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在投资中的运用

合集下载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企业的最佳选择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企业的最佳选择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企业的最佳选择吴凤君高岚君一、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企业的最佳选择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性、低流动性、高收益性的投资形式,它集投资、融资于一体。

高风险性要求风险投资企业设立时应简单化,降低设立成本;低流动性必然使投资者产生资本迅速退出以规避风险的要求;高收益性对股东和管理者均要在企业制度上有所体现。

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组织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要求。

如前所述,传统的企业形式已经不能很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需要同时具备公司与普通合伙优势的新型企业形式——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它兼采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特点,保留了合伙经营上的灵活性,又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

它有自己特有的制度上的设计,如它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企业投资、收益可自主协议,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任务等,这些满足了风险投资的客观需要,并能够促进风险投资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有限合伙灵活的契约机制解决了风险投资的核心问题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约是企业设立的条件、由各合伙人共同拟定,用以约束合伙人之间行为,明确彼此间权利与义务,其地位相当于公司章程。

但较章程而言,它的内容的约定能为两类合伙人留下较大的协商余地,形成对合同内容灵活机动的安排。

这个关键性的作法顺应了风险投资企业的本质需求。

首先,有限合伙组织的特点有效地均衡了风险投资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在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的投入者对其投资于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能产生多少收益,要依赖于风险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与经营,而投资项目的科学与否,经营好坏又取决于风险投资企业管理者(即普通合伙人,一般称其为风险投资家)的经营管理能力。

有限合伙的有效成立首先在于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的正确选择。

风险投资家长于经营,短于资金的匮乏;而风险资本投入者却拥有资本无处投资或惧怕投资带来的巨大责任不敢投资。

双方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以有限合伙作为连接纽带,由投资者负有限责任而由风险投资家负无限责任,这样平衡了利害关系,可以达到彼此的目的。

浅析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应用障碍

浅析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应用障碍
率无疑会提 高。
在 我 国的投 资者 中 ,绝 大部 分 是 个 人 投 资者 ,缺 乏成 熟钓 机 构 投 资 者 。并 且 ,《 合伙 企 业 法》 中规 定 , 国有 独 资 公 司 、 国 有
二、阻碍有 限合伙制应用的几个因素
1 税 收 风 险 对 有 限合 伙 企 业 造 成 的 负 担

投资者结构
风 险投 资 家市 场 构 采取 有 限 合 伙 制; 面 临很 大 的 风 险 如 果 相 关 的税 收 政 策不 能 l 奇
有 限合伙制及其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应用现状
有 限 合伙 (i td P e hp Lmi at r i)制是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中一 种 十 进 行调 整 .有 限合 伙 制 的企 业 仍 将 面 临 双 重征 税 的 负 担 其制 度 e r s n 分 重 要 的企 业形 式 。 是指 一个 由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自然人 和 其 他 的优 势 将 大打 折 扣 ,影 响其 推 广 。 同 时 ,由于 这 种 高税 收政 策 , 它 法 人 组 成 的 经 营 商业 、 享 利 益 的 团体 。 有 限 合 伙 制 中包 括 普 也 势 必 ; 我 国 庞 大 的 民 间 闲置 资 本 拦 在 了风 险 投 资 大 门 之外 。 分 在 哿 l 通 合 伙 人 (eea P nr G nrl ate)和 有 限合 伙 人 (i td P nr r Lmi ate)两 e r 2 投 资 者 结 构 对选 择 有 限合 伙 制 的I  ̄ s 0 F < 发达 国 家风 险 资 本 组织 的演 变 过 程 中是 一 种 很 特殊 的 “ 向 逆
企业 、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
对 于税 收方 面 的 政策 .各 国 的通 行 做 法 是 只 对 法律 上 具 有独 企 业 的普 通 合 伙人 。这 种限 制 主 要 是 出于 对 国 有 资产 的保 护 ,以 立 主 体 资格 的企 业 才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国 外 有 限合 伙 制 的 风 防 国有 资产 流 失 。但 是 这 样 一 来 我 国 的 四 大 国 有商 业 银 行 、 险 投 资机 构作 为非 独 立 主体 资 格 的 营 业 组织 , 税 收 上享 有 直 接 保 险基 金 和 养老 基 金 等 虽是 国 内大 量 闲散 资 金 的 主要 汇 集者 ,其 在 课 税 的 待遇 (o truh t amet 而投 资 人 在 风 险投 资 组 织 从 事 投 资 活 动 就 受 到 了法 律 的 限 制 。同 时 各 种 非金 融 机 构 .如 f w hog t n) l r e 具 有 盈 利 并且 接 受 收 益 时 ,仅 仅 以分 配 额 承担 纳 税 义 务 ,缴 纳 个 许 多 国有 企 业 ,由于 其体 制 和盈 利 能 力 有 限 的 问题 尚不 具 备 投 人 所 得税 。这样 就 避 免 了 既 要征 收 企 业 所 得税 .又 要缴 纳 个 人 所 资风险事业的能力。再次 .许 多富裕的个人 ,要么投资理念趋于 追 均 得 税 的 风 险 。由 于这 种 运 营 成本 上 的降 低 ,也 是 国 外风 险 投 资 机 保 守要 么投 机 心 理 强 . 求短 期 利 益 . 不能 够 成 为有 限合 作人 。 构 大 多采取 有 限 合 伙 制 而 非公 司制 的 主 要原 因之 一 。而 我 国 的有 因 此 ,在 我 国 目前 这 样 的 投 资者 结 构 中 能 够 成 为合 格 的 有限 合

浅谈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的适用性

浅谈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的适用性

浅谈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的适用性[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制度因结合了避免双重纳税、出资人有限责任等诸多优点,在实践中充分展现出其优越性和独特性,尤其是对于发展风险投资具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因而颇受投资者的重视和青睐。

风险投资是高科技发展的助推器,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本文就有限合伙在我国的新增规定、有限合伙的特征及对风险投资的适用性作简单论述。

[关键词]有限合伙;风险投资;适用性一、新法最大亮点——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与1997年旧合伙企业法相比,实现了三大突破:增加有限合伙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有关专家认为,这些修改有利于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常新的商事主体,自十一世纪在欧洲起源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较快的传播与发展。

在大陆法系国家,以两合公司的形式加以确立,但由于两合公司的僵化与复杂,使其丧失了应有的灵活性,发展相对局限与缓慢。

而20世纪初,英美等国以专门《有限合伙法》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定,使其更为灵活和有效,成为当代风险投资的最广泛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展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极大的效力。

而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必然要求多元市场主体的参与。

更何况,我国的经济建设缺乏资金、技术等市场要素,而有限合伙这一灵活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引进这些要素,对解决诸如中小企业融资难、科技成果产业化难、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问题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因此,增加有限合伙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并具有很强的现实基础。

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

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

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
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更多地为创投企业所采用。

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股权投资领域会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投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如根据2006年2月1日施行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系非法人组织,因此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无缘参与组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有了一定的限制。

当然,我们必须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中首次确认法律地位,在中国尚未成为民商事主体的典型组织形态,需要有一个
发展的历程来争取自己的法律地位。

如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中国发展到类似于在美国的这种状态,那么我们相信,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会充分重视有限合伙企业,扩大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和参与领域,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GPLP和有限合伙前生今世(下篇)—有限合伙的具体运用场景

GPLP和有限合伙前生今世(下篇)—有限合伙的具体运用场景

GPLP和有限合伙前生今世(下篇)—有限合伙的具体运用场景【智有明股权】赵骏昆原创作品。

如需转载,需经授权,须在文章首部醒目位置注明以下信息,否则视为侵权,侵权必究。

作者:赵骏昆,公司法股权专家,智有明股权创始人出处:智有明股权在《GP、LP和有限合伙的前生今世》中篇里,我们聊到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的区别,介绍了有限合伙的优势:1、GP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管理,LP没有经营管理权;2、有限合伙人的进出可由合伙协议约定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不像有限公司对股东进出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利润分配灵活。

下篇,我们来讲讲有限合伙在现实中的主要场景运用。

第一个场景: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第二个场景:作为股东持股平台第三个场景:授予直接持股前先安排在持股平台考验第四个场景:私募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我们先来讲第一个场景: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

现在合伙人制度很火,大家意识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

为激发员工积极性,企业家分出部分股权给员工,让他们与企业家和投资人一起享受企业利润的分红。

但是企业家愿意让员工一起享受公司盈利,但不愿意让员工对标的公司直接持股,不愿意他们参与管理公司。

这时,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时的员工持股平台,就是很好的选择。

典型的模式如下: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往往由大股东或者公司信任的高管作为GP,基于GP拥有有限合伙的管理权,因此有限合伙对公司的表决权,实际就是GP的表决权意愿。

大股东实际通过有限合伙掌握了对公司的表决权。

第二个场景:作为股东持股平台很多创业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人数较多,会有10个以上股东作为工商登记股东。

除了老大老二老三外,其余是小股东,股权分散零碎。

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法股权专家赵骏昆建议进行股权架构调整,将众多小股东装入持股平台,即原先小股东直接持股,变更为小股东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间接地对公司持股,有限合伙代表小股东来行使对公司的表决权。

原先全部直接持股,股东人数众多,不方便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更不方便股权变动时工商变更登记。

有限合伙制公司 (投资类)

有限合伙制公司 (投资类)

行政管理办法 为优良选择的动因
4、风险控制机
1、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架构正适和风险投资者各 2、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满足风险投资管理的特殊性 3、有 以为高科技的风险投资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


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中均对普通合伙作出了明确的规 限合伙未予以承认,而对隐名合伙则用语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 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 动的,视为合伙人。对于这一规定,学者们大都认为为隐名合伙。事 这一放宽性司法解释对促进个人合伙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将来的民 在此基础上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促进合伙的进一步


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 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 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型公司
申请注册条件
名称:北京x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达不到投资规模的投资企业 使用"投资1亿,其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内全部到位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 具有股权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关的投资管理经验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但是不得从事: 1、公开募集资金;2、放贷; 3、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制公司(投资类)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 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 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

为什么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

为什么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

为什么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和公司制持股平台两种⽅式⽬前都有普遍运⽤,相对于公司制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较年轻,⼆者在平台管理、所得税税负⽅⾯有⼀些差异。

(⼀)从持股平台的管理⾓度看差异公司的组织形式⼤家都⽐较清楚,这⾥不再赘述,⾸先来搞清楚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简⽽⾔之,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LP)与普通合伙⼈(G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作为代价,有限合伙⼈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普通合伙⼈⾏使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且也只有普通合伙⼈有权代表全体合伙⼈约束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1. 由上述概念可见,被投资企业要想要控制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选择做普通合伙⼈就够了,可以以少量的出资控制全部平台资本。

⽽要实现对公司制持股平台的控制,则须通过股权⽐例优势、委派董事⼈数或者决策权与分红权的分离等约定的⽅式实现,相对更加复杂。

2.公司制平台的管理程序相对繁琐,公司需要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需要明确三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以确保持股平台运营管控有效,保证被代持的持股员⼯的利益得以实现。

⽽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灵活,合伙⼈之间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式等。

3.公司制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公司法定公积⾦,直⾄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以上。

提取法定公积⾦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相应减少,⽽合伙企业没有该强制性要求。

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平台可分配利润⼤于公司平台。

(⼆)从持股平台的所得税税负看差异持股平台的所得税税负主要发⽣在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两个环节,涉及的征税主体包括持股平台和持股员⼯个⼈。

1. 就两种持股平台⽽⾔,在节税效果上,股息、红利所得税税负没有差异。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件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合伙企业的收⼊,⽽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

论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

论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

高新技术产业 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 , 对 于高新技术 企 业 的形成 和发展 , 风险投资起到了促进和推动 的功能 。风 险 投资行业具 有 高风 险和 高 收益 的双重 特性 , 将 风 险 降到 最 低, 最大程度地获取 收益是 风险投 资机构 不断追 求 的 目标 。 因此 , 风险投资机构 在选择 投资项 目时 , 会对 目标企 业 的发
关键词 : 有限合伙制 ; 风 险投资 ;融资
中图分 类号 : F 8 3 0 . 5 9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4 6 8 1 ( 2 0 1 5 ) 0 4— 0 0 2 1 —0 3 策意见 , 减少 企业 的创业风险 , 使之 不断发展壮大 , 以便其退
发展所亟需 的资金 支持 。而风险投资基金 可以参与 创业 , 对

有 限合伙 与风 险投 资 的 内在 联 系及 其作 用
有限合伙 ( L i m i t e d P a r t n e r s h i p ) 是相对 于普通 合伙而言 的一种组织形态 , 是指合 伙人 按照 合伙协议 的约 定 , 由普通

风 险投 资 的本质 及意 义
出时能得到更多投资价值 的增值 。 风险投资 ( V e n t u r e C a p i t a 1 ) , 又称 创业 投资 , 美 国对其 定 义是职业投资者将 资本投 入到发 展迅速 的未上 市 的新兴 企
风险投资行业 的发展 程度 主要是 由国家 的政 策、 法律、
第2 9卷
第 4期






VO I _ 2 9 NO. 4
J u 1 .2 0 1 5
2 0 1 5年 0 7月

论有限合伙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应用优势

论有限合伙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应用优势

论有限合伙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应用优势近年来,风险投资在我国快速发展,风险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直是人们探讨的问题。

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制的地位,风险投资企业纷纷转向建立有限合伙制企业。

产生这种局面,必是有限合伙制具有某些与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优势。

对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中的优势进行了总结。

标签: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优势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中较为特殊的一种。

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首次对“有限合伙”进行法律肯定和规范。

它必须包含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风险投资在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成思危先生看来,“是把资金投向蕴藏者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新技术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可见它是一种以高新技术为基础,具有高风险和高潜在收益的经济活动。

1 有限合伙在风险投资中的应用优势(1)企业设立程序宽简,内部组织形式灵活。

我国对于公司设立具有严格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额为3万元,一次性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额为500万元,要求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5年)。

法律还规定无论公司规模大小,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设立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

而这些都不是合伙企业所要求具备的。

首先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额,符合风险投资投资周期长、资金需要量大的要求;其次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信用和劳务形式出资以外,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能力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作为出资。

最后有限合伙企业没有要求必须设立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设立程序的简易性以及运作机制的灵活性使其进入市场受到制约少,理所当然成为风险投资的首选。

(2)拓宽融资途径,完善退出体制。

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一般有: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信贷、政府支持等。

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适用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适用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适用分析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是多年以来,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与当初有限合伙制度确立的目的不无关系。

制定有限合伙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供给风险投资机构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更多的选择权,促进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基于此形势,现本文对此种企业组织形式加以分析,以供适用。

一、有限合伙的概述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是为了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的成长,而从英美法系国家引入的一项企业组织制度。

(一)有限合伙的定义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

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二)有限合伙的本质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

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有限合伙的优势与劣势立法者为了促进我国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经过再三的调研、考究、论证才得以引入有限合伙企业这项制度,大大丰富了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

但是每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的,我们必须用辩证的态度来审视其所具有的优势与劣势。

(一)有限合伙的优势1、无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负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作了最低资本金的限制,而合伙企业则无此限制。

浅谈有限合伙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应用障碍及对策分析

浅谈有限合伙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应用障碍及对策分析

只使 用 了四维 动态 照片 和静 态照 片作 为新推 产 品 ,分 析结 果也许 并 伙 人 和一 个有 限合伙 人 。普通 合伙 人对 合伙 企业 债务承 担 无
不适 用于 其他 产 品。此外 ,实验 的样本 过小 并且 被试 主要 为在 校大 限连 带责任 。有限 合伙人 则 以其 出资额 为 限对合 伙企 业债务 学生 ,分 析结 果也许 不 能代 表所 有消 费者 ,今后 有必 要对 多类 产 品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事 实 上 它 是 集 无 限 责 任 和 有 限 责 任 为 一 身 的
投 资 分 祈
2研究 结论推 广 . 根据 本 研 究 结 果分 析 ,对 于 非知 名 企 业 在推 出新 产 品 时 ,建
议不 要采 用稀 缺性信 息 的营 销策 略 ,反 而会 使消 费者 产生 “ 反情 逆
绪 ” ,避 免选 择稀缺 性产 品 ,并且 降低 对产 品的满意 度 。尽管长 期 的产 品稀 缺 性 广告 可 能 会 增 大企 业 知 名 度 ,发 挥 刺激 消 费 者 的功 能 ,但 考 虑 到 本研 究 数 据 尚没 有 证 明该 假 设 ,并 且长 期 的 产 品稀
互作 用效 果如何 影 响消 费者 对于 非知 名企业 新推 产 品的 购买行 为 ,
也是今 后应 该研 究 的重要课 题 。
本 ,并提 供经 营管 理和 咨询服 务 ,以期 在被 投 资企业 发展成
熟后 ,通 过股权 转 让获取 中长 期 资本 增值 收益 的投资 行为 。 它具 有专 业性 、长 期性 、高风 险 性和 高潜在 收益 性 ,对促进 国 民经济 的增 长 。加快 生产力 的发 展 以及提 高 国家综 合国 力 都有 巨大 的推 动作用 ,被誉 为 “ 经济增长 的发 动机”。

有限合伙基金具体运作方案

有限合伙基金具体运作方案

有限合伙基金具体运作方案有限合伙基金具体运作方案1. 引言有限合伙基金是一种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进行投资和管理资金。

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有限合伙基金的具体运作方案,包括基金的组织结构、合伙人的权益与责任、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流程等内容。

2. 组织结构有限合伙基金的组织结构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为该基金提供资金,但不直接参与基金的管理和决策;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基金设立一名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的执行。

3. 合伙人权益与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如下:- 资金投入: 有限合伙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基金的投资来源。

- 限制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额,并不承担超出投资额的任何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如下:- 管理权益: 普通合伙人有权参与基金的决策和管理,并可以获得基金收益的分配。

- 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4. 投资策略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策略是通过投资多种资产类别并分散风险来实现长期回报。

具体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资产配置:基金通过合理配置不同资产类别的比例,以实现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和风险分散。

- 行业选择:基金根据市场状况和基金投资目标,选择具有潜力和增长空间的行业进行投资。

- 价值投资: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和评估企业价值,选取具有潜力和低估值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5. 运作流程有限合伙基金的运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基金成立:合伙人通过签署有限合伙协议来成立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目标和策略。

- 基金募集:基金经理向潜在投资者进行募集活动,并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来确定基金规模。

- 基金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和目标,选择适当的投资标的,并进行投资操作。

- 基金管理:基金经理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调配。

- 收益分配:基金根据基金协议规定,将投资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有限合伙制度在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

本文将探讨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有限合伙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其核心特点是将投资者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类。

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只承担其出资额的风险;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全额责任。

这种制度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有限合伙制度逐渐被引入到其他国家,成为投资领域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美国和英国等西方国家,有限合伙制度被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领域,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和创业机会。

在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相对较晚。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将有限合伙制度引入我国法律体系。

该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等内容,为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有限合伙制度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认知度较低,很多投资者对其了解不深,导致其应用范围相对较窄。

其次,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机制仍有待完善,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造成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此外,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税收政策和资本市场规则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限制了其在我国的发展。

然而,尽管面临一些挑战,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前景仍然广阔。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投资者对于多元化投资和风险分散的需求将不断增加。

有限合伙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投资形式,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

在我国,虽然面临一些挑战,但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前景依然广阔。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中的运用

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中的运用

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中的运用一、概述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形式,其股权结构对企业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中的运用,以及其对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影响。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概念1.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有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进行合伙协议的订立,并在公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结构1. 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结构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的股权分配比例,以及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的影响。

2. 有限责任合伙人往往是投资者,他们通过对企业出资获取相应的股权,但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基本上不会参与。

3. 无限责任合伙人往往是企业的创始人或核心管理人员,他们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有更大的权力和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中的运用1. 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起到了资金支持的作用,他们通过出资获取股权,但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参与程度相对较低。

2. 无限责任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了更多的经营和管理责任,他们更多地参与了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

3. 有限合伙企业通过灵活运用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的股权结构,实现了资金和管理权利的有效分配和利用。

五、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中面临的挑战1. 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中可能出现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投机行为,导致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出现风险。

2. 无限责任合伙人在企业决策中可能受到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干扰,影响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效率。

六、结论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结构中的运用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的股权分配和管理可以实现企业资金和管理权力的有效利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避免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投机行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干扰,保持企业的稳定经营和管理。

有限合伙方案

有限合伙方案

有限合伙方案在商业领域中,合作经营模式一直以来都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使企业实现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有限合伙方案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制度,为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有限合伙方案的定义、特点和优势,并探讨如何使其成功运作。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有限合伙方案的定义。

有限合伙方案是一种合作模式,由至少两个合伙人组成,其中一个合伙人扮演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角色,而其他合伙人则是无限责任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受到限制,只承担投资额的责任,而无限责任合伙人则承担所有的法律和金融责任。

有限合伙方案的特点值得我们着重关注。

首先,它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

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决定自己的投资金额和部署资金的方式。

无限责任合伙人则可以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资源来支持合伙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其次,有限合伙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

有限责任合伙人在事务中的责任有限,而无限责任合伙人则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这种分担责任的安排,使得有限合伙方案可以在风险较大的项目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敞口。

有限合伙方案在商业运作中也有不少优势。

首先,有限合伙方案可以使得投资者更加专注于自己的专业领域。

投资者可以将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的角色进行明确划分,让各自擅长的领域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专注于投资决策和资金管理,无限责任合伙人则可以专注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推广。

其次,有限合伙方案可以促进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在有限合伙方案中,每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益,所有合伙人都必须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通过促进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来提高企业的绩效和效率。

最后,达到有限合伙方案的成功运营需要注意一些关键要素。

首先,合伙人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信任和沟通机制。

只有通过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实现资源的共享和相互支持。

有限合伙制度在投资中的运用

有限合伙制度在投资中的运用

有限合伙在投资中的运用目录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型基金概述 (2)(一)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二)国有企业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三)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备案 (3)二、有限合伙可以做什么 (5)(一)作为PE基金的组织形式 (6)(二)作为高管及骨干员工持股平台 (6)(三)作为家族持股平台 (7)三、有限合伙不可以做什么 (7)(一)不能规避200人限制 (7)(二)不能规避国有股转持 (7)四、有限合伙的信息披露 (8)(一)关于披露合伙人 (8)(二)关于披露合伙协议 (9)五、有限合伙的国有股转持 (10)(一)证监会的态度 (10)(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态度 (11)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型基金概述(一)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是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所建立的一种新型企业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要点包括: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二,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三,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其特点在于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其特点在于,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即使普通合伙人只有很少的合伙份额,也具有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权。

而公司制则一般按照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等权力。

因此,很多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作为组织形式,以实现企业管理与出资比例的分离。

(二)国有企业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等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三种创投组织形式】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

【三种创投组织形式】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

【三种创投组织形式】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成立股权投资基金时间:2011-11-17 11:44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作者: 点击: 228 次关于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制在创业投资公司形成的原因和分析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后者是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合伙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合伙经营关系和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

因此,合伙企业不像公司那样,设有专门的法人机关,并将内部权力分别在这些机关之间进行配置,从而形成以法人机关为本位的内部权利配置结构。

鉴于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法律便赋予每个合伙人平等地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合伙企业独特的以个人为本位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合伙的分类: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把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其主要区别为:(1)成员身份不同;(2)登记制度不同;(3)经营目的和范围不同;(4)对外进行活动的名义不同;(5)法律地位不同。

我国的合伙一般具有商事合伙的性质,应由《合伙企业法》调整。

二、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大陆法系国家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具有合伙一般特征的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分享利益,但不参加执行业务,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三、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般合伙是指作为所有人的二人或多人为经营某一营利性商业企业而组成的一种联合体。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于风险投资之优势

有限合伙于风险投资之优势

有限合伙于风险投资之优势摘要在合伙企业法中增加有限合伙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对中国经济尤其是风险投资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经验和有限合伙自身的优势,对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从两大方面阐述了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优势,简要说明了西方风险投资选择有限合伙的理由。

关键词有限合伙;风险投资;道德风险;税收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该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对于中国目前市场经济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而言,明显不足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对于立法的滞后。

中国的经济发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有限合伙的雏形或变异形式,只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引导,使得融资行为很不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在该法的实践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尝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承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

但是这种地方先于国家立法的变通方式导致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使得依据地方性法规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合伙人权益未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严重影响了投资人进行投资活动尤其是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为了适应了实践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

有限合伙制度弥补了公司制度与合伙制度的不足,填补了企业法律形式的明显李白。

可以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拓宽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使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形式和进行经营活动时自由度更大。

此种企业组织形式必将成为中国今后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有限合伙逐渐成为西方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在美、英等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中,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结构形式。

在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经历了一个由公司制到合伙制的发展过程。

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部《中小企业投资法》,并由此引发了设置得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许可和资助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高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限合伙在投资中的运用目录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型基金概述 (2)(一)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二)国有企业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三)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备案 (4)二、有限合伙可以做什么 (6)(一)作为PE基金的组织形式 (6)(二)作为高管及骨干员工持股平台 (6)(三)作为家族持股平台 (7)三、有限合伙不可以做什么 (7)(一)不能规避200人限制 (7)(二)不能规避国有股转持 (8)四、有限合伙的信息披露 (8)(一)关于披露合伙人 (8)(二)关于披露合伙协议 (10)五、有限合伙的国有股转持 (11)(一)证监会的态度 (11)(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态度 (12)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型基金概述(一)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是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所建立的一种新型企业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要点包括: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二,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三,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其特点在于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其特点在于,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即使普通合伙人只有很少的合伙份额,也具有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权。

而公司制则一般按照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等权力。

因此,很多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作为组织形式,以实现企业管理与出资比例的分离。

(二)国有企业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等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对于股权投资企业而言,发改委认为“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由此收紧了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合伙的范围。

在投资实践中,一些交易结构进行了比较巧妙的设计: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设立一家公司,设立的公司由于不是国有企业,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该公司再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一职责委托给国有企业。

例如,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为符合《合伙企业法》对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作为国有企业的上海国际集团发起成立上海金浦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受托管理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

(三)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备案2011年12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根据发改委同时公布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发改委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但是,对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资本募集和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虽然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元,但未发现其资本募集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仍可视为资本募集合规股权投资企业。

为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并防范有意规避《合伙企业法》关于投资者人数规定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但是,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第二,是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鉴于对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采取由商业银行等独立机构托管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保障投资者权益,《通知》在第九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

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第三,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除(1)已按照《办法》备案为创投企业或(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外,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资本规模(含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备案。

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二、有限合伙可以做什么法律合规部在证监会主页上,检索了2010年6月以后至今,在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有限合伙的投资案例,共计49个。

根据案例,我们发现有限合伙在投资中主要有三大用途。

(一)作为PE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是PE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在全部49个案例中,我们均发现有PE基金以有限合伙的方式增资或者受让股权。

(二)作为高管及骨干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还可以起到公司高管及骨干员工持股平台的作用。

在上述49个案例中,共有5个案例采用以有限合伙作为高管及员工持股平台。

包括:之所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高管、骨干员工持股平台,其原因在于:有限合伙只有一个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的使用以及证券处分规则均由合伙协议约束,有利于将高管、骨干员工的利益协调一致。

反之,如果将股份直接登记在高管、骨干员工个人名下,则高管、骨干员工可以自由处分股份,进而造成整体利益的不一致。

因此,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对高管、骨干员工的激励。

(三)作为家族持股平台有限合伙还可以起到作为家族持股平台的作用。

在49个投资案例中,宁波慈星的实际控制人以创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其家族持有公司股份的平台。

作为家族企业持股平台的优势与高管、骨干员工持股平台类似,不赘述。

三、有限合伙不可以做什么(一)不能规避200人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在200人以下。

《证券法》规定,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需要证监会核准。

因此,证监会会关注拟上市公司是否以有限合伙的方式规避上述的人数限制条款。

在证监会举办的保代培训(2010第2期)中,证监会官员也表示,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

(二)不能规避国有股转持有观点认为《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仅适用于公司,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但根据现有资料,证监会是关注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履行了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其判断国有股的依据是国资委有关文件。

在各地实践中,上海市国资委已经认定国有控股的有限合伙应转持国有股。

详见本文第五部分。

四、有限合伙的信息披露(一)关于披露合伙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拟上市公司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其中,对于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低于5%,并不需要披露详细信息。

但是,由于证监会担心有限合伙成为代持工具,在很多案例中,虽然有限合伙持股低于5%。

但仍然披露到最终控股的自然人和国有控股主体。

这方面的投资案例包括:但证监会对于有限合伙的信息披露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在一些案例中,并没有执行上述“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的标准。

这些案例包括证监会已经核准公开发行的信质电机、任子行网络技术、尔康制药、三丰智能、神农大丰、中际电工装备、同有飞骥、陕煤股份等。

在上述案例中,拟上市公司没有披露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或持有合伙的份额。

还有一种情况,拟上市公司裕华光伏披露了其发起人北京秉原创投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上海秉原吉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没有披露该有限合伙的具体信息。

但这并不意味着证监会对此种情况均不要求披露,我们还发现了相反的例子,即东方日升。

东方日升的发起人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北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方日升详细披露了该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构成及合伙份额结构。

(二)关于披露合伙协议在一些案例中,拟上市公司还披露了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这些案例包括:但是,在其他案例中,拟上市公司并未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是否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证监会尚未采取统一标准。

五、有限合伙的国有股转持(一)证监会的态度在太阳鸟上市审核过程中,证监会提出如下反馈意见:发行人股东苏州创东方①的最大合伙人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项目组核查其产权属性及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股转持行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 号)为依据,答复了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证监会未就这一问题再次提出反馈。

保荐人将这一问题记入了《保荐工作报告》②,①苏州创东方为有限合伙企业。

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律师也将对国有股转持问题的分析写入了《法律意见书》①。

根据上述资料,我们认为证监会会关注有限合伙是否需要转持国有股。

如果发行人以国资委办公厅《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为依据进行答复,会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态度根据公开披露的《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114.937万股股份将在发行后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上海联新投资中心主要投资人包括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这两家出资人均为国有独资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