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避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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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避税方案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简易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时,要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四)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收购凭据上注明价格,依照10%扣除税率,获得10%抵扣;

(五)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六)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七)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比例。

(八)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

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收购凭证;

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

进项税金调整避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依据三种进货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

(3)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

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方法。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在购入货物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 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

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中外购货物或劳务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利用增值税减免规定避税筹划

增值税减免规定如下:

(1)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各种初级产品),这里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指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品以外货物。

(2)关于兼营业务减税、免税规定:

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

(3)对于起征点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a. 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b. 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c. 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说销售额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从属关系,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

税法对混合销售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如果从事货物生产、

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购进扣税避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能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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