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0极地航行船舶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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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第xiv章极地航行船舶安全措施

solas公约第xiv章极地航行船舶安全措施

solas公约第xiv章极地航行船舶安全措施
SOLAS公约第XIV章是关于极地航行船舶安全措施的规定。

该章节的目的是确保极地地区航行的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该章节,极地航行船舶需要满足特定的安全要求,包括:
1. 船舶设计和建造:船舶必须按照极地航行条件进行设计和建造,并具备足够的结构强度、稳性和冰防御能力。

2. 船舶操作:船舶需要有足够的船员和操作人员,他们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熟悉极地航行的操作规程。

船舶还需要配备必要的导航和通信设备。

3. 航行计划和风险评估:船舶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并进行风险评估,考虑因素包括冰情、气象条件、导航危险等。

4. 救生和应急设备:船舶需要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等,并且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油污防治措施:船舶需要有适当的油污防治措施,包括油污预防计划、应急油污处置设备等。

船舶还需要遵守极地航行区域的油污防治规定。

6. 岸上设施和支持:船舶在极地航行期间,需要有足够的岸上设施和支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总之,SOLAS公约第XIV章关于极地航行船舶安全措施的规
定旨在确保极地航行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这些规定包括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船舶操作、航行计划和风险评估、救生和应急设备、油污防治措施以及岸上设施和支持等方面。

极地船舶指南

极地船舶指南
极地 地船舶指 指南
中 中国船级社 社 20 016 年 3 月


极地地区包括南极和北极是地球最寒冷区域,因常年冰雪覆盖、气候恶劣而沉寂。近 20 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加速融化,海冰覆盖范围逐渐缩小,夏季出现可常 规通航开敞水域,因北极航道比传统的亚欧和亚美航线缩短 40%航程,其航运利益引人注 目。另一方面,北极地区蕴含着丰富油气和矿产资源,其中探明的油储量占世界储量 13%, 天然气储量占世界储量 30%,北极正迎来自然资源开发的时代。在南极地区,由于地理位 置和法律上完全不同于北极地区,在南极条约保护下,尽管除南极科考目的外,尚无商业航 运前景,但南极观光活动每年以 10%~15%速度上升。进入 21 世纪,极地地区吸引着国际 社会的目光,寻求参与北极未来开发的机遇,促进北极航运预期增长。 极地水域地理位置独特, 环境条件特殊, 船舶在极地水域航行时, 因冰和/或寒冷气候, 以及其他不可低估的条件,存在附加风险。航行危险不仅是“船-冰”碰撞影响船体结构强 度,而且是寒冷气候可能导致船舶稳性减弱、引起管路冰冻、航行设备失效和船员执行力下 降,所有这些降低船舶的安全。 为尽最大努力减少和消除极地水域重大人命安全和环境破坏事件的发生实现安全、 可持 续的极地(北极)航运发展,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了《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 , 并分别通过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新增的第 XIV 章 “极地航行船舶安全措施” 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17 年 1 月 1 日实施,适用于所有极地水域操作的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以下简称“极地船舶” ) 。 极地规则主要目的是保护极地地区脆 弱的生态环境,尽最大可能免受日益增长 的极地航运活动的影响,以降事故促环保 为原则,采用风险方法,针对极地水域特 殊风险,提供了覆盖极地船舶构造、设备、 操作、培训、搜救、环保等所有方面的目 标和功能要求,以补充现有 IMO 公约规则 要求。所有北极地区港口的船舶、穿越北 极航行的船舶、以及在南极区域航行的船 舶将受极地规则约束。 CCS 已颁布了船舶冰区加强和船舶防寒 的规范要求,构成完整的船舶规范体系,但 具体船舶设计方案和操作程序要求则取决于 船东的实际需求。极地船舶存在极地水域冬 季严寒季节航行、偶尔在寒冷环境航行、以 及极地水域夏季航行等不同操作模式,其设 计需要基于经济方法予以评审确定。本指南 旨在为实施 CCS 冰级规范和防寒规范、IMO 《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提供技术指 导。 北极水域区域 南极地理区域

IMO关于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及履约建议

IMO关于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及履约建议

①不同的文献对英文原文中的“Operating”的翻译不尽相同,有的翻译为“营运”,有的翻译为“操作”,还有的翻译为“航行”。为 统一起见,本文翻译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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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总第275期
IM O 公 约 动 态
行了界定。其中,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 域。北极水域系指位于下述连线以北的水域:从北 纬 58°00′.0和西经 042°00′.0延伸至北纬64°37′.0 和西经035°27′.0的连线,再经一恒向线延伸至北 纬67°03′.9和西经026°33′.4,再经一恒向线延伸 至北纬70°49′.56和西经008°59′.61(S rkapp, Jan Mayen),并经由 Jan Mayen 南岸延伸至北纬 73°31′.6和东经019°01′.0 的Bj rn ya岛,再经一大 圆线从 Bj rn ya岛延伸至北纬68°38′.29和东经 043°23′.08(Cap Kanin Nos),再经由亚洲大陆北 岸向东延伸至白令海峡,再从白令海峡向西延伸至 北纬 60°直到 Il’pyrskiy ,并沿北纬 60°向东延伸 至并包括 Etolin 海峡,再经由北美大陆北岸向南延 伸至北纬 60°,再向东沿北纬 60°平行线延伸至西 经 56°37′.1,再延伸至北纬58°00′.0,西经 042° 00′.0。《极地规则》关于极地水域的定义就直接引
第41卷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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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O 公 约 动 态
员①(Ice Navigator);船上所有高级船员和普通船 员都应通过培训或自学针对13.4节中所述措施的教 材或出版物来熟悉严寒天气下的生存;船舶驾驶员 和轮机员应尽可能接受冰区覆盖水域船舶操作的培 训。在“冰区驾驶员资格和培训”的要求中提出:冰 区驾驶员应具有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 来表明已合格完成经认可的冰区航行培训课程。另 外,在“补充规定”中对接受枪或猎枪的使用培训 以及低频无线电设备使用培训提出了要求。《北极 冰覆盖水域操作船舶指南》的性质是建议性指南, 因此它对船员资格和培训要求不是强制性的。

极地航行的相关规则及最新进展_李永鹏

极地航行的相关规则及最新进展_李永鹏
为了规范 船 舶 极 地 航 行 和 作 业,保 证 船 舶 航 行安全和环境保护,IMO 于 2002 年发布了有关北 极冰区船舶的航行指南,到了 2009 年将范围扩大 至包括南极 在 内 的 所 有 极 地 区 域,目 前 正 在 加 紧 制定《极地规则》( Polar Code) 。国际船级社协会 ( IACS) 于 2006 年颁布《极地船级要求》,并不断 进行修订。
2010 年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 DE) 第 54 次 会议开始制订《极地规则》,会议就有关的政策性问 题取得原则共识,规则结构基本确定,但技术细节 仍有分歧。规则架构主要包含认证、设计、设备与 系统、操作、环境保护、配员与培训等几大块内容。
2011 年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 DE) 第 55 次 会议对与《极地规则》制定相关的风险识别、规则 草案、环境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审议,对规则草案从 框架和结 构、冰 级 和 冰 区 证 书、最 大 主 机 功 率 要 求、极地船舶救生设备要求几个方面进行讨论,环 境保护涉及极地地理边界划分、环境保护要求、极 地水域航运监视等方面。
2 保证极地航行船舶安全的规则综述 面对错综 复 杂 的 极 地 航 行 环 境,在 极 地 航 行 的船舶,不仅 在 船 体 结 构 和 机 械 装 置 方 面 需 要 额 外加强,而且 在 船 员 配 备、船 舶 操 作、环 境 保 护 等 方面需要额外增强。 目前,《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MARPOL 公 约》、《SOLAS 公约》、《STCW 公约》构成了船舶在 极地航行 时 需 要 遵 守 的 主 要 文 件 框 架。 《联 合 国 海洋法公约》的相关内容界定了各个国家使用极 地海洋空间的权力和义务; 《SOLAS 公约》的相关 内容 规 定 了 船 舶 在 极 地 航 行 的 安 全 要 求。 《MARPOL 公约》在附则 I、附则 II 以及附则 V 中 则强制性要求船舶在南极区域必须做到零排放, 且 2011 年 8 月 1 日 以 后 禁 止 携 带 和 使 用 重 油; 《STCW 公约》相关内容则给极地航行船员培训提 供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除此以外,《芬兰 - 瑞 典 冰 级 规 则》、IMO 的 《极地水域内船舶航行指南》、IACS 的《极地船级 要求》,则对 冰 区 航 行 的 船 舶 提 出 了 结 构、技 术 和 航行方面的具体要求。 2. 1 《芬兰 - 瑞典冰级规则》 冰区加强附加标志有 4 个,最早来源于《芬兰 - 瑞典冰级规则》。芬兰和瑞典政府在上世纪 30 年代颁布这一规则,将船舶分为 4 个冰级: B1 * 、 B1 、B2 、B3 ,对 于 不 同 冰 级,提 出 了 不 同 的 技 术 要 求,包 括 外 板、甲 板、舷 侧 骨 架、首 尾 结 构 和 拖 带、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
XX,SOLAS第 XIV章修正案(MSC.386(94))
背景
新增SOLAS公约第XIV章"SAFETY MEASUR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明确自2017.1.1起强制实施《极地 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适用于所有客船和总 吨≥500货船。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XX,SOLAS第 XIV章修正案(MSC.386(94))
主要内容
说明本章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极地规则,以及主要 内容简介;
明确极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应按下列时间追溯满 足极地规则的要求:
对K<2017.1.1的船舶,不迟于2018.1.1之后的 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满足极地规则部分要求;
对K>=2017.1.1的船舶,满足极地规则的所有设 计和操作要求。
明确适用本章的船舶要求。 明确替代设计和布置的要求。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XX,SOLAS第 XIV章修正案(MSC.386(94))
实施
各类船舶应按上述时间满足极地规则的要求。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XX,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 (MSC.385(94))
背景
新增《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2017.1.1 生效,适用于所有客船和总吨≥500货船。
应按下列时间追溯满足极地规则的要求: 对K<2017.1.1的船舶,不迟于2018.1.1之后的首
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满足极地规则部分要求; 对K>=2017.1.1的船舶,满足极地规则的所有设
CCS 上海规范研究所
XX,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 (MSC.385(94))
实施
各类船舶应按上述时间满足极地规则的要求。

北极 船舶标准

北极 船舶标准

北极船舶标准
北极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对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营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北极船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体结构:北极船舶需要在极寒环境下能够保持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因此需要采用特殊的材料和结构,如双层壳体、加强肋骨等。

2. 动力系统:北极地区的气候条件对船舶动力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能够抵御严寒和冰层的影响,同时保证船舶在极端的冰雪条件下能够正常航行。

3. 航行安全:北极地区的航行条件十分复杂,需要船舶配备先进的导航和通信设备,同时船员需要具备极地航行的经验和技能,以确保航行安全。

4. 环保要求: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也变得越来越脆弱。

因此,北极船舶标准需要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5. 货物运输: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和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渔业等。

因此,北极船舶还需要满足货物运输的要求,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总之,北极船舶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船体结构、动力系统、航行安全、环保要求和货物运输等多个方面,以确保船舶在极寒环境下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营。

MSC.385(94)极地规则中文

MSC.385(94)极地规则中文

海安会MSC.385(94)决议(2014年11月21日通过)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极地规则)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认识到由于对极地营运船舶及其系统和操作的额外要求超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和其他有约束力的相关IMO文件的现有要求,因而有必要为这些船舶规定一个强制性框架,注意到MSC.386(94)决议通过的公约新的第XIV章,还注意到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67届会议上,批准在其第68届会议上通过《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极地规则)的引言(因其与环境保护相关),以及II-A和II-B部分,并还将审议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相关修正案,在其第94届会议上审议了《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草案,1. 通过极地规则引言与安全相关的规定,以及I-A和I-B部分全文,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同意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极地规则引言修正案应与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协商通过;3.提请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极地规则将于2017年1月1日公约新的第XIV章生效后生效;4. 还提请各缔约国政府考虑对极地规则未包括的在极地水域营运的船舶尽可能自愿应用极地规则;5. 要求本组织秘书长按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极地规则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6. 还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规则文本的副本分发给非SOLAS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7.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在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后编制极地规则的综合文本。

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极地规则)目录引言1 目的2 定义3 危险源4 本规则结构5 南极区域和北极水域图示I-A部分安全措施第1章通则1.1本部分结构1.2定义1.3证书和检验1.4性能标准1.5操作评估第2章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WOM)2.1目的2.2功能要求2.3规定要求第3章船舶结构3.1目的3.2功能要求3.3规定要求第4章分舱和稳性4.1目的4.2功能要求4.3规定要求第5章水密完整性和风雨密完整性5.1目的5.2功能要求5.3规定要求第6章机械设备6.1目的6.2功能要求6.3规定要求第7章消防安全/保护7.1目的7.2功能要求7.3规定要求第8章救生设备与布置8.1目的8.2功能要求8.3规定要求第9章航行安全9.1目的9.2功能要求9.3规定要求第10章通信10.1目的10.2功能要求10.3规定要求第11章航次计划11.1目的11.2功能要求11.3规定要求第12章配员和培训12.1目的12.2功能要求12.3规定要求I-B部分与引言和I-A部分规定有关的补充导则1 引言第2部分(定义)补充导则2 第1章(通则)补充导则3 第2章(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WOM))补充导则3.1 极地水域操作手册内容的建议案3.2 破冰船协助下的航行导则3.3 应急计划制定导则4 第3章(船舶结构)补充导则5 第4章(分舱和稳性)补充导则6 第5章(水密完整性和风雨密完整性)补充导则7 第6章(机械设备)补充导则8 第7章(消防安全/保护)补充导则9 第8章(救生设备与布置)补充导则9.1 个人救生属具示例9.2 群体救生属具示例10 第9章(航行安全)补充导则11 第10章(通信)补充导则12 第11章(航次计划)补充导则II-A部分防污染措施第1章防止油类污染1.1操作要求1.2结构要求第2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2.1操作要求第3章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第4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定义4.2操作要求第5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5.1定义5.2操作要求II-B部分II-A部分补充导则1第1章补充导则MSC 94/21/Add.1 2第2章补充导则3第5章补充导则4其他环境公约和指南补充导则1为增强船舶操作的安全性并减少对偏远、脆弱和潜在恶劣的极地水域的人和环境的影响,特制定《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作为现有IMO文件的补充。

船舶极地操作手册

船舶极地操作手册

船舶极地操作手册一、引言在极地地区,船舶操作面临着极端环境的挑战。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保护环境以及提高操作效率,船舶极地操作手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极地操作手册的重要性、内容和编写要点。

二、船舶极地操作手册的重要性船舶极地操作手册是一本基于船舶特点和极地环境的指南。

它对于确保船舶操作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安全操作和应急措施至关重要。

2.1 安全性极地地区的船舶操作涉及到极端气候、冰潜水等风险。

船舶极地操作手册提供了操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安全操作流程、防范措施和迎接突发状况时的紧急应对措施。

2.2 环境保护极地地区的生态系统十分脆弱。

船舶操作应该尽可能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船舶极地操作手册包括了对燃料使用、废水和废弃物处理、动物保护等相关的准则和要求,以确保船舶操作在最小程度上对环境造成影响。

2.3 提高操作效率极地地区的特殊环境意味着操作人员需要特殊的技能和知识。

船舶极地操作手册提供了操作人员所需的操作流程、装备使用指南以及技术要求,以帮助提高操作效率并保证任务的顺利进行。

三、船舶极地操作手册的内容船舶极地操作手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3.1. 极地环境概述这一部分应该对极地地区的气候、海况、冰情等环境特点进行概述。

操作人员需要了解操作环境的特点和挑战,以制定相应的措施。

3.2. 船舶装备和技术要求针对极地环境的要求,列出船舶所需的特殊装备和技术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冰船级别、船体加固、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

3.3.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介绍船舶在极地环境下的安全操作流程和规定。

涵盖航行、锚泊、装卸货、进出冰区等操作环节,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3.4. 应急措施和救援紧急状况下的应急措施对于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极地操作手册应该包括应对火灾、漏油、碰撞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并列出救援机构和沿海救援资源。

3.5. 环境保护准则船舶在极地地区需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准则,包括减少排放、垃圾处理、动物保护等。

imo极地规则

imo极地规则

imo极地规则
imo极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4年通过的一套强制性的规则,旨在保护北极和南极这两个极地地区的环境和航运安全。

imo极地规则适用于在极地水域运营的船舶,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imo极地规则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imo极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imo极地规则要求船舶在进入极地水域之前,申请极地船舶证书,该证书将根据船舶的结构和性能,将船舶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种类型。

A类船舶是指能够在至少中等一年冰(可能含有老冰)的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B类船舶是指能够在至少薄一年冰(可能含有老冰)的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C类船舶是指只能在开阔水域或比A 类和B类船舶所能承受的冰情更轻的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

imo极地规则要求船舶在制定极地水域运作手册,该手册应包含船舶的操作评估、操作限制、应急计划、船员培训等内容,以指导船舶在极地水域的安全和环保运营。

imo极地规则要求船舶在船舶结构、分舱和稳性、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机械设备、消防安全、生命救助、船舶安全、船舶导航、通信、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满足特定的要求,以适应极地水域的恶劣条件和挑战。

imo极地规则要求船舶在船员培训方面,提高船员对极地水域的认识和能力,包括极地水域的特点、风险、法规、应急响应等内容,
以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imo极地规则是国际社会关注保护极地环境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船舶在极地水域航行的一个指南,为极地水域的航运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框架。

《极地航行准则》

《极地航行准则》

《极地航行准则》北极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北极,是全球的北极。

北极航道尽管受制于几个主要北极国家的管辖,但其法律地位不是在成为国际海峡的路上,就是已具备国际海峡的标准。

北极航道的治理不单单是某一区域某一方面的治理,而是跨区域甚至是全球性,涉及到环境保护、航行安全、经济、商业、军事、政治等多领域的综合性、整体性治理。

任何一个国家单凭一己之力管理和控制北极航道的做法既不符合北极事务全球性的特质,也与全球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不相匹配。

在此背景下,全球层面专门性、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极地航行准则》应运而生。

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被视为现今国际社会对北极航道法律地位达成的初步共识,这一共识推动着北极航道在不远的未来完全成为国际海峡的愿景成真。

一、《极地航行准则》的制定过程《极地航行准则》的出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有关在极地水域建造和设计船舶的国内规则就开始相继出现。

国内规则的纷乱复杂导致国家、企业、船级社协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混乱。

于是,90年代开始,国际层面统一的极地规则发展起来,但直到2002年,IMO才通过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北极冰覆盖水域船舶航行指南》(以下简称《北极指南》)。

《北极指南》旨在补充《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SOLAS)现有的规范要求,以应对北极冰覆盖水域的气候变化,提出了海洋安全和防治污染的额外要求。

由于《北极指南》仅适用于北极地区而非南极地区,2009年又制定了同样不具有约束力的《极地水域船舶航行指南》(以下简称《极地指南》)。

《极地指南》的宗旨与《北极指南》相同,不同的是《极地指南》是对《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与《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二者的补充规定,且可适用于南极地区。

鉴于两个航行指南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一极地航行规则的需求仍然存在。

2010年,受到来自丹麦、挪威、美国和英国的倡议,IMO启动了由其分委员会制定具有强制力的极地准则的议事项目。

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

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

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
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旨在确保在极地海域航行船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极地冰层的消融,对于这些水域的船舶交通有了更大的需求。

因此,为了保护极地环境和确保船舶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准则。

首先,这些规则明确了船舶进入极地水域的许可要求。

船舶必须申请并获得相
关的授权,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安全措施和技术能力。

这包括船舶设备的防冰措施、通信设备的可靠性以及船员的培训要求等。

其次,航行船舶规则要求船舶在极地水域内采取特定的导航和航行方式。

这包
括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避免与冰山相撞,并且要在事先规定的航道内航行。

此外,规则还要求船舶遵守速度限制,以降低碰撞风险和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另外,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还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船舶在进入极
地水域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限制废水排放、控制噪音污染以及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等。

最后,航行船舶规则强调了船舶的责任和安全意识。

船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航行安全管理。

此外,规则还鼓励船舶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以提高整体的安全性和应对能力。

总之,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在确保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至关
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球各国的合作和共识,以确保极地水域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随着极地地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些规则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航运需求。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全面做好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发证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船舶技术分中心的筹建、及时申请船舶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审图时,应增加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资料数量,以满足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提交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海事局反馈。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独家整理】极地规则

【独家整理】极地规则

【独家整理】极地规则背景在环境极度恶劣却又极度脆弱的两极地区,船舶的航行安全以及对未开发的环境的保护一直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重点关切。

多年来,国际社会也出台了许多关于在极地地区进行海洋开发的要求、规定和建议。

发展趋势和预测均显示,未来极地航运的发展将呈现规模化和多样化。

但应注意的是,这些发展都应在保证海上人命安全以及不损害极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

在南北极从事海上运输会面临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艰险,比如气候条件恶劣、相关区域海图缺失、通讯系统失灵以及其他助航设备缺乏等。

极地偏远荒凉,救援和清污团队也难以及时到达,一旦发生事故,就会产生难以估量的代价。

超低气温还会降低一些船舶组件的有效性。

一旦出现冰冻,还会为船舶的船体、推进设备和附属物件增加额外的负重。

2009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第A1024(26)号决议,发布了在极地水域船舶营运准则。

该准则是在SOLAS公约和MARPOL公约现有规定要求之外,针对极地水域的气候条件、符合海事安全的合理标准以及防止环境污染而提出一些必要的额外要求。

但该准则为建议性文件,不具备强制力。

随着航运界在极地的开发需求越来越强烈,极地周边国家对极地环境资源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国际海事组织意识到有必要出台一份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来规范极地的航运活动,保护极地的生态环境。

《极地区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极地规则》)草案因此继2009年后,国际海事组织开始着力制定一部具有强制力的极地航运法律规则——《极地区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waters ),简称《极地规则》(Polar Code)),涵盖在两极水域同船舶营运相关的船舶设计、建造、设备配备、操作、培训、搜索搜救以及环境保护相关事宜。

201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MSC)通过了新版SOLAS公约第14章,关于“船舶在极地水域营运的安全措施”的规定草案。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出海航行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出海航行的航运企业、船东及其管理机构、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

第三条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制度、流程和规范,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五条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应当注重培养船员安全意识,提高船员技能水平,并加强船舶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应当与国际惯例和相关国家的规定相适应,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船舶管理责任第七条船东是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的主要责任方,船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配备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技能;(三)定期对船舶进行维修、检验和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四)保证船员的休息和工作环境,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五)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六)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相关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员是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的直接责任方,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二)协助船东制定和完善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并参与船舶的维修、检验和检查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四)指导和培训船员,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五)及时向船东报告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情况;(六)做好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七)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相关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船员管理责任第九条船员是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的核心力量,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二)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技能,保证船舶正常运行;(三)保证个人安全和船舶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和随意更改操作规程;(四)参加船舶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保障船舶正常运行;(六)及时上报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情况。

船舶在北极地区航行的注意事项

船舶在北极地区航行的注意事项

船舶在北极地区航行的注意事项摘要随着全球变暖,北冰洋航线适航期会逐步延长直至最后有望终年全线贯通,这将对中国社会经济和贸易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本文以东亚至北欧航线展开讨论关于极区航行中的一些问题。

叙述了开展北冰洋航线的必要性,简要介绍了极区航行的相关公约要求,着重介绍了极区航行应该注意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对增加驾驶人员的极区航行安全意识和安全航行能力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北冰洋;极区航行;船舶安全1.引言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扩大开往北欧、北美、俄罗斯的船舶日益增加冰区航行的安全问题逐渐突出起来。

如何保证船舶的冰区航行安全和冰区的货载安全,需要航海人员严格遵守冰区航行的相关规定充分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

高寒、多暴风雪,一年只分冬、夏两季,有极昼、极夜现象,是极地地区的共同特点。

当水面没有全部被冰覆盖时,极区经常有雾。

与普通航区比较,极地航区存在着很大的危险和不确定性。

随着北极气候变暖,北极冰川融化,将在北冰洋上出现一条海上“东北通道”,这是一条连接“欧洲和亚洲之间的战略运输要道”,其意义不亚于当年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开通。

但是,由于极地航区存在着很大的危险和不确定性,与普通航区相比有较大的不同,这就要求船舶操作者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船舶操作,以克服困难和危险,实现极区安全航行。

2. 开展北冰洋航线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北冰洋位于亚洲、欧洲和北美洲北岸之间,面积1475平方公里,岸线曲折,岛屿众多。

以新版《系列世界地图》为基础,结合中国“雪龙”号4次北极科考的实际航线,北冰洋航线可分为3条:1.东起符拉迪沃斯托克,途经新西伯利亚海、拉普捷夫海、喀拉海、巴伦支海,西至摩尔曼斯克的“东北航线”,这是连接东亚和欧洲最短的航线;2.西起白令海峡的普罗维杰尼亚,向东沿美国阿拉斯加北部海域,穿过加拿大北极群岛,直到戴维斯海峡的“西北航线”(该航线从波弗特海进入加拿大群岛时,又分为2条支线:1条穿过阿蒙森湾、多芬联合海峡、维多利亚海峡到兰开斯特海峡;另1条玛克卢尔海峡、梅尔维尔子爵海峡、巴罗海峡到兰开斯特海峡);3.穿越北极点的航线。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大会,回顾《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大会在海事安全方面的职能的公约》第15(J)条以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规则和准则,还忆及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认识到除现有的imo文件中强制性和建议性规定外,还需要制定适用于北极冰覆盖水域营运船舶的建议性规定,msc/circ.1056-mepc/circ.399通函批准的《北极冰覆盖水域营运船舶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注意到海事安全委员会在其第79届会议上审议了第27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ATCM)提出的修订指南的请求,以使其同样适用于在南极条约区冰封水域作业的船舶,获知极地环境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的现有要求之外,还对船舶系统提出了附加要求,认识到需要确保所有此类系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有效运行,保持足够的海上安全和污染预防水平,并考虑到极地作业的挑战,还注意到有必要对本指南进行全面的更新以考虑自2002年本指南批准以来在技术、工艺和管理上的发展,意识到还需要特别考虑仅在一年中的某些时候驶向极地水域的所有船舶;审议了海事安全委员会第86届会议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提出的建议;1.通过《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要求各有关政府采取适当措施,执行2022年1月1日或以后船舶建造的附件;3.鼓励所有相关国家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尽量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对202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实施附件中的指南;4.建议各国政府提请船东、船舶经营人、设计、建造、修理和设备制造及安装单位,以及与在极地水域作业的船舶有关的所有其他各方注意附件中的准则;5.授权海事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保持对本指南的审查,必要时根据在实施本指南过程中获得的经验进行更新。

附件前言指南第1章总则a部分C施工规程第2章结构第3章分舱和稳定性第4章住宿和逃生措施第5章方向控制系统第6章锚定和牵引装置第7章主机第8章辅助系统第9章电气装置B部分C设备第10章消防安全第11章救生设备和设备设备第12章导航设备c部分c操作第13章操作布置第14章船员配备第15章应急设备D部分C环境保护和损害控制第16章环境保护和损害控制前言P-1导言p-1.1在北极和南极环境下营运的船舶面临该地区特有的若干风险。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执行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新规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执行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新规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执行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新规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新规》(以下简称“新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近发布的一项新规定,旨在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能源效率,加快推进航运业碳排放减排。

“新规”适用于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各类沿海船舶和远洋船舶,并要求所有船舶在其营运期间实施能耗数据采集和管理,以及碳强度管理。

首先,根据“新规”的规定,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都必须实施能耗数据采集和管理。

该规定要求船舶在每次航行前,都必须对船舶的总能耗进行采集,并定期上传至船舶能源效率监管系统(EEOIS)。

这些数据将作为船舶能源效率改进和碳强度控制的依据,以促进船舶能源效率水平的提升。

此外,“新规”还要求船舶在其营运期间实施碳强度管理。

该规定要求船舶在每次航行期间,都必须根据船舶的总能耗、航程距离等信息,计算出船舶的碳强度,并将其上传至EEOIS。

船舶碳强度的控制将有助于促进船舶能源效率的提升,也将为船舶能源效率改进提供重要指标。

同时,“新规”还规定,船舶必须定期更新其能源效率改进和碳强度控制的计划,并在每次航行期间检查并更新其能源效率改进和碳强度控制指标。

此外,“新规”还要求船舶实施能源效率验证,以评估其能源效率水平和碳强度控制情况。

该规定要求船舶定期提交能源效率验证报告,以评估船舶能源效率水平,并制定合理的能源效率改进和碳强度控制计划。

总之,“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能源效率,加快推进航运业碳排放减排,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现低碳发展奠定基础。

国际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

国际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

国际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摘要:一、国际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概述二、极地水域船舶操作的特殊性1.环境挑战2.船舶技术要求3.航行安全措施三、国际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的具体内容1.船舶设计要求2.船舶操作要求3.船员培训和配备4.应急措施和救援机制四、我国极地船舶操作规范与发展现状五、极地船舶操作规则对我国船舶行业的意义六、展望极地船舶操作规则的未来发展正文:一、国际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概述国际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是指在极地水域中,为保证船舶安全、保护环境和减少事故发生的国际公约和规定。

极地水域的特殊环境,使得船舶操作面临诸多挑战,因此需要一套专门的操作规则来确保航行安全。

二、极地水域船舶操作的特殊性1.环境挑战:极地水域的气候、海冰等自然条件对船舶操作产生严重影响,如低温和暴风雪、海冰漂浮等。

2.船舶技术要求:在极地水域航行,船舶需要具备一定的抗冰能力、节能性能和破冰技术。

3.航行安全措施:为应对极地水域的特殊环境,船舶需采取一定的航行安全措施,如加强通信设备、航行计划和跟踪系统等。

三、国际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的具体内容1.船舶设计要求:船舶应具备良好的抗冰性能、节能设备和破冰技术,以适应极地水域的环境。

2.船舶操作要求:船舶在极地水域应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如严格控制航速、避免进入危险区域等。

3.船员培训和配备:船员需接受极地水域航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船舶安全。

4.应急措施和救援机制: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救援机制,加强与岸基支持的联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获得救援。

四、我国极地船舶操作规范与发展现状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极地船舶操作规范,并在国内外船舶上得到应用。

目前,我国极地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技术不断提高,极地航线运输业务逐渐扩大。

五、极地船舶操作规则对我国船舶行业的意义1.提升我国船舶行业的国际地位:遵循国际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有助于提升我国船舶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欧洲新能源船舶标准

欧洲新能源船舶标准

欧洲新能源船舶标准一、船舶设计1.新能源船舶应按照欧洲联盟(EU)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考虑船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

2.新能源船舶的设计应注重船舶的能源效率,优化船舶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3.新能源船舶的设计应考虑使用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并确保这些新能源在船舶上的应用安全有效。

二、船舶建造1.新能源船舶的建造应符合EU和IMO的相关规定,按照认可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

2.建造新能源船舶的船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保证建造质量和安全。

3.新能源船舶的建造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建造过程中的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三、船舶材料1.新能源船舶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EU和IMo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相关要求。

2.新能源船舶的材料应具备优良的物理、化学和机械性能,保证船舶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3.新能源船舶的材料应注重环保性,尽量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

四、船舶设备1.新能源船舶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EU和IMO的相关规定,按照认可的船舶设备标准和规范进行。

2.新能源船舶的设备应具备高效、安全、可靠和环保的特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新能源船舶的设备应注重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五、船舶系统1.新能源船舶的系统应符合EU和IMO的相关规定,包括船体结构、推进系统、电力系统等。

2.新能源船舶的系统应具备高效、安全、可靠和环保的特点,优化系统的能源消耗和排放。

3.新能源船舶的系统应注重调试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六、船舶操作1.新能源船舶的操作应符合EU和IMO的相关规定,按照认可的船舶操作标准和规范进行。

2.操作新能源船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了解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3.新能源船舶的操作过程中,应注重对能源的节约和环保,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七、船舶维护1.新能源船舶的维护应符合EU和IMo的相关规定,按照认可的船舶维护标准和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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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 极地航行船舶相关要求10.1 SOLAS第XIV章---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1于2017年1月1日生效;.2 201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2018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中间或换证检验之前(以较早者为准)满足极地规则的相关要求。

10.2 适用范围在极地水域营运并按SOLAS公约第I章发证的船舶10.3 证书:.1 持《极地船舶证书》;.2 符合极地规则PII‐A 部分要求的IOPP 证书;.3入级证书,授予冰级和/或防寒附加标志。

10.4 10.4.110.4.2 船员培训航行极地水域船舶的船员除按照STCW、SOLAS、MARPOL公约进行培训持证外,还应注意:2010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B-V/g节,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培训指南,对在极地水域作业的船长和负责航行与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进行极地水域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冰区船舶操纵训练、极区航行、伤害控制程序、冰情观测和判断、极区生存等)的专项培训作了建议性要求。

极地规则的要求:培训要求,条件是:1)该人员应根据STCW公约第II/2条和STCW规则第A-II/2节具备资质并经过认证,且满足上述表格中的高级培训要求;2)在极地营运中,船舶具有足够数量满足相关极地水域培训要求的人员以覆盖所有值班;3)该人员始终满足主管机关最低休息时间要求;4)在敞开水域或冰山水域外的水域营运时,客船和液货船船长、大副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满足上述表格中适用的基本培训要求;和5)在总冰密集度超过2/10的水域营运时,除液货船以外的货船的船长、大副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满足上述表格中适用的基本培训要求。

.3 使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以外的人员满足培训要求并不是减轻船长或航行值班高级船员的对于船舶安全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4 应使每位船员熟悉PWOM中包含或提及的与其所分配职责相关的程序和设备。

培训证明拟进入极地水域船舶的所有船员应接受在冰覆盖水域运营所要求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持有经认可的培训证明。

10.4.3 培训项目.1对船长、驾驶员和轮机员的培训项目应包括:1)冰的相关特性。

①熟悉冰的构成特点及识别知识,以及各种冰况图及冰情预报的局限性;②掌握冰的物理特性、形成、增长和融化过程;③了解不同区域和不同季节,以及气候条件迅速变化情况下的冰的状况;④理解冰的摩擦力、冰压力对船体应力的影响,以及飞溅浪花与积雪所导致的甲板冰雪聚积对船舶稳性的影响;⑤识别浮冰群与冰山的区别,以及浮冰的漂移规律。

2)船舶性能。

①熟悉船舶类型、结构与抗冰加强情况;②了解不同船级社的抗冰等级与极地冰级的关系;③了解地方性特殊规定,包括对船舶低温系统性能、防寒设备与抗冰等级限制;3)公约规则。

①熟悉相关国际公约;②熟悉沿岸国或相关区域地方规则与建议。

4)冰区操纵。

①熟悉浮冰对船体的压力,及不同密度冰区情况下的航行速度与操纵技术;②了解破冰助航、破冰引航相关操作知识,及护航编队与通讯要求。

5)高纬局限。

①了解极地水域助导航设施,及海图资料的局限;水文数据的获取是安全航行的必要条件;在条件恶劣的水域航行时的注意事项;搜救准备和责任的局限性,包括GMDSS A4区以及搜寻和救助通讯设施的局限性;对处理意外事故的认识;对拖曳程序的认识;保持与其他船只或当地搜寻和救助组织联系的重要性;对人员暴露在低温条件下的危险性的认识;弃船的程序和技巧以及在冰区的自救;由于噪音和晃动导致船员的疲劳;余量物质的运载,如:燃料舱、食品和额外衣物;对极地水域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的认识。

②知晓船舶指向(罗经)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电子定位设备在高纬的局限。

6)环境保护。

①了解极地禁航、避航及敏感区域,防污特殊区域;②遵守防污染规定,保持生活污水、舱底水、油污水以及任何垃圾存放在船;③了解防污设备在冰区水域的局限性。

7)应急处置。

①了解沿岸国应急搜救组织,及相关海区的救助设备(船舶能力)配备情况;②掌握各搜救组织和救助船舶的通讯联络方式;③了解相关通讯设备在高纬水域的局限性。

.2 对所有船员的培训项目应包括:1)求生知识。

熟悉寒冷天气下的求生知识、求生措施与手段;2)救生器材。

低温状态下正确使用救生设备和器材;3)低温急救。

10.4.4 冷休克、降低体温和体温过低的急救处理和治疗程序;4)冰上撤离。

识别冰雪组成和特点,冰上安全撤离等。

根据《极地水域航行船舶指南》和《俄罗斯领海冰覆盖水域航行指南》,所有在极地水域(俄罗斯领海冰覆盖水域)运营的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应携带一份适用于冰区航行船舶的《操作手册》和一份用于冰区航行的船员《培训手册》,并参照《操作手册》和《培训手册》的内容,对航行于极地水域的船员进行培训和操作训练。

10.4.5 《俄罗斯领海冰覆盖水域航行指南》全体船员培训要求:1) 在极地冰雪航行的船员必须有书面的证明,表明其已圆满完成有关冰雪导航的官方培训项目。

该项目必须提供用于操作船舶行驶在冰雪覆盖海域的知识和熟练技能,包括识别冰雪的组成和特点、冰雪策略、冰雪预警的使用、地图集和代码、因冰雪造成的船体压力、冰雪护航操作、破冰操作和冰雪增长对船舶稳性的影响。

2)北海航线(NSR)船舶的甲板和机舱高级船员将在冰雪引航员的指导下,进行经过冰雪覆盖海域的船舶操作训练。

3)如果安装了低频广播装置,至少有两个船员应接受对此类广播装置的使用培训。

10.510.6 10.6.1 极地水域操作手册(PWOM)(规则第2章)船舶应持有满足规则第2章要求的极地水域操作手册(手册编排可参见规则附录2)。

手册的规定要求如下:1)包括确定在冰区能力和限制的方法(适用时)。

2)应包含用于下列基于风险的程序:①避开超出船舶设计能力或限制的冰区和/或低温的航次计划;②接收环境条件预报的装置;③处理可用的水文、气象和航行资料中所述任何限制的方法;④规则其他各章所要求的设备操作;和⑤在低温、水上部分结冰和出现海冰的状况下为保持设备和系统功能完好而执行特殊措施,如适用。

3)应包含用于下列事项的基于风险的程序:①与应急响应提供方联系进行救助、搜救(SAR)、溢油响应等,如适用;②按规则第3章要求进行冰区加强的船舶,在长时间为冰所困情况下维持生命支持和船舶完整性的程序。

4)应包含发生超出船舶设计能力或限制的冰况和/或低温时采取措施所需遵循的基于风险的程序。

5)应包含在冰区作业期间进行监控和保持安全的基于风险的程序,如适用,其中包括护航作业或破冰船协助的任何要求。

可以根据船舶是否独立营运或有破冰船护航而使用不同的操作限制。

如合适,PWOM中应对这两种选项作出规定。

航次计划(规则第11章)航次计划应考虑拟定航次的潜在危险,船长应结合下列因素来考虑穿越极地水域的航线:1)PWOM要求的程序;2)可用的水文资料和助航设备的限制;3)拟定航线附近的冰和冰山的范围和类型的现有资料;4)往年冰和温度的统计资料;5)避难地;6)与已知密布海洋哺乳动物的区域(包括季节性洄游区域)1相关的遇到海洋哺乳动物的现有资料和所需采取的措施;7)与已知密布海洋哺乳动物的区域(包括季节性洄游区域)2相关的船舶航线划定系统、航速建议和船舶交通服务方面的现有资料;8)航线上国家和国际指定的保护区域;和9)在搜救能力不能覆盖的区域中营运。

10.6.2 在制定和实施航次计划时,船舶应考虑下列事项(规则第11章(航次计划)补充导则):1)如与海洋哺乳动物相遇,应考虑以现有最佳方法来尽量减少对其不必要的干扰;和2)如船舶在文化遗产和具有文化意义的地区附近航行,制定计划尽量减少船舶航行的影响。

10.7 10.7.110.7.2 10.7.310.7.4 防污染措施(规则II-A部分)防止油类污染1)在北极水域禁止任何船舶排放油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2)MARPOL附则I所要求的油类记录簿、手册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应相应考虑到极地水域的营运。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1)在北极水域应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入海。

2)MARPOL附则II所要求的货物记录簿、手册和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应相应考虑到极地水域的营运。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1)在极地水域内禁止排放生活污水,但按MARPOL附则IV和下列要求排放除外:①、船舶在距任何冰架或固定冰超过3海里处按MARPOL附则IV第11.1.1条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且应尽实际可能远离海冰密集度超过1/10的区域;或②、船舶在距任何冰架或固定冰超过12海里处按MARPOL附则IV第11.1.1条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且应尽实际可能远离海冰密集度超过1/10的区域;或③船舶所设由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行,该装置符合MARPOL附则IV 第9.1.1或9.2.1条的操作要求,并按MARPOL附则IV第11.1.2条排放生活污水,且应尽实际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任何冰架、固定冰或海冰密集度超过1/10的区域。

2)禁止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A类和B类船舶,以及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所有客船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此种排放符合第1)③条时除外。

3)尽管第1)条有要求,但是长时间在海冰密集度超过1/10的区域内营运的A类和B类船舶,只可使用由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以符合MARPOL附则IV第9.1.1或9.2.1条的操作要求。

此种排放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1)在北极水域,按MARPOL附则V第4条允许的垃圾排放入海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①船舶只有在尽可能远离海冰密集度超过1/10的区域时,才被允许排放食品废弃物,但在任何情况下距最近陆地、最近冰架或最近的固定冰均不得少于12海里;②食品废弃物应经过粉碎或磨碎并应能通过不大于25 mm的粗筛。

食品废弃物不应被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③食品废弃物不应排放到冰上;④禁止排放动物尸体;和⑤船舶只有在航行途中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才应允许排放卸载时使用普通方法无法回收的货物残余物:a)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货舱清洗水中包含的货物残余物、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包括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b) 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均在北极水域内,并且船舶不会在这些港口之间驶出北极水域;c)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备;和d) 如已满足上述a、b和c的条件,含有残余物的货舱清洗水的排放应尽可能远离海冰密集度超过1/10的区域,但在任何情况下距最近陆地、最近冰架或最近的固定冰均不得少于12海里。

2)在南极区域,按MARPOL附则V第6条允许的垃圾排放入海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①按MARPOL附则V第6.1条进行的排放应尽可能远离海冰密集度超过1/10的区域,但在任何情况下距最近的固定冰不得少于12海里;和②食品废弃物不应排放到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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