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廉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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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为了解决湖北地区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湖北省政府适时推出了住房补贴政策。

下面是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补贴对象1.低收入家庭:指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以当地人均工资为参考)的家庭。

2.失业人员:指失业登记近6个月内没有稳定就业的人员。

3.租房困难家庭:指因种种原因无法购买住房的家庭。

二、住房补贴标准1.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和家庭人口数来确定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随着家庭人口增加而增加,随着家庭收入减少而增加。

2.失业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上月失业救济金作为住房补贴。

3.租房困难家庭:根据租房人员的收入情况和租房价格来确定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足够支付租房费用的一定比例。

三、住房补贴申请与审核1.申请流程:符合住房补贴对象的家庭或个人需向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3.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步审核和家庭访查,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4.审核时间: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住房补贴发放方式1.直接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直接发放给家庭成员,并有相应的账户来记录补贴的使用情况。

2.社会组织代发:失业人员住房补贴由相关部门委托社会组织代发,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

3.房东定向发放:对于租房困难家庭的住房补贴,可以由房东直接收取补贴或折扣,确保房租实际支付金额与租房补贴标准相符。

五、住房补贴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住房补贴监督机构,负责对住房补贴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措施:通过定期抽查、家访调查等方式,确保住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挪用等行为的发生。

3.投诉处理:对于住房补贴的申请、发放、使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住房补贴政策的调整1.政策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定期开展住房补贴政策的效果评估,查看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9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9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已经2015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3日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依法解决建设领域(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市政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量)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责任主体。

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基本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监管职责,协调处理所辖行政区域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各乡镇场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日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章房屋产权认定第四章产权人家庭人口认定第五章开发区自建安置房屋价格标准第六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第七章其它补偿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荆开管发〔2007〕6号)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荆政规〔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参照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结合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荆州开发区辖区内,因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需要,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细则。

国有农场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征迁,不论被征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细则。

国有出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征迁,经被征迁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申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条产权房(主房)征迁补偿标准:钢混结构重置价:1360元/㎡;砖混结构重置价:1100元/㎡;砖木结构重置价:850元/㎡。

第四条非产权房(附房)征迁补偿标准:(一)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上(含2.5m):砖混结构730元/㎡、砖木结构560元/㎡。

(二)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下: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390元/㎡。

(三)简易房250元/㎡。

(四)简易棚120元/㎡。

(五)钢构棚180元/㎡。

第五条养殖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一)檐高2.5m以上(含2.5m):520元/㎡(含设施补偿)。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荆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6日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建设鄂中省域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118套,其中:市中心城区10000套、县(市)6118套。

2022年,全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247套,其中:市中心城区1000套,县(市)2247套。

三、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一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是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

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五是将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多余的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荆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26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日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13号,2022年6月14日印发)实施情况,现制定措施如下。

一、实行购房房款补贴。

2022年6月14日后,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可凭购房合同到所在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领取2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事业单位“招硕引博”人才购房补贴按荆办发电〔2022〕6号文件执行。

区级事业单位“招硕引博”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

本措施施行期间,其他购房人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含公寓),可凭购房合同到所在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领取1万元购房补贴(已领取人才购房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二、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荆价房服〔2018〕85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租赁合同
正文
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荆州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报来《关于核定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荆住保〔2018〕16号)收悉。

经局办公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重新公布原已定价的2个公租房小区(滨江花园小区、旭东安居小区)租金标准,并保持8.3元/月·平方米不变。

二、按地段类型并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核定10个新建公租房小区租金标准,单位元/月·平方米,具体如下表:
三、降低11个公租(廉租)房小区租金标准。

清福园、和馨园、晒金小区、纯正街、民乐直街、家和园、金地花园、幸福家园、泰和苑、海浪小区、阳光家园等11个公租(廉租)房小区租金标准统一降为4元/月·平方米。

四、以上所有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核减政策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荆州市物价局关于荆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荆价房服规〔2015〕1号)废止。

2018年12月11日。

荆州市城区房屋出租价格情况调查

荆州市城区房屋出租价格情况调查

荆州市城区房屋出租价格情况调查报告班级:工程管理11102班组员:吴志彪王辉唐辉明近年来,随着荆州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外来流动人口日益增长,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房屋租赁价格呈逐年上涨之势。

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拉动投资,启动消费还是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起着房屋买卖市场所不能替代的作用;而关乎房屋租赁市场命脉的是房屋出租价格的合理化。

•房屋出租中介•出租民房•个体出租户•荆州百姓网•荆州第一房产网•国家数据统计局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城西区城南区调查地区1.租金现状2.特点分析3.租金涨幅5.普通住宅租赁价格指数对比4、加强房屋租赁租金监管的建议1.租金现状我们通过对所有资料的分析与整理,把租金分为以下四个档次:第一档次:700以上,主要分布在荆州中路地带,代表处有荆州区郢都路18号,荆州区拥军路17号荆州新华印,均价在10元/㎡以上,居住环境宽敞、舒适、交通方便。

第二档次:500—700,主要分布在一些中小学附近,代表处有南环路原梅园小学旁、荆州区实验中学对面,均价在10—7,居住环境一般、交通方便。

第三档次:300—500,主要分布在老南门附近,代表处有老南门外荆织小区,均价在7—5元/㎡,居住坏境不太好,条件一般。

第四档次:300以下,主要属于荆州中心城区的廉租房,均价在5元/㎡以下。

2.特点分析荆州城区内五大片区部分房屋租赁价格表2.特点分析城东区:(650+700+1500+1200+240)÷(60+60+85+138+20)=11.8元/㎡城南区:(650+800+500+350+600)÷(75+95+75+35+70)=8.3元/㎡城西区:(400+500+600+650+1000)÷(100+70+95+105+104)=6.6元/㎡城北区:(200+900+500+750+600)÷(20+107+100+100+90)=7.1元/㎡城中区:(550+280+1500+900+650)÷(45+70+102+45+80)=11.3元/㎡就以上所得到的数据而言,我们可以获悉城东区和城中区房屋每平米出租价格比较高,而城西区房屋每平米出租价格就相对比较低了,其中城东区房屋每平米的出租价格比城西区高78.8%。

廉租房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廉租房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廉租房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廉租房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是:申请⼈具有本市(县、区)⾮农业常住户⼝;申请家庭上年⼈均⽉收⼊低于800元(含);申请家庭的家庭⼈均现住房使⽤⾯积在9平⽅⽶(含)以下;申请⼈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申请条件是什么?1、具有本市(县、区)⾮农业常住户⼝;2、上年⼈均⽉收⼊低于800元(含);3、家庭⼈均现住房使⽤⾯积在9平⽅⽶(含)以下;4、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材料1、申报⼈、家庭成员户⼝本;2、民政部门开具的收⼊证明(低保证);3、;4、住房保障部门档案室开具的⽆明(住房状况证明材料);5、婚姻关系证明(未婚证、或附协议);6、公安部门查实的车辆信息资料;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三、租⾦减免规定有哪些?(⼀)可以申请减免的情况:公租房⽉标准租⾦⽀出超过上⼀年家庭⽉平均收⼊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不予减免的情况:住房建筑⾯积超过⾯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不予减免。

(三)全部减免的情况:1、享受离休待遇的⼲部或已故离休⼲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部或已故离休⼲部配偶本⼈户⼝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全部减免。

2、烈属、因公牺牲军⼈家属,特等、⼀等或特等、⼀等伤残军⼈配偶的住房,在上⼀年实付租⾦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3、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均收⼊低于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在上⼀年实付租⾦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廉租房准则建造由于职责不清、资⾦来历短少等问题⼀向没有实质开展。

关于当地政府⽽⾔,廉租房建造⽆益于财务和政绩。

特别是在拍卖的今⽇,廉租房建造会减少收⼊,该收⼊在某些经济落后区域政府的财务收⼊中,乃⾄占了⼀半以上。

法令要求当地政府将⼟地出让净收益的部分按必定份额⽤于廉租住所准则建造,并为参加廉租房建造的开发商供应银⾏信贷便当。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2012-10-25 14:00搜房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二)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二)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四) 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五) 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六)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七) 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 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边城区除外);(三)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一) 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向社区申请廉租房的申请书范文

向社区申请廉租房的申请书范文

向社区申请廉租房的申请书范文刚刚过完春节,就有好多人问我廉租房申请书怎么写,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一个范本,希望对大家有用:尊敬的房地产领导: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状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申请人:xxx xxxx年xx年xx日 xxx 社区:本人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xxxx年在xxx厂做工,xx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

丈夫xxx,xxx年生,xxxx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

女儿xxx,现年xx岁,就读于xxxx。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必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必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

xxxx年xx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确保金。

本人和丈夫xxx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状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申请人:xxx xxxx年xx年xx日。

2.廉租房申请书范文、格式来吧过客在2008年11月12日 12:57说,廉租住房申请书 XXX社区: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XX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

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

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必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必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

浅谈荆州城区廉租房的规划与建设措施——“十一五城区住房建设”总结

浅谈荆州城区廉租房的规划与建设措施——“十一五城区住房建设”总结
况和 经 济收 入 , 究 了廉 租 房 规 划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 出 了更 适 合 荆 州 市 廉 租 房 建 设 的 规 划 与 建 设 措 施 , 荆 州 市 研 提 为
即将 启 动 的 “ 二 五 ”时期 廉 租 房 的 建设 提 供 更科 学 、 理 的理 论 体 系 , 廉租 房 政 策发 挥 更 大 的 保 障 作 用 。 十 合 使
房 价 格 水 平确 定。 廉租 住 房保 障面积 标 ; 由城 市 人 民 隹, 政 府 根据 当地 家庭平 均住房 水平 及财 政承 受能 力等 因素 统 筹 研 究确 定。 廉租 住 房 保 障对 象 的家庭 收入标 准 、 住 房 困难标 准 和保 障 面积 标 准 实行 动态 管理 , 由城 市 人 民 政 府每年 向社会 公布一 次。 () 3 健全廉租 住房保 障 方式。城市廉租 住房保 障实行
住 房 弱 势群 体 依 靠 自身 力量 无 法改 变 目前 无房 、 危 房 、 挤、 拥 共用 等住 房 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状 况 , 法通过住 房 商 品化、 无 市
和 土地 出让条件 中明确规定 建成后 由政府收 回或回购 : 也 可以考虑 相对集 中建设。积极 发展住房租 赁市场 , 鼓励 房
地产 开发 企业开发 建设中小户 型住房面 向社 会 出租 。
“ 一 五城 区住 房 建 设 ” 总 结 十
解 雪峰 , 罗红 安
( 江大学 1 工程技术学 院; . 市建设 学院 , 长 . 2城 湖北 荆州 4 4 2 3 0 3) 摘要 : 根据 《 州城 区 “ 荆 十一五”住房 建设规划 》 及规 划实施情况 , 章结合 目前荆 州市城 区弱 势群体 的住房状 文
关 键 词 : 势 群 体 ; 租 房 ; 房 规 划 ; 收 入 家庭 弱 廉 住 低

荆州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荆州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荆州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荆州市作为湖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荆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荆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对于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荆州市政府执行的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具体来说,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根据房屋的产权年限和使用年限进行适当的折旧补偿。

这样的补偿标准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失去房屋的同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因城市改造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荆州市政府执行的是按照房屋所在地段的土地市场价值、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具体来说,对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的土地市场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然后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产权年限进行适当的折旧补偿。

这样的补偿标准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城市改造的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荆州市政府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市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征收工作的合理、公正进行。

同时,市民在被征收房屋时也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在失去房屋的同时得到合理的补偿。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了解相关政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共同促进荆州市的经济社会进步。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的政策方案。

具体方案可包括以下内容:
1. 补贴对象确定:确定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为补贴对象,一般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
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申请和审核程序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2. 补贴标准确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可以考虑制定不同档次的补贴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租金负担率等因素,分层次、差别化地给予补贴。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直接补贴给住房租户的方式发放,也可以通过与房东签
订协议,直接向房东支付补贴金额。

4. 补贴周期确定:确定补贴发放的周期,一般可以选择每月或每季度发放。

同时,要
建立相关的监督和验收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正当使用。

5. 监督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核实、补
贴使用情况的跟踪和审核等,防止滥用和浪费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6. 效果评估:定期对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补贴的覆盖面和公平性、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负担率等指标,对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

这些方案可以根据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效果不
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可以研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探索将社会向市场提供的中长期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下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在政府主导下,引导各类资金和各类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负责建设、租赁、维修等日常工作。

廉租房政策

廉租房政策

廉租房政策20XX廉租房政策如下政策一、基本原则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政策二、工作内容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分本年度新增补贴户审核与以往年度补贴户复核两项内容,两类补贴户申请与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政策三、申请资格首次申请或申请复核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16560元以下;(三)家庭成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四)在市区内租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市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也可列入申请范围。

政策四、补贴发放审批程序(一)报名申请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4、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二)受理及初审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其予以补正。

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湖北省安陆市廉价保障房相关规定 2022

湖北省安陆市廉价保障房相关规定 2022

湖北省安陆市廉价保障房相关规定 2022
1. 湖北省安陆市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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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在本市实际居住;
2、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50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社会救助证》(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首页、分页复印件)。

3、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和承租(借住)公有住房的,提交家庭住房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其他住房的,提交相关证明。

5、街道办事处经核查后出具的现居住证明(入户核查表)。

6、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领表。

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荆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

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2、申请。

申请人如有工作单位的,将《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交由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验证,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将《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交由社区居委会验证,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承租(借住)直管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报房管所初审。

3、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15日,对于人户分离的家庭,同时在实际居住地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民政部门;对初审不合格的,由街办(房管所)及时通知申请人。

4、复审及公示。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于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申请材料送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荆州市房产网公示15天。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5、补贴发放。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发出办理通知,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须经社区居委会核准,并出具保障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急需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常年居住;
3、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

二、实物配租分配方法
1、主要依据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和急需救助的程度,由各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按家庭住房保障人口分类,确定配租轮候顺序。

2、配租面积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一人户家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20平方米左右;两人户家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三人户家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四人户家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3、孤老病残等保障家庭对应低楼层。

三、申请需要携带的资料
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证明、租赁合同、租赁补贴协议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

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持相关资料向办理《社会救助证》所在地街办或镇(乡)政府提出申请,并登记意向配租地点。

申请人属于优先配租楼层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特殊情况可由社区居委会代为申请。

2、初审、公示。

街办或镇(乡)政府受理申请后,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居住时间等情况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示15天,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所属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3、配租家庭确定。

各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入户查证,按配额确定配租家庭,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其余未配租家庭转下一轮实物配租轮候。

4、复审、公示。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各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就配租家庭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在《荆州日报》、荆州市房产网、荆州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时转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5、电脑摇号配租。

实物配租房号采取电脑摇号的方法分配。

操作过程在相关部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参加摇号家庭按保障人口数对应配租住房面积(户型)分组摇号,孤老病残等保障家庭对应低楼层摇号。

6、办理入住手续。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电脑摇出的实物配租名单,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单》,配租家庭持入住通知单、户口簿、社会救助证、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房管所办理入住手续。

五、有关事宜
1、承租公房的配租家庭必须腾退原住房,腾退的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廉租房政策进行分配。

已获实物配租的家庭放弃配租后将不再实行实物配租。

未参加年审的保障家庭不予实物配租。

拆迁家庭将拆迁补偿款上交财政专户储存后可按无房户轮候,未上交拆迁补偿款的家庭按拆迁前面积认定。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必须和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保障。

无法定监护人的不予实物配租。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流程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申购家庭200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00元);
(三)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房记录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在本市城区人均居民住房面积的60%以下(申购家庭2008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复员转业退伍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后可优先购买。

二、申购应提交的材料
1、《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常住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3、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未达标的自有住房提供相关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提供《荆州市国有直管房屋住房凭证》。

租住他人的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5、婚姻证明;
6、被拆迁家庭需提供拆迁合同;
7、优先购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形
(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房改房的。

(三)已享受政府提供其它购房优惠政策的。

四、办理程序
⑴领表和购房登记。

申请人(申购家庭)到沙市区北京路221号一楼(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处)领取《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并登记购房意向;
⑵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公示。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汇总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⑶审核。

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入户查证,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⑷审批、公示。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资料后应进行复审并在荆州市房产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一年;
⑸购买。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量和登记购房人的数量情况确定选房定购顺序。

在登记购房数量超过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排序;在登记购房数量不超过房源数量时,按购房登记顺序选房定购。

申请人选定房号后,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荆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逾期未参加选购的,视为主动放弃。

五、相关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政府可优先回购。

3、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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