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外出经营活动申请表
外出经营活动申请表
开具外经证须携带以下附件:(盖公章)
(一)外出经营活动申请表
(二)合同协议原件(审核)及复印件(存档)(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复印件上签“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姓名和日期”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方名称(盖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本表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设置,为A4竖式,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分局(税源管
理科)、征管科(综合业务科)各一份。
附件2:
注销税务登记应上缴涉税物品及资料清单
注: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注:本表一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普通发票封面
注:此表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审批表
发票增量申请审批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年月日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行政许可审批表
说明:1、此表为企业申请、重新申请、延续申请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最大限额使用。
2、审批部门凭此表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
3、此表一式三份,经有权机关审批后,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交受理机关的业务部门留存,一份交受理机关的发行部门凭以维护企业开票金税卡。
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建 安 工 程
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工 程 期 限
工程预算
微晶板加工
湖南省湘潭市
2005年1 月1日 至 2005 年3 月25 日
50000.00
微晶管加工
湖南省湘潭市
2005年1 月1日 至 2005 年3 月25 日
50000.00
微晶屏加工
湖南省湘潭市
2005年1 月1日 至 2005 年3 月25 日
填写示范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4
4
0
1
0
0
1
2
3
4
5
6
7
8
9
纳税编码
0
1
1
2
0
0
1
2
3
4
5
6
纳税人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路×号
邮政编码
5107××
生产经营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路×号
邮政编码
5107××
法定代表人
张××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20212345678912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年 月 日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开具证明的字轨号: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10页word文档
1.1.8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表证单书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附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识别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外证〔〕号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1.1.9纳税人外埠经营登记管理表证单书1、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附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纳税人名称: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设置。
2、本表适用于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
3、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号:填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
4、到达时间:填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
5、报验时间:填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
6、经营地点:填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区、街及街道号。
7、货物存放地点:填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设置。
2.本表适用于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
3.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号:填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
4.到达时间:填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
5.报验时间:填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
6.经营地点:填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区、街及街道号。
7.货物存放地点:填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编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电话号码
行业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运销地点
销 售 货 物
货物名称
单价
起运数量
总值
合 计
金额合计大写
建 安 工 程
工程项目
工程地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
开具证明的字轨号: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本表为16开竖式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附表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
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附表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表说明1.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2.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3.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附表3: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纳税人编码(地税机关填写):备注: 纳税人首次基本信息登记后的纳税人编码全省通用,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均使用此纳税人编码。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运销地点
销售货物
货物名称(应税劳务) 单价起运数量运销地点总值
合计
金额合计大写
建安工程
工程项目工程地点工程期限工程预算款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建工程合同总金额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由年月日起开具证明的批号、字轨号: 有效日期
至年月日开具日期: 年月日说明: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上报审批后: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外出经营审批核销表
金额合计大写
缴纳税款情况
税种
计税依据金额
税率
应征税额
已扣缴纳情况
应补征税额
金额
完税凭证号
金额
完税证号
日期
营业税
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合计
税务所(管理科)意见:
管理员:年月日
所(科)长:年月日
征管科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科长: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所(管理科)意见:
管理员:年月日
所(科)长:年月日
征管科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科长:年月日
有
效
日
期
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
开具证明的批号、字轨号:
开具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管理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名称(盖章)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有效日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建安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期限
工程价款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承建工程合同总金额
其他外出经营项目
项目名称
地址
经营期限
经营项目价款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管理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名称(盖章)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建安工程
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工程期限
工程预算款
外经证明申请表
年
经办人: 月 日
年
负责人: 月 日
销售地点
有效期限
货物总值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章): 同意
经办人: 有效日期 应税劳务 营业额
负责人: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货物名称 销售数量 销售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东税外证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地 登记注册类型 应税劳务 身份证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地方税务局
号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外 出 经 劳务地点
营
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外出经营地 外出劳务 经营方式 活 动 情 况 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货物名称
数量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第一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填表说明1、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2、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3、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
4、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第二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
到省外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天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2)原《外经证》(出省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使用此纳税人编码。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备注
联 :
送
年 月 日至 年 月地
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税
务
合
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机 关
经营项目
经营地点
经营期限
预计收入总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
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说明:非商品经营的应另附项目合同书,如属外出从事建筑安装的,除另附项目合同书和有关部门批准外出施工文件影印件及其原件供验 核外,对于有关承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建设单位名称、工程概算总金额和施工期限等情况,应在本“说明”栏一一列明(篇 幅不够,可另续纸)。
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
填表人签名:
年月日
DJ017(2006 年版)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地方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编码: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详细地址
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 人姓名
外出经营 负责人姓名
纳税经办 人姓名
纳税经办人电话 BP 机或移动电话
起运地点
外出经营
目的地
第
一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起运数量 销售单价 计划销售总值
经营期限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新开□续期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外岀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
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合法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惊醒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岀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岀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
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销证》。
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岀经营
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
外岀经营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经外岀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岀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有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岀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 ,并持如下证件
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外经证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机构所在地) 地 址 登记注册类型 应税劳务 刘单辰 山东菏泽市青年路1018号 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地点 年 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外出经营地 经营方式 有效期限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金额 372901196407100811
货物名称
数量
销售地点
有效期限
货物总值
申请说明:此工程由我单位承建,不是挂靠工程;其收支已纳入我公司统一核算。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下由国家机关填写
办税人员:
年
月
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受理人员: 告知事项: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2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第六 章32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3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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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设置。
2.本表适用于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4.到达时间: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
5.报验时间: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
6.经营地点: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7.货物存放地点: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