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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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证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明)材料,同时如实陈述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所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二、抵押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三、抵押贷款合同如需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则借款人必须在合同中标明“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抵押不等于抵偿,要实现抵押权必须依法处理。
五、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六、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贷款合同,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九、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时,应提供债权人已履行约定义务及债务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事实和依据。
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贷款合同,如债权发生转移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原债权文书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时,公证员已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