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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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概念: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最小值min)

二、判定准则:

1.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2.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3.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注:

①隔热性和完整性对应承载能力:如果试件的“承载能力”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

②隔热性对应完整性:如果试件的“完整性”已不符合要求,则将自动认为试件的“隔热性”不符合要求。

三、构件的燃烧性能:

①一级、防火墙都不燃

②二级吊顶是难燃

③三级工非房隔、屋吊顶是难燃

④四级民非、板、屋吊顶、楼梯皆可燃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注: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2.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民用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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