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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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机构配置、职责

为适应水利改革发展要求,建立职责明确,运作顺畅,统一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各项规程,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旗实际,对内设机构达茂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重新调整。调整后人员配置及职责如下。

一、机构人员配置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共配置人员13名。其中:主任(项目法人代表)1人,工程建设部2个,工程管理部3人,工程规划部1人,工程质检部1人,材料供应部3人,财务部2人。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主要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为达茂旗水务局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达茂旗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工程验收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承担水利工程规划立项、方案编制、工程招标、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把关、工程进度安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建设资金控制、工程审计、工程资料整理归档、信息汇总上报、工程移交等工作,

1、工程建设部主要职责:

(1)负责可研和初设的实地调查,拿出初步实施意见,报分管领导,由局务会研究讨论确定;项目内容确定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

(2)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的有关资料,参与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开工前对工程建设内容进行公示,参与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施工设计图的审查和技术交底;参与施工单位编

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3)工程建设部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做好项目施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建设中发生变更会同工程规划部、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4)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会同施工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项目实施场地、征地、拆迁等,协调解决群众与施工单位的冲突、矛盾。

(5)在局领导、项目法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工作,严格按相关规程规范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进行核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场;协助施工单位和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按规程规范做好工程复测,掌握工程量,及时报送工程量清单和阶段竣工图;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材料和设备检测、各分部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等资料;驻工地现场人员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工作,主要任务是盯质量、盯进度、盯数量, 做好项目法人工作日志;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制止并向质检部、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反映,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及时处理。

(6)负责群众自筹资金的政策宣传、监督、核实、筹集。

(7)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8)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9)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参与工程分部、单位、竣工等验收工作。

(10)承办领导及项目法人交办的其他工作;明确职责做好协调配合。

2、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

(1)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投标,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负责合同管理,组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水务局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按照水务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包括项目信息、进度月报、年报、统计报表、形象进度、和各种报表的搜集、填报。

(4)负责工程项目各种验收的申报;负责工程分部、单位、阶段、竣工等验收工作;负责提供各类上级检查、稽查所需软件材料,按要求编制汇报材料及上报。

(5)负责工程建设简报的编写、发行;负责工程建设有关收发文的处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负责整理归纳各种资料信息,提供总结报告和会议材料。

(6)参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批手续,参与项目变更报批;其它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7)协调和处理项目部与各部门关系;做好项目部内勤服务工作。

(8)承办领导及项目法人交办的其他工作;明确职责做好协调配合。

3、工程规划部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旗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中长期规划;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协调设计单位开展工作,负责水利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的立项申报工作;

(3)负责向有关部门收集、提供项目前期所需的基础资料;负责可

研、初设、实施方案编制的评审工作;办理可研、初设、实施方案的上报和批复手续。

(4)、参与水利工程统计汇总、归纳总结的上报工作;

(5)承办领导及项目法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4、工程质量安全部主要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检查、监督各参建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2)负责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手续,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对工程质量负责;

(4)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三捡制”;监督各参建单位对建筑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进行规定的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包括项目法人的第三方检测,施工单位的检测,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等。

(5)会同监理单位依据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处理或返工。

(6)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第一时间报告项目法人和分管领导,同时做好现场处理工作,事故处理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7)负责组织由分管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工程建设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和二级站队等组成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进度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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