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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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制度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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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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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民主理财”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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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七条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它组织,以其依法能够支配的资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第八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能够自愿联合认购股金。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社员认购股金能够货币出资,也能够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第九条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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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它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等。第十二条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它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它收入。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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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合作社应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配备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登记会计记录。合作社向单位、社员和农户收取现金手续必须完备,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员有权拒办并向监事会反映。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第十六条合作社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与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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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和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能够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它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十九条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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