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诉常见问题 及对策建议
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行政诉讼应诉技巧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应诉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活动,应诉技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胜败和结果。
以下是关于行政诉讼应诉技巧的几点建议:1.充分了解案情:在应诉前,被告应该充分了解与案件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诉讼请求和理由等。
只有了解案情,才能更好地为自己辩护和应对对方的控辩。
2.仔细分析证据:在应诉过程中,被告需要仔细分析案件中的证据。
对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要充分利用;对于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要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驳斥。
如果需要,可以申请进行适当的鉴定,以证明自己的观点。
3.严格把握诉讼期限: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是严格规定的,被告一定要注意把握好诉讼期限,避免逾期失去诉讼权利。
4.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被告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利益,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
要能够准确地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形成合理的逻辑链条。
5.及时提交答辩状和相关材料:被告应该及时准备并提交答辩状和相关的材料。
答辩状中应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进行有力的回应和驳斥,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也要明确表达。
6.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在应诉过程中,被告可以适当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类似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这可以帮助自己增加说服力,提高胜诉的几率。
7.保持冷静理智:在行政诉讼应诉中,被告要保持冷静理智,不要陷入情绪化的状态。
要以事实为导向,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地评估案件的情况和自己的诉讼能力,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8.着重发挥辩护理由和辩护证据的作用:在行政诉讼应诉中,被告的辩护理由和辩护证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要着重发挥辩护理由和辩护证据的作用,提供有力的论据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总之,行政诉讼应诉技巧的关键是充分了解案情、仔细分析证据、严格把握诉讼期限、合理选择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及时提交答辩状和相关材料、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保持冷静理智、发挥辩护理由和辩护证据的作用。
行政机关应诉常见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 第三条第三款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
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 (三)实行跨区域审判; 修改前
修改后政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
件。
• (六)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加大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 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一)。。。。。。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三、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 (三)行政处罚案件 • 1、实体问题 • (1)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具体时间; • (2)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准确,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出现计算错误。 • (3)案件缺少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
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证明材料等。 •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描述简单,无法体现案件调查过程。 缺少案情、
• (七)加强和各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 •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2、积极配合法院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 (一)征地拆迁案件 • 1、实体问题 • (1)征收补偿的主体错误 • (2)补偿出现漏项 • (3)补偿决定书中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四、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2、程序问题
(1)评估机构选择出现问题(应当由被征收人)
(2)评估报告没有向当事人送达(仅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以表格的形式 将当事人房屋应当补偿多少数额公示出来)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大探索T A N S U O38公民导刊2017-10人大探索T A N S U O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四项建设为契机,加强主体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主体建设。
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政治强、业务精并善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同时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可委托他们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要以公安部部署开展“四项建设”为契机,狠抓民警理论知识和实战技能培训,加大对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基本法律知识和应诉技巧的培训。
规范接处警工作。
当前,接处警工作务必避免不作为的错误倾向,在尚未判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不可简单地以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系政府行为、不属公安管辖为由,不出警,不调查,或者对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经济纠纷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受不受、应立不立,受立而不查,导致行政复议诉讼将非常被动。
规范执法办案。
要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标准,履行证据收集、调查取证、执法告知、违法状态消除等职责,认真填写行政处罚等文书,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故处理、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行为合法、规范。
同时要按照执法流程、执法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注意言行举止,履行规定动作。
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等的权利。
以解决争议为追求,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积极应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接受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后,要从行政行为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予以答复并规范举证,积极配合好复议机关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延办结案件,同时以化解行政争议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合法合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从行政诉讼看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诉讼看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描绘了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有不足,研究行政诉讼案例,有助于发现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短板,有助于地方政府和相关人员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行政诉讼反映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诉讼案例,像一面“镜子”反映了依法行政的情况,折射出行政部门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
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
依法行政的意识不足,程序规范就常常不够。
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对按法办事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甚至以“红头文件”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
在行政过程中,重效率、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在处理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的征迁安置过程中,过分追求效率,随意简化程序,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等;在土地征收中缺失公告程序,房屋征收中未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甚至有的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出于行政效率考虑,先搬迁后补偿,引起诉讼等。
2、管理方式转变不到位。
政府职能转变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的历史选择,它对民族复兴有着非凡历史意义。
政府职能应从“行政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做决策时,不听群众意见,不做风险评估,不严格审查合法性;有的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意见简单化,擅自动用强制措施处理问题;有的随意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插手商事纠纷,强行处置企业资产;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3、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
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人员不注重政策的连贯性,朝令夕改,出现“新官不理旧官事”、“一届政府一套政策”现象,造成老百姓对政府不信任。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行政诉讼法业》已实施20年,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诸如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诉讼关系/诉讼期限《行政诉讼法》实施近20年来,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是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所在,深入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成因,为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
笔者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一、行政诉讼目的(一)行政诉讼目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现行的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规定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弊端:(1)过于强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弱化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目的同等重要,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法》许多条款更多的体现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比如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的维持判决。
行政诉讼本来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一个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要推翻不服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行政管理事务量不断增加,各种行政机关也日益强化执法力度,但是,随着执法力度的增强,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例如执法不规范、执法过于严厉等问题频频出现,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行政机关执法的公正、严肃和有效性。
本文将分别阐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执照不准确等。
其中,执法程序不规范,会导致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给公民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执法标准不统一,则会导致不同执法机关、不同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准不一致,执法结果也不尽相同。
执法执照不准确,则会给执法行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悔恨。
对策:行政机关应加强执法规范性的培训和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同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权的限制,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严格。
二、执法过于严厉执法过于严厉是行政机关执法中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指执法机关在处理某些案件时,过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忽略了人情味和制度灵活性,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比较大。
对策:行政机关应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工作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尽量以制度化的方法处理各种案件,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及其解释,同时将执法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法律学习、制度普及、文明执法”的原则。
三、执法过于宽松执法过于宽松也是行政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之一,具体表现为执法时过分听从“人情”、“特情”,对案件不严格掌握、不认真审核,忽视法律条文,对违法者不加严惧等。
对策:行政机关应当注重工作的规范性、制度性、政策性,注重执法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健全执法考评机制,强化执法部门的自主权。
四、缺乏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行政机关执法业务的复杂性和技术性越来越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已成为影响执法公正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对策:建立全国统一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将培训条款内容及方式统一规范化,培训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执法技巧,强化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司法认知能力和公正与高效的执法能力。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行政审判是一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使得行政审判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本文将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进行分析。
一、行政执法中的问题1. 执法不规范行政执法中有时会出现执法人员不规范执法的情况。
例如,执法人员可能会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过于激烈的手段,使用过激的语言或行为,或对当事人进行任意搜查和拘留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当事人情绪波动,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也会引起社会的质疑和不满。
2. 执法过程中存在不透明性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的行为经常会缺乏透明性,甚至可能出现一些不当行为,使得当事人无法了解执法人员的意图和行为。
这些不透明的执法行为,有可能会给社会和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3. 执法主体权力过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的权力过于强大,容易出现执法中滥用职权、变相收费等行为。
这样做不仅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剥夺了公民和企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4. 行政执法效率低下行政执法过程中,效率低下也是不少人所反映的问题。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利益诉求比较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影响了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5. 行政执法机构权责不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的权责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有些行政执法机构没有明确的职能范围、工作规范,导致执法行为出现偏差,促进不良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1. 建立执法规范应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制定出相关执法规定和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得采用过激手段,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
2. 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应该建立信息化执法系统,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实现执法信息的快速流通,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以防止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执法行为的透明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问题背景不同层级行政执法问题的频发在当前社会,各级政府都需要进行行政执法工作,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行政执法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甚至使得执法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有必要探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二、问题分析1. 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执法工作的不公正性和不透明性。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因为行政区域、行业关系等因素,对同样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会使被执法者感到困惑和不公平,也容易导致行政执法的滥用和失信。
2. 执法程序繁琐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涉及到的环节和材料众多,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这不仅拖延了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也给被执法者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同时,由于执法程序的复杂性,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机逃避执法,导致执法工作的失败。
3. 执法人员素质不均衡由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执法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存在差异,这会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知识、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执法过程存在疏漏和错误。
4. 执法权力过大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拥有较大的执法权力。
然而,一些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可能会滥用职权,对被执法者进行不当对待。
这不仅侵犯了被执法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三、解决对策1. 统一执法标准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有必要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和标准,确保各级执法机关根据相同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意识。
2. 简化执法程序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需要简化执法程序。
对于一些简单的执法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材料。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工作中我们发觉,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对参加行政诉讼由于没有赋予应有的重视,导致败诉的现象屡屡发生。
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之一是由于没及时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别充分导致败诉。
我们知道,打官司事实上算是打证据。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别言而喻。
就行政机关在应诉中应当怎么提供证据,笔者试做一梳理,希翼引起行政机关注意。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所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要紧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主要紧环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要审查行政省悟在实体上合法,也要求其在程序上必须合法。
依照那个精神,行政机关在举证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咨询题:一、明确行政诉讼举证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依照这一条款的规定,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时,既要提供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照,也要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照,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别仅要有充分的事实依照,还要有明确的法律依照。
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未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依照(规范性文件)就成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之一。
因此,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别仅包括事实方面的证据,还包括法律方面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范围的广泛性,是它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据的一具重要特征。
二、注意行政诉讼举证时限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被诉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被诉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机关单位职能定位的转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日趋广泛。
与此同时,引发并诉诸到人民法院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
虽然这类案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案件性质也并不复杂,但由于被诉主体是靠国家财政拨款运行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加之长期以来受体制和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因素地影响,在诉讼高发,审判、执行难的今天,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又带来一系列新的困难和问题。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保护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又兼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威和社会形象,并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这是具体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
本文结合西吉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就如何审理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一、基本情况西吉县人民法院从2005年至2010上半年,共受理被诉单位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58件,其中,受案最少的年份是2005年,只有3件,最多的是2009年,达到27件,平均年受理10件以上。
在这些案件中,合同纠纷类38件,占65.5%,损害赔偿纠纷17件,占29.3%,其他3件,占5%。
诉前协调处理28件,立案审理30件。
在立案审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9件,调解结案8件,驳回起诉2件,报送上级法院管辖1件。
有执行内容的19件,执行和解11件,移送上级法院执行5件,正在执行的3件。
二、案件特点(一)从起讼主体看,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公民的47件,占81.03%,法人提起诉讼的11件,占18.97%。
(二)从被诉单位的性质看,县级党委政府部门涉诉案件最多,达到40.74%,其次,是乡(镇)政府和一些事业单位,他们的涉诉案件各占29。
行政服务中心存问题和建议主要问题
行政服务中心存问题和建议主要问题行政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主要问题一、主要问题(一)执法地位不明确。
目前中心系区委、区政府成立的工作机构,不属国家行政职能部门,不具备行政审批、收费、管理、罚款等执法职能。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中心不能直接对有关审批项目进行办理和承诺办理,还得靠有职能的部门按部就班地依程序工作。
(二)审批职能不完整。
由于区公安、土地、规划、园林、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重要执法单位职能上划,至使我区管理职能弱化,外地投资者不能做到进一个门办好,交清规费办成,承诺期内办结,有关手续还要到市里办理,给外地投资者带来诸多不便。
这样导致一些投资人不愿意到我们区落户,而是直接挂靠市直,直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投资手续,也影响了我区的招商引资进程。
(三)双向执法没解决。
部分单位虽然向中心派驻了窗口工作人员,但部分审批、收费项目还是在原单位办理,或中心受理,原单位也同时办理,存在双向运行,少数单位收费在中心,审批在单位;部分单位还以便民为由,游离于中心以外。
在视察中,我们查阅了运管、交通、物价等单位的执法收费记录,他们在中心只是一个接待窗口,审批和收费还得到单位办理。
(四)窗口权力不充分。
目前,窗口部门只能办理不需领导审批简单的证照,如结婚证、离婚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等,而大量的投资项目审批,窗口不能直接办理,一些审批和收费还是在家里说了算,收费罚款同样是流动执法人员裁定,有些审批和收费还得市里说了算。
由于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办事效率,有的事项既要在单位办理,又要在中心办理,造成办事人员两头跑,办事效率不高,群众意见很大,有的人扬言要砸掉中心的牌子。
(五)硬件配备不齐全。
绝大部分窗口是一个服务和咨询窗口,一张桌子,一把椅子,必须的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等都没有配备,即使有些单位配备了电脑,也没有将有关办公软件、工作文档安装,成了工作人员休闲娱乐的工具。
中心没有建立本系统局域网和连接互联网,使客户不能在网上了解中心有关信息。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缺陷与修复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缺陷与修复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频繁出现,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往往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缺陷和问题,这些问题对于维护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都是极具负面影响的。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策和修复的建议。
行政诉讼程序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限相对较长。
由于行政诉讼涉及的领域广泛且复杂,案件量大,导致案件审理进度缓慢。
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行政案件中,经常需要花费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出判决。
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煎熬,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使得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
其次,在行政诉讼的起诉阶段,起诉标准不够明确。
由于行政法规林立且不少存在模糊性,很多当事人很难在起诉时准确判断案件能否受理。
这就导致了很多案件在起诉时便被法院驳回,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此外,行政诉讼程序中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例如,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公开透明度不够,往往缺乏公正、公平的原则。
而且行政诉讼程序中,律师参与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遭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都导致了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那么,如何修复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缺陷呢?首先,应当加快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
可以通过增加法院的审判力量和改善审判的工作效率,提高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行政诉讼目录、规范案件受理流程等措施,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其次,应当明确起诉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便利。
可以通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明确行政诉讼时的起诉标准,使当事人能够更容易地判断案件的受理可能性。
此外,应当加强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度,并推动依法治国理念在行政机关落实,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与约束。
最后,应当加强律师参与的力度,保障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
可以通过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监督机制,推动律师参与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实困境和制度建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实困境和制度建构摘要:目前从全国来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这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困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出庭应诉形式化,出现了“只出庭不出声”等现象,完善该项制度能够很好地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解决行政争议。
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最早的规定得追溯到1999年,陕西出台的《关于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它首次要求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在2004年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作出了规定,这推动了全国关于该制度的建设,使之有法可依。
2015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这一制度开始得到了关注。
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5个条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了基本的规定。
2020年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出庭应诉的范围和人员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实困境(一)出庭应诉率偏低虽然在行政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来看,2015年云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2014年的不足10%上升至47.97%。
2016年达到48.54%,玉溪地区达97.83%,昆明、昭通、保山、楚雄、怒江五个地区低于50%,其中昆明地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20.13%,各地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但整体出庭应诉率处在低水平阶段。
通过不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云南省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上升到60.07%,2020年达到70.5%。
(二)出庭应诉存在形式化现象因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使得行政机关负责人并不积极的参加庭审,不积极地行使抗辩权,庭审中多做表态式的陈述发言、和法官形成一个“你问,我答”的情况。
行政应诉下步整改措施
行政应诉下步整改措施行政应诉是指企业或个人对政府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解决或修正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应诉过程中,若判决结果不利于企业或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下面将具体介绍行政应诉下的整改措施。
首先,要全面分析行政应诉中判决结果的原因,确定问题的具体性质和原因所在。
这需要企业或个人与自己的律师进行深入的讨论,并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在确定问题原因后,才能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其次,整改措施需要根据判决结果中指出的问题具体制定。
如果是存在违法行为,就要采取具体的措施来消除违法行为。
如果是存在不完善的制度或管理问题,就要对制度和管理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整改措施需要具体可行,并且要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三,整改措施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在整改过程中,企业或个人需要与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了解政府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在整改过程中,还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整改计划,并征求意见,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四,整改措施需要监督和评估。
在整改过程中,企业或个人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同时,还需要进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整改措施。
监督和评估可以由内部人员或外部专业人士来进行,以提高整改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整改措施的实施需要及时跟进和反馈。
在整改过程中,企业或个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进展,并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同时,还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在整改完毕后,还需要向相关部门做出反馈和报告,以便评估整改的成效。
总的来说,行政应诉下的整改措施是一个比较复杂和细致的过程,需要企业或个人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跟进和反馈。
通过有效的整改措施,企业或个人可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恢复合法地位,保障自己的权益。
同时,整改措施也有利于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行政机关应诉中常见的共性问题
• (六)配合审判工作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 • 1、不积极调解 • 2、不履行判决
三、共性问题的分析对策
• (一)更新理念,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促进作用; • 1、如何看待行政诉讼 • 2、如何看待法院的判决书所载内容
• (二)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和队伍专业化建设; • 1、加强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培训
• 2、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
• (三)明确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 • 的负责事项
(四)发挥行政复议的能动性; 1、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内部纠错功能
2、对于常见问题集中反馈
• (五)正视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 1、注重程序细节
• 2、注重证据留存
• (六)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加大 修改前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 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 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 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 修改后 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 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 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 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 况予以公告; (四)。。。。。。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 第三条第三款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 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 (三)实行跨区域审判;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 件。 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 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 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 (二)信息公开案件
• 1、公开方法不对 • 2、法律研究不透 • 3、信息引导不及时 • 4、送达方式不合理
三、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 (三)行政处罚案件 • 1、实体问题 • (1)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具体时间; • (2)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准确,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出现计算错误。 • (3)案件缺少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 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证明材料等。 •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描述简单,无法体现案件调查过程。 缺少案情、 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事件、地点、手段、情节)描述。
行政机关应诉常见问题 及对策建议
副标题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 (一)删去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 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 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 (六)建立合理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 1、建立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或者重大复杂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 2、出庭应诉不走过场
• (七)加强和各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 •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2、积极配合法院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 (一)征地拆迁案件 • 1、实体问题
三、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 2、程序问题
• (1)案件证据薄弱。 • (2)案件提取的实物证据或复印件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 (3)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 认。 • (4)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名时无注明日期。 • (5)案件相关手续的签署时间前后颠倒。 • (6)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未告 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 • (7)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不足3天。 (8)无当事人放弃听证或陈述申辩的证明。
二、行政机关应诉中常见的共性问题
• (一)行政应诉能力普遍薄弱
• 1、机构设置不健全
• 2、队伍建设不到位
二、行政机关应诉中常见的共性问题
• (二)应诉工作中还存在职责不清现象 • 1、行政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与法制部门 • 2、区县政府法制部门与下级局、委
二、行政机关应诉中常见的共性问题
• (三) 行政复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 (五)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 修改前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 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 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四)复议维持共同告; 修改前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 被告。 修改后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 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
• • 原行政行为 •
存在问题
复议
维持
没有问题
复议
维持
二、行政机关应诉中常见的共性问题
• (四) 重实体,轻程序问题较为突出 • 1、“只要实体正确、程序对错无所谓” • 2、“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了,仍然败诉”
二、行政机关应诉中常见的共性问题
•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 • 1、有其他工作安排,不出庭 • 2、无其他工作安排,也不出庭
• (1)征收补偿的主体错误
• (2)补偿出现漏项 • (3)补偿决定书中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四、行政机关应诉中类型问题分析
2、程序问题 (1)评估机构选择出现问题(应当由被征收人)
(2)评估报告没有向当事人送达(仅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以表格的形式 将当事人房屋应当补偿多少数额公示出来)
(3)在强制拆除房屋时,没有将屋内物品清运出来,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并移交给当事人本人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