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大棚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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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大棚转让合同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经协商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甲方投资建成蔬菜大棚,位于莒镇董屯村路东100米处,编号为第号大棚,该棚需要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附图:大棚分布图)

二、质量标准:

1、符合大棚规格、标准、尺寸、质量图纸。

2、没有图纸,乙方在甲方引领下观看大棚现状,乙方没有异议或已缴纳转让费首付的,则视为蔬菜大棚符合质量标准。

三、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15年,即从2017年月日起至2032年月日止。

四、转让价格:

1、转让价格:人民币元,大写:。

2、乙方于2018年月日缴纳首付人民币4万元,实际所欠为本

金,按月利率10‰作为计息,自2018年月日交清,未达到付款的种植户视为自行终止解除合同,乙方偿还甲方所有损失。(土地租金、余款利息、大棚折旧费等)

3、乙方交清首付之后,其余款及利息:2018年12月31日前缴纳30%;2019年6月1日前缴纳30%;2019年12月31日前缴纳40%。

合同期满后,购买户优先续租。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种植大棚技术要求修建蔬菜大鹏;

2、在自愿的前提下,甲方协调农产品的销售,为乙方在蔬菜栽培、植保等方面提供无偿技术指导。

3、对乙方生产经营有监督权,确保乙方合法经营。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蔬菜大棚转让费及利息。

2、从2017年月日起,即大棚转让之后,乙方对大棚依法享有使用、收益权益。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包蔬菜大棚。

3、乙方经营期间,实行自主经营。

4、乙方务必合法经营,不得从事种植违禁植物或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5、乙方受让大棚后,所占土地(大棚主体占地和附属设施占地)租金由乙方承担,面积:长从大棚后坡根底至前一个大棚根底;宽从大棚西坡底至大棚东坡底(具体面积以甲乙双方测量认可为准)。因建设大棚配套设施(道路、排水沟等)占用了部分耕地,这些耕地由购棚户共同承担。转让期间,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租金为1000

元/年/亩。

6、乙方受让大棚后,甲方协助乙方贷款,乙方需对贷款所需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并按照银行要求达到贷款相关条件。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自身授信原因导致贷款额度低或不能贷款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资金问题,未来乙方与银行之间的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

7、经营合同到期后,大棚内所有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平整土地,达到种植条件。

8、合同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依法优先承包。

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大棚的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2、乙方按时足额缴纳转让费及利息,不按时完成,每推迟一天则承担本金及利息1‰的违约金。

3、转让期间,乙方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租金为1000元/年/亩。不按时完成,每推迟一天则承担本金5%的违约金。

4、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有权向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解除合同条件:

1、乙方不按时缴纳转让费,经多次催要未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缴纳首付之后,甲方不按时交付大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因用地需要缴纳租金为1000元/年/亩,乙方不按时足额完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九、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十、本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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