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案例(讲稿)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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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不良贷款催收保全案例解析(讲稿)

零售贷款催收保全工作是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一个与“欠款客户”进行真诚协商、战略妥协的过程,因为客户与银行是一个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客户欠款除了少部分由于在外地、忘记或不重视还款而产生逾期外,极大部分的逾期是由于财政困难或存在经济纠纷造成的,要使客户愿意继续供款就必须有一定的技巧和毅力,否则可能导致客户的反感并拒绝合作,直接影响我行资产质量的改善。因此催收工作需非常注重“手段”,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具体归纳以下几点:

1、无论是电话催收还是上门催收,在与欠款客户交谈时,必须以关心客户角度入手,文明有礼,有理有力,有张有弛,随机应变,站在客户的立场上献计献策,设法助其理顺债务关系;分别对待逾期的几种情况:1、经济出现困难;

2、疏忽大意;

3、家庭出现大的变故。

2、对于逾期1-2期的客户主要采取电话催收的方式,进行加强性提示,并向客户重申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性;

3、对于逾期2期以上的客户,因人分别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发催收函和律师函等多种催收方式,增加电话催收频度和密度,反复催收并同时通知发展商、保险公司等担保方协助催收,对欠款户寄发催收律师函,同时对借款人尽力进行约谈。对已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购车贷款在逾期3期确认催收无果后及时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交索赔通知书;

4、对于逾期6期以上和部分未超过6期的客户,虽然对其可按规定

依法起诉或仲裁,但由于起诉收回债权的时间较长,以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只要有一线希望仍尽可能不用诉讼手段,但可准备起诉资料,并诚恳地告诉欠款客户,若近期仍不偿还拖欠贷款本息,我行将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进行清收,以挫其锐气。若经该种手段仍无果,方以诉讼手段强制清收。

我们在日常的催收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下面做一下归纳总结:

案例一:想方设法上门催收邹某欠款

借款人邹某2003年7月31日以其名下位于布吉某村一幢7层高的“村屋”作抵押,在我行借款人民币90万元,放款后,发现“抵押声明”上邹某妻子无签名,于是我行经办曾多次与邹某联系并按原地址上门希望完善此事,但均无结果,后查明借款人已不在原地址居住并将抵押房子全部出租,时到2006年10月,借款人还连续拖欠3期供款(欠款金额达人民币15000元),情况比较严重,若再联系不上借款人及时催收,我行将要采取法律行动。但由于贷前工作的疏忽该笔贷款资料仍未完善,按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必须要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否则无效,存在法律风险。为此,2006年10月12日下午,我部催收保全人员亲自到布吉某村(抵押物所在地)对借款人邹某进行重点催收。这次催收,我保全人员吸收了以前的经验,到了目的地后,为减轻借款人的压力,达到与其见面沟通的目的,假装租户要交房租打电话约见邹某,但邹某称收租事历来是其妻子处理,说完便收了线。这正中了我们的下怀,与其妻子见面正是这次行动的目的主要之一,但由于我行保全人员没有其妻子电话,再拔电话给邹某,

他的语气及其不耐烦,于是我们又假称是新来租客,一时忘记了其妻子电话,邹才消除不安的情绪告知了电话号码。我们又用上述方法打电话约其妻子,半个小时后,邹某的妻子终于在出租房所在地出现了,我们马上上前向其讲明来意,并耐心说服其在《抵押声明》上补签了姓名并面交了我行《催款通知书》,使借款人明白拖欠供款对自己和银行都不利,其妻承诺日后准时供款。由于上门与借款人面对面地进行了沟通,催收效果比较理想,目前该笔贷款帐户状态已恢复正常。引申出的问题:贷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弥补贷前工作的疏忽,大大增加了贷后管理部门工作压力和难度。

案例二:本着银行与客户双赢的目的,妥善处理“陶某、林某”一案1999年1月28日,香港人陶某、林某与我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130万元,用于购买百仕达花园某栋的房产,贷款期限为20年,由某公司提供全程担保。但陶某、林某借款后,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我行多次以各种形式催收仍严重拖欠贷款,截止2005年12月26日已连续拖欠借款本息7期,为此,我行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陶某、林某依法提起诉讼,于2006年01月25日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院于2006年07月31日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庭审时,各被告均未到庭参加庭审。2006年12初,该案的判决书已经送达各当事人,但判决尚未生效,判决生效时间为2006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的期限至迟为2007年12月16日),此时,被告陶英某、林某突然出现向我行提出申请,称其下经营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资金暂时紧张,加上全家人现均住在抵押物物业内,

请求我行给其一年的时间分批还款,先将逾期的本息以及诉讼费用还清,并向我行承诺,2006度12月25日之前还清人民币50万元整,其余的在2007年度分季度还清,最后一次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0日,据此向我行提出办理执行前和解,要求我行暂缓申请执行拍卖其抵押房产。我们考虑到目前楼市向好,且借款人已经还清了拖欠部分,降低了贷款风险,我们同意了其申请,于2006年12月18日陶某、林某到我部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完成了“陶某、林某”一案执行前和解事宜,目前借款人履行承诺,还款状况良好。本案充分体现了催收是在盘活存量资产的同时又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理念。

案例三:两全其美协调处理“邱某某案”执行和解

200 3 年7月,出于营销考虑,我行向客户邱某某发放担保贷款人民币贷款120万元,由四个自然人担保,借款期限为 12个月,每月付息,到期还本。但该借款人于2004年4月开始拖欠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我行于2005年8月对上述债务人依法起诉催收,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9月27日在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06年5月29日于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1:出现逾期后,按借款人邱某某及其他四个保证人的原贷款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引申出的问题:信贷客服经理工作疏忽,或应查实借款人、保证人实际生活住址及状况。

问题2: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出庭,无论在仲裁审理阶段、执行阶段均未出现。信用贷款没有抵押物,银行面临无法得到清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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