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典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的立法过程遵循一定的程序。
下面
是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1. 立法机构:法国民法典是由法国议会制定的,属于法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立法机构主要由法国国民议会(Assemblée Nationale)和法国参议院(Sénat)组成。
2. 提案:立法过程通常开始于提出法案。
法案可以由政府、议会成员或其他有权提出法案的团体或个人提出。
3. 议会审议:法案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进行多轮的讨论和辩论。
议员将提案内容进行审查、辩论和修改。
4. 通过立法:一旦法案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经过讨论和辩论,并获得多数议员支持,法案将被通过。
5. 宪法审查:通过立法的法案有时需要进行宪法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国宪法。
6. 公告:通过立法的法案最终将由法国总统签署并公告,成为法律。
立法机构在法国民法典的修改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议会成员通常对法案的提出、辩论和修改负责。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确保了民法典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维护法国的法治原则和法律秩序。
法国民法典的救济
法国民法典的救济摘要:1.法国民法典的概述2.法国民法典的救济措施3.救济措施的实际应用4.救济措施的效果分析5.对我国的启示正文:【1.法国民法典的概述】法国民法典,全名为《法国民法典》,是法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主要规定了法国国内的民事法律关系。
该法典自1804 年开始实施,至今已经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民法典对法国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2.法国民法典的救济措施】法国民法典中包含了多种救济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损害赔偿:当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损害赔偿。
这种救济措施主要是为了恢复被侵权人的原有权益。
(2)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请求法院确认权利: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质疑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权利。
【3.救济措施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国民法典的救济措施被广泛应用。
例如,当一个人的财产被他人侵占时,他可以依据法国民法典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这就是损害赔偿的实际应用。
再比如,当一个人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时,他可以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这就是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的实际应用。
【4.救济措施的效果分析】法国民法典的救济措施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这些救济措施,被侵权人可以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侵权行为可以得到及时的制止,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扩大。
【5.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时,可以借鉴法国民法典的经验,注重救济措施的设计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国民法典特点
法国民法典特点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民法的基本法典,被誉为法国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法律秩序的基石。
它于1804年由拿破仑一世颁布实施,至今已历经多次修订。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系统完备、内容丰富的法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继承罗马法传统:法国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中许多法律原则和规则都继承自罗马法,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这使得法国民法典在构建法律体系和解决法律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2. 法律科学性:法国民法典以其严密的结构和科学的表述而闻名。
它将法律规则划分为不同的章节和条款,每一条款都有其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使人们能够清晰地理解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
3. 法律权威性:法国民法典具有法律权威性,被广泛应用于法院、法学界和法律实务中。
它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公正、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4. 法律完备性: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完备的法典,涵盖了法律领域的许多方面,如人身权利、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它对于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等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为法律实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5. 法律稳定性:法国民法典在1804年颁布以来,虽然经历了多次修订,但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一直保持稳定。
这种稳定性使得法国民法典成为法律实践的依据,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6. 法律可适用性:法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律关系时注重适用性,旨在解决实际问题。
它以一种平衡的方式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考虑了各种情况下的特殊需求和利益保护。
7. 法律公正性:法国民法典注重公正和公平,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它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行为规范,为社会提供了公正、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法典,具有罗马法传统、完备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特点。
它为法律实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导,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解决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对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国民法典
影响
•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 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 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 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 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 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 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 的体现。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 对
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 总分结构 • 语言的完美性 • 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
谢谢观赏
影响
•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德国民法典》 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 《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很 多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影响
• 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 但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 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 "(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 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 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 了一个新社会。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个时代,它是 人类文化的顶峰。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 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 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 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 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就是在今天,法国 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指导作用,我们仍可从这方 面去学习它。
法国民法典译本
法国民法典译本第一章:总则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的基本民法法典,也是世界上最早具有独立编纂并统一起草的民法典之一。
该法典自1804年3月21日生效至今,对法国民众的生活、法律关系和财产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民事权利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包括个人的人格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等。
其中,人格权利是指每个人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
而财产权利则涉及个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婚姻家庭权利则包括了婚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权益及解除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财产制度法国民法典中的财产制度是法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
根据该法典,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了个人的私人财产和企业财产。
而公共财产则是属于国家或公共机构的财产,被用于公共利益的事业。
第四章:合同法法国民法典对合同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典,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涉及到各个领域,如物品买卖、租赁、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易的便利与安全。
第五章:继承法法国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根据该法典,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按照一定比例继承遗产。
而遗嘱继承则是根据遗嘱的规定,确定特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第六章:不当行为法法国民法典中的不当行为法规定了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不当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指的是违反他人权益,导致他人受损失的行为;而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权益受到损害。
第七章:合法担保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合法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则。
合法担保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财产或第三方担保人的责任,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该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促进信用交易的作用。
法国民法典
授课素材/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
法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拿破仑时期许多法典中最重要的一部,1807年正式改名《拿破仑法典》。
法典根据大革命的基本成果,将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和生产关系在法律上肯定下来。
第二编
第二章所有权
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第546条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
此种权利称为添附权。
……
第三章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一节用益权
第578条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之权,但用益权人员有保存该物本体的义务。
第579条用益权依法律规定或人的意思而设定。
第580条用益权的设定,得为无条件的、附期限的或附条件的。
第581条用益权得就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定之。
第四章役权或地役权
第637条役权系指为供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或便利而对一个不动产所加的负担。
第638条役权并不为某一不动产对另一不动产建立优越的地位。
第639条役权发生于地点的自然情况,或法律所定的义务,或数个所有权人间的契约。
(录自李浩培等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2——84页。
)
清华同方教育技术研究院。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
《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一)总则《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
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
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
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
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
法国民法典
总则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1条经国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有强行力。
在王国各部分,自公布可为公众所知悉之时起,法律发生强行力。
国王所为的公布,在首都,视为于公布的次日为公众所知悉,其他各省于上述日期届满后,按首都与各省首府间的距离每百公里增加一日。
第2条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第3条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第4条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第5条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总则第711条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第712条所有权亦因添附或混合以及时效而取得。
第713条无主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714条不属于任何人的物件,其使用权属于大众。
警察法规规定此等物件使用的方式。
第715条渔猎的特许亦由特别法规定之。
第716条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全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
第717条对于海上飘浮物及飘浮至岸上之物——不问其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及对于生长在海滨的树木和草类的权利,均由特别法规定之。
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亦同。
第三章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一节通则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1102条如契约当事人相互负担债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
第1103条如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债务,而后者不受约束时,此种契约为单务契约。
第1104条如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担大体相等的给付或作为债务时,此种契约为等价契约。
法国民法典全文
法国民法典全文简介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于1804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民法典,它被誉为是现代民法的开创者和经典之作。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国民法典的全文内容,包括其结构、主要条款和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结构法国民法典全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人、财产和义务。
每个部分又分为多个章节,涵盖了法律体系中各个重要的方面。
人(Le Personnes)人部分主要探讨法律与个人的关系,包括法律主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状态的确立和终止等方面。
自然人(Les Personnes Physiques)1.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2.年龄和能力3.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4.名称和住所法人(Les Personnes Morales)1.法人的性质和分类2.法人的设立和终止3.法人的权利和义务4.法人的财产财产(Les Biens)财产部分主要涉及法律与财产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等方面的关系。
财产权(La Propriété)1.财产权的性质和保护2.财产权的取得方式3.财产权的限制和转让4.财产权的终止和恢复占有权(La Possession)1.占有权的获取和保护2.自然人和法人的占有权3.占有权的失去和终止4.占有权归属纠纷的解决义务(Les Obligations)义务部分主要讨论法律与合同、责任和债务等方面的关系。
合同(Les Contrats)1.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合同的履行和解除3.合同的无效和终止4.合同纠纷的解决责任(La Responsabilité)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责任的确定和承担3.责任的免除和限制4.责任纠纷的解决主要条款法国民法典全文收录了大量的条文,以下列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条款。
1.第9条:法律是不偏不倚的2.第16条:人的权利以人的存在为基础3.第34条: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4.第544条: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5.第1382条:过错致使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影响法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民法典的典范,不仅对法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 多个年头了。
在这200 多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 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一、《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
每一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在机会均等、一切以金钱为标准的前提下,广泛展开的信用,不受人身关系束缚的雇佣经理和劳工,以及通盘活用的服务,创造了一个低层机构里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换的环境。
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展开,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更要保障每一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 281条。
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1~6 条) 。
第一编是人法,有十一章,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7~515 条) ,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地役权等内容(516~710 条) ,实际是物权法。
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711~2281 条) 。
”三、《法国民法典》与传统《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以下是 9 条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内容:1. 嘿,你知道吗?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规定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好比你拥有一个超级宝贝,谁也不能轻易夺走,保护得死死的。
比如说,你买了个心爱的房子,这房子就完完全全属于你啦,谁也不能随便来侵占。
它就像你的坚固城堡,给你满满的安全感!2. 哇塞,法国民法典里的契约自由也超厉害的呀!这就像是你和朋友约定好一起去冒险,只要你们都同意,那就可以放手去做呀!比如你和别人谈好一个生意合作,那就得遵守约定,不能反悔哦。
这多有约束力呀,能让大家都讲诚信。
3. 哎呀呀,法国民法典对婚姻的规定也挺有意思呢。
这简直就像搭伙过日子,两个人要有责任和义务呀。
比如夫妻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照顾,可不是随随便便的哦。
这不是为了让婚姻更长久、更美满吗?4. 嘿,看到法国民法典对继承的规定没?那可真是个关键的事儿啊!就好比是把家族的宝贝往下传,要公平合理呀。
比如说老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那得按照规矩来分给继承人,可不能乱来呢。
你说对吧?5. 哇哦,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界定也挺明确的嘛!这就好像有人打破了你心爱的花瓶,那得负责赔偿呀。
比如有人开车不小心撞了你,那肯定得承担责任呀。
这能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呢。
6. 哈哈,法国民法典在民事权利方面真是规定得面面俱到呀!这就如同给你配备了一身超强装备,让你能在生活中自由闯荡。
比如你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大胆表达自己的想法呀,多棒呀!7. 哎呀,法国民法典对债务的处理也有一套呢!这不就像是欠了别人钱就得还,天经地义呀。
假如你借了别人的钱,那可不能耍赖哦,赶紧还回去才是正道。
是不是很有道理呀?8. 嘿呀,法国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是很给力的哟!这简直就是在守护你的独特魅力呀。
比如说不能随意诋毁别人的名誉,那可是不对的哦。
要尊重每个人的个性和权利呀!9. 哇,想想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真的是让社会变得更加有序和公平呢!它就像一个隐形的守护者,默默地保障着我们的权益。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于1804年由拿破仑·波拿巴颁布,是法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它对现代国家和法律体系都具有深远影响,并成为了世界各国民法典的重要参考。
法国民法典包括四本:人身权、财产权、修正、继承。
其中最重要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本书是法国社会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律条款。
人身权人身权是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一部分就是关于人身权的规定。
其中包含了各种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如自由、保护个人声誉、休息、个人名誉的保护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人身不可分割”的原则,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身权,这些权利不可转让、不可收买,也不可以被强制侵犯。
财产权财产权是保护个人财产和收入的权利。
法国民法典第二部分包含了各种规定,包括收入、财产、遗产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收入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私人财产,并且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在法律规定下,财产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合法使用、转让或者出售自己的财产,但是不能侵犯别人的财产权。
修正修正是有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法国民法典第三部分规定了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法院、仲裁、调解等。
法律的调解是最常用的方式,法院则是最后的解决方法。
修正的规定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处理纠纷,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继承继承是有关财产继承和分配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四部分规定了继承和财产捐赠的规定,包括继承、遗嘱、财产分配、遗产税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合法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有效保护了自由财产的转移。
法国民法典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仍然具有极高的地位,法国的很多法律仍然源于该法典。
而且,该法典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产生了深远影响,被广泛运用于国际私法和商业法等方面。
法国民法典
总则法律得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1条经国王公布得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有强行力。
在王国各部分,自公布可为公众所知悉之时起,法律发生强行力。
ﻫ国王所为得公布,在首都,视为于公布得次日为公众所知悉,其她各省于上述日期届满后,按首都与各省首府间得距离每百公里增加一日。
第2条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ﻫ第3条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得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得居民均有强行力。
ﻫ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ﻫ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能力得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第4条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第5条审判员对于其审理得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得方式进行判决。
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得法律。
第三编取得财产得各种方法总则第711条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得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第712条所有权亦因添附或混合以及时效而取得。
第713条无主得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714条不属于任何人得物件,其使用权属于大众。
警察法规规定此等物件使用得方式。
ﻫ第715条渔猎得特许亦由特别法规定之。
ﻫ第716条埋藏物得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全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ﻫ一切埋藏或隐匿得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ﻫ第717条对于海上飘浮物及飘浮至岸上之物—-不问其为何种性质——得权利,及对于生长在海滨得树木与草类得权利,均由特别法规定之。
ﻫ所有人不明得遗失物亦同。
第三章契约或合意之债得一般规定第一节通则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她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得债务.ﻫ第1102条如契约当事人相互负担债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第1103条如一人或数人对于其她一人或数人负担债务,而后者不受约束时,此种契约为单务契约。
法国民法典
民法的地位
• 虽然民法还有一般法的特征,但民法更是 私法的基本法
• 相当于自然科学里的物理学、交响乐的钢 琴、第一小提琴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所有关系(物权等) 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债权等) 2、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健康权、名誉权) 身份关系(亲属、监护)
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 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3. 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 是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4.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5.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 现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
(四)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 立法重要的里程碑。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通过的《合同法》,2007年3月16日 通过《物权法》,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 阶段。
民法简史
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 私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拿破仑 ·波拿巴与《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 部民法典,充分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 济的需要。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 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 民法体系,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但是 该法典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 所歧视,这些都违背“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
•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 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法国民法典
总则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1条经国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有强行力。
在王国各部分,自公布可为公众所知悉之时起,法律发生强行力。
国王所为的公布,在首都,视为于公布的次日为公众所知悉,其他各省于上述日期届满后,按首都与各省首府间的距离每百公里增加一日。
第2条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第3条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第4条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第5条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总则第711条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第712条所有权亦因添附或混合以及时效而取得。
第713条无主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714条不属于任何人的物件,其使用权属于大众。
警察法规规定此等物件使用的方式。
第715条渔猎的特许亦由特别法规定之。
第716条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全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
第717条对于海上飘浮物及飘浮至岸上之物——不问其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及对于生长在海滨的树木和草类的权利,均由特别法规定之。
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亦同。
第三章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一节通则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1102条如契约当事人相互负担债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
第1103条如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债务,而后者不受约束时,此种契约为单务契约。
第1104条如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担大体相等的给付或作为债务时,此种契约为等价契约。
法国民法典全文
法国民法典全文
民法典是法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法国民事行为的基
本规则,它贯穿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
法国民法典一共由3卷,共2286条,这篇文章我们从以下三个方
面介绍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1.个人权利
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的权利,保障了人的自由和尊严。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肖像权和居住权等。
此外,还对人的
姓名、民族和国籍等进行了规范。
2.契约和义务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各种类型的合同。
它规定了
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对合同的履行、抗辩和终止等。
此外,还规
定了代理、担保和付款等交易事项。
3.家庭和继承
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家庭关系和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它规定了婚姻和离婚、收养和抚养等事项。
此外,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等相关内容。
除此之外,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物权等法律事项。
这些规定能够保障公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在法国法律制度中,法国民法典是一部至关重要的法律法规,是法国法律制度的基础。
它为法律执行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总之,法国民法典是为维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而存在的。
它保障了法国公民享有适当的自由和尊严,保证了公民享有公正和平等的法律权益。
法国民法典三大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三大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可真是个神奇的东西,它就像是法国法律的基石,给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稳稳的支撑。
想想看,这份文档已经存在了两百多年,简直是历史的见证者呢。
三大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和财产,这听上去有点高大上,但其实生活中到处都是它们的身影。
自由嘛,大家都知道,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受约束,听起来是不是很爽?这就像你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自己的职业,或者是爱的人,没人能阻止你。
说到平等,这可是个好东西。
无论你是谁,都是有权利享受法律保护的,大家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真是让人心里暖暖的。
再说财产,谁不想拥有自己的小窝呢?这就代表着你有权利支配自己的东西,不管是房子、车子还是一只可爱的小狗。
自由的原则,哎呀,这个太容易理解了。
想象一下,你每天都可以自由地选择穿什么,吃什么,去哪儿玩。
没有人会在你耳边叨叨个不停,让你做这些做那些。
可是,光有自由还不行,要记得你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不能影响到别人。
这就像在一场派对上,大家都想尽情享受,可是你不能去把音乐调到最大声,让别人根本没法聊天,明白吧?所以,自由和责任是一对好基友,永远要搭配着来。
说起这点,我觉得生活中总是有那么多选择,而我们必须学会在这些选择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有人说,人生就是一场选择的旅程,这话真是说得太对了。
再聊聊平等,这可是个大大的话题。
在法国,人人都享有法律保护,不管你是富豪还是平民,都是法律的平等对象。
这就像一杯咖啡,无论是特制的拿铁还是简单的黑咖啡,端在你面前时,味道都一样好。
平等不仅体现在法律上,还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大家在同一张桌子上,共同分享人生的喜怒哀乐。
你可以跟老板聊工作,也可以跟朋友聊心情,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真是让人倍感亲切。
想想那些年我们一起奋斗的日子,工作压力山大,却又有那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欢笑,一起哭泣,这种感觉无与伦比。
我们得谈谈财产,这个问题可是关乎到每个人的心头好。
拥有自己的财产,不仅仅是有个温暖的家,更是一种安全感。
法国民法典三原则
法国民法典三原则法国民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之一,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其制定和修订体现了法国对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追求。
法国民法典的三个基本原则是法律权利平等原则、法律行为自由原则和责任原则。
一、法律权利平等原则法律权利平等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法律不应该对不同的人或群体做出有利或不利的歧视性规定。
根据法律权利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保护。
法律权利平等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的平等原则,认为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对女性进行歧视。
此外,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权利的平等原则,认为每个人在财产权利上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禁止对财产权利进行歧视。
二、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有权利自由地进行法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转让财产、行使权益等。
根据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由选择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法律行为自由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具体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自由原则,认为每个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签订对象,禁止强制签订合同或限制合同自由。
此外,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转让的自由原则,认为每个人在转让财产时都应该自由选择转让方式和对象,禁止强制转让或限制转让自由。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它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行为中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责任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具体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原则,认为每个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此外,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责任的原则,认为每个人在违约时应该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并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国民法典 特点
法国民法典特点
1.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之一就是体系超级完整呀!就好比一栋精心搭建的大厦,各个部分紧密相连。
比如说关于婚姻、财产这些方面,规定得那叫一个全面细致。
这难道不是很厉害吗?
2. 它的语言表述超通俗易懂哟!不像有些法律条文晦涩难懂。
就像平时我们说话一样自然,让人很容易就能明白其中的意思。
你想想,如果法律条文都让人看不懂,那还怎么执行呀!
3. 法国民法典还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呢!就如同一个灵活的舞者,能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舞动。
历经多年,它依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是多么了不起呀!
4. 它的影响那可是深远广泛啊!简直像一阵风,吹到了世界各地。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受到了它的启发和影响。
这影响力,能不让人惊叹吗?
5. 法国民法典在保障人权方面也做得很棒哟!仿佛是一把保护伞,为人们遮风挡雨。
对个人的权利重视得很呢,让人们更有安全感。
6. 其稳定性也值得一提呀!宛如一座坚固的基石。
不会轻易地被改变,保持着相对的稳定,给人们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7. 法国民法典的权威性也不容小觑哟!像是一个威严的长者。
一旦确立,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有人都得遵守。
8. 法国民法典真的是一部非常有特点的法典呀!它在法律的舞台上闪耀着独特的光芒。
总之,它对于法国乃至全世界的法律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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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明示方法,称为固定价或板价(Fixed price);默示方 法,称为活价或开口价(Open price)。国际市场价格经常波 动,对于大宗、长期交易,人们不愿意具体定价,比如只规定 “按交货时伦敦大豆交易平均时价计算”,以减少风险。)
该《通则》只有经当事人明示选用,并在不违反国家强 行法的情况下,才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借鉴了《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部分规定,在某些问题上的规 定可以说是原文照搬或实质上采用了《公约》的相关条 款的规定。 如:《通则》第2章“合同的订立”中有关要约和承诺 的规定与《公约》完全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ULIS
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
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of Transport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CPT – Carriage Paid To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EXW – Ex Works FCA – Free Carrie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 CFR – Cost and Freight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 Free On Board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
关于“国际”的判定标准不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不同国家之间货物的购入和售出行 为。确切地说,是指营业地在不同 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1、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海牙第一公约和第二公约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持制定,自1930年起着手拟定公 约草案,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
我国《合同法》未将此作为要约应满足的条件。
(2)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发价人无须在发价中详细列出合同的全部条款,只要达 到足以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如果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即符合要求: 载明货物的名称;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该条规定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来说会产生在适用法律 上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出现某种偶然性的结果。这就是许 多国家对本条持反对态度的主要依据。我国和美国等国已 声明对本条保留,因而不适用。
2、客体范围
——《公约》第2条和第3条以列举式的排除方法界定了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第二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以下销售:a.供私人和家 庭使用的货物买卖;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c.根据法 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d.公债、股票、投资 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e.船舶、船只、气垫船和 飞机的买卖;f.电力的买卖。 此外,《公约》第三条还规定:由买方供应所购货物所 需的大部分材料的合同,以及供货一方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 务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公约》。
2000版本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
E 组术语(启运术语,Departure) EXW
F 组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Main Carriage Unpaid) FAS FOB FCA 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术语,Main Carriage Paid) CFR CIF CPT CIP
D组术语(到达术语,Arrival) DAF DES DEQ DDU DDP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在对两个海牙公约研究 的基础上起草而成,1980年4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 1月1日起生效,又称《维也纳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公约》核准书。 《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截至2016年 12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85个。 (世界上共22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家193个,地区31个。)
(4)《国际销售示范合同》The ICC Model International Sale Contract
1997年6月,国际商会国际惯例委员会制定
(5)《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2004年做了修订。
《通则 1994》问世以后,对国际商事实践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 实盘(Firm Offer)
虚盘:附有保留条件,表明即使他的“发价”被 对方接受,他也不受任何约束。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Subject to prior sale “ 仅供参考” For reference only
一、《公约》的结构
序言 适用范围 正文 共分为四部分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结尾
最后条款
1、关于适用范围 《公约》详细规定了适用和不适用本公约的有关事项。 2、合同的成立 主要是对要约和承诺的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 3、货物买卖 主要内容是买卖双方各项权利和义务、违约及其补救措 施等规定。 4、最后条款 主要内容是一些程序性和技术性的规定,如《公约》的 签字、加入、批准、生效、退出、允许保留的事项、联邦条 款、本《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以及《公约》正本的 保存等一般性条款。
Incoterms 2010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 四组改为两类:适用 于各种运输方式和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 DAF 、 DES 、 DEQ ,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 中的DDP。 ——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 DAP(Delivered At Place )。 3、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发价生效时间
各国一致:到达生效
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在发价的撤销问题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严重的分歧。 英美法系:发价原则上可撤销,只要在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 大陆法系:发价原则上不可撤销。
2、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国际商会I .C.C于1936 年制定,后经1953、1967、1980、 1990 、 2000 、 2010 多次修改。目前最新的是 2010 年 9 月修订 2011年1月1日生效的版本。 国际商会于1919年成立,会员分布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是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性民间商业组织,它是联合国的 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 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中国于1994年11月获得国际商会成员国地位。
——当事人可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 分排除公约的适用。若未作出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但 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能构成对公约适用的排除。
(一)合同的成立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步骤: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4个过程:
询盘
发价/盘
要约
还盘
反要约
接受
承诺
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
1、发价(offer)—— 要约 符合条件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发价人在发价时必须指明收受该项发价的主体的姓名 或名称。 如果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符合作为发价的其 他要求,而且提出该建议的人明确表示有相反的意向,则 这项建议亦得视为发价。(考虑到英美法系的做法)
评价:
是国际货物贸易向法典化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其本原则为大陆法系合同法原则,未考虑英美法 系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故未能得到众多 国家的承认。
(2)《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7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作业:
1、阅读有关贸易术语资料,了解各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 务。重点掌握: FCA FOB CFR CIF CPT CIP.
2、总结FOB CFR CIF三者的异同。(书面)
(2)《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主要针对CIF加以规定。
(3)《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 1941年制定,其中对FOB的解释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通则》有较大区别。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
A 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 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 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即 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 不是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 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此 时亦可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