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新旧检规层门锁紧要求解读和检验
杂物电梯新旧检规层门锁紧要求解读和检验摘要:本文详细对比了杂物电梯新旧检规关于层门锁紧的不同要求,特别是层门锁紧的设置、锁紧的电气验证等。
通过一个检验过程中的实例,分析对层门锁紧电气验证的理解,总结了层门锁紧的检验处理方法。
关键词:杂物电梯层门锁紧电气验证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b)-011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新检规已经于2012年7月1日施行,2003年2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旧检规同时废止。
新检规主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引用《杂物电梯制造安装与安全规范》(gb25194—2010)。
旧检规主要引用建筑行业标准《杂物电梯》(jg135—2000)。
新旧检规由于引用标准不同,内容也有较大改变,特别是对于层门锁紧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层门的锁紧涉及电梯的安全运行,需要正确理解新旧标准与检规相关规定,特别是要求层门锁紧的电气验证的结构形式及检验方法。
1 杂物电梯新旧检规关于层门锁紧不同要求新版检规对于层门锁紧第6.7项为b类项目,旧版杂物梯检规相应项为重要项目。
新版与旧版杂物梯检规有以下不同。
1.1 旧版要求“每个层门均应设置门锁,门锁动作应灵活可靠”新版除了该要求之外,还要求门锁的“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或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1.2 旧版要求“锁紧元件的啮合尺寸应不小于5mm”新版取消了啮合尺寸的要求,从门锁的锁紧结果上要求“沿开门方向作用300 n的力,不会降低锁紧有效性”。
gb25194-2010之7.7.3.1只对铰链门要求“锁紧元件啮合尺寸不应小于10 mm”,其他门的锁紧装置未要求啮合尺寸。
由原来的深度定量要求变为耐受力定量要求。
1.3 旧版未提出验证层门锁紧的电气装置要求新版对验证层门锁紧的电气装置的要求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前言10月,国度质量监视磨练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特种装备安然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装备局)向中国特种装备检测研讨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矩的草拟义务书.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草拟组并在姑苏召开初次编制工作会议.3~6月,草拟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正看法,形成收罗看法稿.11月,国度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84号文收罗下层.有关部分.单位和专家及国平易近的看法.3月,根据收罗到的看法和审议反馈的看法,草拟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矩进行了修正并形成报批稿.3月23日,由国度质检总局赞成颁布.本规矩的编制工作,遵守了在知足国度司法.律例请求的前提下,统筹我国杂物电梯相干工作近况的原则.本规矩明白划定了曳引式.强迫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的目标.性质.根据.实用规模.磨练前提.磨练周期.程序与请求.内容和办法,以及磨练结论的及格剖断前提,划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作.装配.改革.维修.日常保护保养和应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检测机构的职责请求,以指点和规范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行动,进步磨练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然包督工作的有效落实.本规矩重要草拟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度质检总局特种装备局何毅夏勇特种装备安然监视磨练研讨院姑苏分院李宁陈驰李杰锋南京市特种装备安然监视磨练研讨院冯月贵深圳市特种装备安然磨练研讨院潘海宁特种装备检测院王旭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装备检测所李赵北京愿望电梯有限义务公司刘萍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平易近目次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1)附件A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内容.请求与办法(6)附件B杂物电梯监视磨练陈述(格局)(20)附件C杂物电梯按期磨练陈述(格局)(27)附件D特种装备磨练看法通知书(格局)(32)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第一条为了增强对杂物电梯装配.改革.维修.日常保护保养.应用和磨练工作的监视治理,规范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行动,进步磨练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然包督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装备安然监察条例》,制订本规矩.第二条本规矩实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迫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前款所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迫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以下简称杂物电梯)的临盆(含杂物电梯的设计.制作.装配.改革.维修.日常保护保养,下同)和应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的特种装备磨练检测机构,应该遵照本规矩划定.第三条本规矩所称监视磨练是指由国度质量监视磨练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装备磨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磨练机构),根据本规矩划定,对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进程进行的监视磨练(以下简称监视磨练);本规矩所称按期磨练是指磨练机构根据本规矩划定,对在用杂物电梯按期进行的磨练.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以下统称磨练)是对杂物电梯临盆和应用单位履行相干律例尺度划定.落实安然义务,开展为包管和自立确认杂物电梯安然的相干工作质量情形的查证性磨练.杂物电梯临盆单位的自检记载或者陈述中的结论,是对装备安然状况的分解剖断;磨练机构出具磨练陈述中的磨练结论,是对杂物电梯临盆和应用单位落实相干义务.自立肯定装备安然等工作质量的剖断.第四条假如消失了有关杂物电梯临盆和磨练的新技巧.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矩技巧指标和请求的特别情形,国度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提出响应请求.第五条实行杂物电梯装配.改革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该在按照划定实行告诉后.开端施工前(不包含装备开箱.现场勘测等预备工作),向磨练机构申请监视磨练;杂物电梯应用单位应该在电梯应用标记所标注的下次磨练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磨练机构申请按期磨练.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和尺度的请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讨,对杂物电梯制作质量(包含零部件和安然呵护装配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载,相符请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保护保养单位应该按拍照干安然技巧规范和尺度的请求,包管施工或者日常保护保养质量,真实.精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保护保养的相干记载或者陈述,对施工或者日常保护保养质量以及供给的相干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及其与什物的一致性负责.第七条施工单位.保护保养单位和应用单位应该向磨练机构供给相符附件A请求的有关文件.材料,安插相干的专业人员合营磨练机构实行磨练.个中,施工自检陈述.日常保护保养年度自行检讨记载或者陈述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磨练机构应该在施工单位自检及格的基本上实行监视磨练,在保护保养单位自检及格的基本上实行按期磨练.实行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应该遵照以下划定:(一)对于杂物电梯装配进程,按照附件A划定的磨练内容.要乞降办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磨练;(二)对于杂物电梯改革和重大维修进程,除对改革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磨练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革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磨练,磨练的内容.要乞降办法按照附件A的划定;(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A划定的磨练内容.要乞降办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按期磨练;(四)对于因为产生天然灾祸或者装备变乱而使其安然技巧机能受到影响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滞应用1年以上的杂物电梯,再次应用前,应该按照本条第(三)项的划定进行磨练.但假如对杂物电梯实行改革或者重大维修,应该按照本条第(二)项的划定进行磨练.第九条杂物电梯磨练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磨练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磨练机构对供给的文件.材料(按照附件A具体划定的内容和请求履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磨练,并与自检记载或者陈述对应项目标磨练成果(以下简称自检成果)进行比较,按照第二十条的划定对项目标磨练结论做出剖断;不经磨练机构审查.磨练,或者审查.磨练结论为不及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磨练机构对供给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磨练,并与自检成果进行比较,按照第二十条的划定对项目标磨练结论做出剖断;(三)C类项目,磨练机构对供给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以为自检记载或者陈述等文件和材料完全.有效,对自检成果无质疑(以下简称材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以为及格;假如文件和材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成果有质疑(以下简称材料审查有质疑),应该按照附件A划定的磨练办法,对该类项目进行磨练,并与自检成果进行比较,按照第二十条的划定对项目标磨练结论做出剖断.各磨练项目标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磨练办法见附件A.第十条磨练机构应该根据本规矩划定,制订包含磨练程序和磨练流程图在内的杂物电梯磨练功课指点文件,并且按拍照干律例.本规矩和磨练功课指点文件的划定,对杂物电梯磨练质量实行严厉掌握,对磨练成果及磨练结论的精确性负责,对磨练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磨练机构应该同一制订杂物电梯磨练原始记载格局及其请求,在本单位正式宣布应用.原始记载内容应该许多于响应磨练陈述(见附件 B.附件C)划定的内容.须要时,相干项目应该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载和整顿.第十二条磨练机构应该配备可以或许知足附件A所述磨练要乞降办法的磨练检测仪器装备.计量器具和对象.第十三条磨练人员应该按照国度有关特种装备磨练人员资历考察的划定,取得国度质检总局颁布的响应资历证书后,方可以从事赞成项目标杂物电梯磨练工作.现场磨练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磨练员或者以上资历的人员进行,磨练人员应该向申请磨练的施工.或者应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磨练资历标识.现场磨练时,磨练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补缀.调剂等工作.第十四条现场磨练时,磨练人员应该配备和穿戴必须的防护用品,并且遵照施工现场或者应用单位明示的安然治理划定.第十五条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磨练时,磨练现场应该具备以下磨练前提:(一)机房温度.电压相符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划定;(二)情形空气中没有腐化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三)磨练现场(重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干净,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装备,相干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标明正在进行磨练的警示牌;(四)对井道进行了须要的封闭.对于不具备现场磨练前提的杂物电梯,或者中断磨练可能造成安全,磨练人员可以中断磨练,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解释原因.第十六条磨练进程中,磨练人员应该卖力审查相干文件.材料,将磨练情形如实记载在原始记载上(包含已审查文件.材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应用同一划定的简略标识表记标帜,标明“相符”.“不相符”.“及格”.“不及格”.“无此项”等;请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磨练办法中请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请求测试数据但有须要解释情形的项目,应该用简略的文字予以解释,例如“×层层门紧迫开锁装配掉效”;遇特别情形,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载应该注明现场磨练日期,有履行当次磨练的磨练人员签字,并且有个中一名磨练人员的校核签字.磨练机构应该长期保管监视磨练原始记载和施工自检陈述.对于按期磨练记载和日常保护保养年度自检记载或者陈述,磨练机构应该至少保管2个磨练周期.第十七条磨练进程中,假如发明下列情形,磨练机构应该在现场磨练停滞时,向受检单位或原保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装备磨练看法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请求:(一)施工或者保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进程记载或者日常保护保养记载不完全;(二)杂物电梯消失不及格项目;(三)请求测试数据项目标磨练成果与自检成果消失多处较大误差,或者其他项目标磨练成果与什物状况不一致,质疑响应单位自检才能时;(四)应用单位消失不相符电梯相干律例.规章.安然技巧规范的问题.按期磨练时,对于消失不及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矩第二十一条划定直接剖断为不及格的杂物电梯,《通知书》中应该请求应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实时采纳安然措施,对该杂物电梯进行监护应用.受检单位或者和保护保养单位应该按照《通知书》的请求实时整改,并且在划定的时限内向磨练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成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陈述等见证材料.磨练人员应该对整改情形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形采纳现场验证或者检讨填写了处理成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陈述等见证材料的方法,确认其是否相符请求.对于按期磨练的杂物电梯,假如应用单位拟实行改革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该在《通知书》上签订响应的看法,并且在划定的时限内反馈给磨练机构,同时按拍照干划定,筹划对应的手续.第十八条磨练工作(包含第十七条划定的对整改情形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陈述等见证材料的,磨练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磨练陈述.磨练结论为“及格”的,还应该同时出具电梯应用标记.磨练陈述的内容.格局应该相符本规矩的划定(见附件 B.附件C),结论页应该有磨练.编制.审核.赞成人员的签字和磨练机构磨练专用章或者公章.磨练机构.施工和应用单位应该长期保管监视磨练陈述.对于按期磨练陈述,磨练机构和应用单位应该至少保管2个磨练周期.第十九条磨练陈述中,磨练项目标“磨练成果”和“磨练结论”应该按照如下请求填写:(一)对于请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磨练成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盘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未请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假如经磨练相符请求,在“磨练成果”栏中填写“相符”;假如经磨练不相符请求,填写“不相符”;(三)对于C类项目,假如材料审查无质疑,在“磨练成果”栏中填写“材料确认相符”;假如材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磨练,分离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请求填写响应内容;(四)对于须要解释情形的项目,在“磨练成果”栏中做扼要解释,难以表述清晰的,在磨练陈述中另加附页描写,“磨练成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五)对于不实用的项目,在“磨练成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磨练结论”栏只填写“及格”.“不及格”.“—”(暗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条各类磨练项目标及格剖断前提如下:(一)A.B类磨练项目,材料审查.磨练成果相符附件A中的磨练请求;(二)C类磨练项目,材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相符附件A中的磨练请求,或者审查.磨练成果相符附件A中的磨练请求.第二十一条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的及格剖断前提如下:(一)装配监视磨练,磨练项目全体及格,并且经磨练人员确认相干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革或者重大维修监视磨练,磨练项目全体及格,或者改革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干磨练项目全体及格,对于按照按期磨练划定进行的项目,除了前次按期磨练后应用单位采纳安然措施进行监护应用的C类项目之外(应用单位中断对这些项目采纳安然措施,在《通知书》上签订了监护应用的看法),其他项目全体及格,并且经磨练人员确认相干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按期磨练,磨练项目全体及格,或者B类磨练项目全体及格,C类磨练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出5项(含5项),相干单位已在《通知书》划定的时限内向磨练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成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陈述等见证材料,应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纳了响应的安然措施,在《通知书》上签订了监护应用的看法,并且经磨练人员确认相干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十二条经磨练,凡不相符本规矩第二十一条划定的及格剖断前提的杂物电梯,应该剖断为“不及格”,磨练机构应该按照第十八条划定的时限等请求出具磨练陈述.对于磨练结论为不及格的杂物电梯,受检单位组织响应整改或者补缀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磨练陈述只许可应用“及格”.“不及格”.“复检及格”.“复检不及格”四种磨练结论.第二十四条对于剖断为“不及格”或者“复检不及格”的杂物电梯.未履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请求并且已经超出电梯应用标记所标注的下次磨练日期的杂物电梯,磨练机构应该将磨练成果.磨练结论及有关情形陈述负责装备应用登记的特种装备安然监察机构;对于按期磨练剖断为“不及格”的杂物电梯,磨练机构还应该告诉应用单位立刻停滞应用.第二十五条本规矩由国度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矩自7月1日起施行,2月9日国度质检总局宣布的《杂物电梯监视磨练规程》(国质检锅[]33号)同时废除.附件A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内容.请求与办法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附件B陈述编号:杂物电梯监视磨练陈述(格局)应用单位:装备代码:装备名称:装备类型:装备型式:施工类别:(装配.改革.重大维修)施工单位:磨练机构:磨练日期:(印制磨练机构名称)留意事项1. 本陈述根据《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TSG T7006—)制订,实用于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2. 本陈述应该由盘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笔迹应该工整,修正无效.3. 本陈述无磨练.编制.审核.赞成人员签字和磨练机构的核准证号.磨练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4. 本陈述一式三份,由磨练机构.施工单位和应用单位分离保管.5. 受检单位对本陈述结论若有贰言,请在收到陈述之日起15日内,向磨练机构提出书面看法.磨练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接洽德律风:杂物电梯监视磨练陈述陈述编号:共页第页共页第页共页第页共页第页注B1:磨练陈述中的“磨练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则序号[如 1.1.1.(1)]与《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TSG T7006—)附件A“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内容.请求与办法”中的条则序号一致.注B2:条则序号为 1.1~1.4.2.1~2.6.2.8.2.10.2.11.3.1~3.10.4.1~4.8.5.1.5.2.5.5.6.1~6.9.7.1~7.5的磨练项目(共48项),实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条则序号为 1.1~1.4.2.1~2.6.2.8.2.10.2.11.3.1~3.10.4.1~4.8.5.1~5.5.6.1~6.9.7.1.7.2.7.4.7.5(1)的磨练项目(共49项),实用于强迫驱动杂物电梯;条则序号为1.1~1.4.2.1~ 2.5.2.7.2.9.2.10.2.11.3.1~ 3.10.4.1~ 4.8.5.1.5.2.5.4.5.5.6.1~6.9.7.1.7.2.7.4.7.6.7.7的磨练项目(共49项),实用于液压杂物电梯.磨练机构可以根据不合的杂物电梯类型,按照现实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磨练陈述.注B3:磨练陈述中的下次磨练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磨练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下次磨练日期以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的磨练及格日期为基准盘算.附件C陈述编号:杂物电梯按期磨练陈述(格局)应用单位:装备代码:装备名称:装备类型:装备型式:磨练机构:磨练日期:(印制磨练机构名称)留意事项1. 本陈述根据《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TSG T7006—)制订,实用于杂物电梯按期磨练.2. 本陈述应该由盘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笔迹应该工整,修正无效.3. 本陈述无磨练.编制.审核.赞成人员签字和磨练机构的核准证号.磨练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4. 本陈述一式三份,由磨练机构.应用单位.日常保护保养单位分离保管.5. 受检单位对本陈述结论若有贰言,请在收到陈述之日起15日内,向磨练机构提出书面看法.磨练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接洽德律风:杂物电梯按期磨练陈述陈述编号:陈述编号:共页第页注C1:磨练陈述中的“磨练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则序号[如 1.1.4.(1)]与《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TSG T7006—)附件A“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内容.请求与办法”(以下简称附件A)中的条则序号一致.注C2:除条则序号为2.7(3).2.9.5.4.7.6.7.7的磨练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2项)实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除条则序号为2.7(3).2.9.7.5(2).7.6.7.7的磨练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2项)实用于强迫驱动杂物电梯;除条则序号为 2.6.2.8.7.5(2)的磨练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4项)实用于液压杂物电梯.假如磨练中发明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才能时(见附件A第2.6(3)项),应该进行附件A第7.5(1)项实验,在此情形下,应该将该项目列入磨练陈述.磨练机构可以根据不合的电梯类型和磨练情形,按照现实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磨练陈述.注C3:对于按照JG135—2000及更早期尺度临盆的电梯,条则序号为6.6的项目可以仅检讨端站层门是否设置紧迫开锁装配;条则序号为 6.8(2)的项目,间接机械衔接的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平装配置可以不磨练;其他标有★的项目,可以不磨练.注C4:磨练陈述中的下次磨练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磨练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附件D特种装备磨练看法通知书(格局)编号:(填写受检单位名称):经磨练,你单位(填写装备名称)(产品编号:,应用登记编号:,应用单位装备编号:,应用地点:),消失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成果报送我机构:注D1: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磨练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个中一份受检单位应该在请求的日期内返回磨练机构.假如按期磨练时消失B类或者超出5项C类项目不及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请求的日期内返回磨练机构,磨练机构还应该报负责装备应用登记的特种装备安然监察机构.。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规则-杂物电梯
种类
类别
品种
电梯
杂物电梯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试行)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代码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
3400
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部件配置
参数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
驱 动 方 式 最大载重量 ( 强 制 式 、 增大。 曳引式、液 压驱动)改 变。
额定载重量kg
最大轿厢底面积m2
10
0.15
50
0.50
100
0.75
200
1.00
250
1.25
500
1.25
注:中间的值可以由线性插值法计算求得。
而对于在2012年7月1日(含)之后实施安装 监督检验的杂物电梯和防爆电梯,按总局“关于 做好杂物电梯、防爆电梯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有 关工作的通知{(2012)质检特便字5112号}”: 其产品及配套资料应当满足新版国家标准的要求, 各地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应检规进行检验。
此外,杂物电梯、防爆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尽 快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 行新版国家标准的型式试验;已取得杂物电梯、 防爆电梯制造许可的企业,在进行许可换证或增 项、升级时,应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执行新版国 家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 [2004]31号)
保养及检验机构)
(2)检验方式、方法的转变
(3)涉及的设备品种增加(除曳引、强制外增加 液压式杂物电梯)
( 4 ) 主要 参 考 的 标 准 更 新 ( JG135 杂 物电 梯 、 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学习交流杂物电梯新检验规程
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2)①对于人员可进入机房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当
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手动试验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 能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机房内 部将门打开;可进入机房的开口尺寸不小于0.6×0.6m,机 房高度不小于1.8m;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 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一、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1技术资料 1.1制造资料A
(7)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井道顶部和底坑 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 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 等满足安全要求;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 曳引机、控制柜、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液 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 机械防沉降(防爬)装置、梯级或踏板、梯级链、 驱动主机、滚轮(主轮、副轮)、金属结构、扶手带、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
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2.4主开关B (1)每台杂物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一只能切断该杂物电梯所
一、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1技术资料
1.1制造资料A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 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驱动方式(强制式、曳引式、液压驱动)不 得改变 ,最大载重量的变化,需另做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报告审查:对于2012年7月1日后出厂 电梯,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新的检规要求查验型式 试验报告,应提交执行《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 全规范》(GB25194-2010)新版国家标准的型式 试验报告。对于2012年7月1日前出厂电梯,可以 提供执行JG 135-2000 《杂物电梯》标准的型式 试验报告,但对于以后取证的制造许可证,
(最新整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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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号--———-----——----——————--—--—--—--———————--——---—---—-————-—-—-—--—-—-————---————-—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二00二年一月九日主题词:电梯检验规程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2年1月14日印发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附件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格式)
编号: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经检验,你单位(填写设备名称)(产品编号:,使用登记编号:,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使用地点:),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注D:本通知书一式三份。
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
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类或者超过5项C类项目不合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杂物电梯能否启动;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杂物电梯能否启动
2.4
主开
关
B
(1)每台杂物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一只能切断该杂物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1
井道
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
目测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2
顶部空间
C
(1)顶部间距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①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轿厢或者对重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或者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
目测;通过操作手动紧急下降阀检查其功能
2.10
限速
器
B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TSG_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 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 关技术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 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 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 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杂物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 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 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物电梯生产 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 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 证性检验。杂物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 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 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 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注: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11-9-26发布, 2011-6-1实施。
主要变化
与2003年2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 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03 版杂物梯检规或03 版)相比, 《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杂 物 电 梯 》 ( TSG T7006—2012,以下简称新版杂物梯检规或新版)发生了 较大的变化,主要变化有: (1)规程适用的对象(含使用管理、制造、维修保养及检 验机构) (2)检验方式、方法的转变 (3)涉及的设备品种增加(除曳引、强制外增加液压式杂 物电梯) ( 4 )主要参考的标准更新( JG135-2000 《杂物电梯》和 GB10060-1993《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 、 GB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是针对电梯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和检测的标准。
其中,杂物电梯是其中特殊类型的一种。
本文将围绕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深入探讨杂物电梯的相关内容。
杂物电梯的定义杂物电梯是指用于运输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工业杂物的电梯。
主要分为往返电梯和载货电梯两种类型。
在生产过程中,杂物电梯需要保证运行平稳、载货量大、升降速度快等特点。
杂物电梯的检验标准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杂物电梯的检验应当在电梯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进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杂物电梯安全装置的检查:杂物电梯的安全装置包括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等。
检查时需要检查其中每一项安全装置的功能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故障或磨损等问题。
2.杂物电梯机房和驾驶室的检查:机房和驾驶室是杂物电梯的重要部件。
需要检查这些部件是否有各种操作、控制、监视以及安全设备等配备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3.杂物电梯轿厢和井道的检查:电梯轿厢和井道部分也需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电梯吊鉤、卷筒等部件是否存在严重卡阻或变形等问题。
4.杂物电梯电气系统的检查:电梯的电气系统是电梯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检查电气系统是否有漏电、短路等现象。
针对杂物电梯的特点,检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杂物电梯的轿顶和地坑需要增强防护,以确保电梯外的物品不会入侵电梯轿厢或井道。
2.杂物电梯的电气控制系统还需要进行防雷设施的测试,以确保电梯在雷电天气下的安全运转。
杂物电梯的使用注意事项除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杂物电梯的运行速度一般都比较快,因此乘客应站好平衡,避免失去平衡或者抛物现象。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2.10
接
地
2.10.1※系统接地型式应根据供电系统采用TN-S或TN-C-S系统,从进入机房起,零线(N)与接地线(PE)应始终分开。在TN供电系统中,严禁电气设备外壳单独接地。
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接地线是否连通。如为TN供电系统应查验电气设备外壳接地。
2.10.2易于意外带电的部件与机房接地端连通性能应良好。
悬挂轿厢和对重装置的钢丝绳或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
验收检验时测量计算直径比,必要时计算安全系数;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可对照验收检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测量计算。
5.5
至少在悬挂钢丝绳的一端设有一个调节装置,用来平衡各钢丝绳的张力。
外观检查。
6.
层
门
6.1
每一个层站入口应装设一个地坎。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5mm。
a.在上端站短接层门联锁开关,轿厢下行,测量上端站层门地坎距井道顶最低结构或部件间距离S;
b.短接上极限开关,轿厢点动上行使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测量轿厢底面与上端站层门地坎间距离L;
c.实测轿厢底面至轿厢顶最高部件间距离H;
d.顶部间距△S=S-(H+L)。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5.
钢
丝
绳
和
悬
挂
链
5.1※
有2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钢丝绳不应有过度磨损、断股等缺陷,断丝数不应超过GB5972的有关规定。
丝绳的可见断丝数;卡尺测量钢丝绳公称直径磨损量。
TSG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Servic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前言2009 年10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 年3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 年3 月~6 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 年11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 年3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 年3 月23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2-2011,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附件7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
电梯》(TSG T7006-2012,2017年
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 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
二、附件A修改
1. 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
2. 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
3. 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 (3)和1.3(4)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4)除外],”。
三、附件B修改
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
— 36 —。
杂物电梯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检验规程(文件编号:)版次:A/0编制: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批准:年月日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发布杂物电梯检验规程说明:本检验规程主要引用标准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00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在层站地板水平面或高于层站地板水平面装载(de)电梯.2.引用标准TSG T7006-2012杂物电梯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TSG T7006-201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验收规范2.机房或机罩2.1当机房(罩)(de)位置距井道较远时,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有一个安全方便(de)通道.通道应畅通,高度不小于1.8m,且应有永久性照明装置.如设置爬梯应保证安全可靠.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2.2 机房(罩)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机房(罩)门应不小于0.6×0.6m,且应有锁,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机房(罩)应配备消防设施、固定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检验方法:外观检查,通电试验,必要时测量.2.3 下列位置必须提供不小于0.9m(de)净空距离:a.控制柜(屏)(de)正前面;b.如果在控制柜(屏)(de)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带电(de),则在相应侧面.如果在控制柜(屏)(de)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不带电(de),则在相应侧面应提供不小于0.5m(de)净空距离.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2.4※每台杂物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可靠有效.检验方法:切断主电源开关,在电源输入端,人为断开一相电源或将电源相序调换,接通主电源开关,此时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2.5 控制柜内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电气元件工作无异常.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外观检查2.6 在机房(罩)中,每台杂物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且与驱动主机和控制柜相对应(de)标志.该开关操作机构应能从机房(罩)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a.机房(罩)(de)照明及电源插座;b.轿顶及井道底部(de)照明.检验方法:断开主电源开关,检查照明、插座电源是否被切断.同时检查开关设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2.7驱动主机2.7.1 曳引机工作无异常,油量适当.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de)颜色标志.同一机房设多台杂物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区分标志.检验方法:检查油标及曳引机标志.依据运行状态确定(判断)曳引机工作状况.2.7.2※制动器应为常闭机电式制动器.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磨擦.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塞尺测量.2.7.3※必须由两个独立(de)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de)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轿厢再运行.外观检查:查阅电气原理图和实物,检查切断电源(de)电气装置数量和独立性,必要时模拟触点故障,检查电梯是否能启动.2.7.4对于采用卷筒、钢丝绳形式或链轮、链条形式牵引(de),其轮槽不应严重磨损.检验方法:检查槽形磨损情况,必要时用卡尺或深度尺测量磨损深度.2.7.5 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链轮时,人员可能接近(de)运动部件外部应有相应(de)防护措施.检验方法:外观检查.2.8紧急操作装置2.8.1 电梯驱动主机应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盘车手轮平滑地将轿厢移至平层位置.检验方法:断电检查.先安装好盘车手轮,并由一人握紧,另一人用松闸板手将制动器松闸,盘动手轮检查轿厢移动状况.2.8.2 松闸板手应漆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漆成黄色.可拆卸(de)盘车手轮和扳手,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de)地方.在电动机或盘车手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de)标志.外检验方法:观检查.2.9限速器2.9.2※限速器铭牌上应注明电气保护开关工作速度、动作速度、制造单位等内容.限速器选用应与杂物电梯运行速度相匹配;动作速度应不小于额定速度(de)115%、但不大于1.25m/s;对重安全钳装置限速器(de)动作速度应比轿厢安全钳装置限速器动作速度至少高10%,但不大于1.4m/s.检验方法:外观检查.2.9.3 限速器调定部位应有封记,且其动作速度应符合标准规定.对于封记移动或上次校验后使用周期达到5年(de)限速器,应进行校验.检验方法:外观察检查.2.10接地2.10.1 系统接地型式应根据供电系统采用TN-S或TN-C-S系统,从进入机房起,零线(N)与接地线(PE)应始终分开.在TN供电系统中,严禁电气设备外壳单独接地.检验方法: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接地线是否连通.如为TN供电系统应查验电气设备外壳接地.2.10.2 易于意外带电(de)部件与机房接地端连通性能应良好.检验方法:用万用表测量驱动主机、电源开关、线槽、轿厢等部件与机房接地端(de)导通情况.2.11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de)绝缘电阻:动力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不小于0.5MΩ;照明电路和其它电路不小于0.25 MΩ.检验方法:用绝缘电阻测量仪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导体之间以及导体对地(de)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断开主电源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装置3井道3.1 井道除TSG6001-2009规定(de)开口外,一般应由无孔(de)墙、底版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井道入口面,从层站地面2.5m以上,可以使用网格或穿孔板,网格或穿孔在水平或垂直方向(de)尺寸均不大于75mm,其余各面墙(de)高度不小于2.5m..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3.23.2.1 检修门(de)高度不小于1.4m,宽度不小于0.6m;活板门(de)高度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0.5m;清洁门(de)高度不大于0.6m.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3.2.2※检修门、活板门、清洁门均不得朝井道内开启,且应有用钥匙开启(de)锁及一个用以验证门关闭(de)电气安全装置.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动作试验.3.3装有多台杂物电梯和对重(de)井道:在运动部件之间,应在井道(de)下部装设一个垂直隔障.隔障应从井道底部水平面以上不大于0.3m起,向上高度不小于2.5m.若相邻电梯运动部件间间距小于0.3m时,隔障则应贯穿整个井道高度,宽度应满足要求.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3.4曳引式电梯(de)顶部间距:当对重或轿厢装置完全压缩缓冲器时,轿厢或对重与井道顶部任何结构或部件(de)底部之间,必须提供一个不小于50mm(de)垂直距离,以保证轿厢或对重不会撞击到电梯井道顶部(de)任何结构或部件.强制式驱动电梯(de)顶部间距:井道顶部、电梯轿厢和井道结构(de)任何部分之间必须提供一个不小于50mm垂直(de)距离,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时,轿厢不会撞击顶部缓冲器.检验方法: a.在上端站短接层门联锁开关,轿厢下行,测量上端站层门地坎距井道顶最低结构或部件间距离S;b.短接上极限开关,轿厢点动上行使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测量轿厢底面与上端站层门地坎间距离L;c.实测轿厢底面至轿厢顶最高部件间距离H;d.顶部间距△S=S-(H+L).3.5※井道上、下两端应设极限开关,且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检验方法:慢速移动轿厢当其靠近极限开关时,分别短接上、下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检查极限开关是否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保持动作状态.3.6※对于强制驱动(de)杂物电梯,应设有一个松绳或松链(de)安全装置,以便在轿厢(或对重)下行遇到障碍物时切断电路,使杂物电梯停止运行.对于曳引驱动(de)杂物电梯,应设置一个在杂物电梯运行时间大于正常运行时间10S以前,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de)装置.检验方法:短接下极限开关,轿厢下行并完全压缩缓冲器,在限定时间前,查验主机电源是否被切断.3.7线管、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动力线与控制线应分离敷设.检验方法:外观检查.4.轿厢与对重4.1※a.额定载重量Q≤500kg;b.额定速度V≤1.0m/s;c.最大(de)轿厢底面积S≤1.25m2;d.轿厢内部长、宽、高任何尺寸L≤1.4m;e.轿厢底面积和额定载重量(de)关系见表:注:中间(de)值可由线性插值法计算求得.检验方法:查验随机文件和实物,必要时实测检查.4.2 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设计上若允许检修人员抵达轿顶时,轿顶应设非自动复位(de)红色停止开关、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并有相应标志.检验方法:外观检查,手动试验.4.3※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de)单入口无轿门、带有贯通入口或相邻入口无轿门轿厢,应在轿厢入口处装设机械保护装置并应安装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以确保入口关闭时电梯才能启动.在使用可收缩(de)栅栏门时,栅栏柱中心距应不大于130mm.检验方法:外观检查.手动试验,当轿厢门或其它可移动(de)轿厢入口机械保护装置处于打开状态时,电梯应不能启动.4.4安全钳4.4.1※如果轿厢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轿厢上应装设安全钳.轿厢和对重安全钳装置(de)动作由各自(de)限速器控制,也可借助悬挂装置(de)断裂或一根安全绳来动作.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如有电气开关,断开开关,电梯应不能启动.4.4.2※如果轿厢和对重之下确有人可以进入(de)空间存在,其底部空间(de)设计应满足JG135-2000(de)相关条款.检验方法:外观检查.5.钢丝绳和悬挂链5.1※悬挂轿厢和对重装置(de)钢丝绳或链条(de)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钢丝绳或链条最少应有2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de).卷筒式驱动(de)电梯和额定载重量小于250kg曳引驱动(de)电梯,其钢丝绳公称直径应不小于5mm;其它杂物电梯(de)钢丝绳公称直径应不小于6mm.钢丝绳特性应符合GB8903(de)规定.钢丝绳不应有过度磨损、断股等缺陷,断丝数不应超过GB5972(de)有关规定.检验方法:根据额定载重量核对钢丝绳直径,必要时测量计算安全系数.在选定部位(de)6d或30d长度范围内(绳端处也应作为选择范围之一),目测检查钢丝绳(de)可见断丝数;卡尺测量钢丝绳公称直径磨损量.5.25.2.1 钢丝绳在卷筒上固定时,应采用带楔块(de)压紧装置,或至少用2个绳夹或具有等同安全性能(de)其它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轿厢、对重或悬挂部位上,固定时,必须采用金属或树脂充填(de)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3个绳夹(de)鸡心环套、手工编插绳环、带绳孔(de)金属吊杆或具有等同安全性能(de)其他装置.检验方法:外观检查.5.2.2 链轮齿数应不少于15,每根链条在链轮上啮合数不应小于6.检验方法:外观检查.5.3※卷筒驱动杂物电梯钢丝绳(de)缠绕:a.当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绳槽中至少应保留一圈半(de)钢丝绳;b.卷筒上只能缠绕一层钢丝绳;c.钢丝绳相对于绳槽偏角(放绳角)应不大于4°.检验方法:将轿厢支承在缓冲器上,检查卷筒上保留(de)圈数.在轿厢位于上极限位置时,用磁力线坠和钢直尺检查放绳角.5.4※不论钢丝绳(de)股数多少,曳引轮、滑轮或卷筒(de)节圆直径与悬挂绳(de)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检验方法:测量计算直径比.5.5至少在悬挂钢丝绳(de)一端设有一个调节装置,用来平衡各钢丝绳(de)张力.检验方法:外观检查.6.层门6.1 每一个层站入口应装设一个地坎.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之间(de)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5mm.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6.2 井道开口处应设无孔层门.层门关闭时,在门扇之间或门扇与立柱、门楣或地坎之间间隙尽可能小,均不大于6mm;定期检验时该项内容可放宽至不大于10mm.检验方法: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6.3 层门在其正常运行中不应卡阻、脱轨或在运行行程终端错位.检验方法:运行试验.6.46.4.1※每一个层门均应设置门锁,门锁动作应灵活可靠.层门门锁锁紧元件(de)啮合尺寸应不小于5mm.检验方法:外观检查.用着色法检验锁紧元件(de)啮合长度.6.4.2※至少应在端站层门上安装能自动复位(de)紧急开锁装置.检验方法:动作试验.6.5※每个层门应具有符合要求(de)电气安全装置.层门(de)锁闭应满足下列要求:a.如果一个层门打开,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b.轿厢正常运行或未停止在开锁区内时,层门应不能打开.检验方法:动作检查,运行试验.6.6垂直滑动层门(de)门扇应该固定在两个独立(de)悬挂部件上.检验方法:外观检查.6.7呼梯、楼层显示信号、到站钟等系统功能有效,信号指示正确,动作无误.检验方法:轿箱在各层平层,外观检查并接通信号试验.6.8层站、层门入口处电梯铭牌应清晰标明电梯(de)额定载重量(kg)及电梯制造厂名称等相关标志.检验方法:外观检查.7.底坑7.1底坑应设固定照明装置.底坑不得有污水和杂物,若底坑深度大于1.6m时,应设爬梯.检验方法:外观检查.7.2※底坑应设有停止电梯运行、非自动复位(de)红色停止开关及电源插座.检验方法:动作试验.7.3缓冲器7.3.1 对于强制驱动(de)杂物电梯,应在轿厢(de)顶部安装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de)附加缓冲器.检验方法:外观检查.7.3.2曳引驱动等非强制驱动(de)杂物电梯,轿厢和对重下应设缓冲装置.检验方法:外观检查.7.4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检验方法:外观检查.8.功能试验8.1※曳引试验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空载轿厢应不能被进一步提升.检验方法:短接上极限开关,点动将轿厢提升使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继续提升轿厢不应被提起.8.2※安全钳试验应按下述载荷状况,以检修速度做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安全钳工作应可靠:a.验收检验时,轿厢应承载额定载荷;b.定期检验时,轿厢应空载.检验方法:验收检验:轿箱内均匀分布额定载荷,短接安全钳电气开关,轿箱检修下行,手动使安全钳动作,电梯驱动主机连续运转直到悬挂绳打滑.定期检验:轿厢空载,按上述步骤进行试验.8.3※制动试验验收检验时,在轿厢承载125%额定载荷,以额定运行速度下行中,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停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定期检验应在轿厢空载上行时进行上述试验.检验方法:验收检验:轿厢内均匀分布125%额定载荷,以额定运行速度下行,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查验轿厢制停可靠性及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定期检验:轿厢应在空载上行时试验.8.4※超载试验电梯在110%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40%(de)情况下,启、制动运行30次,电梯应可靠地启动、运行和停止,曳引机工作正常.检验方法:轿厢内均匀分布110%额定载荷,在通电持续率40%(de)情况下,按要求进行运行试验,查验电梯启动、运行和停止是否可靠,曳引机等工作是否正常.。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附件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1.删除2.3、2.8、2.9,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的型号,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层门锁紧需要电气证实时)、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5.将1.1(7)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杂物电梯的机房及井道布置图或者土建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及
检修门、检修活板门
C
(1)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2)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当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机房内部将门打开;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文件;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杂物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杂物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杂物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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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表的内容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文字。
第十八条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对上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 作者:
———————————————————————————————— 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33号
关于印发《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对在用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1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杂物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杂物电梯》(JG135-2000)实施之日(2001年6月1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各单位必须使用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的原始记录表格。
为加强对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制定了《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标注检验日期并由检验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等字样。“结论”一栏中只得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条杂物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杂物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按照《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二ОО三年二月九日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开展杂物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机房空气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杂物电梯正常使用要求;
(二)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杂物电梯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安装、大修或改造等工程完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