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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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14年1月30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为进一步理顺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管理机制,将原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吉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制定如下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为依据,以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真正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统一思想、把握要求、明确责任、坚决落实。
二、组织领导
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由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整体安排。组长: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副组长:常务副省长马俊清、省委秘书长房俐、省政府秘书长李福春。组成人员: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检委(监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和省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
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由成员单位省
纪检委(监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和省管局分别抽调工作人员,对9个地区、长白山开发区和扩权强县试点市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工作内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吉林省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区、各部门采用电子化手段填报数据,系统通过统计分析,力求相关数据更加翔实、精细。
(二)检查各地区部门、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
各地区部门、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腾退并移交各地区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清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办公用房整体状况制定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1.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房屋名称未列入的按照使用功能归类):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5)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2.办公用房人均面积计算方法:
(1)人均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设备用房、
附属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和警卫用房面积不计入)÷人员编制=人均建筑面积。
(2)人均使用面积计算方法: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警卫用房、阳台、大厅、走廊面积不计入)÷人员编制=人均使用面积。
(三)检查各地区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规定,领导干部超标准办公室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室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为避免造成浪费,可暂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以上的,一律进行清理腾退,能调剂的调剂,不能调剂的进行隔断处理,凡采取隔断处理的,隔断后超标面积不能超过标准面积30%。副省级城市副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四)检查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清理情况。
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五)检查出租、出借和租用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六)检查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
1.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2.参公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
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
3.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4.企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确有困难的,经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租用原办公用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企业已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将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及时腾退。
(七)检查领导干部占用多处办公用房、在人大或政协任职、离退休后占用办公用房的清理情况。
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
异地转任人大或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按照保留一处办公用房的原则,由人大或政协及时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和本人沟通后办理。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核查整改(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
各地区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前一阶段本地区清理办公用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组织填报“吉林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数据填报系统”,同时开展本地区的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区须在3月31日前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