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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摘要计量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管理工具,它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生产、质量控制和公正交易等方面。

为了保障计量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制管理条例。

本文介绍了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的背景和目标,并对相关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概述。

背景计量是中国乃至全球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公平、贸易的顺利进行以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然而,由于计量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法制手段来加以规范和管理。

目标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的目标是确保计量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计量工作的法制基础,从而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众的权益。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内容概述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内容多样,涉及到计量单位的统一、计量器具的检验和监督、计量标准的制定和维护、计量认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等方面。

1. 计量单位的统一计量单位的统一是计量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和可比性的前提。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将规定各个计量单位的定义、换算以及使用范围,以此来维护计量单位的统一性。

2. 计量器具的检验和监督计量器具是进行计量的工具,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将对计量器具的检验、校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维护计量标准是计量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保证计量结果准确和可靠的重要因素。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将规定计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计量标准的科学和统一。

4. 计量认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计量认证是对计量机构和计量器具进行评估和认证的一种管理方式。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将规定计量认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以确保计量机构和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论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计量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对计量工作的法制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为市场交易提供公平的计量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江西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江西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江西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一、前言。

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校准和检定,以保证其符合法定计量技术要求的活动。

江西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管理,保障计量检定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计量技术进步和应用,制定的收费标准。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江西省计量条例》。

3. 《江西省计量检定管理办法》。

4.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江西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收费。

四、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1. 计量器具检定费,按照计量器具的不同类型和精度等级,采取分类收费,具体标准详见《江西省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2. 特殊加急费,对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定的计量器具,申请加急检定的,按照计量器具检定费的50%加收特殊加急费。

3. 补办检定证书费,因计量器具损坏、遗失等原因需重新办理检定证书的,按照计量器具检定费的50%收取补办检定证书费。

4. 其他收费项目,其他与计量检定相关的收费项目,按照《江西省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执行。

五、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执行。

1.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江西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2.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 对于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当提前向江西省物价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执行。

六、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1. 江西省物价部门负责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对于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3. 对于用户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江西省物价部门进行投诉,物价部门将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七、结语。

江西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利于规范计量检定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推动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进江西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管理体制的落后是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

下文是修订版,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在省外、国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在本部门的实施。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兼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建设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计量管理职责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计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2. 建设单位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岗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计量器具管理1.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对工程建设的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

2. 建设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记录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检定周期、检定结果等信息。

3. 建设单位应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量程、稳定性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计量器具损坏、丢失和误用。

四、计量数据管理1. 建设单位应建立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

2. 建设单位应建立计量数据记录制度,对工程建设的计量数据进行记录、汇总和分析。

3. 建设单位应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计量数据进行审核和校对。

4. 建设单位应建立计量数据归档制度,对计量数据进行分类、归档和保管。

五、计量监督与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计量工作的规范、有效。

2.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维护,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3.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计量数据的管理,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计量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六、奖惩措施1. 对在计量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员的管理与监督,推进计量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计量法》《计量单位法》《机动车计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计量监督员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条、计量监督员管理和监督工作由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计量监督员是计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计量监督员应当:1.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事业单位机密;2. 独立、公正执行监督检查;3. 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知识,提高公众对计量的认识和意识;4. 积极配合计量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计量监督员的聘任管理第五条、县级计量主管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现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需要聘用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计量管理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备一定计量知识和实践能力;4. 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服务态度,便于与被检测单位及被检测对象沟通。

第六条、计量监督员应当签署服务承诺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计量监督员定期进行培训和研修,提高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八条、计量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计量法规和计量技术,按照职责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不得超越权限或者玩忽职守。

第九条、计量监督员应当遵守计量检定和检验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条、计量监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反映处理能力,及时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反馈意见。

第三章:计量监督员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计量监督员的工作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计量监督员在服务过程中涉及机要信息泄露、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计量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为计量监督员的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计量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得与被检测单位发生暧昧关系,如有发现应当立即回避。

计量管理办法7.doc

计量管理办法7.doc

计量管理办法7总则1。

本所制定的计量管理制度应符合“人民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2.本范围内的所有部门涉及到计量单位的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技术中心对全的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4.本制定的计量管理制度**分、部、室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不妥之处,可直接反映,及时研究解决。

计量管理岗1。

、国家的计量法令、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上级计量机构下达的**项任务,完成厂领导布置的计量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计量机构的监督检查。

2. 负责对本厂**部门执行计量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制定、修改本厂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工作规划.4。

统管全厂在计量器具,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编排周期检定计划、抽检计划.5。

负责落实在用计量器具抽检工作和周期检定工作。

6。

负责全厂范围内推广应用计量、组织开发计量技术交流活动和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提高计量技术和装备水平。

7. 负责、普及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组织专、兼职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计量技术素质和计量管理水平。

分、部、室职责范围1. 负责计量法、严格执行厂制定的计量管理制度.2.凡是配备有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设置负责计量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并制定有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3。

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全部在用计量器具.业务上受技术中心指导。

4.负责建立、完善本部门在用计量器具的二级管理台帐及技术档案,保存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5。

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和备用计划的XX上报。

6.负责本部门全部计量器具的安装、调试、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对计量器具管理情况的自查考核工作。

7. 负责本部门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和巡视工作。

8.负责本部门**类计量检测的统计上报工作及计量检测原始记录建档工作。

**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一)总工程师岗位责任1.认真计量工作的法规、法令、策、条例、执行计量法和上级指示。

2。

领导本计量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本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项规章制度.3.主持本计量管理工作、审定计量工作的年度计划和规划、计量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计量费用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市场上商品、服务的生产供应、流通、使用以及市场价格及有关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多种手段,遵循综合、分类、灵活的原则。

第四条对农业品种、医疗器械、药品、食品检验、重大危险源、特殊器材、计量仪器等商品应当要求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第五条对市场价格和交易行为,应当采取正面管理措施,如实行价格报告联网,建立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数据库,加强价格监测,实施竞争性采购,鼓励促进市场竞争。

第六条对市场上存在的假冒伪劣、过期售卖以及安全性隐患等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加强监控、惩戒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违法者责任等措施。

第七条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金融市场行业,应当贯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如浮报牌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欺骗。

第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措施要落实到位,部门间协作有序,法治有力,以确保市场活动的公正、诚信和规范。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诚信计量承诺书》

《单位诚信计量承诺书》

《单位诚信计量承诺书》一、自觉遵守《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对贸易计量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管理。

三、配备和使用符合所销售商品贸易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及价格/计量单位标注真实。

五、如有商品计量短缺行为,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的要求以所售商品货值先行赔付。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如发现本单位有计量问题的,可向市场管理人员投诉或拨打本单位投诉电话。

本单位投诉电话:承诺单位盖章:法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第二篇:诚信计量承诺书超市卖场诚信计量承诺书编号: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维护和促进商贸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自觉遵守《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对贸易计量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管理。

三、配备和使用符合所销售商品贸易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及价格/计量单位标注真实。

五、如有商品计量短缺行为,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的要求以所售商品货值先行赔付。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如发现本单位有计量问题的,可向市场管理人员投诉或拨打本单位投诉电话。

本单位投诉电话:承诺单位盖章:法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医疗机构诚信计量承诺书编号:为构建诚信计量的和谐医疗环境,确保医疗诊断、治疗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安全、准确、有效,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自觉遵守《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类计量器具的有关管理规定。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计量主要法律法规1:计量法律法规的概述1.1 《计量法》1.2 《国际计量法》1.3 《计量法实施细则》1.4 《计量技术规定》2:计量法律法规的体系2.1 计量单位制度2.1.1《国际单位制》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法》 2.2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2.2.1《计量标准法》2.2.2《计量标准实施细则》2.3 计量器具管理2.3.1《计量器具管理条例》2.3.2《计量器具管理办法》2.4 计量认证与计量检验2.4.1《计量认证法》2.4.2《计量认证实施办法》2.5 计量监督与计量监测2.5.1《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5.2《计量监督无线电干扰防治办法》3:计量法规涉及的领域3.1 工业生产领域3.1.1《工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3.1.2《工业计量器具检定规程》3.2 贸易领域3.2.1《商品计量法》3.2.2《商品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办法》 3.3 医疗卫生领域3.3.1《医疗机构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3.3.2《医疗计量技术规定》3.4 交通运输领域3.4.1《公路计量器具检定规程》3.4.2《船舶计量技术规定》4: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计量法》全文附件2:《国际计量法》全文附件3:《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附件4:《计量技术规定》全文5: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体系,由国际计量大会制定和发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单位制度。

5.2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 计量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计量标准的制定、应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 计量标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针对计量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

5.3 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使用和检定等方面的要求。

-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具体计量器具管理的办法。

2023修正版计量法律、法规[1]

2023修正版计量法律、法规[1]

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律、法规一、计量法律的概述计量法律是指用于规范计量活动的法律法规。

计量作为一种科学技术活动,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以确保测量结果具有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计量法律的制定旨在保障计量结果的有效运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公众和市场的利益。

二、计量法律的重要性1. 维护公平公正计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规范计量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减少非法计量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

2. 保护消费者权益计量法律的实施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例如,计量法律规定了商品标签上必须标明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通过阅读标签了解产品的数量,从而作出购买决策。

3. 维护国家公信力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公信力和形象。

计量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能够保证国家在贸易和合作中拥有较高的信誉度,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三、中国的计量法律法规1. 《计量法》《计量法》是中国计量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5年颁布实施,随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计量法》规定了计量的基本原则、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制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使用、计量检定等内容,对计量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2.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管理条例》是根据《计量法》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

该条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检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规定计量活动中计量器具检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的法规。

该规程细化了计量器具的检定要求、检定方法和检定程序,保证计量结果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4. 《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使用规则》《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使用规则》规定了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的使用规范。

通过统一的单位名称和符号,可以确保计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避免因单位名称和符号的混乱导致的误解和错误。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1991年2月5日省七届人大年夜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由过程依照1997年8月15日省八届人大年夜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统计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治理,保证统计材料的精确性和及时性,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度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和个别工商户,以及其在省外、国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司法、律例和统计轨制的规定,如实供给统计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捏造、修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平易近,有义务如实供给国度和处所统计查询拜望所须要的情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设置自力的统计机构,组织引导和调和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贯彻履行并监督检查统计司法、行政律例和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平易近当局和都市街道干事处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组织和调和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

村平易近委员会、居平易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各主管部分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和综合调和本部分各本能机能机构及部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贯彻履行并监督检查统计司法、行政律例和本条例在本部分的实施。

其他国度机关、社会集团以及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须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兼)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指导和综合调和本单位各本能机能机构和部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医院计量监管制度范本

医院计量监管制度范本

医院计量监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计量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医疗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使用、校准、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计量监管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有效的原则,确保医疗计量器具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应设立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计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医疗计量器具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医疗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校准、维修、报废等工作;(三)对医疗计量器具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四)定期对医疗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和检测,保证其计量性能合格;(五)组织医疗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计量水平;(六)参与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医疗计量器具的原因进行分析;(七)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医院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计量管理部门做好医疗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六条医院应根据医疗需求和计量要求,编制医疗计量器具的采购计划,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采购医疗计量器具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并要求其提供出厂合格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医疗计量器具到达医院后,计量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查验计量器具的出厂合格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等资料;(二)对计量器具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完好无损;(三)对计量器具进行简易测试,确认其基本功能正常;(四)核对采购清单,确认采购数量和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医疗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计量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使用医疗计量器具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
2008、9、1
质监
部门规章
10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9、3、1
质监
地方规章
103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01、1、3
安监
公安、质监等
地方规章
104
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8、5、1
质监
地方规章
105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2003、10、1
燃气办
地方规章
10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交通、质监、建设
法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7、1
行政机关
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农业
县政府有关部门
法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4、1
节能
质监、交通等
法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1
质监
工商、卫生、
药监、农业
行政法规
14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质监
部门规章
50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1999.01.01
无线电管委会、
质监
部门规章
5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999.02.14
质监
类别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主要实
施机关
共同或配合机关
部门规章
52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9.03.12
质监
部门规章
53

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计量工作管理条例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法规性文件,是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统一计量工作管理、规范计量行为、提高计量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条例的背景我国计量工作的管理体系历经多年发展,经过不断完善和调整,是逐渐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的。

为了更好地统一计量工作管理、规范计量行为,促进计量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经过全面研究制定和修订,国务院于2018年8月28日正式颁布了《计量工作管理条例》,这是我国计量工作促进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一项重要文化,是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要措施。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共分为六章,分别涉及计量工作的总则、计量基础、计量监督、计量器具、计量成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规定了计量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准确、可追溯、合法、科学、便民等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2、计量基础: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规程、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等基础要素的基本要求,明确了计量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3、计量监督:明确了计量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范围,明确了各级计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重点对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强制性检定、公证检定和计量标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计量器具:对于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包括计量器具的鉴定、检定和管理、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计量器具的维护、计量器具的修理等方面的规定。

5、计量成果:明确了计量成果的基本要素、计量成果的使用和评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强化了检定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计量成果的有效应用提供了保障。

6、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涉及计量器具、检定单位、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7.05.27•【文号】•【施行日期】1977.05.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国务院1977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制度,健全全国计量体系,使计量工作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量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管理,统一量值,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计量测试与生产建设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服务。

第二章计量制度第三条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即“公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英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律不准使用。

第四条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代号和采用方案,另行公布。

第三章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第五条国家计量基准器是实现全国量值统一的基本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局(简称国家标准计量局)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组织研究和建立,经国家鉴定合格后使用。

各级计量标准器的建立,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级计量机构建立其最高一级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国家计量基准器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

量值传递必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七条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严格执行计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国家检定。

计量管理制度条例

计量管理制度条例

计量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量活动的管理,规范计量行为,保障计量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计量工作效率,依据《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量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对计量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章制度,是保障计量准确和可靠,推动计量技术创新和应用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计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计量监督的实施、计量机构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计量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计量标准、地方计量标准和校准的规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性检定和计量服务的专业认证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确定第五条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际公认的计量单位制度,对于国家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况的计量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确定。

第六条结合我国国情和科研技术的实际需求,国家有权确定特定的计量单位,对于这些计量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中统一规定,作为国家计量单位使用。

第七条地方级行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对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况下需要的计量单位进行规定和管理,但其规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第八条计量单位的确定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对于我国特定行业的需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计量单位进行具体规定。

第九条计量单位的符合性认定,应当在国家有权机构认定,对于地方认定的计量单位,其有效期应当受限,并须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国家有权机构进行注册更新。

第十条在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领域,应当普及利用规范的计量单位,对于计量单位的非法使用或滥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检定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检定是指通过具体的检测和检验对计量器具进行确认其符合计量要求的一项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据国家有权机构的标准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权机构标准和程序,进行校准工作。

第十四条检定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对于检定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对于检定结果应当都有相应的记录和证书,对于检定结果的有效性应当进行确认。

2023修正版计量法律、法规

2023修正版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律、法规1. 引言计量是科学和技术的基础,对于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环境保护、贸易公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统一计量活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计量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计量法律和法规,并着重介绍中国的计量法律体系。

2. 国际计量组织相关法规2.1 国际计量组织法律文书- 计量国际条约:国际计量组织主办的《测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公约》等国际条约,旨在促进和推动全球计量事业的发展。

2.2 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文件- ISO/IEC标准系列: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关于计量的标准系列,提供了计量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规范和指南,包括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计量设备管理、计量校准等。

3. 中国的计量法律体系3.1 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概述中国的计量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

其中,核心法律是《计量法》,相关行政法规包括《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检定管理条例》等。

3.2 计量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3.2.1 《计量法》《计量法》是中国计量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该法对计量单位、计量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数据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2.2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包括计量器具的制造、销售、检定、标志等方面,有效保障了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3 《计量检定管理条例》《计量检定管理条例》规定了计量检定的管理和评定要求,包括计量检定机构的认可、计量检定的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确保了计量检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3 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中国的计量法律法规由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施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计量标准的制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等。

此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计量管理责任,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其他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都有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计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用于规范计量工作的进行,并保障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旨在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生产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计量丑闻发生,维护国家计量制度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从而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权威形象,增加国际竞争力。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计量单位的规范化计量单位的规范化是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重点之一。

计量单位的规范化旨在保障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指导下,规范化计量单位的使用,能够有效地防止计量上的误判、误识和错误,从而提高计量精度和可靠性,降低计量风险和误判率。

二、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是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一大主题。

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涉及计量过程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计量器具的选择、验证、校准、检定和维护等。

通过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计量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使用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使用也是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一项基本内容。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使用,主要涉及到标准的选定、标准的制定和标准的应用等环节。

通过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使用,可以有效地保障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质量认证和产品检验质量认证和产品检验也是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重点之一。

通过质量认证和产品检验,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因计量工作不标准而造成的贸易争端和投诉等问题。

同时,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知名度,提升国家的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总之,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计量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计量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计量丑闻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同时,也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提升国家的竞争力。

因此,在计量工作中,要认真遵守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赣财购〔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购〔2016〕25号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2016年7月8日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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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8-25执行日期:1999-10-1生效日期:2001-8-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进口、销售计量器具以及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数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地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安装、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四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命令执行。

第五条从事下列活动需要标明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四)制作发布广告;(五)出版发行图书、报纸、刊物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七)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产品使用说明;(八)出具检测、检验数据;(九)生产、经营商品,标注商品标识;(十)其他面向社会标明计量单位的活动。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量器具第七条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技术等级证明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借、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八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

禁止利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

第九条安装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从事安装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业务。

对已经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的,不得重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未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的,不得进口、销售。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一条禁止制造、修理、销售、安装下列计量器具:(一)国家明令禁止制造、使用的;(二)无检定、校准合格印、证的,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以及制造企业名称、地址的;(三)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检定或校准合格印、证及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四)用残次零配件组装或者以旧计量器具冒充新计量器具的;(五)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又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或者检定封缄;(二)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或校准印、证;(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校准、测试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五)使用无制造企业名称、地址或者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计量器具。

第四章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三条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依法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应当报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四条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以下统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测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具有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给的考核合格证;(二)在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限定的项目范围内进行;(三)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测试方法;(四)计量检定、校准人员持有与检定、校准专业相符的资格证件。

第十五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

禁止擅自制作、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

第十六条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

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前款规定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受检情况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流量计、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电话计时计费器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测试业务。

需新增加检验、测试项目的,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其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第十九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经依法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应当符合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

第二十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经依法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检定、校准、测试的项目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数据,不得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和计量数据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或者受检申请时,应当在15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如因客观情况需要延长检定、校准时间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向送检单位说明情况,并征得送检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从事以计量量值进行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执法检测等方面的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保证计量量值准确可靠的必备条件进行计量确认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的计量活动。

第五章商品量计量第二十四条经营者经营商品(包括提供服务,下同),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器具。

现场计量交易时,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包括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差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

对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超量收费或者多收少计。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标注净含量。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六章计量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进行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八条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重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检查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

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督的计量活动有关的支票、发票、帐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四)使用录音、照像、摄像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销售、安装或者进口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依法封存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依法封存新产品样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依法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停止销售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可并处进口额或者销售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安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资格,仍从事安装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依法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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