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权和发行权有什么区别
作品传播权是什么与有什么内容
作品传播权是什么与有什么内容传播权也是属于作品著作权当中的一种权利,而实践中,作品只有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才能让更多的人知道该作品。
说了这么久,到底作品传播权都有哪些内容呢?汇桔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作品传播权有哪些内容传播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播放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内容。
播放权主要指著作权人享有将其作品在电台广播、电视台播放、互联网传播和通过放映机、扩音器等设备播放的。
著作权法第10条(十)规定了放映权,(十一)规定了广播权。
著作权法第10条(十二)规定了互联网络传播权。
放映权、广播权、互联网络传播权都属于播放权。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通过所有权转让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
著作权人享有自己发行的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发行。
著作权的发行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著作权法第10条(六)规定了发行权。
在出版权中,发行权含在出版权中。
著作权人授权出版人出版,即已把发行权授予出版人,出版人不可只出版不发行。
出版人出版作品,就享有作品的发行权。
展览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将绘画、书法、雕塑、雕刻、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供公众观览的。
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因他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而获取报酬的。
展览权的客体主要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不排除文字作品的手稿等可供展出的其他作品。
二、演绎权的内容是什么著作权中的演绎方法,主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和摄制。
作品经演绎后,产生演绎作品。
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和摄制权。
(一)改编权改编权指改编作品的。
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
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第一部分总论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C、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D、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2、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A.经营权 B.产地标记权; C.商号权 D.商业秘密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但下列各项知识产权中,( )不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A、著作权B、商标权C、专利权D、商业秘密权4、关于知识产权,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
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B、知识产权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C、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D、知识产权仅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二、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A、著作权B、原产地名称权C、专利权D、动植物品种权E、商标权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 ABD)关系。
A、归属B、利用C、创造D、交换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 )。
A、客体无形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4、知识产权的范围除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 )。
A、商号权B、商业秘密权C、产地标记权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E、反不正当竞争权三、判断改错题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四、辨析题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智力成果2、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五、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性质3、知识产权的对象六、论述题1、试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2、试述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发行权的名词解释
发行权的名词解释在版权法领域中,发行权是指权利人对作品的发布、发行、销售等行为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作为一项重要的版权权利,发行权不仅涉及到作品的传播渠道和形式,而且关乎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声誉维护。
本文将对发行权进行详细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一、发行权的内涵发行权指的是权利人以实质性方式将作品向公众提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出版、发售、发表等活动。
具体来说,发行权涵盖了作品的物质传播与宣传,从而实现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市场化运作。
与发表权和表演权不同,发行权主要侧重于作品的实体形式,即创作成果在实物或数字载体上的传播与交流。
权利人可以通过出版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渠道,将作品呈现给读者、观众或用户,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及专属控制的作品流通渠道。
二、发行权的特点1. 独占性发行权是一项独占性权利,即权利人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发行和销售。
权利人可以选择自行发布作品或与合作伙伴签订发行合同,从而确保作品在市场上的独家运作与受众触达。
2. 经济利益发行权与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通过行使发行权,权利人可以获得作品销售所产生的收入,如著作权费、版税等。
此外,发行权还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作品的商业价值、品牌影响力等非直接经济效益。
3. 地域性发行权受到地域性限制,即发行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地理区域。
这意味着在获得发行权的特定区域内,他人需要获得权利人授权方可进行作品的发行与销售。
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发行范围,以便更好地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市场。
三、发行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版权法对发行权进行了明确保护。
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发行行为都构成对发行权的侵权,并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然而,为了平衡各方权益,发行权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著作权人行使发行权的许可要求。
比如,个人私下传阅作品、学术研究领域的引用与评论等,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此外,一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发行权的行使与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 ——版权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版权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版权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版权”,不仅包括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即版权的邻接权。
狭义的“版权”不包括邻接权。
版权从其内容上讲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另一类是精神权利,又称为人身权或人格权。
(1)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追续权、抵押权。
其中,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版权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3)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享有保护的主体和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指受保护的客体——作品。
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象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
作品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其次必须具有表达性,即表现了作者的构思;还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同的分类:①按照作品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
②按照作品被人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读作品和机读作品。
③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口述作品、文字作品、文艺作品、影视作品、工程设计作品、图形作品、民间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
按照作品的版权归属不同,可以分为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与合作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出书的版权如何归自己所有
出书的版权如何归自己所有
出书的版权归自己所有是每一个作者都梦寐以求的事情,因为它代表着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在世界范围内,版权法规定了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等等。
这些权利都是作者创作作品后自动获得的,不需要另行申请或登记。
在出版一本书的情况下,作者拥有对该书的版权意味着他有权利对其进行出版、发行和销售,以及享有由这些权利带来的收益。
同时,作者还有权利授权第三方使用他的作品,比如将其翻译成其他语言、改编成电影、戏剧或音乐作品等,从而获得相关的利益。
而这些权利的归属,往往是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的。
在签订出版合同时,作者需要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确认自己对作品的版权不会在合同中被剥夺或转让给出版商。
通常来说,作者会和出版商签订一份版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出版商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作者仍保留作品的所有权利。
另外,作者还需要注意版权的有效期限,通常是作品的创作者终身加70年。
也就是说,在作者去世后,作品的版权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一旦作品的版权归自己所有,作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对其进行自由运用和利用,比如自助出版、在线销售、授权翻译等等。
同时,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意味着作者有责任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原创性,防止他人侵犯版权,对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
总的来说,拥有作品的版权是作者创作事业的重要保障,
也是对自己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希望每一位作者都能在出书的过程中留意到版权问题,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2024年版权许可与出版合同条款详解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权许可与出版合同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版权许可1.1 版权范围1.2 许可内容1.3 许可地域1.4 许可期限2. 出版权益2.1 出版权2.2 发行权2.3 版税分配2.4 出版质量3. 合同双方义务3.1 版权方义务3.2 出版方义务3.3 侵权责任4. 合同金额与支付4.1 版税金额4.2 支付方式4.3 支付时间5. 宣传与推广5.1 宣传计划5.2 推广活动5.3 宣传费用6. 合同变更6.1 变更条件6.2 变更程序6.3 变更生效7. 合同解除7.1 解除条件7.2 解除程序7.3 解除后权益处理8. 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判定8.3 违约赔偿9. 争议解决9.1 争议类型9.2 调解程序9.3 诉讼管辖10. 合同效力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终止10.3 合同延续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密责任12. 知识产权保护12.1 保护范围12.2 保护措施12.3 侵权处理13. 法律适用与解释13.1 法律适用13.2 合同解释13.3 法律效力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补充协议14.3 修改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版权许可1.1 版权范围1.2 许可内容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图书、电子书、网络连载等形式出版和传播作品。
1.3 许可地域1.4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出版权益2.1 出版权乙方负责作品的编辑、排版、印刷、装帧等出版工作,并拥有作品在中国境内的出版权。
2.2 发行权乙方负责作品在中国境内的发行工作,包括线上线下销售、分销等。
2.3 版税分配版税分配如下:甲方获得净版税的____%,乙方获得净版税的____%。
“净版税”指扣除成本、税费等后的实际版税收入。
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有哪些?
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有哪些?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著作权具体是分为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而著作权的财产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著作权的人身权是有专属性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让给他人的。
接下来就由我为您整理的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有哪些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有哪些?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什么区别吗?1、归属不同。
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 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2、保护期不同。
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
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应当注意:此处所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3、内容不同。
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限制不同。
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
著作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有限制。
专有出版权性质和范围辨析
专有出版权性质和范围辨析□文│吕凌锐尽管计算机网络革命性地改变了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方式,但出版仍是人类传播知识信息的重要途径。
出版者通过从事出版活动,促进了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推动了科技的进步。
对出版者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一直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出版合同作为保护出版者利益、减少纠纷的法律保证,必须明确约定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防止他人抢占相关市场、确保自身的竞争优势,图书出版者通常与著作权人约定独占许可权,即专有出版权。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在体例上将出版者享有的权利纳入邻接权制度,同时明确提及专有出版权,容易引发对于专有出版权性质的误解。
在没有明确约定专有出版权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当出版者享有汇编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时,如何确定专有出版权的控制范围也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本文以A出版社与B出版社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某出版社案)为切入点展开研究,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分析方法,在明确专有出版权性质的基础上,探讨权利的控制范围并尝试为完善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提出相应建议。
一、某出版社案简介《苏霍姆林斯基选集》(以下简称《苏》)由苏霍姆林斯基创作的11部图书及68篇论文组成,估算共计200余万字。
全集共5卷,其中第二卷包括《给教师的100条建议》等3部图书。
原告B出版社经作者法定继承人奥莉加的授权,取得了在我国境内以中文版形式翻译、复制、发行图书《苏》的专有出版权。
原告诉称,A出版社未经许可,翻译、复制、发行与《苏》第二卷中《给教师的100条建议》完全相同的图书《给教师的建议》(以下简称《给》),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A出版社辩称,图书《给》与《苏》并非同种图书,二者的名称、内容均不相同。
《给》仅构成汇编作品《苏》的一部分,且奥莉加亦授予A出版社在我国境内以中文形式出版发行《给》的专有权利,故属于合法使用。
鉴于原告B出版社先于被告取得了奥莉加的授权且多年持续出版、印刷《苏》,在图书出版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邻接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
邻接权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邻接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权利内容、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修改权、发行权等。
2.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3.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4. 广播组织权:指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三、邻接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明确了邻接权的概念、权利内容、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对邻接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四、邻接权的权利内容1. 出版者权: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修改权、发行权等。
出版者有权决定出版何种作品,有权对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有权发行其出版的作品。
2. 表演者权:表演者享有专有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表演者有权决定其表演活动的方式、地点和对象,有权对其表演活动进行复制和发行。
3.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决定其制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和展示。
4. 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享有专有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广播组织有权决定其广播节目的播出、复制和发行。
五、邻接权的保护1. 依法行使权利:邻接权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
⼀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艺美术品等⽴体作品、表演作品、⾳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即⼀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乎普遍采⽤的原则。
2.⼀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些泛美公约曾实⾏过这⼀原则。
3.⼀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
根据这⼀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主体著作权保护分⼀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
由法⼈主持,代表法⼈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视为作者;3,⾮法⼈单位由⾮法⼈单位主持,代表⾮法⼈单位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
外国⼈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或⾮法⼈单位变更或终⽌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或⾮法⼈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
三、客体1、⽂字作品。
⽂字作品是指以语⾔⽂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干货分享)
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模块一:著作权一、作品的构成要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悟的人类智力成果。
2、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可复制性和表达性)。
3、具有独创性。
二、独创性剖析独创性:“独”是指独立创作(但所劳动的过程必须是劳动者尚有智力创造空间的劳动过程,不能是已经没有任何发挥空间的劳动过程,例如唯一性的表达方式),源于本人;“创”是指具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但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
“创”的高度,其具体认定基本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判断)。
“独”有两种表现方式:第一、从无到有独立创作,形成原创作品;第二、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且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差异部分形成演绎作品。
独创性理解:(1)早期英美法系独创性标准:“额头流汗”标准,即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
例如电话号码汇编。
2)大陆法系独创性标准:不仅是指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
精确临摹之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临摹之作与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但临摹艺术作品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创性中“创”的要求,那么临摹的结果就是作品(演绎作品)。
实用艺术品:美感低的,可选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一定创作高度的,可归属于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只要影像内容和效果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就能构成摄影作品。
即使该工程或产品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只要该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实用性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离,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内容1、著作人身权(4个)(1)发表权: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使作品处于为公众(不特定人)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实际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无关紧要),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著作权复制权是什么
著作权复制权是什么对于著作权,可能很多人不是太了解,在著作权中其实是包括有很多权利的,其中就包括有人身权利,还有财产权利,其中复制权就属于著作财产权,是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那么,著作权复制权是什么?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复制权是什么复制权,是指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
依作品表现形式不同分为三种情形:1、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印刷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出版权;2、以唱片、磁带、幻灯片等音像制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录音录像权或机械复制权;3、使用临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复制和传播美术等作品的权利,即狭义上的复制权。
二、复制品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在十万以上,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复制权和发行权是重复的吗自制权和发行权有相同点,也有不点,所以复制权和发行权并不是重复的,两者有各自的权利特点。
复制权和发行权具有以下共同点或者联系:1、复制权和发行权都属于著作财产权。
2、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保护期限相同。
3、复制权和发行权存在联系,即作品的发行必然有复制作品的行为。
复制权和发行权的区别: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人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复制的形式,除了上述列举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7种外,还包括临摹、雕塑作品的平面化等。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异同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异同如今,创业创新浪潮不断深入社会方方面面,而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也曾提到,“双创”需要知识产权得到严格保护。
那你了解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异同,知道创业中选择哪个保护自己的权益吗?一、什么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城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专利权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异同1、相似点:著作权与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存在相似之处。
(1)客体的相似性、专有性:都是对于无形资产的一种作品的保护,法律规定主体行使权利。
(2)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作品一般会有地域与时间的限制。
2、不同点:(1)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专利权。
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并获商标局核准注册方能产生。
著作权有自发性,世界上少数国家要求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2)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均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但有连续续展的规定,这实际上是我国对商标权提供了无限期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3)客体不同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技术方案。
商标权的客体是区别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
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且用于商业用途。
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思想分享。
不同的权益对待不同类型的作品,我们应该合理了解这些权益的不同之处,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
电视剧经纪代理服务如何处理电视剧的发行权和版权
电视剧经纪代理服务如何处理电视剧的发行权和版权在电视剧经纪代理服务中,处理电视剧的发行权和版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这项工作关乎到电视剧的商业价值以及创作者的权益保护。
下面是如何处理电视剧的发行权和版权的详细介绍。
首先,电视剧经纪代理服务需要确保在处理发行权和版权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他们应该对国内外的版权法进行充分了解,并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在处理版权事务时做到合法合规。
一个常见的任务是确保电视剧的发行权得到妥善处理。
发行权指的是将电视剧推广给广大观众的权力。
这包括与各大电视台、网络平台以及海外机构进行谈判,确保电视剧能够在最佳的媒体平台上播出。
电视剧经纪代理服务应该具备良好的市场洞察力,了解各大媒体平台的受众群体以及市场趋势,以便做出最适合电视剧的发行决策。
在处理发行权的过程中,电视剧经纪代理服务还需要考虑到电视剧的版权保护。
版权是对原创作品的法律保护,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代理服务应确保电视剧的版权登记、转让等手续得到妥善处理,并与相关权威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便及时进行版权维权和保护。
此外,电视剧经纪代理服务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合作,以确保电视剧的发行权和版权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利益。
这些合作方包括编剧、导演、制片方、演员等。
代理服务应与这些相关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代理服务还需要与宣传推广团队紧密合作,确保电视剧的宣传力度能够达到最佳效果,吸引更多观众。
另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处理电视剧的衍生版权。
电视剧的成功往往会衍生出其他形式的作品,如小说、音乐等。
电视剧经纪代理服务需要与相关的衍生产品的版权方进行合作,确保衍生产品的版权得到妥善处理,并能够得到有效的市场推广,提升电视剧品牌的价值。
在处理电视剧的发行权和版权时,电视剧经纪代理服务还需要与各类专业机构合作,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这些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版权监测机构、文化产业评估机构等。
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三者的区别
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三者的区别关键词:著作权版权署名权作者权利其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
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
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
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
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
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
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
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署名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呢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深入认识我国出版权
深入认识我国出版权摘要:我们身处一个文化生活极其丰富的社会,出版事业的蓬勃发展要求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去促进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出版主体的利益。
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出版制度也比较模糊。
文章重点从出版权概念的辨析以及我国关于“专有出版权”的规定等方向去探讨和研究,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让存在的问题更加明确清晰,从而找到问题的关键,提出解决方法,完善相应的制度。
关键词: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出版者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6-0054-02在这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年代,每天出版的图书、音像制品、刊物等数以万计。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出版的行为规定含糊,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至今已有23年了,但许多人对版权、出版权、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等概念依然模糊不清,未能弄清楚创作者与出版者互相之间的关系,法律也未能足够完善地维护好出版市场的秩序以及这些活动主体的权利也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近年来,涉及出版侵权案屡见不鲜,除了是我国关于出版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外,人们的出版权法律意识薄弱也是重要原因,人们对出版行为的认识不足,对其法律的概念、性质、形式及保护知之甚少,当出现侵权的行为,人们第一时间去寻求法律保护的积极性也相对较低。
因此,对出版行为作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更多的研究能加深人们对出版行为的认识,促进理论的成熟,从而为完善立法、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提供重要的前提。
一、出版权与版权、出版者权的辨析要认识我国的“出版权”,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出版权的说法,但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行权和复制权有规定,而出版权一般包括了发行权和复制权。
出版权是指创作者(即著作权人)对创作的作品通过适当是方式编辑加工后制作成为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
要正确地理解出版权,一定要先弄明白出版权与版权、出版者权的关系。
个人怎么出书
当今时代,由于出书不仅可打造个人品牌,且还能赚取收益,所以想要个人出书的人也是在日益增多,那个人如何出书呢?接下来为大家介绍。
目前,个人出书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出版社发行出版
一般是出版社找到作者,认为作者的书具有销售市场,愿意为其免费出版和推广发行,其合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买断出版权、发行权;另一种是按照销量,作者从每本书里抽取百分之几的赢利。
第二类:个人自费出书
作者将书稿发给出版社或出版代理公司,再由编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编辑提交给社里进行选题申报,通过后,由出版社申请书号,之后由作者确定封面设计,最后印刷邮寄给作者。
像评职称出书一般印量少不需要发行,文学艺术类图书的推广发行可交由出版公司来进行。
第三类:收藏纪念类
作者单纯出于对文学的热爱,为自己出一本书,并
不想在市面上发行销售,只印刷几十本,送亲朋,送文友,或自己收藏的。
此类形式可以无需书号,只需要付成本费和上机费,包括封面设计、正文排版、正文定稿等,也就是短版印刷。
下来每本的成本大概在几十元左右。
以上就是个人出书的三种办法介绍,大家可根据自己出书情况来选择适合的出书方式,同时,如有不清楚的可咨询郑州正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仅对出书全部流程熟捻于心,出书人只需要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则会根据出书人的意愿竭力执行。
期刊出版的版权是什么?
期刊出版的版权是什么?一、专有出版权的意义专有版权对于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没有明确期刊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法律地位,但期刊出版者可以通过与权利人的协议享有和行使专有出版权。
期刊出版者取得专有出版权后,应当在期刊显著位置加上声明或者标注著作权,以宣示权利。
对于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期刊出版人应通过法律途径积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二、独家出版权的来源在中国版权制度的历史上,有一条规定,期刊出版人享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985年,文化部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4)款规定:“期刊对在xx杂志上发表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
”然而,1990年及以后的《著作权法》修订版并没有对期刊专有出版权的规定进行扩展。
与此不同,1990 《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在合同期内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
”据此,有学者认为,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即法定授权,而非依著作权人意愿的故意授权。
只要著作权人将作品交付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出版者自然享有独家出版权。
深入分析,中国《著作权法》从未赋予图书出版社合法的独家出版权。
1990 《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仅在“合同期”内,期满可通过合同续展。
不可否认,1990 《著作权法》第30条对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没有明确规定,给人一种图书出版者享有合法专有出版权的错觉。
因此,2001年《著作权法》第30条和2010年《著作权法》第31条均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
”可见,合同约定是图书出版者享有独家出版权的基础,独家出版权是合同授权,而非法律授权。
三、出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著作权:是指出版者对依法出版的图书、报纸享有的权利。
权利主体包括图书出版商和报纸出版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出版权包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在合同期内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以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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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权和发行权有什么区别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
出版权是合同约定的。
版权和著作权是一个概念,出版权是著作权下的一个权项,有完整著作权就有出版权,著作权人也可以把出版权许可给他人使用。
出版权和发行权有什么区别
发行权是指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仅能为公众感知而不向他们提供复制件或原件的行为不构成发行。
行使发行权是对原件或复制件发行,其对象是指有形载体。
当权利人将作品原件或其复制件以出售或者赠与等方式向公众发行后,不能对该载体进行再次的发行,该载体的合法持有人可以自由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申请作品,此即发行权的权利穷尽。
发行权权利穷尽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其功能在于促进市场的自由流通,防止著作权利人多次得利以及保护交易安全。
在我国,出版权、发行权是相互区别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之一。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发行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可以申请发行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