,并有措施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

(三)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功效宣称评价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规范工作流程和业务文书。

经常性进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并保存记录,保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和机构运行符合评价工作要求。

(四)应当保证设施设备与环境条件满足相应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需求,具有相关工作所需的实验室和房间(如动物房、体外实验室、不同功能仪器设备的测试室、人体试验受试者接待室、样品室、资料档案室等),其面积和数量应能满足各类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需要。

(五)应配备与评价项目相应的管理、技术、质量和操作人员专业团队。

并建立人员资质审核、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人员资质、能力满足功效宣称评价工作要求。

(六)受委托开展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当建立申诉、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记录。

(七)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原始资料、相关文书资料至最后一批产品保质期后,保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可追溯性。

(八)应建立防范和处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中突发事件/不良反应的管理机制、措施程序和流程。

(九)具备相关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能力的机构受委托开展工作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将承担的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开展。

第九条(人员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能够公正、客观的开展评价工作,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影响和利益干涉,不得出具虚假数据、结论和报告;对在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国家、商业、技术和个人隐私履行保密义务。

各类人员资质、能力要求如下:(一)管理人员应熟悉化妆品行业整体动态和法规要求,合理配备功效宣称评价所需资源。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医学、药学、化学、毒理学或者类似学科的专业背景。

了解和掌握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信息、新型评估技术和方法,能够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化妆品的功效性。

(三)质量负责人应熟悉相关专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业务,精通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

(四)技术操作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专职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接受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

(五)人体评价机构人员应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的培训和考核;承担临床评考核;特殊功效(祛痘、祛斑等)的临床评价者应为皮肤科医生。

(六)动物实验工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人体试验原则)化妆品宣称功效涉及的人体生物效应无法用其他方法替代证实时应进行人体试验。

人体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在受试者正式进入试验前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二)应先保证已获得的毒理学数据和暴露条件、信息等能足够保证其在人体使用的安全性,有安全隐患的化妆品不再进行人体试验评价。

(三)人体试验主体机构应在试验开始前组织制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人体试验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应在规范的人体实验室内进行,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及监督下执行,并配备项目协调员、质量控制人员、试验现场负责人、测试技术人员和数据处理及统计分析人员等共同实施完成。

(五)应根据项目方案中受试者的入选和排除要求,招募和筛选出方案设定样本量的合格志愿者。

(六)应按项目方案设计的随机、对照、盲法的科学原则分配使用产品,并在产品使用前和使用后的不同时间点进行相关评价和测试。

(七)在每次的人体相关评价和测试前,受试者应在控制环境条件(温度:18~22°C,相对湿度:40~60%RH)的房间内适应15-30分钟;(八)人体相关评价和测试应在控制和满足上述环境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九)应按方案要求对相关评价和测试数据进行处理和统计分析,并根据统计结果最终形成化妆品功效宣称人体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动物实验原则)动物试验基于某些动物和人类皮肤或附属器结构、功能、代谢等性质有相似性,并符合拟宣称化妆品功效评价需求。

动物实验开展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动物试验应遵循“3R”原则,在满足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用动物试验,或寻找替代方法。

(二)动物实验主体机构应在实验开始前组织制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动物实验方案,必要时经预实验后拟定,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三)应在符合相应规范或要求的动物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场所必须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四)应根据方案选择和使用与研究内容相匹配的实验动物为实验对象,并确保有效样本量。

(五)应保证处理因素在整个实验过程中保持不变。

(六)应按方案要求对相关评价和客观指标数据进行处理和统计分析,并根据统计结果最终形成化妆品功效宣称动物实验报告。

第十二条(体外试验原则)体外试验一般能够突出化妆品或原料的功效,用于其能较为合理的呈现化妆品宣称功效的情况。

体外试验开展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用于化妆功效宣称的皮肤模型体外试验产品一般应具有毒理学数据,产品暴露条件、信息等。

(二)体外试验主体机构应在试验开始前组织制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体外试验方案,方案应根据已验证的方法来拟定,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三)应在符合相应规范或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及监督下执行,执行方应充分理解和确认。

(四)应充分了解实验环境的安全性,并准备好相应个人防护设施。

(五)用于化妆功效宣称的体外替代试验所使用的皮肤模型需能够充分体现和皮肤的相关性(如相关表面、结构特性、皮肤应激反应、生化特性等)。

(六)试验前应检查细胞、组织、皮肤模型等测试系统的质量(如保质期、是否有变质和损坏等),并记录。

(七)体外试验中应对测试系统来源(厂家)、规格、批次及使用试剂、仪器状态、环境等进行记录。

(八)应根据体外试验方案设定的样本量开展试验,样本量较小无法进行统计分析时应给予足够依据证明产品的有效性。

(九)按预设方案要求对试验测试数据进行处理和统计分析,并根据统计结果最终形成化妆品功效宣称体外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消费者调查原则)消费者调查基于化妆品可观察或感知的属性,消费者开展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消费者调查主体机构应在调查开始前组织制定化妆品功效宣称消费者调查方案,必要时应先进行初步调查后拟定,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问题和目标应根据化妆品属性的客观实际出发来确定。

(三)调查对象的选择具有符合调查目的的代表性,样本量、调查问卷、调查方法应该与调查目的和统计方法一致。

(四)实验性调查应在符合相应规范或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并控制好实验所需环境。

(五)调查样品应根据要求,采用统一的包装、统一的容量等去除和测试指标无关的干扰来准备。

(六)应在技术/项目负责人的指导及监督下执行,选择合适、经培训胜任的调查人员完成调查并记录。

(七)应有措施控制和保障消费者调查质量。

在调查问卷设计或面对面访谈等方式中,应避免诱导性用语,确保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情况,保证第一手调查资料的真实可靠。

(八)应按方案要求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和统计分析,对数据和结果的解释必须是科学、公平的,并根据统计结果最终形成化妆品功效宣称消费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评价方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方案应包括基本信息和特定信息。

(一)基本信息:研究目的(需清楚地表述出来)、试验产品和对照品(名称或代号、产品类型、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仪器设备和试剂(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在相关测试中的应用等;试剂的保存条件等)、数据收集处理和结果分析(数据计算及统计分析和研究目的一致说明、统计方法明确)、评价时间表及评价机构。

(二)特定信息1.人体试验(1)测试产品人体使用安全性要求和说明;(2)涉及的伦理问题、《知情同意书》文本(必要时);(3)志愿者:入选和排除标准、人数设定(根据统计学参数和方法设计特点确定,未在评价机构全程监控下进行的项目(如在家使用产品项目)一般要求有效例数不低于30例);(4)试验方法描述:随机、单一/比较试验、单盲/双盲测试;产品使用频率、时间、部位、注意事项;评估和测试参数及具体方法;评价和测试步骤等;(5)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和程序等。

2.动物实验(1)试验动物:包括动物种属、品系、级别、体重范围、来源要求、数量(根据统计学参数和方法设计特点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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