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公司治理.doc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引言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健康运作离不开合理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是指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和决策机制的设置。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共同作用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公司法的基本框架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程序,股东权利与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责任等内容。
它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股东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还明确了公司财产独立的原则,即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这为公司债务的承担提供了明确的界定。
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高效运作的关键。
它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和相互制衡。
一个透明、公正的治理结构能够有效预防内部腐败,提高决策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的相互作用公司法为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法律框架,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是公司法在实际运作中的体现。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决策,监事会则监督管理层的执行情况。
这种法定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各方利益。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公司治理结构也需要不断优化。
这包括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提高透明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管理层激励机制。
同时,还需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如员工、客户、供应商等,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总之,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公司法为公司的合法运营提供了规范,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实现这些规范、提升公司绩效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完善公司法和优化治理结构,才能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 1、单层委员会制模式
股东会→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不设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董事制度中规定了独立董事
2、双层委员会制模式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
*董事的人选是监事会确定的,监事会的权利很大、地位较高 董事的人选是监事会确定的,监事会的权利很大、
4、主持 董事会召集时: A、董事会召集时: 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召集时:监事会主持? B、监事会召集时:监事会主持? 股东召集时:谁来主持? C、股东召集时:谁来主持? 法人股东 多个股东
公司治理:就是为维护股东、 公司治理: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 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 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 利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利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公司治理的实质价值 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转, 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召集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20以前通知各股东, 20以前通知各股东 项于会议召开20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 30日前公告会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公司治理概述 股东(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义务 公司治理中的特殊问题
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公司治理是指通过设立合适的机制,确保公司运作合法、公正、透明,并保护各方利益。
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依据、要求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依据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
其中,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治理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它规定了公司运作的基本制度和组织结构。
(2)董事会: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3)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策方式和股东权益保护等内容。
(4)监事会:公司法规定有资格的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2. 监管部门的规定除了《公司法》的规定外,监管部门也对公司治理机制提出了一些要求。
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则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二、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要求公司治理机制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信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信息透明度。
2. 内部控制要求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内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以公司利益为核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4. 股东权益保护要求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保护股东权益,尊重股东权益的平等与自由,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能够行使其权利。
公司治理法规范公司治理和运营的法律规定
公司治理法规范公司治理和运营的法律规定公司治理在现代商业运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高效运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主要探讨公司治理法规对公司治理和运营的约束。
一、背景介绍公司治理是指规范和监督公司管理、运作和决策的体系。
它旨在确保公司在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实现最佳平衡。
法律法规是公司治理的基石,为公司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约束和规范。
二、公司治理法规的重要性1. 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治理法规致力于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合法合规地行使权力,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他们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履行职责,防止滥用职权和操纵公司利益。
2. 提升公司透明度公司治理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键信息,提高企业透明度,让股东和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
例如,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参与者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
3. 防范腐败行为公司治理法规对贪污、腐败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约束和打击。
反腐败法规定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并建立了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股东揭发不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法规要求公司制定和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平衡公司的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
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的环境责任和排放标准,推动企业采取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三、公司治理法规的主要内容1. 公司法律法规公司法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法规,其中规定了公司组织结构、董事会职责、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证券法、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也与公司治理有密切关系。
2. 信息披露法规信息披露法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违反披露义务的处罚和救济手段。
3. 反腐败法规反腐败法规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他们廉洁、诚实地行使职权。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案件解决方法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案件解决方法公司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对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治理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案件的解决方法,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公司法落地实施的关键环节,通过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公司法,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预防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公司应确立明确的权责关系和管理体制,明确公司的各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另一方面,公司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透明、公正、规范的公司治理。
二、加强公司内部监管公司内部监管是解决公司治理案件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有效监管公司内部运营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内部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公司外部监管公司外部监管也是解决公司治理案件的关键环节,包括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投资者监管等。
政府应加强对公司的立法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投资者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
四、积极参与公司诉讼解决对于已经发生的公司治理案件,积极参与诉讼解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可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修复公司治理的秩序。
相关企业应派遣专业人员参与案件的调查和研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注重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协商解决,通过对话和妥协达成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案件的解决方法不仅需要内部力量的积极努力,还需要借助外部监管和司法途径的支持。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在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和公司治理被视为保障公司运营活动的重要法律框架。
通过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权力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法力求实现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以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一、公司法权力结构美国公司法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权力结构的规定来界定各方在公司内的权责关系。
其核心特点是股东主权和有限责任。
股东主权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包括选择董事会成员、审查和批准公司重大决策等。
有限责任则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免受公司债务的承担。
同时,美国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运作。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一般由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责任包括保护股东权益、履行职责、遵守公司法和监管规定等。
二、公司治理1. 董事会的角色与职责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代表股东的利益,还必须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导向,制定长期战略和政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监督高级管理层的运作和决策,确保公司的战略目标得到实现;- 批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们。
2. 公司治理的原则与实践美国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是透明、负责、公平和合规。
透明性意味着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使各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和评估公司的状况和决策。
负责性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负责,并对其行为和决策承担责任。
公平性是指公司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各利益相关方,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合规性要求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制定一套合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除了以上原则,美国公司治理还注重独立性和多元化。
董事会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不受其他利益方的控制,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力。
《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
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有关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的详细指导,并对相关法律名词进行注释说明,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
一、公司法1. 公司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简称,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公司法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3.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等内容,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公司重大事项。
4.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1.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程序两个方面。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及其职权;公司治理程序是指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2.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制度与程序,以及确保公司法人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相适应的机制和方法。
3.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公司管理层等的职责与权利,员工参与机制,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4.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的核心是关注股东权益保护和市场合法合规经营。
目的是通过规范公司治理行为,提高公司的内部运行效率,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简要注释如下:1. 公司行为: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动态行为。
2. 投资者利益: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股息、红利、资本利得等。
3. 公司组织形式:指公司的注册登记方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公司章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文件,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组织、职权、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5. 股东会:是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表决、决定权。
6. 监管机构:是国家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治理结构:指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体系的构建和运行。
公司法中的董事职责与公司治理
公司法中的董事职责与公司治理公司法的核心目标是为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公司的顺利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作为决策和管理的核心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公司法中董事的职责和公司治理进行探讨。
一、董事的职责1. 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在公司法中承担着维护公司利益的首要责任。
他们应当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导向作出决策。
董事需要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并根据公司情况发展相应的经营策略,以实现公司的盈利和增长。
2. 诚信和忠实义务在公司法中,董事有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
诚信义务要求董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忠实义务则要求董事按照最佳利益原则行事,充分掌握和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司的利益。
3. 合理运用权力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拥有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滥用权力。
公司法要求董事合理行使权力,不得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利用职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董事应当始终关注公司的全面利益,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4. 公司财务管理董事在公司法中承担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他们需要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并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和核实。
董事还需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政策,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发展。
二、公司治理1.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有效运营和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和实践。
公司的治理结构由法定机构和约定机构构成。
法定机构是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机构,约定机构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委员会、监事会等。
2. 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履行着重要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董事会还需要评估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3. 董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对公司的监督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公司法》出台后,陆续收到朋友们关于实务中如何根据新修订《公司法》执行认定等相关问题,小编从企业实务的角度整理新修订《公司法》在股权投融资、组织机构设置、国家出资公司、董监事的权责利四个方面共30条内容。
一、股权投融资相关规定1、要求注册资本限期缴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限期认缴,新公司法第47条新增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条虽然仅规定了对于公司成立之日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期限的要求,但结合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表明了对于公司成立后的新增注册资本同样适用五年实缴期限。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实缴,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实践中,对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而言,通常均已在改制时通过净资产折股方式完成实缴并验资;因此,本条在实践应用中主要对于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提出了实缴期限要求,需要发起人进一步关注。
2、设立存量公司调整的过渡期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看出,考虑到公司法本次修订前已有诸多公司设立,且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即2018年10月最近一次修改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规定,并未设置股东实缴期限,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给予了允许逐步调整的过渡期。
公司法核心要点理解公司结构和治理
公司法核心要点理解公司结构和治理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现代商业世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维护股东权益,以及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法对公司结构和治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核心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结构和治理。
一、公司的组成和分级结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由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组织成员构成。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拥有在公司中参与决策和享受利益的权利。
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监事则是股东的代表,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在公司法中,还提到了公司的分级结构。
大多数公司都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形式。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会则对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由股东选举产生。
二、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机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法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机制。
1.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和社会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
这样可以提高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促进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独立董事不受公司控制,可以客观地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股东权益的机制,如股东提案权、股东监督权和股东诉权等。
这些机制可以增加股东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的案例和经验在实践中,很多公司都注重公司治理的建设和完善,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比如,一些公司建立了独立委员会,负责审议重大决策和事项,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减少董事会的集中决策和权力滥用。
此外,一些公司还建立了薪酬激励机制,通过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
了解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了解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运作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企业利益、保护股东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并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
第一,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定义和内涵公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设立、股东权益、公司内部管理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公司治理则是指企业内部的权力关系、利益关系以及企业管理与控制机制,旨在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和最大化股东利益。
公司法和公司治理都是为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制度安排。
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治理的基础框架。
第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规范公司法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和法规依据。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组织的性质、设立的程序、公司经营的权利与义务、股东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任职和行为规范,要求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维护股东权益,履行公司的决策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如股东之间的表决权和信息披露等。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维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公司治理对公司法的补充和完善与此同时,公司治理也对公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补充。
公司治理强调企业内部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的透明度等。
这些要求反映了当今社会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责任的追求。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也意味着公司治理要求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的规则和制度,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四,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的相互促进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之间的相互促进是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法作为上位法律,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而公司治理则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内部的管理规范和运作机制,提高了公司法的实施效果。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现行《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对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目的现行《公司法》的修订可看出,其对各权利主体行为的规范方面,突出了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强调股东利益的维护,同时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账权,中小股东有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等;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等;对董事会制度的规范,以及防止董事关联交易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股东利益。
此外,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可设立职工董事的规定,又兼顾了员工利益;实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对防止内部人控制也有一定效果;这些规定兼顾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
(二)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利益协调本质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这样一套制度安排,既能确保管理层为最大化股东利益而工作,又要确保大股东兼顾中JJ,N.东利益而行事,还能保证其他专用性资产投资主体和员工、债权人等的利益。
现行《公司法》基本上体现了公司治理这一实质,它对管理层行为的规范性规定,对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以及对限制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规定等,确保了几乎所有投资人的利益,实现了公司治理的本质。
(三)原则上解决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公司法》对大股东的限制,以及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这些对“一股独大”、投资人制度缺陷以及多级法人制度等的问题,都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对监事会权利的加强,以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加强了对公司的制衡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
对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董事会与执行层的关系。
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加大中介机构的犯罪成本。
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改革政策法规解读与实施建议
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改革政策法规解读与实施建议公司治理是指对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权力行使、责任履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公司治理改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改革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并给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其实施。
一、《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法律基础和核心立法。
该法从公司组织、权力运行、公司责任等多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推动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完善。
其中,对于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股东大会的权力地位和董事会的职责。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建议:加大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力度,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加强对公司监督机构的监督,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
同时,加强对公司治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禁止等进行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公开透明地向市场提供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管机制,严禁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三、《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推动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通过对公司治理原则、责任主体、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建议,旨在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
建议:加强对公司治理准则的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的治理能力。
鼓励企业制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公司治理准则,灵活运用,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和公司特点。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分析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分析摘要: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公司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加大公司治理力度,创新公司治理手段,是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公司法》迎合了当前我国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并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公司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为公司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文章立足我国现代企业发展情况,对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促进现代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治理;目的;监事会;制度;作用引言新《公司法》的颁布有效的规范了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能够对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并且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而上市公司能够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则与其是否严格遵循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密切关联。
然而,当前部分公司治理中还未能对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深入研究,导致公司治理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目的公司治理需要具备明确的目的,才能让治理工作效率更高、更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治理的目的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需要以维护各股东合法权益、兼顾各主体的切实利益为目标。
具体来看,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中小股东同样具有检查公司账目的权利,也具备召集股东大会以及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因此,在现阶段的公司治理中,中小股东可以依照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所需行驶自身的合法权利。
在新《公司法》中关于维护股东权益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规定公司在监事以及董事的选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流程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来进行,与此同时可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保障选举的公平、公开与公正,从而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1]。
公司法修订规范公司治理的新举措
公司法修订规范公司治理的新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维护股东、投资者等各方的权益,我国政府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以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企业内部治理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以确保决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首先,明确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规定董事会应当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的战略目标,同时还要求董事会成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其次,新公司法还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立和职责。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防范和解决经营风险。
此外,还规定了公司应当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如高级职员会议、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二、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以提供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判断和决策的依据。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财务造假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此外,还规定了警示性公告的发布要求,对于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发布公告,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修订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限制股东滥用权利和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如限制股东滥用表决权和议事权、发起虚假诉讼等。
此外,对于控股股东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法也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四、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履行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断提高,新修订的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支持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共享。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其他方面的公司治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如公司股东大会、员工持股等。
解析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解析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解析。
首先,新颁布的公司法提高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经营状况应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新颁布的公司法,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相比之前的公司法规定,新公司法增加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对外界的透明度。
其次,新颁布的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他们的失职和违法行为会对公司经营和股东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新公司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停职、解职等措施,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将有效地提升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感,有助于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新颁布的公司法加大了对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和所有者,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
新公司法规定了更加明确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例如: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代表的选举和罢免、股东知情权的保障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股东的投票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良性发展。
此外,新颁布的公司法还对公司收购、合并重组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收购和合并重组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新公司法对这些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设置了必要的程序和标准,以保护少数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从而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了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提高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加强了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加大了对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并规范了公司收购、合并重组等行为。
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质量和效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
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公司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公司和企业的权益。
在公司法中,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角色,负责管理和决策公司事务。
董事的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的董事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关系。
一、董事责任董事责任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具有忠实、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忠实义务:董事应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导向,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的利益而努力,不得违背公司利益从事自己的私人利益。
2. 勤勉义务:董事应以勤勉、谨慎的态度管理和运营公司事务,做出合理的商业决策,并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 尽责义务:董事应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遵循适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
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通过合理的管理机制和制度来确保公司健康发展、规范运行的一种管理模式。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权力平衡、透明度和责任追究。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有效管理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1. 权力平衡: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实现权力的平衡。
通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确保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相互制约,避免董事滥用职权和公司资源。
2. 透明度:透明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础,通过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相关信息,使股东和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
3. 责任追究:公司治理需要设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责。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
三、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关系董事责任和公司治理是紧密相关的。
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确保董事履行其责任,并为公司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机制来规范董事行为。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
公司法与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法和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高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的基本框架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以期为读者提供对公司管理和法律遵循的深入理解。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成立、运营、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涵盖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职责、财务管理以及对外交易等多个方面。
公司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类型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公司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每种类型的公司在资本结构、责任承担、管理机制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
法律义务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合法经营、纳税、信息披露等。
这些义务确保了公司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
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降低代理成本,增强投资者信心。
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等。
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方针。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的利益进行决策。
监事会或独立董事为了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许多公司设立了监事会或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监事会或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管理层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执行。
管理层应当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结语公司法与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治理机制,可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法和治理结构也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挑战,以实现公司的长期繁荣。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的关系研究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的关系研究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决策权与控制权如何行使,以及公司内部各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和约束机制。
而公司法则是规范和约束公司行为的法律体系。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健康的企业环境。
首先,公司治理作为一种管理规范体系,有助于规范公司的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面临着各种风险与挑战,公司治理能够规范公司内部人员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法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对公司内部权责关系、合规审查、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公司治理和公司法的结合,也促进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内部运行效率、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以及提升公司的管理质量和市场形象。
公司法的出台和执行,能够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以合理、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内外部交往,同时也为公司的新业务拓展、并购重组、境外投资等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此外,公司治理和公司法的关系还体现在对公司的治理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机构建立健全,同时也注重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如审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
而公司法规定了责任主体和司法程序,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然而,公司治理和公司法之间也存在一些互动与挑战。
一方面,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需要依靠公司法的支持和保障。
公司法的完善与实施,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关注法律和市场的有效衔接。
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的运行需要充分发挥公司法的规范作用,以确保公司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与公司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公司治理通过规范公司内部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而公司法则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促进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律与公司治理改革
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律与公司治理改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公司法律和公司治理改革是确保公司运作正常、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司法律为公司提供了法律地位和行为规范,而公司治理改革则旨在优化公司内部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能。
本文将就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律和公司治理改革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一、公司法律的重要作用公司法律是规范公司运作和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
它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明确了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制度等方面的规范。
公司法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公司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1. 公司法律规范公司权责关系公司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理设定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和股东会议等机制,公司法律保证了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平等发言权和投票权,并约束股东行使权力的范围,避免滥用权力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2. 公司法律保护利益相关方权益除了股东,公司法律也关注到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如债权人、雇员、消费者等。
通过建立破产保护机制、员工权益保护制度和消费者权益维护机构等,公司法律确保了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护,维持了公司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良好关系。
3. 公司法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公司法律不仅规定了公司内部的运行规则,还涉及到公司与外部市场的互动。
它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保护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二、公司治理改革的必要性与目标公司治理改革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和监管层级的重要手段。
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可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减少公司的风险,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1. 增强公司的透明度与责任公司治理改革旨在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内外部各方获得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此外,公司治理改革还要求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等治理机构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加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督。
2. 优化公司董事会结构公司治理改革追求构建高效的公司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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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张承耀关于公司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日本是从1890年开始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引进公司制度的。
从这个角度讲,中国比日本相差了一百多年。
应该说,中国的公司法基本上是抄国外现成的,而且在治理结构形式方面特别与日本的接近。
换句话说,中国的公司法主要是以日本的商法(公司法)为“模特”的。
回顾这些年来,人们对公司以及公司法存在着不少模糊的认识。
首先,“公司”这个概念就相当混乱。
早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实施之前,中国就已有了100万多家各式各样的“公司”。
6年的时间过去了,那些已经叫了“公司”的企业是否应该在指定的期间内按“公司法”登记?似乎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并没有这样一个时间表。
难道如此严肃的法律公式就是“有=没有”?改革开放以来,“法人”成为了一个时髦的名词。
其实,法人的本质在于拥有独立的资产;而在这点上,普遍存在着错误的认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工业企业法》指出“企业为一法人”,但同时强调“企业资产归全民所有”。
说企业是一法人却没有独立的资产,这就完全违背了法人科学。
现在的中国,“公司法”与“企业法”同时并存,二者相互矛盾和对立,那么,国有企业究竟是哪个法的法人?再如,原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中说“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一法人”,它到底是哪个法的法人?如果说股份合作制为公司制与合作制之间的企业形态的话,那么,现在中国还没有合作社法,又从哪里来的股份合作制?看来,企业的法律环境亟待完善,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其次,在人们的日常交谈中,甚至于在重要的文件中,都常常出现这样的命题:“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从理论上讲,与公司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是公司法人本身,公司必须用全部资产来尝还债务。
换句话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正确的表述应该是“股东对公司有出资的义务,当企业经营不善、债权人要求公司破产时,股东的最大损失以出资额为限”。
这样,与“有限责任”相比,“有限损失”的提法可能更为确切。
第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为特殊的有限公司”的规定值得探讨,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将公司区分为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两种形态。
日本的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法(商法)晚了30年,是专门为小企业特别是“夫妻老婆店”预备的企业体制。
目前,有限公司却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态,国有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向“夫妻老婆店”看齐呢?关于出资者人数,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出资者为两个人以上,但并没有比例上的限制,因此,某一方仅持1股也可以;既然没有说“夫妻不可以”,那就是说夫妻也可以。
对于这类“一人公司”问题,中国是从国家的特殊性出发的,认为国家1人可以而别人不可以。
其实,国外也遇到过类似问题,即股东名义上为多个人但实际上是1个人,究竟是应该严格检查出资者各自的独立性呢?还是应该默认这一事实而抓住有限责任维护债权人权益的本质呢?许多国家都选择了后者。
因为假如100个人每人出资1万元设立了一个资本金为100万元的公司A,另外有一个1人出资1000万元设立的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公司B,对于债权人来说,后者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大一些,故而愿意投资于后者。
因此,许多国家对于有限公司甚至于股份公司都允许一人设立。
这是先一般后特殊的办法。
实际上,对于国家单独设立的企业,完全可以不必取得公司的形态,而可以成为某种公法人或特殊公法人。
第四,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这是对以前体制即厂长、经理为最高负责人体制(所谓的“厂长负责制”)的否定。
在现代公司制中,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为代理人;董事层为决策层;经理层为执行层。
这样,从基本关系上讲,董事长与股东更为近便。
所以,公司法才如此规定。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总经理与董事长不是一个人,总经理又负责对外从事业务活动,那么,每次都由董事长委托,那就很不方便了。
将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而一”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做既解决了两个人之间容易产生“内耗”的矛盾,又符合了公司法的规定。
但是,两个人变成一个人又如何监督?第五,关于“监事会”的设置,国外公司有3种典型的治理结构:美国模式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两级,并没有什么监事会。
在董事会内部设立有审计委员会,大多由外部董事担任。
他们负责内部审计、设定董事薪酬,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合作。
德国为另外一个极端,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三级结构。
股东大会任命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
前者对内代表企业,后者对外代表企业。
日本模式则是兼而有之。
它也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两级,但与董事会平行设立监事若干人(而没有监事会)。
这些人以个人为单位活动,每人有3项权利,即检查权——随时检查经理人员的工作;股东大会召集权——根据情况,监事一人就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权——在以代表董事为诉讼对象时,由监事代表公司。
中国似乎与日本最为接近,但在董事后面又加上了一个“会”字,它是议决机构吗?人们不得而知。
其结果,中国公司的监督效果比日本的更差。
应该说,这是中国公司法的一个“败笔”。
在这里,“照葫芦画瓢”或者“东施效颦”都是无济于事的。
第六,现在中国有一个名词,叫做“股份制改造”。
但是,事实与概念不尽相同。
特别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具有特定的股东结构,看上去好像是“子公司上市”。
公司成为了变相的自己持股。
这种超稳定结构既有好的一面,更有坏的一面。
企业如何自我监督、自我激励?关联交易令人吃惊。
一些上市公司的业绩成为大股东手中任意雕刻的大理石。
“吃财政”、“吃银行”、“吃社会”留下了不好的名声。
东北一总厂制企业,搞股份公司时由集团公司为其大股东,从股市上筹集了数亿元资金。
第二年,将12亿资产与等额负债同时剥离到集团公司。
在集团公司内对主要车间进行了改革,1300人下岗,后来上岗700多人,经营效果明显提高。
这是对股份公司“转换机制”的绝妙讽刺。
在国外对国有企业搞的是“股份制改造”,在中国搞的却是“改造股份制”。
总之,公司治理结构不可以离开股东结构来谈,换句话说,治理结构是股东结构的“影子”。
目前,中国似乎进入了一个“证券丑闻”时代。
俗话说得好,“时势造英雄”。
我们不应该责怪那些证券丑闻的“前台表演者”,而应该注意产生这些“英雄”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第七,在目前的中国,“企业集团”可以说是最为混乱的概念之一。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看到国外有企业集团,就引进了这一概念,结果造成行政性集团的泛滥。
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在各个企业产权清晰的基础上组建企业集团。
后来“母子公司体制”被宣传成了企业集团的典型模式,而且基本上是政府-独资公司-上市公司这种结构。
实际上,这种情况与国外大企业体制是大相径庭的。
国外大企业一般上部为一上市公司,并没有什么上级主管部门,下部有许多子公司,多数为有限公司或封闭的股份公司。
这是一种“上开下闭”的“倒三角”结构。
相反,中国却是“上闭下开”的“正三角”结构,而且把它当成唯一的模式。
应该说,这种与日本财阀企业组织的情况非常相似,只不过日本财阀企业早先是家族-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结构,上个世纪20年代,有限公司就已经转换为上市公司了。
这些家族企业尚且知道股东多元化可吸收社会资金,中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就做不到?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既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一般管理者。
关于国家如何当好所有者和一般管理者,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模糊的认识。
第一,“国务院直接任命总经理”。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如果让它们取得有限公司形态,又只有一人股东,那就没有必要设立什么股东大会了。
当时的国有全行业控股公司试点单位要求规定国务院直接任命董事长,这显然与公司法的程序相矛盾。
其原因是,这里的董事长为一“部级干部”,而多数董事都不是。
这样,从新体制程序上看,应该由董事选董事长,而从传统体制看,就是由上级任命下级,于是“董事选举董事长”演绎成了“董事长选董事”。
不仅如此,这些试点单位还要求规定国务院直接任命总经理。
这与公司法更加表现出直接的矛盾,因为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他们的理由是总经理也为一“部级干部”,同为一级干部,董事长如何任命总经理?这充分表现出新旧体制的格格不入。
现在,有的人干脆提出,这些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那还叫“公司”干什么?为什么不设立为公法人而非要勉强地往私法人上套?第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传统体制的“领导班子”的概念被引进到现代公司制之中则出现了问题。
“领导班子”是董事会一个决策层次的意思,而现代公司至少有3层,董事会上有股东会,下有总经理。
董事为股东的最亲近者、忠实可靠者,总经理为能人,他的流动性也较大。
总经理本事再大也不一定成为董事,更不一定会变成大股东。
对国有企业来说,其所有性质表现在股东层,董事层完全可以请民间企业家参与,例如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淡马锡公司公务员与民间企业家一半对一半;英国水道公司的董事由国家任命,其职责是寻找最优秀的总经理,结果在国内找到了一位最优秀的民间企业家来干。
这些做法都没有影响国有的性质。
中国国家足球队聘请米卢当总教练,这至少是中国队冲出亚洲的重要因素之一。
那么,中国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可不可以是外国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是否可以为外国人?如果可以的话,那么,这些人也要国务院任命?第三,“关键在于选好一把手”。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就已经得出经验,选择好“一个人”至关重要。
但是,只有选择还完全不够。
当初选于志安不对?选褚时健不对?当然,这些所谓的“企业家”出事情还有结构上的原因,褚时健在企业任职的同时,还兼任地方烟草专卖局的局长,于志安也兼任地方经委的副主任。
企业经营者应该拿年薪,政府官员就应该拿月薪。
实际上,所谓的“一把手”是旧体制的概念,就是在“企业法”中,也主要给了厂长经理14项权利;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具有层次性,是一种民主议决与个人决策相结合的体制,任何人都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股东选择了董事并不可完事大吉、高枕无忧,还要激励和监督董事。
本来,董事会就是要发挥集体决策的功能,假如“一把手”高于董事会,那又怎样体现“民主决策”的意义?因此,不适当地突出“一把手”的位置是不正确的。
第四,“找到了一个好人”。
不仅片面地突出一个人的作用不正确,在如何找到这“一个人”的程序上也有问题。
重庆特钢亏损了,从邯钢找来两个人,一个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一个人任党委书记。
企业果然变好了,但这是不是普遍的办法?重庆市政府什么责任?同样,东北制药1996年、1997年两年连续亏损,沈阳市派人到企业调查,280名中层干部有80%的人认为,原来被调走的副厂长陈钢同志再回来最好了,结果陈钢同志回来后效果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