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监护人顺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The heart is endless, and good is the most valuable treasu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精神病监护人顺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精神病监护人顺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典》对监护进行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职责与履行要求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三、监护权的内容(一)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 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
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
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
农村五保监护人待遇
农村五保监护人待遇现在五保户监护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因此,你大伯的弟弟也患有精神病,依法是不能担任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可以由其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担任,如果亲属、朋友不愿意担任,可以由居委会在亲朋间指定或由居委会直接担任。
【1】根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2】五保户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乡,民族乡,镇政府。
【3】有了委托协议,委托村委会要对五保户精神病人提供照料。
在发生精神病复发生时,村委会要向委托单位及时汇报,以利于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从2006年3月1开始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新的《条例》删除了旧《条例》(1994年1月23日版)中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也就说对五保户的遗产进行分割时首先要分隔出属于他人财产。
也就是村民赞助借予的财产(不包含赠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按亲权确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虽然可代理被监护人的一切,但是有关财产,监护人是无权处置的。
如果不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犯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监护人不可侵犯被监护人的权力,哪怕被监护人是未成年或者是精神病患者。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暇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条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司法解读
二、无害则无非自愿
法律规定了三个原则和一个机制。即自愿原则、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原则、 患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救济与纠错机制。 《精神卫生法》从“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体现 了自愿原则。如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 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为了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法律为此设置了严格的“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 准以及有关程序。 非自愿医疗包括:非自愿就诊与接受检查、紧急住院观察、非自愿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非自愿医疗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内容:
四、监护人不能随意处 分财产
《精神卫生法》对监护人的规定,是对我国民法通则的监护人概念的一个突 破,也是对我国监护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本法所 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也就是说,《精神卫生法》的监护人并不是经过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因此不具备 监护人的全部权利,不能随意处分患者的财产,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就医和治疗。说穿了,只是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履行相关职责的“监护人”。 实际上,《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监护人,具有“医疗保护人”的色彩。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监护人是非自愿住院治疗 的决定人,而且有居家看护管理的职责,因此要承担不同意患者住院而导致的后 果。而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权利,这类似 英国的“医院管理者”具有决定权的做法。
六、终结“谁送谁接” 制度
《精神卫生法》有明确规定,如果监护人不接,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 患者可以自己办理出院,这体现了“患者权益最大化”的原则,以防止监护 人或近亲属不尊重患者的个人自由而长期让患者住院的现象。这一规定 解开了以往“谁送谁接”的死结。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法定监护与制定监护,一般在不存在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利益有损害时,那么才会由相关机构进行指定监护。
在对指定监护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作出处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办理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流程
办理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流程一、了解啥是精神病人监护人。
咱先得明白哈,精神病人监护人呢,就是负责照顾和管理精神病人生活、医疗、权益等好多事情的人。
这就像是给精神病人找个特别的守护天使一样。
这个监护人得是个靠谱的人,能承担起好多责任呢。
二、谁能当精神病人监护人。
1. 配偶。
要是精神病人已经结婚了,那配偶通常是很有可能成为监护人的哦。
毕竟是相伴生活的人,就像夫妻本是同林鸟,在这种时候就得承担起照顾对方的责任啦。
不过呢,要是配偶自己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身体特别不好或者自己精神也有点问题,那可能就不太合适啦。
2. 父母或者成年子女。
父母对子女那是有天生的爱和责任的。
所以要是孩子是精神病人,爸爸妈妈肯定是想照顾好自己孩子的。
同理,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是精神病人,也应该有这个担当。
这就像是一种家庭的温暖传递,家里人之间互相照顾是天经地义的嘛。
3. 其他近亲属。
像兄弟姐妹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些近亲,要是前面说的那些人没办法担任监护人,他们也是有机会的。
大家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在这种时候也应该伸出援手,就像一家人在困难的时候抱团取暖一样。
4.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除了那些有血缘关系的近亲,要是有那种关系特别好的亲戚或者朋友,他们也可以当监护人。
这就是很有人情味的地方啦,说明这个世界上除了家人,朋友也能给这么大的支持呢。
不过这得他们自己愿意哦,可不能强迫人家。
而且呢,还得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
三、办理流程开始啦。
1. 准备材料。
- 要准备精神病人的身份证明,这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证一样,得让人家知道是谁是精神病人呀。
- 还有能证明这个人和可能成为监护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比如说结婚证(如果是配偶的话),户口本(如果是父母子女关系之类的),或者其他能证明你们关系亲近的材料。
- 精神病人的病历或者诊断证明也是必须的。
这是为了确定这个人确实是精神病人,需要有人监护。
- 可能成为监护人的人的身份证明那也是要的,毕竟人家要承担这么重要的责任,得知道是谁来当这个监护人嘛。
精神病监护人法律怎么规定的?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精神病监护人法律怎么规定的?导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按照法定的顺序来确定。
其中处于第一顺序的是配偶,其次才是父母和子女。
当然,法律还规定其他近亲也具有监护的资格,同时还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监护人的身份。
一、精神病监护人法律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生活中受令人可以是监护人吗
生活中受令人可以是监护人吗受令人可以是监护人,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接受法院的指令,法院一般选定谁担任监护人那就是强制性的。
所谓的受令监护其实就是由法院在近亲属对担任监护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强制选定。
受令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不管自己心里面愿不愿意都不能侵犯被监护人的权益。
▲一、生活中受令人可以是监护人吗?如果是法院的指令,受令人当然是就是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监护人?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
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谁监管?
精神病人谁监管?【√】以王化村为例,村子里除了王石,还有四名精神病患者在村子里被放任自流,他们也都或多或少对村民发起过人身攻击,村民的安全隐患并没有解除“什么都别说了,还我儿子!”10月18日,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庙城法庭,因情绪激动而在庭审前即被搀扶出去的宋杰(化名)再次冲进法庭,对着被告席大声叫喊,几分钟后,在法官的劝导下,一度失控的宋杰才在旁听席上安静下来。
今年5月10日,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村民宋杰的11岁儿子小鹏在上学途中被同村的王石(化名)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王石当天就被警方抓获,但经鉴定,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该行为时其辨别能力、控制能力丧失,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随之,王石被免予刑事处罚,关入了精神病院。
饱受丧子之痛的宋杰不甘心,遂将王石的弟弟和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116万余元,他表示“誓要给小鹏讨个公道”。
开庭当天,王石的弟弟拒绝了宋杰的赔款要求,自称不是王石的监护人,村委会也辩称此案与其无关。
由于在谁是监护人的问题上双方分歧较大,当庭法官决定暂时休庭,延长取证时间。
“这个案子的争议较大。
首先要确定王石的弟弟和村委会有没有监护的义务,有没有人对王石的监护做出约定,弟弟是否是理所当然的法定监护人?村委会到底有没有责任?”11月1日,怀柔法院法官樊少武告诉《方圆》记者。
精神病人被激怒引发事故据王化村当地的村民介绍,王化村是一个外来人口很多的村子。
外地来打工的村民在王化村人口中占很大比例,他们来这里租房或者落户,然后到怀柔附近郊区去打工赚钱。
本案中的精神病人王石一家,原本住在王化村以北的山区,由于几年前山里发了大水,王石就随着弟弟一家搬到王化村定居。
村民说,搬过来的时候,王石就已经是精神病人了。
据村民反映,像王石这样精神不正常的,一眼就能看出来。
王石喜欢出没在街道角落、垃圾桶前,经常标志性地呢喃自语、嘻嘻哈哈。
对此,村民们早已见怪不怪。
不幸的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10日,事发地点在王化村的主道上,路一头是王化村小学,所以经常有小学生经过。
办理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流程
办理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流程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咱得先知道一些法律上关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事儿。
一般来说呢,法律会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这些关系比较亲近的人往往是排在前面的。
这就好比一个排队,最亲近的人先站到照顾的队伍里。
而且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小的差异,所以最好去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社区先打听打听当地的一些具体规定。
这就像是你要去一个地方旅游,先看看当地的小攻略一样。
二、确定监护人候选人。
这时候呢,家里人或者跟精神病人关系近的人就得商量商量啦。
谁有时间、有精力、又愿意承担起这个责任呢?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哦。
就像接力赛一样,得找一个能稳稳接过照顾这个重担的人。
比如说,有的家庭里父母年纪大了,可能成年子女就比较合适;要是配偶身体好又细心,那配偶也是很不错的人选呢。
这一步就像是在一群好朋友里挑选一个最靠谱的去做一件大事。
三、准备材料。
选好监护人候选人之后呢,就得准备材料啦。
这材料就像是我们进入一个特殊地方的门票一样重要。
一般来说,需要精神病人的病历,这病历就像是一个说明书,告诉大家病人的病情是啥样的。
然后还需要身份证、户口本这些能证明身份关系的东西。
要是有社区或者村委会开的一些证明,那就更好啦。
比如说证明这个候选人确实是跟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有能力照顾的证明。
准备材料的时候呀,一定要细心,就像我们整理自己心爱的小物件一样,不能落下任何一个重要的东西。
四、提出申请。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去提出申请啦。
这个申请可以去当地的民政部门,也可以去法院哦。
如果去民政部门的话,就像是去一个温馨的大家庭里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会很热情地接待你,告诉你该怎么做。
要是去法院呢,也别怕,法院的工作人员也是很公正、很耐心的。
申请人要把材料交上去,然后把自己的想法、自己有能力照顾的情况好好地跟工作人员说清楚。
这就像是在跟好朋友倾诉一样,要真诚、要实在。
五、审核与判定。
六、后续工作。
成为监护人之后,还有一些后续的工作呢。
监护人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人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妥善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监护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公众对监护人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二、监护人的概念和范围1. 概念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的人。
监护人的设立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2. 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监护人的设立和变更1. 设立(1)法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如果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指定监护人:当法定监护人不能担任或者不宜担任监护人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 变更(1)法定监护人变更:当法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时,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变更:当指定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被撤销指定、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时,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1. 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包括饮食、居住、教育等。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2. 义务(1)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
(3)不得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谋取非法利益。
(4)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放弃监护职责。
五、监护人的权利1. 要求被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
2. 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3. 要求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法律中监护人的定义是什么-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法律中监护人的定义是什么?导读:“监护人”这一称呼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无论我们谁都有过监护人,而且我们也都有成为监护人的可能。
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中监护人的定义是什么?监护人是指对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人身,财产等其他权益起监督保护的人。
“监护人”这一称呼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无论我们谁都有过监护人,而且我们也都有成为监护人的可能。
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中监护人的定义是什么?监护人是指对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人身,财产等其他权益起监督保护的人。
法律中监护人的定义是什么?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条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精神病监护人告知书
精神病人监护管理职责告知书
近日,我公司经巡查多次发现,(精神病人)[]有未经许可私自进入我公司******************************,并有破坏厂区围栏等现象。
厂区为我公司生产重地,厂区设备价值昂贵,且内带有35KV 高压电,非专业人员接触极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已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起居生活;
2、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我公司正式发函告知你方:
1、厂区内部存在高压电,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厂区现已用铁丝围栏圈起。
后期如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厂区,出现任何人身伤亡意外,我公司概不负责。
2、未经许可进入厂区,对设备造成损坏,由此造成的我公司经济损失,将依法由你方承担。
3、请严格尽到监护人职责,如再次发现[ ]存在破坏围网现象,将由你方负责维修。
监护人:
日期:。
精神病人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案例
精神病人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案例背景
2.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
3.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原因
4.解决监护问题的建议
正文
1.案例背景
近日,一起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亲属愿意担任其监护人,导致其在社区和家庭之间来回流转,陷入了无人照顾的困境。
2.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
精神病患者由于病情的原因,往往需要特殊的照顾和监护。
在我国,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亲属担任监护人;二是由政府指定监护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精神病患者却面临着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问题。
3.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原因
一方面,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
精神病患者可能会因为病情的原因,出现行为异常、伤人毁物等情况,监护人需要时刻关注患者的行为,以防发生意外。
另一方面,监护人还需要承担患者的生活起居、医疗费用等经济负担。
这些因素使得很多亲属不愿意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4.解决监护问题的建议
针对精神病患者监护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方案:(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护人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立法手段,保障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监护人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
(2)建立多元化的监护模式。
除了亲属担任监护人外,还可以探索政府、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监护模式,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更多的监护选择。
(3)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和恐惧,为精神病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精神病人怎样确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怎样确定监护人在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时,主要有两种方式,也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
其中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就包括了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若想要承担监护责任的话,则需要经过相关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的同意才行。
▲一、精神病人怎样确定监护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卖该病患的房产问题。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卖该病患的房产
问题。
精神病人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没有的话就到法院认定。
然后如果你是病人父母配偶子女,那你就是法定监护人,如果有其他跟你同意顺序的监护人,就得协商或者由法院指定。
如果你已经是监护人,那你要做些材料证明处理他的财产是为了维护他的利益。
由于你没说是什么状况,我也不能建议你准备什么,如你收入低不足以供养他了,可以准备收入证明低保什么的。
公证完之后你就有资格处理该房产了追问你好,我是监护人,该精神病患者是有国家正规的一级残疾证的。
其实房子本来也是我买的,当时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把房产证落到了该精神病患者身上,现在我需要卖掉这个房子,就是这样一个情况。
由于现在该精神病患者病情较重,在实际交易时不能到场签字,经过我的打听,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精神病患者出一个委托,然后由公证处公证。
我要问的主要就是公证时我需要拿出什么材料。
怎样能证明我是为了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去卖房的?追答不管是谁付费买的,只要落到他名下,就是他的。
房产交易数额比较大,证明东西很多,像工资单等,也可以是书面材料,就连居委会证明也能算。
最重要带上他的残疾证或者无民事能力的证明,和你的监护人的证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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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是一个需要照顾与关怀的群体,监护人扮演着大爱的角色,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谁能承担这份重任呢,而且如何确定监护人也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只有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好了,精神病患者才会有幸福可言。
精神病患者得到了全面的照顾,这个社会会显现更多的关怀与情感.
一、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3、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ND
二、如何确定监护人?
∙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亲属;
3、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4、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被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定监护人,应当符合以下法律要求:
1、为精神病人设定法定监护人,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下列几种,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在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的。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
有资格担任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其顺序依次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上述近亲属之间可以就监护人的担任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时,就不必再指定监护人。
如果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被指定为监护人的近亲属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方式维持或撤销原先的指定。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指定,应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监护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对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利干涉。
如果监护人的合法监护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排除侵害。
四、监护的撤销
监护的撤销分为自然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
1、自然撤销。
这是指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从而导致监护的存在已经没有必要,监护便随之终止。
一旦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成为成年人,精神病人因治愈已经恢复正常精神状态,他们已经取得或恢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原先设定的监护对他们来说就没有必要了,因而自然撤销。
2、诉讼撤销。
这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设定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时,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