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 1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 2 )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 500 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 1 )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者手术室。
( 2 )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 3 )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者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 )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近 5 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 100 例,或者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 2 )不少于200例。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4)(一)医师。
(4)(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5)四、培训 (6)附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9)附件: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10)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内镜诊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内镜诊疗人员资质准入及授权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妇科、耳鼻咽喉科等科室。
三、资质要求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5年以上内镜诊疗工作经验,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从事内镜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3.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5年;(2)具有3年以上内镜诊疗工作经验,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累计参与完成内镜诊疗不少于150例;(4)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资质审核与授权1.内镜诊疗医师资质审核由我院医务科负责,按照资质要求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的内镜诊疗医师,由医务科颁发《内镜诊疗医师资质证书》。
3.内镜诊疗医师授权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科颁发《内镜诊疗医师授权证书》。
五、资质管理与监督1.内镜诊疗医师应定期参加内镜诊疗技术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医务科负责对内镜诊疗医师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医师,予以撤销资质。
3.科室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镜诊疗医师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资质要求。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附件2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仅进行引导插管、气道管理的操作不在本规范管理范围,应当参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术前准备室、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呼吸科、胸外科或其他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有住院床位。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有专用的呼吸内镜术前准备室(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配有吸氧装置,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3.诊疗室。
(1)操作间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
(2)每个操作间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具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内镜设备和医疗器械。
(4)操作间必须配备医疗气体管道、各种引流设备及气体管道接口,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进行内科胸腔镜手术的操作间应满足无菌手术要求。
(5)诊疗室应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置、气管插管、喉罩、简易呼吸器、止血器械和各类麻醉及急救药品。
(6)诊疗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4.麻醉恢复室。
麻醉恢复室面积不小于20m2,应配置必要的吸氧装备、负压吸引设施、监护设备、抢救设备、病床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内镜清洗消毒室。
内镜清洗消毒室应配备符合内镜清洗消毒规范(参见《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要求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呼吸内镜规章制度呼吸内镜是一种用于检查和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关键工具。
为了确保呼吸内镜的安全和有效应用,医院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呼吸内镜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呼吸内镜规章制度的范文,超过1200字:一、引言:呼吸内镜是一种通过口腔或鼻腔进入呼吸道进行检查和治疗的医疗技术。
它广泛应用于检测和诊断呼吸系统疾病,并且在一些疾病的治疗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我们制定了呼吸内镜规章制度,以规范呼吸内镜操作流程和使用方式。
二、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呼吸内镜的安全、高效和质量,并规定了相关的使用准则、操作要求、风险控制措施和质量控制要求,以达到以下目标:1.提供标准化的呼吸内镜操作流程,保证患者应用的一致性;2.提高呼吸内镜的操作技术水平和质量,减少术后并发症;3.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感染风险;4.建立呼吸内镜操作记录和患者信息记录,以供追溯和学习。
三、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呼吸内镜科室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呼吸内镜医师、护士和技术人员等。
同时,也适用于所有使用呼吸内镜的临床科室和医师。
四、规章制度内容:1.呼吸内镜使用准则a.限制使用呼吸内镜的适应症和禁忌症;b.规定呼吸内镜的适应症和禁忌症;c.确定呼吸内镜的有效和安全使用阈值。
2.呼吸内镜操作要求a.规定呼吸内镜的储存条件和设备清洁消毒要求;b.制定呼吸内镜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程序;c.呼吸内镜操作时要求医务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3.呼吸内镜风险控制措施a.制定呼吸内镜操作风险评估体系;b.规定呼吸内镜操作中的安全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c.提供应急情况处理指南和演习。
4.呼吸内镜质量控制要求a.制定呼吸内镜操作记录和患者信息记录要求;b.定期进行呼吸内镜操作质量评估和学术交流;c.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呼吸内镜操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五、呼吸内镜培训与考核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水平,医院将制定相关培训和考核方案,包括但不限于:a.呼吸内镜操作技术培训;b.培训后的实习和指导;c.培训后定期考核。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内镜技术操作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本院进行注册的在聘临床医师。
3.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内镜类诊疗技术的授权是指临床医生在有一定的临床经验或职称,并进行一定数量的内镜类诊疗技术操作的培训后经认定审批合格,授予独立操作的权限。
4.内容:4.1 管理组织架构建立院科两级医疗技术资质及授权动态管理组织。
院级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科级以科室为单位成立科室医疗技术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组长、组员原则上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至少2名)。
4.2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准入条件4.2.1 消化内镜诊疗(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内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4.2.1.1 申请独立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 例;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4.2.1.2 拟申请独立开展按照四级内镜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0 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内镜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内镜、腔镜操作授权准入制度 内镜、腔镜手术操作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规定
内镜、腔镜操作授权准入制度1、人员基本要求(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有5年以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内镜腔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开展四级内镜腔镜手术的内镜腔镜诊疗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②经卫生部内镜腔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开展内镜腔镜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内镜腔镜手术病例IOoO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内镜腔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技术管理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内镜腔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2)实施内镜腔镜手术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内镜腔镜专业设备、耗材及药品,严格执行《内镜腔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3)内镜腔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内镜腔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内镜腔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四级内镜腔镜手术由具有四级内镜腔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四级内镜腔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4、实施内镜腔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加强内镜腔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镜腔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6、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7、其他管理要求(1)建立内镜腔镜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内镜腔镜诊疗器材。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共14个)
及栓塞操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3.具备满足实施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临床和辅助
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 5.开展耳鼻咽喉系统肿瘤相关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 放射治疗专业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 床专业。 (2)有 5 年以上耳鼻咽喉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 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鼻科诊疗工 作,累计参与完成鼻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 例。 (3)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 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鼻科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具有副主任医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鼻科内镜诊 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
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 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
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 个人防护。
(六)加强鼻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 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 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及授权管理制度Ⅰ目的持续提高内镜诊疗质量,保障内镜诊疗安全。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
Ⅲ制度一、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本规定所指报告签发是指对内镜下所见病变或治疗过程进行专业、客观描述并予以初步诊断。
本制度主要针对呼吸内科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
二、呼吸内镜诊疗及报告签发医师资质要求(一)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及报告签发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开展相关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干3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4.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近5年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5.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症选择分符合要求。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三)医院对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的工作人员实行授权制,未取得医院授权的人员不得从事内镜介入诊疗技术相关工作。
呼吸内科重点部门(纤支镜室、肺功能室、RICU)管理标准与措施;学习记录
业务学习制度为提高科室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制定呼吸内科业务学习制度:一、业务学习是科室的重要活动,每位医务人员必须参加。
二、科室业务学习每周举行一次,由科主任召集,以科内每人进行业务讲座,以幻灯片形式进行。
时间定于每周二下午4:00-5:30。
四、呼吸论坛内容包括科室新知识学习、专家讲座等。
七、各项业务学习由专人负责安排相关事项,要设专本登记,各位医生要提早安排好工作,对参加者实行签到制度.八、鼓励医务人员加强自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初级职称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进修等,具体操作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支气管镜室管理标准与措施一、支气管镜室工作制度1、支气管镜室在主管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下搞好纤支镜的各项工作。
2、遵守医院的各项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病人随到随诊。
3、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常规。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诊断阳性率。
4、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同情和尊重病人,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
5、协调好于各科室的关系,多检查病人为医院创效益。
6、爱护医疗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保养。
7、搞好室内环境卫生,每天清扫,空气消毒机每天自动消毒两次。
8、防止交叉感染,纤支镜每次检查完毕严格采用四槽五步法分别清洗消毒。
二、支气管镜的清洗及消毒制度1、必须遵照“四槽五步”原则执行;水洗-酶洗-水洗-戊二醛-水洗;(水为流动水)2、支气管镜及附件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或灭菌;3、每日诊疗工作结束,必须对吸氧瓶、吸引管、清洗酶洗槽、冲洗槽进行清洗消毒;4、灭菌后的附近按无菌物品储存;5、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
三、纤维支气管镜附件的消毒与灭菌方法1、活检钳、细胞刷、导丝、异物钳等内镜附件必须一用一灭菌,首选方法是压力蒸汽灭菌,也可用环氧乙烷,2%碱性戊二醛浸泡10小时灭菌。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工作制度
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工作制度Ⅰ 目的持续提高内镜诊疗质量,保障内镜诊疗安全。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镜诊疗中心(支气管镜)。
Ⅰ 制度一、在严格落实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各技术操作规程、规章的基础上实行全员全程质量控制管理。
二、内镜医师准入资格:必须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医师负责日常工作,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内镜室的各项工作,并参加常规诊疗工作。
三、预约:预约时医护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向患者交待检查前准备事项及检查时间。
四、宣教:候诊区以展板的方式演示,以及以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面向广大群众普及气管镜检查方面的知识,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消除患者内心的恐惧。
五、内镜检查前告知并签署内镜诊疗知情同意书。
严格掌握检查、治疗适应症、禁忌症。
检查治疗时,操作医师应集中精力,手法轻巧、准确,观察应全面、认真、细致。
操作室内不许大声喧哗,注意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许在患者在场时讨论患者的病情。
术后书写规范的内镜报告。
六、内镜下治疗要实行术前讨论,对重大、疑难手术须制定预手术方案。
严密观察有否出血、感染等并发症。
开展内镜下治疗的内镜室应配备氧气、抢救药品及监护设备,并保持其性能良好。
七、消毒:内镜及附件按最新版清洗消毒规范处置。
八、内镜保养:专人日常保养,定期联系厂家售后人员对内镜进行专业保养,检查前确保各种设备、器械性能良好。
九、内镜诊疗操作要规范化,医务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
对急危重患者,应优先诊疗,并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并由申请医师或相关医护人员陪同以便及时抢救。
十、并发症的预防及治疗:做到对各类并发症尽可能的早期诊断、早期处理,严格按“诊疗、护理常规”要求,及时、有效、快速处理各类并发症,对保守治疗无效的患者,应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对已发生的各类并发症,应寻找其原因,认真讨论,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呼吸内镜诊疗质量保障措施
呼吸内镜诊疗质量保障措施呼吸内镜诊疗是一种重要的临床检查手段,广泛应用于呼吸系统的疾病诊断和治疗。
为了确保呼吸内镜诊疗的质量和安全,相关的质量保障措施必不可少。
本文将以6000字以上的篇幅,详细介绍呼吸内镜诊疗的质量保障措施。
一、医生素质的要求(一)医师资质:呼吸内镜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和复杂性的检查和治疗技术,只有经过正规培训和考核的医师才能进行操作。
医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临床经验,掌握呼吸内镜的操作技巧和熟悉相关的疾病诊疗指南。
(二)医师团队:呼吸内镜诊疗需要一个专业的医师团队进行配合和协作。
团队成员包括主治医师、助理医师、护士、麻醉师等。
医师团队需要在不同的环节中密切配合,确保诊疗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继续教育和培训:医师需要持续进行呼吸内镜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医师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发布专业文章等途径,学习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进展。
二、设备的质量保障措施(一)设备的选择和购买:呼吸内镜设备是诊疗的核心工具,需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指南的设备。
购买设备前,需要对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寿命、售后服务等进行全面评估。
(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备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的清洁、消毒、检修和校准等。
设备的保养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维修和更换成本。
(三)设备的更新和升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呼吸内镜设备也在不断更新和升级。
医疗机构需要及时关注和采纳新技术,更新设备,提高诊疗水平。
三、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的严格执行(一)操作流程:医疗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呼吸内镜操作流程,包括准备工作、检查步骤、仪器操作、术后处理等。
操作流程需要经过医疗机构内审和审核,并向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二)操作规范:医务人员在进行呼吸内镜检查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指南。
操作规范包括术前准备、器械操作、符合无菌操作原则、病人隐私保护等。
呼吸内镜诊疗操作的外围事项
气管/支气管镜内支架置入术 气管及支气管瘘封堵术
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
支气管镜肺减容术
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
硬质支气管/支气管镜诊疗技术
F1 呼吸内镜技术(7+8)
诊断技术
治疗技术
NBI支气管镜 超细支气管镜
TBLB TBNA BALF 超声支气管镜
气道支架 高频电刀 氩气刀 各种瘘封堵
冷冻
可弯曲支气管镜 硬质气管/支气管镜
内科胸腔镜 辅助诊疗器械
医疗机构呼吸内镜工作室要求
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 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开展 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 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 相关器械、耗材
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 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 急救药品
内科胸腔镜
IBV肺减容术
球囊扩张
放射粒子置入
科室介绍
非
诊断技术
内
肺功能激发
镜
诊
内呼吸法弥散
疗 技
经皮肺穿刺
术
呼出气NO(FeNO)
EtCO2 检测 PiCCO技术
肺残气容积测定
幼儿肺功能
治疗技术
胸腔闭式引流术 微创胸腔闭式引流术 经皮肺大泡减容术 经皮顽固气胸粘连 经皮肺空洞给药术 经皮放射粒子置入术 超声引导中心静脉置管
呼吸内镜围手术期管理
呼吸与危重医学科 2021年7月31日星期六
G 呼吸学科发展规划
建立呼吸重症无陪病房
01 加强次危重症管理
专业人工气道维护 呼吸介入手术监护
建立肺结节诊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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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
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
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
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其中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培训,从事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国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8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50例。
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3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1.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2.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术(包括电烧蚀、激光、氩等
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术)
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
三、气管/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
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
五、支气管腔内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
六、经支气管镜光动力治疗技术
七、支气管镜肺减容术
八、经支气管镜热成形术
九、硬质气管/支气管镜诊疗技术
附件2
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经支气管针吸活检术
二、超声支气管镜检查术
三、支气管镜电磁导航活检术
四、内科胸腔镜检查术
五、气管/支气管内球囊扩张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